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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建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上 訴 人 虹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宛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 明 律師被 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1月13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