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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抗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02號抗 告 人 泰坦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自立上列抗告人因與蘋果世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法院組織法自民國104年7月30日修正公布第90條、增訂第90條之1至第90條之4等條文,已廢止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應得在場人同意之行政規定,僅需聲請權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即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原裁定卻以:抗告人雖聲請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10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查抗告人已於同年4月22日聲請並閱覽該案卷宗,應足明瞭該次期日兩造攻防及證人證述之完整內容,復未指摘該次筆錄有何應予更正之處,難認取得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意旨而駁回。

二、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依法令得禁止或限制閱覽卷宗、案涉國家機密或其他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並得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即明。

如聲請人已表明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還原訴訟審理過程及保障伊之權益等旨,自不能謂與其法律上權益保障無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抗告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被告,於法定期限內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表明係為瞭解該期日開庭內容全貌以提出攻防之意旨(見原審卷第3頁、本院卷第9頁書狀),揆諸前述,堪認抗告人就其主張或維護其訴訟權益所必要已有敘明;倘該事件別無依法得禁止或限制閱覽卷宗、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法令應秘密事項,而應不予准許或限制交付錄音光碟之事由,抗告人之聲請難謂全無理由。原裁定遽以前開理由駁回,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又因抗告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係由原法院保存,並應按聲請數量收取相關費用,尚非在本院所得命交付之列,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