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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聲再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再審聲請人 廖玉枝

廖西河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魏進福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再審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再審狀原本及繕本,並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魏進福間返還無權占用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105年度聲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於105年9月14日聲請再審,惟該聲請再審狀未經再審聲請人廖玉枝、廖西河簽名或蓋章,本件提起再審聲請之書狀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

二、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三、如未依限補正、補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