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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文哲等30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日所為105年度抗字第5號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裁定及擴張訴之聲明之聲請,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聲請人聲請狀雖載為聲請更正再審狀,惟於狀內僅敘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並無有關再審之陳述,其本件意思表示之真意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