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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賴德燦

賴烱林被 告 賴雪江

賴永發賴永谷賴瑩家賴永裕賴永欽賴盈達賴冠良賴慶吉賴敬坤賴駿毅賴孟毅賴哲榮賴慶鴻賴威宇賴哲高賴慶曉賴瑞祥賴守仁賴守德賴芳蘭賴杏秋賴芳梅賴其正賴其明賴其忠賴其禮賴秀容賴慶儒賴宥良(即賴錦章之承受訴訟人)賴鄧何玉(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賴東森(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賴春美(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賴嘉昌(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賴美玲(即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賴錦燦賴錦洲被 告 祭祀公業賴文特別代理人 賴錦燦被 告 祭祀公業賴三合法定代理人 賴韋銓被 告 祭祀公業賴五常法定代理人 賴山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3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賴宥良為被告賴錦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被告賴錦章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73號(下稱本案)訴訟繫屬中民國89年2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賴宥良,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考(見本案卷9第57、65頁),茲據該案當事人祭祀公業賴五常具狀聲請命其承受訴訟(見本院卷3第14-1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