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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聲再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 廖玉枝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廖西河、魏進福間返還無權占用土地事件,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