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選上字第1號
105年度選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李全教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徐豐益律師李永裕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彭祐宸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張振興律師林憲同律師被上訴人 王峻潭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陳昱良律師江信賢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洪凰真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邱政勳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信勇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侯信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選字第21號、3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8月2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關於本件有無追加訴訟部分:㈠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
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128條復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訴是否追加,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追加以為斷。倘當事人未變更聲明及訴訟標的,僅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自非為訴之追加,得任意為之,毋庸經他造同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上訴人王峻潭及上訴人均係民國103年11月29日所舉
行之○○市第2屆市議員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第8選區(○○區、○○區、○○區、○○區;下稱系爭選區)之候選人,開票結果,上訴人當選市議員,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3年12月5日公告上訴人當選,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103年度選字第21號卷〈下稱原審選21卷〉五第17頁;原審103年度選字第31號卷〈下稱原審選31卷〉五第135頁),並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12月5日中選務字第10331502381號公告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選21卷三第63頁至第80頁;原審選31卷三第63頁至第78頁)。從而,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及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王峻潭,各以上訴人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行為,分別於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31日向原審提起上訴人當選無效之訴訟,經核均符合首開程序上之規定。
㈢上訴人雖辯稱:本件被上訴人王峻潭起訴時,並未指明收賄
之特定人員;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則於起訴時僅以訴外人黃澄清交付款項予訴外人李麗華,李麗華或訴外人康清良交付款項予訴外人王姓選民(即王昌禹)乙節為原因事實,即可得知起訴狀中所謂多位或多名,均指一人而已,是縱認被上訴人事後主張尚有訴外人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呂添財等人為受賄選民之原因事實,因各該部分事實發生之日期、地點及其行為態樣均各異,仍需各別調查審理,其審理之範圍及內容更明顯不同,係分屬各自構成獨立之訴訟標的,該部分亦應係屬訴之追加,其追加已逾上揭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之30日期間,應為不合法等語。惟查:
⒈被上訴人王峻潭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時,其起訴狀係謂:「
……事實及理由……三、……就上訴人之樁腳等多人涉嫌以一票一千之代價……,為使上訴人於本屆市議員選舉中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投票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其中訴外人李麗華、康清良並因此遭……羈押禁見,其餘相關被告交保等,均可見賄選事實明確(見證二),此部分仍於臺南地檢署偵查中,……」等語(見原審選21卷一第8頁),又上揭所稱證二係為新聞報導,其載有「……具里長候選人身份的李麗華擔任某議員候選人樁腳,會同另一樁腳康清良以家戶為單位買票,每戶五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等語(見原審選21卷一第14頁)。
⒉本件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具狀起訴時,其起
訴狀載為:「……二、原因事實:……被告李全教係臺南市第2屆第8選區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為期能順利當選,竟欲藉由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方式以提高得票數,於103年8月底、9月初某日,在其設於○○市○○區○○路000號之競選總部,與其……競選總部總幹事黃澄清共同開會討論,由○○市○○各里提出樁腳名單,再由競選總部以競選活動費用名義,支付費用予各該樁腳,以此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並約其等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方式,希冀能達其順利當選之目的。……在被告上開競選總部,陸續交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前後共計約200萬元款項予黃澄清,再由黃澄清統計各里之鄰數,依鄰數之多寡及選情是否激烈,將4萬元至40萬元不等之款項交予李麗華等多名各里負責人,委由該各里負責人分發給里內之小樁腳每位5千元,其中○○市○○區○○里里長李麗華即收受黃澄清交付30萬元,再以5千元為單位,由本人發放或透過里民康清良等人轉交之方式,將上開每位5千元之賄款交付予設籍○○市○○區○○里而有投票權之『王姓等多位選民』,……又其等行賄區域遍及○○市○○區轄下各里,顯見係有組織及計畫性之賄選,再參以其等行賄之對象,涵蓋各里及各鄰之代表(即小樁腳),以上揭○○里為例,黃澄清交付樁腳李麗華30萬元,李麗華再將之發放予各鄰之代表(即小樁腳)每位5千元,以此為計,『其等行賄之對象已多達60名』,……」等語(見原審選31卷一第6頁、第7頁)。
⒊綜觀上揭內容,可知被上訴人王峻潭起訴之原因事實為「
上訴人以李麗華、康清良為樁腳對李麗華任里長所屬之里民以家戶為單位所進行之行賄行為」;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起訴之原因事實應為「將每位5000元之賄款交付予有投票權之王姓等多位選民60名」,雖均未明白敘明行賄對象為何人,惟係屬可得補正之事項,另酌以被上訴人二人嗣已主張受賄選民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人均為李麗華或康清良行賄之對象(見原審選21卷一第73頁、原審選31卷一第38頁),是被上訴人所主張之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人為受賄選民之原因事實,顯然包含於上揭被上訴人一開始起訴之原因事實內,據此,其於起訴後雖另具狀補充關於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人受賄之情形,該部分應認係屬補充事實上之陳述者,觀之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時僅以「交付款項予王姓選民(即王昌禹)」,及被上訴人王峻潭引用「臺南地檢署偵查結果」為原因事實及其餘部分係追加訴訟標的,均已逾30日期間云云,自屬誤會。
二、次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王峻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先後對上訴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分別以103年度選字第21號及103年度選字第31號判決均聲明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本院審酌上開兩訴均係對上訴人起訴,且兩訴之聲明即請求判決之事項亦相同,所涉之基礎事實均為上訴人涉及「黃澄清以李麗華、康清良為樁腳分別對李麗華任里長所屬之里民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人行賄」之違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相同;因上揭2件選舉訴訟事件之爭點有其共同性,且所請求之訴訟及證據等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之範圍內具有同一性,為達訴訟經濟、避免重複審理及將來裁判歧異,本院認為有合併審理之必要,爰將上開二事件行合併審理辯論及裁判,先予敘明。
三、關於本件原審法官有無迴避事由,原審訴訟程序有無瑕疵部分:
㈠按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除迴避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外,當事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倘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有上述不得聲請迴避之情形,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法院得不停止訴訟程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倘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有上述不得聲請迴避之情形,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法院得不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上訴人前於原審聲請原審受命法官王參和迴避,經原法院及本院裁定駁回情形如下:
⒈上訴人於104年2月12日分別以「被上訴人王峻潭提起訴訟
皆引用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之資料,形式上被上訴人為王峻潭,實質上與原審103年度選字第31號事件相同」、「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提起本件103年度選字第31號時,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為本件受命法官王參和之配偶,而○○市副市長顏純左於103年12月30日偕同立委黃偉哲、陳亭妃及市議會黨團,以市黨部主委身分拜會臺南地檢署,表示希望檢方儘速查出結果,並對李全教提起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時,係由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負責接待,是蔡麗宜襄閱主任檢察官為實質上之起訴檢察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為由,聲請原審受命法官王參和迴避部分,分別經原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號、35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選抗字第2號、第1號裁定(見原審選21卷一第54、55、69-71頁;原審選31卷第59、60、66-68頁),駁回上訴人之抗告確定。
⒉上訴人又於104年5月26日以「上訴人因本件受命法官之配
偶即臺南地檢署之襄閱檢察官蔡麗宜於偵查○○市議長賄選案,涉嫌違法侵害上訴人之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名譽權、議會公署社會評價名譽權、意志自由權、出境自由權,業對蔡麗宜提出刑事自訴」,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由,聲請原審受命法官王參和迴避部分,分別經原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5號、107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選抗字第4號、第5號裁定(見原審選21卷一第167、168頁;卷四第84-86頁;原審選31卷一第93、94頁;卷四第140頁、第141頁),駁回上訴人之抗告確定。⒊上訴人於104年7月31日再略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為本件受命法官王參和之配偶,且上訴人就蔡麗宜已對監察院陳情」,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第33條第1項第2款情事為由,聲請原審受命法官王參和迴避部分,又經原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1號、152號裁定駁回(見原審選21卷一第193-196頁;本院105年度選上字第2號〈下稱選上2卷〉卷二第170頁),上訴人就上開104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4年度選抗字第6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確定。(見選上2卷二第182頁)
4.基上,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雖曾於104年2月12日、104年5月26日二次以上開事由,聲請原審法官迴避,惟均經駁回確定,嗣於104年7月31日再以上開原因聲請原審法官迴避,經原審認其事由類同,顯為意圖延滯訴訟,其訴訟程序無庸停止,而依法進行訴訟程序,並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雖就程序部分併以原審法官未停止訴訟程序,程序有瑕疵,聲明求予廢棄原判決。然上訴人前開第三次迴避之聲請,其原因事實類同,業經原法院及本院先後裁定駁回在案,已如前述。足認原審未停止訴訟程序予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並無上訴人所稱程序重大瑕疵之情事,堪予認定,而應由本院依法為實體之審理。
⒌上訴人復主張伊已於105年4月1日以上開事由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並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惟查司法院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議決結果,認上訴人聲請釋憲,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官是否有偏頗之虞而得否聲請法官迴避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4月29日議決應不受理,有被上訴人王峻潭提出司法院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記錄在卷可參(見本院105年度選上字第1號卷〈下稱選上1卷〉六第189-193頁),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作為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王峻潭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王峻潭與上訴人均係參加103年11月29日所舉行之系爭選舉系爭選區之候選人,而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3年12月5日公告上訴人為系爭選舉之當選人。惟查訴外人黃澄清擔任上訴人競選總部總幹事,訴外人李麗華係○○市○○區○○里(下稱○○里)里長,其與訴外人康清良均為上訴人之樁腳,臺南地檢署於選前接獲情資,上訴人之樁腳等人涉嫌為使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中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聯絡,藉由發放「工作費」之名目,實則用以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方式,以達提高上訴人得票數之目的,由上訴人競選總部總幹事黃澄清於103年8月中旬某日,在李麗華住處交付約30萬元現金予李麗華,囑託其以每單位5千元代價,交付賄款予設籍系爭選區有投票權之人,李麗華於103年8、9月間將其中3萬元及名單(內容係設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選民資料)一併交與康清良,並交代現金來源係「總幹事」,李麗華及康清良並依名單所載之人發放現金,賄賂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人,為上訴人買票。則系爭選舉結果實難謂符合選舉之公平、公正與純潔之立法意旨,爰依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120絛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宣告上訴人於103年11月29日所舉行之○○市第2屆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並無違誤,併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主張:上訴人係系爭選區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為期能順利當選,竟欲藉由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方式以提高得票數,於103年8月底、9月初某日,在其設於○○市○○區○○路000號之競選總部,與其競選總部執行長葉枝成、競選總部總幹事黃澄清共同開會討論,由○○市○○各里提出樁腳名單,再由競選總部以競選活動費用名義,支付費用予各該樁腳,以此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並約其等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方式,希冀能達其順利當選之目的。並分由葉枝成於其後至103年9月上旬間,在上訴人上開競選總部,陸續分次交付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前後共計約200萬元款項予黃澄清,再由黃澄清統計各里之鄰數,依鄰數之多寡及選情是否激烈,將4萬元至40萬元不等之款項交予李麗華等多名各里負責人,委由各里負責人分發給里內之小樁腳每位5千元,其中○○里里長李麗華即收受黃澄清交付30萬元,再以5千元為單位,由本人發放或透過里民康清良等人轉交之方式,將賄款交付予設籍○○里而有投票權之王姓等多位選民,並據此請託該等選民於系爭選舉中投票予上訴人,約使渠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上訴人之競選總部總幹事黃澄清透過樁腳李麗華等人發放款項予系爭選舉人,並約使其等投票支持上訴人,所為已構成賄選行為,自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要件,又其等行賄區域遍及○○市○○轄下各里,顯見係有組織及計畫性之賄選,再參以其等行賄之對象,涵蓋各里及各鄰之代表(即小樁腳),達60名(其中有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人;行求或交付賄賂之時間、地點如附表一所示),堪認係具有相當規模之賄選行為,而此一運作模式,既係經上訴人與競選總部執行長葉枝成、競選總部總幹事黃澄清共同開會討論而成,則上訴人就上開賄選情事,當屬知情且有授意黃澄清等人為之,又其以上開不正方式當選系爭選區市議員,自屬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從而應認上訴人有當選無效之情事,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並無不當,併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㈠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應僅限於當選人本人之行
為,並不及於當選人以外之人之行為。本件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其所主張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明確證據以實其說,其於起訴狀內所述上訴人共同開會討論或透過樁腳發放賄款事宜或有任何賄選情事等等,均非真正。
㈡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訴外人黃澄清103年11月25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並以之作為黃澄清於選舉期間有擔任上訴人競選總部總幹事之證據,惟該譯文之製作及引為本件證據乙節,已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3條第4項、同法第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另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31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基於當事人對等及武器平等原則,所有證據之調查包括證人之傳喚,均應於法院為之,是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在103年12月31日以後所為之訊問筆錄均應不得作為證據。
㈢上訴人競選總部係於103年9月28日成立,發放款項期間係10
3年8月底、9月初,當時上訴人之競選團隊尚未成立,黃澄清斯時猶未擔任上訴人競選團隊內之任何職務,其僅是上訴人競選團隊之○○總幹事,絕非負責操盤系爭選舉之人,負責操盤者係主任委員吳正仁,因黃澄清擔任○○農會總幹事之職務,原本工作即為繁忙,且每年夏季是芒果盛產之季節,芒果又是○○最重要之農產品,黃澄清為推銷○○區芒果農產品,工作、行程更是繁多,其自103年4月間至10月初期間共有45天時間不在國內,根本無暇參與上訴人之選舉事務,上訴人豈有可能將選舉操盤之重任交付。而上訴人設籍的過程,均係由李基鴻處理,房屋亦係李基鴻去找的,與黃澄清沒有關係,上訴人與黃澄清在設戶籍時根本就沒有到很熟悉的程度。
㈣據刑事程序中唯一供稱曾與黃澄清接觸之李麗華所為供述,
黃澄清請伊提供名單之目的,係為邀集○○里之鄰長及里民開座談會或參加選舉造勢,並資助「茶水費」,而所謂「茶水費」則係指參與聚會之里民煮米粉、喝茶水之費用而言,與一般候選人提供簡便餐點,召集選民共同造勢、宣傳以拉抬自己聲勢之情形無異,洵無巧立名目、假藉發放金錢以遂賄選之目的可言,可知黃澄清並無請李麗華將該筆款項用於賄選之意思表示。李麗華明知黃澄清所交金錢之原定用途如前,卻將該30萬元,部分用於直接發放給生活較困難之里民、購買供應里民老人之食物,部分捐作公益用途,亦未遵守黃澄清上開所交代、指示之用途,衡情亦與一般賄選情形迥異,且均不應歸責於黃澄清。
㈤由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陳再德、郭順吉、羅來好、溫
財旺、戴其才、謝萬福、康壹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可知上開李順發等發放對象均未認知該款項係用以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並約使其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另據李麗華、康清良於偵查中之供述,可知其等在主觀認知上,均不認其等發放該筆金錢係向有投票權之人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並約使伊等投票支持上訴人之意思表示;據上,該款項發放是否具備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應具備之對價關係,殊值疑義。
㈥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羅來好、康壹、戴其才
、溫財旺等人雖於刑事程序中供稱伊等有收受賄賂而認罪云云,惟此係李麗華、康清良之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基於確保其當事人李麗華、康清良順利獲判緩刑之目的,而於104年4月24日私下召集非其當事人之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偕其夫劉進山共同出席)、陳再德(由其妻李淑敏代為出席)、羅來好、謝萬福、康壹等人聚會,實施串證、教唆偽證等行止,伊等於刑事程序所為認罪供述,均無補強證據以資證明確有伊等所承認之收受賄賂事實,未能排除其虛偽之可能性,伊等認罪供述即不具可憑信性。又李麗華於刑事偵查及起訴後第一次準備期日,始終堅詞否認該筆款項係用以買票之賄款,則李麗華所為認罪亦顯然係為圖求得緩刑宣告所為者,且李麗華認罪後之供證與認罪前否認犯罪之供述大相逕庭,其真實性尚非無可質疑。
㈦又近10年來○○區○○里關於議員選舉之得票情形,均持續
呈現國民黨得票優於民進黨之態勢(即藍大於綠),且上訴人於選前曾二度委託專業人士進行民調,其結果均為上訴人在○○里之支持度遠勝對手即被上訴人王峻潭,上訴人洵無在其選情穩定領先之情形下,甘冒受刑事追訴制裁之風險、自毀形象而浪擲金錢以賄選拉高選票之必要。
㈧綜上,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容有不當,爰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王峻潭及上訴人均為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103年直
轄市○○市第2屆議員選舉之○○市第8選舉區市議員候選人,且上訴人經○○市選舉委員會於103年12月5日以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為○○市第8選舉區市議員當選人。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刑事(下稱另件刑
案)判決認定,訴外人黃澄清擔任上訴人競選總部總幹事,李麗華與康清良二人為上訴人之樁腳,該三人有為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交付賄賂予○○市第8選舉區市議員之投票權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判處黃澄清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李麗華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康清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
㈢上訴人於103年9月28日成立競選總部。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之行為主體是否限於當選人本
人?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示「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而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上訴人當選無效,有無理由?
1.黃澄清交付現金30萬元予李麗華之用途為何?李麗華是否按其指示而為發放?(兼論被上訴人所提出黃澄清之通訊監察譯文,有無違反通保法之規定,若有違反,是否無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⑴黃澄清有無交付30萬元予李麗華?交付金錢之時間、目
的為何?其對於交付金錢之對象,所指示之金錢用途為何?⑵李麗華是否遵守黃澄清指示之金錢用途,處分該筆30萬
元?⑶李麗華未遵守黃澄清指示之金錢用途,將該筆30萬元用
於黃澄清所指示之金錢用途以外之事項,則李麗華憑己意處分上開金錢之行為如有不法,可否歸責於黃澄清?⑷30萬元之來源為何?
2.李麗華、康清良交付現金予李順發等十人,有無使渠等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意思?渠等是否知悉?⑴李麗華有無對交付對象及康清良,說明所交付每單位5
千元之金錢來源為何?而由康清良轉交之對象是否知悉康清良所交付每單位5千元之金錢來源?⑵李麗華交付或由康清良轉交每單位5千元之對象,即王
昌禹、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人是否認知各該5千元係約使伊等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賄賂?
3.黃澄清與上訴人之關係為何?上訴人有無基於共同參與、或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黃澄清為賄選之行為?
六、得心證之理由:關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之行為主體:
㈠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當選人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並以之作為依此制度所產生之當選人均能符合遵守法治最低標準之擔保,苟候選人以不正當之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公正性,縱其行為之程度非屬嚴重,範圍亦非廣大,然其仍不具備民主制度對代議士之基本要求。因之如有候選人以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等方式,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為一定之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之投票行為,則已剝奪或影響人民自由表達政治上意見之權利,破壞民主制度之真諦。故當選無效之訴,自應斟酌上述立法意旨,在符合「文義可能」之範圍內採目的論理解釋,始符合公職人員選罷法之立法精神,並得為正確妥當之適用。
㈡次按多年來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務部及查察賄選等主管機
關,於每次選舉前均透過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強力宣導參與選舉不得為賄選之行為,一般社會大眾對於不得任意收受候選人以任何名義所餽贈之財物乙事,亦知之甚明。主管機關除宣示加強查緝賄選犯行外,另大力宣導「反賄選」,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則候選人若選擇採取賄選之不正手段時,因有面對刑事犯罪追訴及民事當選無效訴訟之高度風險,故候選人已較少採取傳統之自行買票之賄選方式,而多假手他人或藉由他人或團體之名義,充為「白手套」、或另以捐贈、贊助及頒獎等名義,而為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交付,以行賄選之實,並圖規避主管機關所為之賄選查察;此為社會上一般稍具常識者所知悉。
因之於當選無效訴訟中,法院在認定候選人有無賄選行為時,應就行為人實質上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綜合為判斷,不宜僅就候選人有無對有投票權之人為具體明示買票之行為,而為表象判斷之唯一依據。申言之,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賄選之主體,固明定為「當選人」,惟觀察臺灣選舉現況,參選人除需有參選意願外,另尚有自己參選之先前籌備及計畫作業等諸多考量,是參選人往往至所有事項安排底定始對外宣布參選之確定結論,然而實際上在對外宣布之前即已開始進行參選之規劃及活動,此為現今選舉之實際作業情形,當為社會一般稍具常識者所知悉;又公職人員選罷法自第93條以下均係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規定,是候選人除身分犯有關規定外,其以故意行為實現各該構成要件時,仍會因個人單獨犯罪或2人以上之多數人共同違犯等情節之不同,而各異其型態,即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概念在選罷法有關刑事處罰中仍有其適用餘地。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當選人」依上揭闡述之同一法理,行為人之概念自不僅限於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與他人具有共犯概念涵攝之範圍者,應認仍在該條之文義範圍內。且自現今社會之選舉模式,絕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通常係動員親朋好友組成競選團隊,規畫全局進行廣泛之選舉策略並各有職司之情形,應屬平常,則競選團隊之幹部、樁腳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目標下,在候選人授權、監督下從事選舉各相關事務,而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在此種選舉型態運作模式下,若仍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當選人」,僅限於候選人本人,而讓各候選人皆得由其成立之競選團隊人員或樁腳賄選而自己竟得以脫免應負之相關責任,顯悖選舉現實,並將使選罷法為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純潔之立法意旨消失殆盡,亦使相關規定成為具文。亦即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候選人對於選舉之全面策略有決定權,輔選人員或樁腳在依候選人指示執行輔選、拉票之事務,應無動機及必要在未經候選人同意及決定下,自為違反選罷法之犯行,若遭警查獲,不僅使自身涉及刑責,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選人之政治前途,而遭候選人怪罪。故認競選團隊人員、樁腳之違法行為,依證據優勢原則,如可認為係經候選人指示及決策,其責任亦應歸屬於候選人,如此始與社會一般人民之法感認知相同,並符合現行選舉文化之特質。因此如有直接證據或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者,應係當選人與該等之人為共同賄選之行為,自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是上訴人辯稱: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之文意,該條項第2款所規定之情形,須限於「當選人」有該條所定之各項行為,始得宣告當選無效云云,自有誤會,並不可採。
關於上訴人有無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示「對於有
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為:
㈠再按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現行第99條第1
項;下同)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0條之1關於投票行賄處罰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金錢之介入選舉,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而近年來選風惡化,候選人為求當選,乃競相提早賄選活動,常提前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或其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有投票權人或預期於投票日已取得該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類此提前賄選行徑,敗壞選風尤甚,若謂相關法令無從加以規範處罰,無異鼓勵賄選者提前為之,顯非立法本意,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時,選務機關已發布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已登記參選為限,祇須提前賄選之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行賄者將來參選民意代表時,將投票予以支持即屬之,方合於立法意旨。從而,行賄時縱尚未發布選舉公告,或未登記參選,其既已著手賄選之實施,日後如亦實際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者,乃犯罪是否既遂之問題。又上開賄選罪,只須行為人交付之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與該人與有投票權之人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克成立,至於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則應就交付之目的、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研判,非可以名義為贈與,即謂其與有投票權之人行使投票權或不行使,無相當對價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13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又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8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定有明文。惟當選無效之訴乃係形成公法上權利為目的之訴訟,其判決可直接使一定法律關係產生創設、變更或消滅之效果。是公職人員選罷法所規定之當選無效之訴,本質上乃屬具公益性質之公法上之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之形成權,僅因法律上之特別規定,而依民事訴訟程序予以實現。惟究其法律性質與固有之民事訴訟係以確定當事人間之私法上法律關係者,迥然不同;是以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訴訟,自不能完全以民事訴訟之一般原則衡量之,此觀諸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7條(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第128條就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等規定,於當選無效之訴並不在準用之列自明。另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是以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有因果關係存在者,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上訴人、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諸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渠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渠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暨9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95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判決意旨足資覆按。因之,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縱有差異,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943號判決要旨參照),矧人之記憶有限,常隨時間之經過而有所遺忘或缺漏,自不能期待證人刻意記憶事實經過之各項細節,是證人事後所為回憶難免略有模糊未盡之處,尚不得因供述之細節稍有不同,逕認渠證言均不足為採。從而,證人供述證據之採認,應就供述者前後陳述整體為觀察,不宜斷章取義,以免曲解誤認,而同一證人前後供述之證言,縱令部分兩相歧異或未盡相符,或不同證人相互間之供述有所差異時,究以何者可採,法院仍應本於直接審理作用所得之心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斟酌其他卷證資料或補強證據,綜為合理之比較,若渠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復有其他佐證可供審酌時,即就渠一部分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渠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而採信渠一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證言之理由,而僅說明採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當無影響。另按被訊問人於偵查之初,因背負人情壓力等種種原因拒不吐實,嗣經偵查人員曉以大義、分析利弊後,始願據實陳述,毋寧屬人之常情,苟偵查人員於訊問時未使用超越合理範圍之不當手段,即不能遽指受訊問人之陳述因受外力影響而非實在。復按諸一般證人基於人性弱點及事後避免得罪涉案上訴人等考量,往往有嗣後翻異前供而改為有利於上訴人證述之現象,藉以避免遭上訴人仇視,而上訴人亦每每利用此種情形,主張證人所為之指證前後矛盾或非出於本意,而請求法院排斥渠證詞之可信性,惟法院對證人所為前後矛盾之證詞,本不宜僅依表面觀察,發現渠一有矛盾情形即全然摒棄不採,亦不應依證人事後之翻供即認渠原先之證詞不實,法院為確實發現真實,仍有必要依前述證人人性弱點之角度,深切觀察渠前後所為不同之證述,何者係真實可信,何者係事後為避免得罪上訴人所為迴護之詞,而不應採信,以資作為判決之依據。
㈢關於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下稱黃澄清等3人)有無
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現金賄賂,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為投票予上訴人之犯意聯絡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黃澄清等3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或交付現金賄賂,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先由黃澄清自上訴人競選總部處取得賄款後,於103年8月中旬某日,在李麗華位於○○市○○區○○里○○00號之住處交付現金30萬元與李麗華,囑託李麗華以每單位5千元之代價,將上開賄款,交付予設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而使有投票權之人於市議員選舉時投票予上訴人;李麗華應允後,乃於103年8、9月間,在其上開住處,將其中賄款現金3萬元及行賄名單(內容係設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選民資料)一併交予康清良,並交代現金來源係「總幹事」,謀由李麗華、康清良依名單所示之人,行求或交付現金賄賂,而使有投票權人投票予李全教等情,業據提出黃澄清參與活動之照片16張(見原審選21卷四第202-212頁),並引用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於本件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另件刑案法務部調查局○○市調查處(下稱○○市調處)、臺南地檢署、臺南地院刑事庭之訊問筆錄、原審訊問筆錄為證,復經本院核閱原審調取另件刑案全卷,黃澄清等三人分別供稱或證述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所示等語明確,互核相符。且有名單1紙附於偵查卷中可憑(見臺南地檢署103年度選偵字第35號卷一〈下稱選偵35卷一〉第8頁),足認被上訴人主張:黃澄清由上訴人競選總部處取得30萬元後,先於103年8月中旬將30萬元交予李麗華,李麗華再將其中部分現金及「發款」名單一併交予康清良,並由李麗華、康清良交付名單上之里民每人5000元,且於交付時告知係總幹事給的「茶水費」等情,堪予採信。
⒉上訴人雖抗辯:黃澄清交予李麗華之30萬元係陳福慶所
交付,非來自於上訴人競選總部,與上訴人選舉無關云云。並舉證人黃澄清於原審證述:「我有一個好朋友陳福慶是做混凝土的,他經營事業有成,他以前的合夥人陳福能(音譯),我都叫他舅舅,因為我有一個好朋友,我們都是同班的,從小一起長大,他是他的舅舅,他也是我阿嬤北寮那邊的親戚,所以我有時會去他們混凝土場那裡坐,大家就變成好朋友,當時山區混凝土事業只有他們在經營而已,所以多少有賺到錢,因為我擔任服務站的主任委員及擔任農會的總幹事也有十幾年了,過去發生過好幾次案例,一些建商或事業有成的人若回來都會跑去找我說『總幹事,你對地方較熟識,有無什麼貧困的人』,鄉下人都有一個習慣,就是會買米去送人或怎樣,十幾年來也有十幾次了,他說他們做生意的有得有失,就把錢託付給我,所以有時候我若想到,就會叫那些里長,因為里長最清楚里上誰是弱勢,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十幾年來有十幾次這種經驗,他們會拿錢給我,其他人有好幾次,他也會這樣,因為他事業有成。」「他是在今年(103年)7、8月拿給我的。」「他也跟我說我是服務站的主任委員,當然他沒有說得很明白,他就說選舉時人家若來拜託我或找我,因為還有其他里長要選,農會很多工作也是要拜託這些里長去處理,捐給他們幾萬元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因為要買菸、買零食,一個人會拿2、3萬元,所以在這個情形之下,我會拿給李麗華30萬元的道理很簡單,因為我看她的情形與其他人的情形比較不一樣,其他人看起來都穩當選,比較沒有競爭性,但她比較有競爭性,本來是要拆開的,我想說乾脆就都拿給她了。」等語(見原審選21卷四第192頁),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30萬元係陳福慶所交付」「她(李麗華)是一個很熱心公益的人,農會這多年來都有一個錢叫公益金,這幾年因為營運狀況較不好,但是這些當地方里長的人,通常缺經費都會來找農會,因為區公所或鄉公所的經費很少,但是他們想要做事,小錢的話伊有時就會自掏腰包,或是找企業主來贊助,已經行之多年了,農會有一筆公益金的科目,比如○○里的橋壞掉了,但對芒果運輸很重要,農會拿十萬元給里長,因為要徵收土地沒有錢,要賠償沒有錢,所以類似這個」等語(見選上1卷五第550-552頁),及證人陳福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經營混凝土工廠。
公司名稱是丁丁有限公司。103年8月15日領30萬元,隔了2、3天後又拿去黃澄清○○農會給黃澄清,沒有告知要做何用途,因為地方上有百姓說預拌混凝土車把道路弄壞了,伊不想出名,想說他是伊的好朋友,又當農會總幹事那麼久了,伊想回饋給地方,伊說如果有需要做的,就拿去花。伊就怕讓人家知道了,地方如果缺什麼,就多少幫忙出一點等語(見選上1卷五第158-160頁)及陳福慶存摺一紙(見選上1卷五第227頁)為證,惟查:
⑴證人黃澄清於本件刑事案件中為被告,該30萬元之來
源是否來自上訴人競選總部,涉及該款項是否為使選民投票支持上訴人之對價,對於黃澄清是否構成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規定行賄罪責影響重大,然遍觀本件刑事案卷,自偵查迄刑事庭審理時,均未見證人黃澄清於該案以言詞或書狀提出「30萬元係陳福慶所交付」之辯解,則其於本案所為上開證述是否真實,已屬可疑。
⑵證人黃澄清所述不但與其在○○市調處、檢察官偵查
中或刑事案件審理中所述不合,且稱該30萬元係經營「混凝土運送」之友人陳福慶為彌補砂石車造成地方道路坑洞之「敦親睦鄰」目的所為捐贈,則陳福慶何未將該款項捐贈予道路主管機關或具社團法人身分之「農會」,卻交付予證人黃澄清個人,且黃澄清將該筆30萬元比喻為「農會的公益金」,而農會係一社團法人,財產並非私人所有,卻又稱將30萬元交給李麗華後,由李麗華自己運用,並無任何監督或審核機制,亦未將系爭30萬元係來自於陳福慶經營之混凝土公司一節,告知李麗華,則如何期待李麗華以里長禮民行善之便,轉知里民陳福慶或「丁丁公司」捐贈之美意?更如何達成「敦親睦鄰」之效果?綜此,在在均與常情不合,已難採信。
⑶另參酌黃澄清於本院審理時亦稱:這輩子只有交一次
30萬元予李麗華,交錢當時並未告知該30萬元係作何用途等語(見選上1卷第549頁),以現今國民所得水平,30萬元並非少數,黃澄清交款時未告知用途,如何期待李麗華係將該筆金錢作公益使用?已不合常理。復參證人李麗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供稱:「(黃澄清)說是工作費,假如誰要造勢的時候,要去幫忙的時候,他說工作費,可是又沒有具體叫我們的人全部出去。(他有無叫你把這些錢轉交給什麼人?)他有寫名單。(名單上面是誰?)就是被告那幾個。(哪幾個?)劉陳香、郭順吉、王昌禹、李順發、陳再德。」等語(見臺南地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刑事卷〈下稱選訴14刑卷〉二第78頁),與證人黃澄清所言亦不合,而證人黃澄清於本院審理時亦不諱言:於交錢給李麗華後沒幾天就跟李麗華要名單,是伊跟李麗華講說,市長競選場子需要人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50頁),併參以證人李麗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稱:「(妳的意思是否當時黃澄清拿這30萬元給妳的時候,妳們兩個的意思就是準備要照名單上面的名單去發每個單位5000元?)是,照名單。」等語(見選訴14刑卷一第90-91頁);於本院審理亦證述:「(黃澄清將30萬元交給你時,有無跟你說一個人要多少錢?)他說如果有出去的人,因為還沒造勢時,一定要走很多趟,他就說不然5千元要讓他們買東西,不然就是出去。(一個人5千元是黃澄清說的?)對。」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408-409頁),已說明該30萬元與名單間之關係緊密,益足見該30萬元並非單純作為贊助李麗華鄉里服務使用,而係選舉行賄之對價。
⒊上訴人雖又辯稱:黃澄清於第一次之調查及偵訊筆錄中
陳稱有交付李麗華35萬至40萬元之工作費乙節,僅係因「要給調查處一個交代」,害怕遭羈押、想回家之下所為云云,然查,黃澄清於另件刑案偵查時亦陳謂:當時因聽聞對手在坊間耳語,說有司法案件,說其等會敗選,或者有當選無效,所以希望趕快回家將謠言攻破安定選民的心,如果其再不回去,可能會翻盤等語(見選偵35卷二第42頁),復於原法院審理時亦證陳:當時心想若不敢快回去站台,一定會被講的很難聽,萬一選情有變化其也負擔不起等語(見選21卷四第193頁;選31卷五第106頁),可知黃澄清當時受調查之時,主觀上係擔心上訴人恐有敗選之可能,而衡之黃澄清之學經歷及社會歷練,應知悉其於第一次之調查及偵訊所為上揭關於其交付李麗華35萬至40萬元工作費之證詞,對於上訴人之選情應係更為不利,對於上訴人將更難交代,豈有因坦承行賄可達到攻破謠言安定選民之效果。據此,倘其上揭所證若非實情,事涉行賄重罪,衡情理當在第一時間即堅詞嚴正否認,豈會反其道而行,作出上揭具體詳盡之買票行賄過程,是上訴人上揭所辯,尚不足採。
⒋關於30萬元之性質:
⑴按是否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所規
定之對價關係,除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並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之。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走路工、到場造勢之報酬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仍非所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上訴人主張上開黃澄清交付予李麗華之30萬元為使
選民投票支持上訴人系爭選舉之「對價」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依黃澄清於偵查中之供述,渠交付金錢予里負責人之目的,係要求里長及下轄之鄰長或其他樁腳能以之作為舉辦米粉會、茶餅會、動員民眾參加造勢、為候選人催票、發放文宣、租用車輛、或舉行晚會等競選活動之經費,且交付之際,均有指示各里負責人伊等及下轄之鄰長或樁腳須確實執行上開行為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17頁反面、第18頁、第21頁反面、第25頁;臺南地院103年度聲羈字第318號卷〈下稱聲羈318卷〉第20頁),核與李麗華所供稱:伊所供稱黃澄清交付金錢之用途係為里民開會時煮食米粉、飲用茶水、租用造勢車輛、以及參與造勢活動人員之工作費、茶水費及油錢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10頁、卷二第5-6頁反面;臺南地院聲羈字第326號卷〈下稱聲羈326卷〉第9頁,選字第31號卷四第16頁)幾乎一致,因認上開30萬元性質上即應屬給與里長、鄰長或其他樁腳辦理上開活動勞費之對價或補貼,而非約使選民投票予上訴人之賄款,且黃澄清交付30萬元之目的及用途係在於要求李麗華及下轄之鄰長或其他小樁腳能以之作為舉辦米粉會、茶餅會、動員民眾參加造勢、為候選人催票、發放文宣、租用車輛、或舉行晚會等競選活動之經費,李麗華卻未遵守黃澄清指示用途,自作主張將該30萬元,部分用於直接發放給生活較困難之里民、購買供應里老人之食物,亦未於請康清良轉交每位樁腳5千元之際,指示受款人應將各該5千元用於舉辦上開競選活動,自無從確認受款人有無意願或能力舉辦或參與上開競選活動云云,惟查:
①依黃澄清於○○市調處調查時供述:一個小樁腳就
是5千元,但伊沒有辦法確認各里負責人有無確實發放或中飽私囊,他們不需跟伊回報發放進度,沒發完的錢也不需要再回交給伊,若是他們沒發完或僅發放部分,伊也不清楚,並沒有監督的機制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22頁),復於臺南地院羈押庭時陳稱:伊交給各里負責人的錢是要轉給各里以下的樁腳,錢是總部執行長葉枝成給伊的。像茶水費或喝喝小酒,在鄉下是很需要的;伊交錢給各里負責人請他們轉交給樁腳,任務就是要讓上訴人當選等語(見聲羈318卷第20頁),可知黃澄清已供陳其交付該款項之際,交代工作費「一個小樁腳就是5千元」,卻未具體指示任何「工作費」之實質內容,且李麗華不必回報各樁腳「工作費」執行情形,並強調「任務要讓上訴人當選」,另衡之黃澄清於選前敏感之際,竟交付30萬元現金並囑託李麗華以「每單位(每人或每樁腳)發5千元」,但未具體指示與該報酬相當之職務內容,則每樁腳豈非憑空取得5千元,且由李麗華、康清良依據李麗華交予黃澄清之名單所發送之選民即其等所稱之小樁腳戴其才、溫財旺、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羅來好、康壹、郭順吉、謝萬福等人,均僅係一般選民(詳下述),衡情應無辦理茶水會、米粉會召集其他選民參加造勢以支持上訴人之能力及意願,要無成為上訴人所謂助選小樁腳之可能,再者,若選民確實因與上訴人理念相符而助選,其或為不計報酬者,縱有先支付費用之必要,亦應於交付費用時,具體指示助選活動之內容,至少應該交付宣傳單,或指派具體助選工作,讓李麗華或所謂小樁腳有所憑據,另衡以純潔正當之助選方法,助選人若有任何花費需要申領費用,亦應將花費之單據(例如開車遊街助選有油資花費時之加油發票、收據)交給黃澄清列冊、報帳、核銷為是,豈會不論助選情形為何,均固定以每一位所謂小樁腳發放5千元之方式為之,凡此種種均與常理不合,已難採信。復考量社會一般常情,黃澄清交付該30萬元顯然係為給與支持者一些「好處」之賄選意圖而發放所謂工作費,是以,李麗華在收受上揭30萬元之當時,即認識到該30萬元係屬賄選之賄款,始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陳述:其為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11頁);則所謂該金錢僅係召集里民煮米粉、喝茶水之工作費之辯詞,毋寧係為脫免行賄罪責之變相說法,仍無解其本係選舉賄款之本質。
②再觀之李麗華於○○市調處供稱:「雖然黃澄清說
這是茶水費,而且發放時間是在市議員登記參選前前,但選舉期間發放現金很敏感,而且我當然知道發放這些茶水費是支持李全教,我是同額競選的里長,沒有必要惹這種事,所以我才要做這種事」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46-47頁;於臺南地院刑事庭證述:「(因為妳之前於警詢及偵查中都說這些錢是要給鄰長或是里民的茶水費,妳都沒有說這是要買票的用途?)他沒有說,但是他有說票開得很難看。(妳根據這句話的理解,妳是如何理解?)他就說票開得很難看,我想也知道是要做什麼。(要做什麼請妳說明白?)雖然沒有說要買票,但是他就說開票開得很難看,大家一聽就知道是要做什麼的。(妳的意思這是要做什麼?)想也是知道是要買票的。(不知道是要買票的?)不是,我是這樣說,因為他雖然沒有具體說要買票,說得很明白,但是他有跟我說一句這些人的票開起來很難看,就是表明要讓他們做什麼的。(妳的意思是否當時黃澄清拿這30萬元給妳的時候,妳們兩個的意思就是準備要照名單上面的名單去發每個單位5,000元?)是,照名單。(他說有跟妳講到為何要發是怕票開得不好看?)是。(只是妳說後來他就沒有繼續的後續來跟妳追說是否都真的有發出去了,有無按照名單上發?他後來沒有再來跟妳確定?)沒有確定。」等語(見選訴14刑卷89-91頁),足知黃澄清於交付30萬元予李麗華時有告知係「依名單發給」,且「怕票開得很難看」,衡情一般人均會通曉依名單發放該30萬元係為支持上訴人選舉所用。③另依李麗華於臺南地檢署偵查中證述:「我知道黃
澄清是替李全教操盤,這種事地區居民都知道,我也知道幫他發茶水費就是在支持李全教。這個不用說也知道。」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9-12頁)可知黃澄清為上訴人操盤,乃地區居民皆知之事,曾親自打電話給李麗華,表示○○里是綠營地盤,以資助「茶水費」為名,要求李麗華抄個名單給他,待拿到名單後說人數17人太少,叫李麗華重寫,李麗華乃又選擇家境比較貧困的、較缺錢用,再加上2、30個人,總共湊了約50幾個人的名單交給黃澄清,李麗華嗣將錢交給康清良去發放,並說明是茶水費,幫忙發文宣、糖果,但實際上沒有具體去發放文宣。後來在上訴人競選活動過程中,亦未找收受費用的人參加任何活動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9頁反面),益見黃澄清當時認知○○里為綠營地盤,為鞏固上訴人在○○里之選票,而交付李麗華30萬元,則被上訴人主張該30萬元與使選民投票支持上訴人系爭選舉間有「對價」關係,屬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款」等語,即堪採信。⑶上訴人另又辯稱:依證人李麗華於刑事案件之供述系
爭30萬元,扣除渠本人或由康清良交付金錢,所剩餘之約25萬元,全數捐作公益用途,顯與賄選之情形迥異云云。惟查:關於30萬元之處分情形,證人李麗華初於○○市調處供稱:因為伊怕自己處理這筆錢會出事,就把這筆錢交給嚴王昭及康清良,拜託他們兩個幫伊發錢給鄰長及里民,告訴他們這是○○農會總幹事黃澄清發下來的,因為○○的里民都知道是幫李全教護盤的,所以伊這樣講他們就知道這筆錢是用來支持李全教,伊自己沒有留下任何一塊錢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47頁反面);嗣於臺南地院刑事第一次羈押庭陳稱:「(你給鄰長多少錢?)一個人5000元,我們那裡有17個鄰長。」等語(見聲羈卷第22、23頁);第二次羈押庭又稱:「(你自己本身親自交付給選民賄選的金額與人數若干?)17鄰鄰長1個、16鄰1個、15鄰1個、14鄰1個、8鄰4個、1鄰2個等。」等語(見聲羈卷第10頁),均未提及有將其中25萬元捐作公益使用等情事,及至其於臺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就法官詢問「從黃澄清那邊所收受之30萬元,是否就是賄款?」,才答稱:「對。是賄款,但錢沒有全部發出去,有些錢做公益,那邊環境改造。」等語(見選訴14卷一第111-114頁),並提出照片為證(見選訴14卷一第124-134頁),所述是否真實,已屬可疑。且證人李麗華於本院審理時亦不諱言:「(你把這30萬元發出去時,有無跟人家說這錢的來源?)我有說這是總幹事拿的,要當茶水費的。」等語(見本院選上字第1號卷四第385頁),則縱如證人所言,伊將30萬元其中25萬元捐予寺廟,其餘5萬元仍交付康清良或由伊本人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選民,並稱係總幹事(即黃澄清)所給予的「茶水費」或「工作費」,就該部分仍構成「行賄」,要無因將其中25萬元作公益使用即得解免行賄部分之罪責。
⒌據上所述,被上訴人上揭主張:黃澄清、李麗華等人共
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或交付現金賄賂,使有投票權人投票予上訴人之犯意聯絡,先由黃澄清自上訴人競選總部處取得賄款後於103年8月中旬某日,在李麗華位於○○市○○區○○里○○00號之住處交付現金30萬元予李麗華,囑託李麗華以每單位5千元之代價,將上開賄款交付予設籍系爭選區有市議員投票權之人;李麗華應允後,乃於103年8、9月間,在其上開住處,將其中賄款現金3萬元及上揭名單一併交與康清良,並交代現金來源係「總幹事」,再由李麗華、康清良依名單所示之人,藉以行求或交付現金賄賂予有投票權之人等情,足可認定。
㈣關於李麗華、康清良交付現金予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
、劉陳香、郭順吉、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下稱李順發等10人),有無使渠等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意思、渠等是否知悉部分:
⒈被上訴人又主張:黃澄清等3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
人行求或交付賄賂,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各對李順發等10人為下列所述之買票行為等情,業據引用李麗華、康清良、李順發等10人於偵查、原法院刑事庭之供述為證,雖為上訴人所否認,茲就被上訴人主張情事一一審酌如下:
⑴關於附表一編號1李順發部分:
①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
其上開住處,將5千元現金交付予李順發,並囑託平日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之李順發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當天,負責載送○○里行動不便或高齡長者前往投票,惟李麗華並未具體指示李順發載送名單及載送地點,嗣於系爭選舉期間,李麗華陪同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在○○里拜票,李順發亦駕駛其計程車一同參與造勢活動,李順發由上開李麗華陪同上訴人拜票之舉動及與鄰里交談間,得知李麗華支持之對象為上訴人,且103年10月27日市○○○里0000000號次抽籤後,○○里里長僅李麗華一人同額競選,李順發遂知曉李麗華前開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李順發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而李順發前已收受該筆5千元,並未退回予李麗華或上訴人,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等語,業據證人李麗華及李順發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原法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如附表七之一所述等語明確,再參以證人李順發於本件刑事案件刑事庭審理中證稱:「(知道李麗華這次市議員選舉是支持誰?)這個她沒有說我也知道,心理有數。」「您剛剛有說到,她雖然沒有明講,但是李麗華支持議員的部分,這次在○○區的議員候選人部分,他支持誰大家都心知肚明。(你可以你可講具體一下,所謂的心知肚明是否李麗華這次議員候選人是支持李全教?)應該是,大家都看得出來。」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52-165頁),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你說李麗華拿這5千元是要載行動不便的人?)她有這麼說。(要投什麼票?)市議員與里長。(你們那邊市議員這次有誰要選舉?)李全教與王峻潭。(你之前曾證述李麗華支持李全教,是否屬實?)有看在眼裡與活動期間,大家都心裡有數,誰在支持誰都知道。(李麗華這次選里長有無人跟她競選?)沒有。(你對於地方的暸解,李麗華是比較支持李全教?)應該是,這是我自己想的。(在還沒登記之前,里長誰要出來選?庄內有在傳?)里長有準備要活動了,但沒有聽說有誰要出來選。(議員的部分有無聽說有誰要出來選?)知道,王峻潭與李全教。(還沒登記之前就知道了?)對。」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32-533頁),足證證人李順發於收受5千元時已知上訴人將參加市議員選舉,且李麗華係支持上訴人,復佐參以李麗華於交錢時有表明:係總幹事給的「茶水費」或「工作費」等語,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主觀上自係基於動搖或鞏固李順發之投票意向之賄選犯意而交付該5千元予李順發,而李順發亦非僅係基於收取油費之意思而收受該5千元甚明,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證人李順發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等語,堪足採信。
②上訴人雖辯稱:由李順發之證詞,僅能認定李順發
收受之5千元係用來補貼李順發油錢,係李順發為載送選民之工作費,並非行賄云云。並舉證人李順發於本院證稱:「錢不是李全教給我的,是里長給我的,錢給我的意思是要用我的車去幫忙載人出來投票而已。」「(你有無賣票給李麗華?)沒有。(李全教有無向你買票?)沒有。(你有無賣票給李全教?)沒有。」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21-522頁),然查:
證人李順發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她之前就
有拿錢給你過,因為你有做過她的志工及她的工作,她說5千元你先拿著,沒有告訴你要做什麼?)沒有,事後有聽她說那些錢之後如果選舉要投票時會用到我的車,要叫我去載行動不便的人出來投票,沒有交待要支持誰,當時我還不知道。」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17頁),則證人於收款時並未接獲李麗華指派任何具體工作,卻未加質疑即貿然收取高達5千元之款項,所述已不合常情。且參證人李順發於臺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謂:「投票當天,伊沒有載到人」(見選訴14刑卷二第155頁)、「李麗華沒有講說其一定載人,李麗華沒有講投票當天一定要載人,才能拿這5,000元」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58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有聽李麗華說那些錢之後如果選舉要投票時會用到伊的車,要叫伊去載行動不便的人出來投票,投票前一天伊回去裡,也是要載人,結果沒有載成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15-533頁),並參以證人李麗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陳:伊於上揭時地有拿5千元給李順發,叫李順發於選舉當天有老弱行動不便的,幫忙載一下,伊會這樣講,是因為黃澄清拿錢給伊時,也沒交代具體工作內容」「實際上投票當天李順發是否真的有去載人,伊不曉得」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71頁反面、第72頁)。據此可知,李麗華交付金錢之時,並未具體指示李順發載送名單及載送地點,衡情無法確保李順發一定會於投票當日幫忙載送老弱行動不便者前往投票以及需要載送之選民會得到載送服務,況李順發亦證陳其並未於投票當日出車載送等語,是實際上係李順發並無任何勞費即憑空取得該5千元,該5千元顯非補貼油錢之對價。
再者,李順發係駕駛計程車為業,為證人李順發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選上1卷四第518頁),李麗華若為服務選民便於投票,何不於選舉當日再以包車方式為之,且值選舉之敏感時刻,縱有任何花費需要申領費用之必要,亦應將花費之單據(例如開車遊街助選有油資花費時之加油發票、收據)交給黃澄清列冊、報帳、核銷為是,豈會不論助選情形為何,均以每位發放5千元之方式為之?況證人李順發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謂:運氣好且比如春節時,開計程車才可能一天賺個2千、3千元,而單純在○○接送里民前往投票,單趟1百元,來回車資2百元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63頁反面、第164頁),以現今油價,5千元若添加油資,可加滿油箱數次,證人李麗華果將之作為請李順發幫忙載送選民之對價,未於選舉當天要求李順發出動載送,已不合理,而縱認李順發有出車幫忙競選活動或載人,李順發收受之金額高達5千元,依一般生活經驗而言,亦顯然過高,益徵上揭5千元並非單純係油錢補貼而已,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要不足採。
⑵關於附表一編號2王昌禹部分:
①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於103年8月至11月間,於王昌
禹參加上訴人之兩場選舉造勢活動後,李麗華先後均在其上開住處廚房,分別交付4,500元、1,500元現金予王昌禹,並向王昌禹表示係「茶水費」、「造勢車馬費」;嗣於103年10月27日市○○○里0000000號次抽籤後,○○里里長僅李麗華一人同額競選,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則抽中號次「1號」,李麗華知悉前已參加上訴人造勢活動之王昌禹本欲支持上訴人,為堅定其投票意向並廣為拉票,遂向王昌禹表示「幫1號李全教造勢加油」等語,惟李麗華並未具體指示王昌禹助選工作內容,王昌禹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為李全教加油之意,即知曉李麗華前開交付之6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王昌禹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而王昌禹前已收受該筆6千元,並未退回與李麗華或上訴人,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等情,業據證人王昌禹、李麗華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臺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附表七之二);參以證人李麗華於臺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證陳:伊拿錢給王昌禹時有跟王昌禹說要幫市議員候選人「1號」李全教加油,伊是因為王昌禹有參與李全教造勢活動共2次,伊分兩次給王昌禹錢,一次4千5百元,一次1千5百元等語相合(見選訴14刑卷二第71頁、第83頁反面),且李麗華於交付6千元予王昌禹時已告知要為1號即上訴人加油,王昌禹於收取款項同時,亦已知悉李麗華交付金錢之目的係為支持上訴人選舉所用,已如前述。足認李麗華交付賄金6千元予王昌禹,該等賄款之交付與證人王昌禹為一定投票權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以,被上訴人上揭所主張關於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市議員向王昌禹為投票行賄行為等語,應屬可採。
②上訴人雖辯稱:由王昌禹之證詞,僅能認定王昌禹收
受之6千元係用來請王昌禹造勢之加油費云云。並舉證人王昌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103年時,李麗華有無拿錢給你過?)有,叫我去插旗子、茶水費、油費、便當錢。」「(李麗華拿錢給你時,有無叫你要投給誰?)沒有。」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34-535頁),惟證人王昌禹於當日旋亦稱:「(請求提示103年11月28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倒數第二頁與證人。
李麗華是否有在103年9月交給你6000元的現金,你當初證述金額忘記了,當天我在附近喝酒,之後經過她家,她就叫我進去坐一下,當時她家有人在,她拉我進廚房之後就拿幾千元給我,我順手就放入口袋,是否實在?)實在。(檢察官問你李麗華當時是怎麼告訴你這筆現金要做何用途,你證述她要讓我喝茶水且當造勢加油用的,檢察官問你替誰造勢,你說她只有說要幫一號加油,一號是指李全教,是否實在?)實在。」等語明確,雖嗣又稱「(請求提示103年度選字第31號卷㈢第152頁反面與證人。)你在認罪之前是因為檢察官有跟你說到,我剛才有跟你說明過,里長有拿到一號,平常也沒有在給你錢,你有收他的錢,也知道要幫一號加油,這樣就有賄選的問題,這部分願意認罪嗎,你回答是?)對。你的認罪是否因為檢察官告訴你這有賄選的問題,你才認罪的?)對。
」等語(均見選上1卷四第540頁),然證人已肯認其在偵訊中回答:李麗華有說要幫一號加油,一號是指李全教一節等語為實在,復參以證人王昌禹於臺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伊沒有在李全教競選總部工作」、「對。不清楚李全教競選總部怎麼給工作人員錢,也不知道薪水怎麼發或工作費怎麼給」(見選訴14刑卷二第172頁)、「上訴人李麗華給其6千元時,沒有講到要插旗子,也沒有講說具體要做什麼工作」、「其是自己去李全教競選總部拿旗子去插,裡面的服務人員給伊的,事後沒有另外再拿錢」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74頁),核與證人李麗華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謂:伊拿錢給王昌禹,沒有特別要求王昌禹要配合參與助選或造勢活動,伊沒有告訴王昌禹,且王昌禹事實上不在李全教總部工作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71頁)相符,且均陳稱李麗華交付現金予王昌禹之時,並未具體指示王昌禹助選工作內容。至證人王昌禹及李麗華於本院雖均翻異前詞,李麗華證稱:像王昌禹我拿6千元給他,因為他出去三次,就是油錢跟工錢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401頁),王昌禹則證稱:「(於103年時,李麗華有無拿錢給你過?)有,叫我去插旗子、茶水費、油費、便當錢。」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35頁);惟關於李麗華交付之6千元係一次或分次交付,證人王昌禹稱:分成三次,與李麗華於另件刑案羈押庭及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分成兩次,一次4500元,一次1500元(見選訴14刑卷第84頁)已有不合,則其二人嗣後所述是否真實,已屬可疑。且參以李麗華於原法院刑事庭審理時復陳稱:
「(妳拿錢給他的時候,有跟王昌禹說要幫1號加油?)對。(1號就是指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因為他的抽籤號次是1號?)對。」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67至93頁反面),足認證人王昌禹於收取6千元款項同時,即已知悉李麗華交付金錢之目的係為支持上訴人選舉所用。況縱認王昌禹因參加造勢而有支出汽油費用,王昌禹收受之金額已高達6千元,依一般生活經驗而言,與支出加油費用相較,其收受之金額顯然過高,益徵上揭6千元並非單純僅係油錢補貼而已。上訴人此部分抗辯,委不足採。
⑶關於附表一編號3陳再德部分:
①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於103年11月初,在陳再德位
於○○市○○區○○里○○00號住處門口,交付5千元賄款予陳再德,並向陳再德表示「涼水費」、「拜託支持李全教」等語,陳再德聽聞後明白「支持李全教」代表「投李全教一票」之意,即知曉李麗華前開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陳再德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陳再德乃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而為允諾之等節,業據證人陳再德、李麗華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刑事庭審理時證述綦詳(見附表七之三),互核相符,且由證人陳再德於偵查中證述:拿給我的時候有跟我說請我支持李全教等語(見選偵35卷二第50頁),及證人李麗華於刑事庭審理時證謂:其在陳再德住處拿5千元給陳再德時,有跟陳再德說要支持上訴人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73頁),益足認李麗華交付賄金5
千元予陳再德,該等賄款之交付與陳再德為一定投票權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以,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市議員向陳再德為投票行賄行為等語,應屬可採。
②上訴人雖辯稱:由陳再德之證詞,僅能認定陳再德以
為所收受之5千元係用來補貼過去自己為○○里社區之花費云云。惟查,證人陳再德此部分所述與其上開陳述已有不符,且其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稱:「李麗華拿錢給其說買涼水,但這是什麼涼水錢,李麗華沒說」等語明確(見選訴14刑卷二第180頁)。則李麗華交付金錢之際,並未具體向陳再德說明「茶水費」內容,故證人陳再德於另件刑案審理時即明確證陳:
「其覺得拿這筆錢不正當,因為有牽涉到說要支持給誰,所以其才認罪,且偵查檢察官並未告以如果認罪,會給其緩起訴,或沒認罪就怎樣」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82頁),其顯已知悉自己不應該收錢而認罪,又李麗華當時因未具體對陳再德說明交付上揭「茶水費」之內容,陳再德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支持上訴人之意後,陳再德當時亦應可知悉李麗華交付5千元之賄選目的,然此後陳再德並未退還該5千元,益知其已知悉該5千元並非單純補貼之費用。更何況縱認陳再德平時對○○里社區有所花費,惟其所收受之現金達5千元,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用以購買低價之「涼水」,顯已逾社會相當性,因認該金額足以影響或動搖陳再德之投票意向,是以李麗華交付該5千元時主觀上自係基於動搖或鞏固陳再德之投票意向之賄選犯意而交付該5千元,陳再德亦非僅係基於收取補貼之意思而收受該5千元明確,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陳再德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無疑。
⑷關於附表一編號4劉陳香部分:
①被上訴人復主張:李麗華於103年7、8月間,在劉陳
香位於○○市○○區○○里○○0號住處門口,交付5千元現金予劉陳香收受,並向劉陳香表示係「茶水費」;嗣於市議員選舉期間,李麗華陪同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在○○○○里向劉陳香拜票,劉陳香由李麗華上開陪同上訴人拜票舉動及與鄰里交談間,得知李麗華支持之對象為上訴人,且103年10月27日市○○○里0000000號次抽籤後,○○里里長僅李麗華一人同額競選,劉陳香遂知曉李麗華前開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劉陳香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而劉陳香前已收受該筆5千元,並未退回予李麗華或上訴人,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等情,業據證人劉陳香、李麗華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刑事庭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附表七之四),互核相符。且由證人劉陳香於偵查中證述:「(既然你收取該筆5,000元未使用在李全教輔選活動,且李麗華、黃澄清及李全教均未要求你參與或舉辦任何競選活動,顯然該筆5,000元款項就是要跟你買票之代價,對此你有何解釋?)她當初的名義是「茶水費」,不是工作費,沒說到選舉要支持誰,沒去競選總部幫忙,但我心裡知道這是李全教要買票的錢,這個不用他說,他們們也沒有明說。」「(你收到5千元後,有無答應李麗華要投票支持誰?)李全教。李麗華叫我要支持李全教,我有說好。」等語(見選偵35卷二第58-60頁),嗣證人劉陳香並坦認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嫌乙情(見選訴14刑卷二第60頁反面、第63頁反面),足認劉陳香亦瞭解收受上揭現金5千元實屬不法;另李麗華亦坦承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嫌,並供稱:其確有將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上訴人之賄款用途等語(見選訴14卷一第111、114頁),已足認李麗華交付賄金5千元予劉陳香,該等賄款之交付與證人劉陳香為一定投票權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以,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臺南市議員向劉陳香為投票行賄行為乙節,應屬可採。
②上訴人雖辯稱:由劉陳香之證詞,僅能認定劉陳香收
受之5千元係因李麗華託其購買食品、涼水供○○里社區老人食用之費用云云。並舉證人劉陳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103年選舉前,李麗華是否曾拿5千元給妳?)有,她說是活動中心做志工讓老人買茶水,要買餅乾給老人吃的。(李麗華拿給妳的這5千元,與李全教選議員有無關係?)沒關係,她說要買給老人吃的茶水、餅乾而已,當時也沒有說要選舉的事情。我有分兩次買,都是買涼水整箱等語(見選上1卷五第262-263頁、276頁)為證,惟證人劉陳香所述與其另件刑案審理時證陳:買糖果、茶水的金額大概幾百元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96頁)不合,則其於本院翻異前詞是否真實,已有疑義。再依證人劉陳香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述:「李麗華平常私下不會拿錢給伊,伊拿錢去買涼水,都沒有開發票等語(見選訴14卷二第195頁),及證人李麗華於另件刑案審理亦證陳:伊也不確定劉陳香有沒有去買涼水或糖果、餅乾給社區老人吃等語(見選訴14卷二第73頁反面)。可知李麗華交付現金予劉陳香之際,並未具體指示劉陳香所謂購買食品、涼水之實質內容,劉陳香事後亦未提出任何單據證明確有購物之支出,劉陳香是否確有購物支出,亦屬可疑;又經本院提示證人劉陳香於偵查中之偵訊筆錄後,證人劉陳香陳稱:「(妳於地檢署時有具結,檢察官問妳『李麗華拿這5千元給妳,意思是要讓妳支持李全教』,妳回答『是,拿錢當天沒有說的很清楚,但是後來向我拜票的時候有叫我支持李全教,所以這5千元應該是要叫我支持李全教的代價』,檢察官又問妳『家中有幾票』,妳說『有兩票』,檢察官又問『李麗華有無跟妳說這5千元是誰拜託她拿給妳的』,妳說『她沒有說,只是之後要叫我投給李全教』,是否實在?)實在,但是沒有說要投給李全教,錢是要給老人買茶水用的。(但是妳說『之後要叫我投給李全教』?)她後來再去時,才這麼說的。(幾天後說的?)我忘記了。(所以李麗華拿5千元給妳以後,才叫妳支持?)很久了,很久以前才又去的。(妳也有說到這5千元是要投給李全教的代價?)她是有這麼說沒有錯,但是她之前就有說要讓我買涼水給老人吃的。」等語(見選上1卷五第269頁),已陳明李麗華有提及5千元是投給上訴人的代價,據此,足認李麗華交付賄款5千元與劉陳香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以,被上訴人上揭主張關於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臺南市議員向劉陳香為投票行賄行為等語,應屬可採。
⑸關於附表一編號5郭順吉部分:
①被上訴人再主張:李麗華於103年10月底某日,與郭
順吉共同前往○○參加農村再造講習,於參與研習之南瀛綠都心研習室廁所邊,李麗華向郭順吉表示「茶水費」、「這次議員選舉,上訴人有參選,幫忙支持一下」等語,並欲交付5千元現金與郭順吉,郭順吉聽聞後,知曉李麗華欲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郭順吉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郭順吉當場表示拒絕收受,惟李麗華仍以該5千元向郭順吉行求投票權為投票予李全教之行使,郭順吉當下因推卻不掉,乃先行收受後,再於103年11月5日至○○農會信用部,以匯款方式匯款5千6百元至上訴人政治獻金專戶,並由上訴人服務處開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予郭順吉等情事,業據證人郭順吉執上訴人所開立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1份(見選訴14刑卷二第74頁)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結證,及於本件刑事案件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如附表七之五所示等語明確,核與證人李麗華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如附表七之五所示內容等語相符。再衡之李麗華於交付金錢時有陳明「幫忙支持李全教」,而證人郭順吉當時因李麗華交付金錢時,有請託「幫忙支持李全教」,其當場表示拒絕收受乙節,可知悉郭順吉顯認為收受上揭現金5千元確屬不法,否則郭順吉當不至於有感覺「丟臉」之情形,據此,足認李麗華當時係認為交付上揭現金5千元予郭順吉之行為,與證人郭順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以,被上訴人上揭所主張關於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市議員向郭順吉為投票行賄行為乙節,自屬可採。
②至於上訴人雖辯稱:由郭順吉之證詞,僅能認定郭順
吉收受之5千元係用來委請郭順吉購買糖果、餅乾、涼水供社區活動之費用,與上訴人無關云云。並舉證人郭順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5千元她當時給你說,就說是社區的?)是的。(社區用途?)社區活動或是掃地時買涼水給人吃的。(這5千元與李全教要選議員的選舉有無關係?)她沒有說到。」等語(見選上1卷五第188頁)為證。惟證人郭順吉所言與其前開證詞不一,所述是否屬實,已屬可疑。再查證人郭順吉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述:「李麗華拿錢請伊去買涼水、糖果、餅乾,未具體說要買給誰」(見選訴14刑卷二第200頁反面)、「伊也覺得奇怪,李麗華為何要給其錢;李麗華從未一次拿5,000元給伊,伊一拿到該5千元,心裡不怎麼踏實」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02、203頁);可知李麗華交付5千元予郭順吉之時,並未具體指明郭順吉上揭「茶水費」之內容,因此,證人郭順吉才會證陳「收這筆錢心裡不踏實」,且郭順吉在聽聞李麗華上開請託支持上訴人之意後,衡情應可知悉李麗華交付5千元之賄選目的,是以,其始會認為自己不應該收錢,而事後才再以政治獻金之方式退回。復參以證人郭順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之前有去地檢署作證過,有無人叫你亂說或是做不實在的證詞?)沒有(你知道作證的意義嗎?)知道。(有無人叫你做偽證或其他?)沒有。(你在檢察官作證時有具結,與今日程序是一樣的,具結就是指要照實說的意思?)嗯。(是否知道今日前來作證的意義?)知道。(蘇律師問你『她有說拜託你幫忙李全教』,你證述『她沒有說名宇,只有說議員』,是否屬實?)當時說的話,忘記了。(為了這個問題,檢察官又向你確認兩次,檢察官問你『剛才最後一個問題,你說她沒有說名字,只有說幫忙議員,她指的議員是否指李全教』,你回答『當時真的不知道,事後觀察我自己想的是這樣』,檢察官問你『你觀察李麗華平時支持的對象,她會說這句話,你覺得她是在跟你請託,請你支持議員李全教的意思』,你回答『對,從那天去○○之後,我們也都沒有接觸,我也沒參加活動』,是否屬實?)自己想的沒錯。(是否屬實)是的,是我自己觀察這樣想的。(有無這樣說?)是我自己想的沒錯。(檢察官問李麗華說她有拜託你說這5千元是請你在議員部分拜託李全教,你才會說你不想,你覺得這樣很奇怪,所以才會說不管怎麼樣我一定會想一個方式退回去,你有這樣跟李麗華說,你回答『對』,你是否有說過?)未答」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202-203頁),則證人郭順吉雖於最後一個問題不予回答,然並未否認其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內容之真實性,益證上揭5千元並非單純係委託購物之費用而已,再衡之李麗華所交付之現金高達5千元,依一般民眾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與一般購買零食、飲料之費用相較,顯然逾越社會相當性,則縱李麗華藉口購買糖果、餅乾之說詞,該5千元金額顯已高至足以影響或動搖郭順吉之投票意向,是以,李麗華交付該5千元時主觀上自係基於動搖或鞏固郭順吉之投票意向之賄選犯意而交付該5千元,郭順吉亦應知悉此情,據此足認李麗華交付該等現金與郭順吉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
上訴人此部分答辯,尚不足採。
⑹關於附表一編號6戴其才部分:
①被上訴人又主張: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
戴其才位於○○市○○區○○里0000000號住處,交付5千元予戴其才,並告以這筆錢係里長李麗華所交付,事後李麗華再前去向戴其才拜票等語,迨李麗華於市議員選舉期間,親向戴其才請託議員支持上訴人後,且○○里里長又僅李麗華一人同額競選,戴其才遂知曉康清良前開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戴其才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而戴其才前已收受該筆5千元,並未退回康清良或李麗華,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等情事,業據證人戴其才、康清良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刑事庭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附表七之六),互核相符,且證人戴其才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當時我家裡在辦喪事,他(指康清良)拿去,我以為是要包白包,後來我才知道不是,白包沒有那麼大包,他才跟我說是選舉的。(這5千元你剛才說與議員的選舉有關係,你覺得這是要投給誰?)她(指李麗華)叫我投給李全教,我說好。」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02頁),核與渠於偵查時陳述:康清良當時沒有講這5千元的用途,只是說李麗華拜託他拿來的。李麗華最後有拜託伊投給李全教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58頁),及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稱:康清良拿5千元給伊時,有說這筆錢是李麗華叫他拿來的,但未交代是什麼費用,只是提到以後社區要什麼,叫伊幫忙,後來李麗華有來拜託伊在議員選舉部分支持上訴人,伊就知道這5千元是要幫忙上訴人選舉的意思等語(見選訴14刑卷第267-270頁),大致相合,堪認屬實。再徵以證人戴其才於本院更明確證稱:康清良投票之前說是選舉的錢,一個買5千元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496頁),益徵戴其才知悉收受上揭現金5千元確屬不法。綜上,足證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現金5千元予戴其才之行為與戴其才就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則,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市議員指示康清良向戴其才行賄之行為乙情,自屬有據。
②至上訴人另辯稱:依據戴其才之證詞,康清良交付之
5千元係補助戴其才母喪之奠儀及其事後至社區服務費用云云;然查證人戴其才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陳:康清良拿給伊5千元時,都沒有說這筆錢的用途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65頁反面),證人康清良則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伊沒有清楚告知伊交付金錢的對象,有關這個錢的用途李麗華之前並無拿過錢叫伊去轉交給里民,本案是第一次,也只有這一次」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79、284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這是第一次(發5千元),里長交待,有些是他的狀況不好,像戴其才,伊看到他的名單是不0K,其他人生活狀況是還過的去,戴其才請低收入戶沒有過,他是伊鄰居,所以伊大致上知道他的狀況。伊不清楚里長發錢的目的。」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356頁)。據之可知,李麗華囑託康清良發送金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發送該款項之具體目的,則該款項是否為戴其才母喪之奠儀或社區服務費用,顯非無疑;又康清良將該5千元交予戴其才時雖值戴其才服喪之際,然所交付之現金高達5千元,顯已逾世俗奠儀之行情,亦超越社區服務費用之正當性,一般人應可知該金錢顯非僅係單純之辦理喪事補助費或社區服務費,是以證人康清良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始會證謂「(你所承認的就是有從李麗華那邊收受這些錢,然後去幫李全教議員來做一個買票的這個動作的這個犯罪,沒錯吧?)應該是這麼講,在我個人認知裡面說我事實上也是有發這些錢出去。(你有發出去?)我有發出去,然後這些人有些也真的也沒有出來工作,如果這些人有些都是出來工作,ok,我想我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作,你可以真的報銷一些費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去,這個部分實在,我個人的認知裡面,我比較難對自己交代。(你也很難對自己交代?)對。(所謂的難對自己交代就是說,你剛所謂的真的有出去工作是指幫李全教的競選做相關的譬如說相關的助勢活動,是不是?)不管這個助勢、造勢也好,或是有出去社區工作也好,只是說他願意出門來做這些工作,這個我認為都是ok的。(但是你後來有說也有些人是拿了就沒有出來工作的?)對。(所以你就覺得?)我怕會影響到這樣的一個。」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84-285頁),證人戴其才更明確表示該5千元係為買票而交付,已如前述,足認戴其才並非係基於收取補貼奠儀或社區服務費之意思而收受該5千元甚為明確,該等現金之交付與戴其才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自無疑義。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自不足採。
⑺關於附表一編號7溫財旺部分:
①被上訴人復主張: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
溫財旺位於○○市○○區○○里0000000號住處,交付5千元予溫財旺,並告以「茶水費」,惟康清良並未具體說明「茶水費」之緣由或用途,嗣溫財旺經由○○里交談間,當可知曉康清良前開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溫財旺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而溫財旺前已收受該筆5千元,並未退回康清良,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等情,業據證人溫財旺、康清良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如附表七之七所述內容明確,互核相符。又參酌證人溫財旺已坦承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嫌(見選訴14刑卷一第73頁反面),可證溫財旺應係瞭解收受上揭現金5千元係屬不法,另李麗華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坦認犯行,並供稱:其確有將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李全教候選人之賄款用途等語,已如前述,又康清良亦坦認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犯行(見選訴14刑卷一第89頁反面);據上,可見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現金5千元予溫財旺之行為與溫財旺就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市議員指示康清良向溫財旺為投票行賄之行為乙事,自屬有據。
②上訴人雖抗辯:依證人溫財旺證詞,康清良交付之
5千元係社區涼水費用云云;並舉證人溫財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5千元是社區要喝涼的,康清良未告知與選舉有關,亦無稱要支持誰或投票給誰,於地方法院認罪都是律師說的,伊不知情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03-505頁),惟證人溫財旺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謂:康清良拿給伊5千元時,都沒有說這筆錢具體內容,本案之前,康清良從無拿過錢給伊,伊也沒拿這筆錢去買茶水給誰,就自己收下了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74頁、第274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以前沒有過社區發5千元的事,伊有拿5千元去喝涼水,但不用收據給康清良,也不需要還他這筆錢,欠他人情而已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510-511頁),及證人康清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陳:伊沒有清楚告知伊交付金錢的對象,有關這個錢的用途,李麗華之前並無拿過錢叫其去轉交給里民,本案是第一次,也只有這一次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79、284頁),可知李麗華囑託康清良發送該款項之際,並未具體指示發送該款項之具體目的。又觀之該款之發送,顯係超出民眾過去參與社區活動之一般經驗,一般人依其生活經驗法律情感,應可知該款項顯非僅係單純之補貼喝涼水之費用,此由證人康清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謂:伊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作,你可以真的報銷一些費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去造勢、助勢或作社區的工作,就這部分,伊比較難對自己交代,所以認罪等語(見選訴14刑卷第272-276頁)亦可明瞭。
再康清良所交付之現金高達5千元,顯已逾越所謂補貼「涼水費」之社會相當性,衡情溫財旺應可知悉康清良交付5千元之目的並非單純補貼「涼水費」,再李麗華於系爭選舉中係支持上訴人,亦如前述,則溫財旺於鄰里間交談間,應可聽聞李麗華、康清良請託支持上訴人之情,此時,溫財旺應可知悉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5千元之賄選目的,而溫財旺之後並未退還該5千元,而該5千元之金額業已足以影響或動搖溫財旺之投票意向,是以,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該5千元時,主觀上自係基於動搖或鞏固溫財旺之投票意向之賄選犯意而交付該5千元,溫財旺亦非僅係基於收取補貼「涼水費」之意思而收受該5千元明確,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溫財旺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
⑻關於附表一編號8羅來好部分:
①被上訴人又主張: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
羅來好位於○○市○○區○○里○○00號住處倉庫,交付5千元予羅來好,並告以「里長李麗華之茶水費」,惟康清良並未具體說明「茶水費」之緣由或用途,嗣羅來好經由○○里鄰里交談間,知曉康清良前開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羅來好投票時支持李全教之對價,而羅來好前已收受該筆5千元,並未退回康清良或李麗華,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繼續收受而為允諾之等情事,業據證人羅來好、康清良於偵查中、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陳如附表三之八所述內容等語明確,互核相符;證人羅來好證述:事後有聽說是里長李麗華要給伊用來選舉的,伊已經花掉,也無從退回等語,足認證人羅來好知悉該5千元係李麗華交由康清良交付予伊,且與選舉有關,參酌證人羅來好已坦承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嫌(見選訴14刑卷二第184頁反面、第185頁),可徵羅來好確係認識收受現金5千元實屬不法,另李麗華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坦認犯行,並供稱:其確有將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上訴人之賄款用途等語,又康清良亦坦認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犯行(見選訴14刑卷一第89頁反面);可見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現金5千元予羅來好之行為與羅來好就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臺南市議員指示康清良向羅來好為投票行賄行為等語,應屬有據。
②上訴人另辯稱:由羅來好之證詞,僅能認定羅來好收
受之5千元係用來購買涼水供社區義工飲用之費用,並非賄款云云。並舉證人羅來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103年時你有無從康清良那邊拿到錢?)我沒有去找他,是他有去我的山坪寮找我,來我的倉庫,我在用芒果,我也不知道他去做什麼,我沒有拿到錢,他放在我的山坪寮的某一個地方,隔幾日之後,我想說怎麼會有這筆錢放在那裡,我也不知道那是要做什麼的,之後才說是要給社區的,我當鄰長,他說要買涼水給義工這樣而已。」「我太太跟我說是5千元。
。(這筆5千元與選舉有無關係?)沒有關係。」「(康清良於103年時有無叫你議員選舉時要投給誰?)沒有,都沒有說。(李麗華於103年時有無告訴你議員選舉時要投給誰?)沒有。」等語(見選上1卷五第167-168頁)。然查,證人羅來好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謂:康清良拿給伊5千元時,說買涼水給義工,剩下其不知道什麼原因;○○里做義工平常並無這個5千元;李麗華當○○里里長以來,本案是第一次發這種5千元,也只有這一次;其買多少涼水,沒有講給康清良知道;李麗華當里長以來,就○○里的義工這個,平常不會突然發這種5千元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43頁反面、第245頁正反面),又證人康清良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伊沒有清楚告知伊交付金錢的對象,有關這個錢的用途」李麗華之前並無拿過錢叫伊去轉交給里民,本案是第一次,也只有這一次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79、284頁)。據此,李麗華囑託康清良發送金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發送該款項之具體目的,且係超出民眾過去參與社區活動之一般經驗,一般人依其生活經驗法律情感,應可知悉該款項顯非僅係單純之補貼喝涼水之費用,是以證人康清良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始會證陳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謂:伊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作,你可以真的報銷一些費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去造勢、助勢或作社區的工作,就這部分,伊比較難對自己交代,所以認罪等語(見選訴14刑卷第272-276頁)。證人羅來好於另件刑案審理時始會證謂:「(你在104年1月22日是否有到檢察官那裡作筆錄?)有。
(那次作筆錄,你是否有認罪?)到最後,我想說有跟人家拿錢就是有犯法,才會認罪。」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42頁反面),是羅來好亦認為自己不應該收錢而認罪,李麗華始會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陳謂:其為黃澄清發錢給里民,卻未要求里民做具體工作,願意就交付賄賂罪認罪等語。再衡情,羅來好於鄰里交談間,應可聽聞李麗華、康清良請託支持上訴人之情,此時,羅來好應可知悉李麗華囑託康清良交付5千元之賄選目的,而羅來好之後並未退還該5千元,又康清良所交付之現金高達5千元,顯已逾越所謂補貼「涼水費」之社會相當性,業已足以影響或動搖羅來好之投票意向,是以,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該5千元時,主觀上自係基於動搖或鞏固羅來好之投票意向之賄選犯意而交付該5千元,羅來好亦非僅係基於收取補貼「涼水費」之意思而收受該5千元無疑,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羅來好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要無疑義。上訴人所執前詞爭辯,尚不足採。
⑼關於附表一編號9康壹部分:
①被上訴人主張: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康
壹所種植位於○○市○○區○○里芒仔芒段之芒果園內,利用與康壹一起工作之機會,欲交付5千元予康壹,並向康壹表示「幫一下『阿教』(李全教)的忙」(臺語發音)等語,康壹原當場先表示「我沒有在收那種選舉錢」等語,康壹已知曉康清良前開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康壹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然康壹嗣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而為允諾之等語,業據證人康壹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如附表三之九所示內容等語明確,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非無據。又參酌證人康壹已坦承其所涉犯投票受賄罪嫌(見選訴14刑卷二第173頁反面),可知康壹確係知悉收受上揭現金5千元確屬不法,另參以李麗華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坦認犯行,並供稱:其確有將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上訴人之賄款用途等語,已如前述,又康清良亦坦認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犯行(見選訴14刑卷一第89頁反面),及康清良所交付康壹之現金高達5千元,顯已足以影響或動搖康壹之投票意向,是以,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該5千元時,主觀上自係基於動搖或鞏固康壹之投票意向之賄選犯意而交付該5千元,康壹對此亦應有所認識,足認該等現金之交付與康壹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並無疑問。
②上訴人雖辯稱:由康壹之證詞,康壹收受該筆5千元
時,康清良並未請康壹支持或投票予上訴人云云,並舉證人康壹於本院證稱:康清良交錢時只有說是社區活動費,伊沒有想說可能是李麗華支出的,伊有說不能跟你們去活動,不然5千元捐給廟等語,並提出帳目記錄為證(見選上1號卷五第176-178頁)。然證人康壹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是否知道作證人要照實說?)我照實說。(之前有無人叫你作證時要亂說?)沒有。(檢察官問你「拿5千元給你,才告訴你?」你證述「拜託我幫阿教幫忙買糖果、香菸請朋友,我說我沒有時間」,是否實在?)實在,那是第一次的檢察官這樣問我的,那個檢察官都說國語,我聽不懂,我們也盧了很久,我說錢就是在這裡而已。」「(半年後檢察官又傳你去作證,檢察官又跟你確認一次『所以他拿5千元給你時,一開始他有跟你說這5千元是要請你來幫一下阿教的忙去買糖果、涼水,你說你沒有收這個錢,他就建議讓你拿去捐廟,有無此事』,你證述『對』,是否實在?)實在,他有捐給廟。(阿教是否就是指李全教?)是的。」等語(見選上字1卷五第180-187頁),據此,證人康壹一開始係以「沒有在收這種錢為由,推卻該5千元,且對於康清良拿5千元給證人康壹時,確實要求幫忙「阿教」即上訴人等情,亦稱實在,可知證人康壹亦認於該選舉敏感時刻收取候選人高達5千元之涼水費容有不當,因而推辭,更足以證明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該5千元予康壹時,主觀上係基於動搖或鞏固康壹投票意向之賄選犯意而交付該5千元,康壹對此亦應有所認識,益證該等現金之交付與康壹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上訴人上揭答辯,並不足採。
⑽關於附表一編號謝萬福部分:
①被上訴人主張:康清良於103年8、9月間某日,在謝
萬福位於○○市○○區○○里○○0號住處後方倉庫,欲交付5千元予謝萬福,並向謝萬福表示「請支持李全教」等語,謝萬福聽聞後,知曉康清良欲交付之5千元係為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交付之賄賂,乃約使謝萬福投票時支持上訴人之對價,謝萬福當場表示「我沒有在收這個錢」等語,惟康清良仍以該5千元向謝萬福行求投票權為投票予上訴人之行使,經謝萬福堅詞拒絕而未予收受等情,業據證人謝萬福、康清良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刑事庭審理中供述或陳明在卷,互核相符(見附表七之十)。又證人謝萬福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謂:康清良在選前有來找伊,康清良來的時候表示這次選舉要支持上訴人,伊回答好,伊記得重點就是康清良來拜託支持上訴人,且康清良說「不然某人,不然我拿一些給你,如果要拜託人,買糖果、餅乾,讓你拜託人時可以給人家吃」,伊回答說不要,並告訴康清良「選舉我沒有在拿這種錢,你不要拿這種」,後來康清良就沒拿錢給伊,而伊知道李麗華與康清良都有在支持上訴人,什麼人在走都知道,總之,康清良當時叫伊支持上訴人,但是康清良要拿錢給其,康清良也是要叫伊支持上訴人的意思,用途也是要買票,哪有可能說康清良拿錢給伊,叫伊支持別人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58頁、第258頁反面、第259頁、第259頁反面、第260頁反面),另李麗華就其所涉犯交付賄賂罪坦認犯行,並供稱:伊確有將黃澄清交付之30萬元,供作發放給里民投票支持上訴人之賄款用途等語,已如前述,又康清良亦坦認其所涉犯行賄犯行(見選訴14刑卷一第89頁反面);可見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現金5千元予謝萬福之行為與謝萬福就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是被上訴人主張李麗華因支持上訴人競選臺南市議員指示康清良向謝萬福為投票行賄行為乙情,應屬可採。
②上訴人辯稱:依據謝萬福之證詞,可知康清良交付之
5千元係為請謝萬福購買糖果餅乾為上訴人拉票云云。並舉證人謝萬福於本院證稱:「(康清良跟你說的意思是要拜託你再去跟別人拜託來支持李全教,所以5千元要讓你去買涼水?)是的。(當時康清良拿這5千元的意思,是否要向你買票,叫你支持李全教?)他沒有這麼說。」等語(見選上1號第207頁)為證。
惟查,證人康清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述:伊沒有清楚告知其交付金錢的對象,有關這個錢的用途。李麗華之前並無拿過錢叫其去轉交給里民,本案是第一次,也只有這一次」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79、284頁)。據之可知,李麗華囑託康清良發送金錢之際,並未具體指示發送該款項之具體目的,且係超出民眾過去參與社區活動之經驗,一般人依其生活經驗法律情感,應可知該款項顯非僅係單純委託他人購物請吃東西之費用,故證人康清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稱:
伊個人的認知說有出去工作,你可以真的報銷一些費用掉,而且有些人真的沒有出去造勢、助勢或作社區的工作,就這部分,伊比較難對自己交代,所以認罪等語(見選訴14刑卷第272-276頁)。再參以證人謝萬福當時知悉李麗華、康清良係支持上訴人競選,業經其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陳明確(見選訴14號卷二第259頁),於本院審理時更證稱:「(律師問你『可是他的用途是跟你說什麼,錢的用途』,你當時證述『他的用途,他是支持李全教,當然他如果有拿錢,也是要叫我支持李全教,用途也是要買票,也是要支持李全教的』,律師又再問你一次『他有說出來嗎』,你證述『怎麼會沒有,他就說要支持李全教』,當時證詞是否正確?)對,他有說要支持李全教。(他有這麼說?)有的。(康清良要交給你,你沒有收,我們都知道,康清良當時要交給你時,是怎麼告訴你的,能否敘述一下?)他就說,我要不要拿多少讓你去買糖果、餅乾,就這樣跟人家拜託。(與你剛才所述不同,你剛才證述他有說到要支持李全教,請你再回想一下,他當時是怎麼說的?)對,當時他就是跟我說要支持李全教的。」等語(見選上1號卷第207-209頁),核與證人謝萬福於上揭刑事案件中所述情節相符,則參以證人謝萬福一再表示「沒有在收這種錢」並拒絕收受該筆金錢,可見謝萬福當時已知悉康清良交付5千元係為上訴人賄選之目的,才擔心收受該筆金錢恐有違法而堅詞拒絕不收;又該5千元之金額用以購買糖果、餅乾、涼水等零食,顯超越正當範圍,業已足以影響或動搖一般人投票意向之可能,是以,李麗華指示康清良交付該5千元時,主觀上自係基於動搖或鞏固謝萬福之投票意向之賄選犯意而交付該5千元,足認該等款項之交付與謝萬福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上訴人此部分答辯,自難採認。
⒉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之民調支持率本即高於被上訴人王
峻潭,且依據郭順吉、康壹、羅來好、謝萬福所為證述,渠等本即有支持上訴人投票之意向,又按照平日駕駛計程車穿梭○○各鄰里之李順發之證詞,可知○○內多數居民多表態支持上訴人,可徵上訴人並無虛擲金錢以賄選之必要云云。然查黃澄清等3人確有對戴其才、溫財旺、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羅來好、康壹、郭順吉、謝萬福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犯行,已如前述,且依證人李麗華於偵查中證述:在本屆議員登記參選前某日,黃澄清親自打電話給伊,他說○○里是綠營地盤,怕李全教在這邊會輸,所以請伊邀請鄰長及較貧困的里民召開座談會,說會資助他們茶水費,並要伊抄名單給他,後來伊抄了17個名單給他,大都是鄰長,但黃澄清拿到名單後說人數太少,這樣怕票開不漂亮,伊再重寫。我就回家翻閱通訊錄,選擇有無家境比較貧困、較缺錢用的,又再加上2、30個人名單,總共湊了約50幾人的名單交給黃澄清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50頁),與上訴人所稱○○居民多表態支持上訴人之絕對優勢情形不合,況且關於選民內心中究係支持何候選人,性質上本屬個人隱私,且常因避免周遭壓力或衝突而不願真實表達投票意向,是所謂民調或選民平時之表達,僅得供候選人參考,本即無法與最後選舉結果等視,是對候選人而言,倘有為求勝選不惜一切之意圖時,為避免誤判形勢,絕不會因獲得無法確實求證之外界訊息,即任意放棄以行賄求取勝選之可能,是縱認上訴人所稱依據民調多數居民係為支持上訴人等語為真實,亦難據此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⒊關於證人李麗華、康清良、王昌禹、劉陳香、陳再德、羅
來好、謝萬福、康壹等人於另件刑案之供述是否可採部分:
⑴上訴人辯稱:李麗華、康清良在另件刑案之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於該件刑案104年5月12日審理庭開庭前,私下召集非其當事人之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偕其夫劉進山共同出席)、陳再德(由其妻李淑敏代為出席)、羅來好、謝萬福、康壹等人聚會,並在林堡欽律師主導下,令上開出席人員就其本人、李麗華及康清良間,就「為何認罪?」「認罪供述與事實不符怎麼辦?」「發放金錢時有無說到選舉方面之事?」諸點,相互勾串證詞,即因林堡欽有如附件所示之教唆偽證,以致李順發等7人於另件刑案審理時分別有如附表二至五(右欄)所示之證詞,是李順發等7人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之證詞不可採信;另證人李麗華、康清良、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陳再德、郭順吉、溫財旺、羅來好、康
壹、謝萬福、戴其才等人之證詞,可知其等雖於本件刑事案件認罪,然其等係為獲得緩起訴或緩刑之寬典,所以才會認罪,其等於本件刑事案件中之證詞,亦不可採云云,然查:
①按所謂直接審理主義,係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
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而言。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固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所揭示,然細觀上揭最高法院見解,僅得對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之證據資料,才得否認證據能力,其餘則難主張應排除法院將之作為證據資料。另按「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為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院依法製成之筆錄,為公文書之一種,苟非確有反證足以證明其記載不實,即不容空言指為錯誤;法院書記官依法定程式所作之筆錄,除有反證足以證明其記載為失實外,就其所記事項有完全之證據力(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94號、26年上字第461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查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公文書與私文書,係依其製作人而為區別。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謂之公文書。有公務員之資格而非在法令規定之權限內所作成之文書,或有其權限而未照法令規定之程式所作成之文書,均無公文書之效力。至非公文書之文書,即為私文書。私文書雖經機關證明或認可,仍不失為私文書之性質。又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公文書推定為真正之規定,係僅指公文書之形式證據力而言,至於公文書是否具備實質證據力,法院仍應依自由心證,本諸經驗法則判斷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2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前者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後者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本件台北縣政府函既為公文書,自非無書證之能力,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具有形式上證據力,至其實質上證據力之有無,則由事實審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90號裁判意旨參照),據上,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公文書,均應有成為法院參酌之證據資料之資格。
②關於證人受林欽堡律師指導認罪之抗辯部分:
關於如附件所示之對話譯文內容,確實係當時林堡
欽律師與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及其夫劉進山、陳再德之妻李淑敏、羅來好、謝萬福、康壹間之對話內容乙節,業經林堡欽律師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陳述明確在卷(見臺南地院選訴14刑卷三第181頁),細繹上揭對話譯文內容可知,當時於聚會時林堡欽律師固然有如附件所示之言詞,惟林堡欽律師之該等言詞無非係基於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陳再德、羅來好、謝萬福、康壹等人(下稱李順發等7人),前已於另件刑案偵查中業經被傳喚作證,後因另件刑案審理時經臺南地院再以證人身分要被傳喚,因○○位處○○市鄉間地區,法治常識本不若都市地區發達普及,且李順發等7人甚有可能因前未有至法院作證之經驗,難免對於法院傳喚一事感到惶恐緊張不安,自會急於尋求法律諮詢,以安定自己不安之心,是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及其夫、陳再德之妻、羅來好、謝容,可知林堡欽律師係本其法律專業,並按照李順發等7人之前之筆錄內容,解釋先前偵查中檢察官訊問重點,再提供將來法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題,及依法得回應之方式,以緩和李順發等7人之緊張情緒,均屬善意建議,並無刻意教導李順發等7人憑空捏造羅織事實之情形;況李順發等7人嗣於104年5月12日另件刑案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均係依訴訟程序歷經檢察官、辯護人之交互詰問,當時之法庭實際之活動發展業已非林堡欽律師所能實質掌控,且李順發等7人本即能依據自己之意思作證;據上,自難認其等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所為證詞均係經林堡欽律師教唆偽證所致,上訴人辯詞,尚不足採。
上訴人雖辯稱:聚會當時,因林堡欽律師有如附件
二、三(左欄)所示言詞,比對證人羅來好、康壹、劉陳香、陳再德、王昌禹在另件刑案104年5月12日所為如附表二、三(右欄)所示之證詞可知,該等證詞明顯係與林堡欽律師事先勾串證詞之結果,且陳再德之前之證詞不合事實,林欽堡律師及李麗華非但未請李淑敏勸諭陳再德更正先前證詞,反而積極阻止李淑敏勸諭陳再德翻供,是其等於另件刑案審理時之證詞不可採用云云。惟查,上訴人所執如附表二、三所示林堡欽律師之言詞內容,係其分別與陳再德之妻李淑敏、康壹之對話內容;而觀之其與李淑敏之對話內容為:【李淑敏稱「他單子上不是有註明要隔離的話,你要通知他們嗎?」,林堡欽律師謂「我會跟他們講。」(見附件第8頁,即選訴14刑卷三第69頁反面)、「譬如說我在外面開庭你在裡面,但是你可以看到外面的情形,這樣你就不用有人情壓力,這樣而已啦!」、「檢察官的意思是不要緊張,照原本的講,講清楚詳細,原本的處分他不會改掉,他請我轉達你們不要緊張,主要不是他要問的,是對方的律師要問的。」,李淑敏稱「這樣不會取消嗎?」,林堡欽律師謂「不會啦!不會給你取消啦!但是如果你們又亂說的話,搞不好會多一條偽證罪,取消(緩起訴)再多一條偽證罪,那就麻煩了」,李淑敏稱「就像你說的,如果到時候不知道怎麼說時,就說照那時跟檢察官講的一樣就好」,林堡欽律師謂「那時做筆錄時離事情發生時間比較接近,那時時間比較早嘛,那時記憶比較好,就說以那時說的為主就好」(見附件第9頁,選訴14卷卷三第70頁),林堡欽律師謂「……(唸陳再德先前偵查中供述筆錄給李淑敏聽)。所以重點就是這個,就是這句而已,你先生自己講的,他說拿給我時有跟我說支持李全教,這就是重點,這句怎麼可能忘記」,李淑敏稱「不是啦,他在問時,其實我們當時都很亂?……你知道嗎?他再問的模式……」,林堡欽律師謂「但是剛好是拿錢的時候耶」,李麗華稱「你就照這樣跟他說,不要再翻口供了,不然那麼久的事情都忘記了」,林堡欽律師謂「這是重點,就是剛才第一個問題其實你先生都有說過,他對於黃澄清這個人的狀況,他也說他知道他是農會的總幹事,他不知道他有做助選或輔選或其他的,他不知道。第二點知道她是支持李全教,而且拿錢給他時也是叫他支持他,這樣就好了。其他的細節就照原本之前講的一樣就好。之前講一樣是講什麼?他說時間那麼久了我也忘記了,就跟之前講的一樣,不然就叫他拿筆錄給你看。」,李淑敏稱「可以要求叫他拿筆錄給我看喔?」(見附件第10頁,選訴14刑卷三第70頁反面),林堡欽律師謂「可以啊,可以要求拿筆錄給我看,我看完就是這樣啊,你就說我之前都講過了啊,你要問的問題我都講過了,不用重複啦,這樣就好了,你是證人,你不是被告,你要說什麼,是看自己的意願,記得就記得,不記得就不記得」、「8月、9月,11、12,到現在都5月了,都9個月了,都要快一年了,你問我前天吃的東西吃什麼我都不知道了,更何況是8月的事情。他有可能看一看會問你其中一句話,問說這句意思是什麼,你可以表示意見說我的意思就是怎樣」、「當下在問時一定是法官先問說你同不同意作證,你說同意、配合,同意作證後就是一個一個問,你說時間比較久了,我們年紀也有了,平常工作又比較多,實在是忘記了,三天前的事情都忘記了更何況是8、9個月前的,所以案發時11月有做過筆錄,以筆錄為準就好了。如果筆錄沒講到的,你就說筆錄那時該問的都有問,我們也都有回答,這樣就好了。如果他要問筆錄沒問的,你就說過那麼久了你可以問看看,我們記得就記得,不記得就不記得,不用勉強、不用勉強」(見附件第11頁,選訴14刑卷三第71頁)、「重點就是那幾句,你就依筆錄為準就好,他一定會問說你忘記了齣,好,我請教你有沒有說過這句話?他總不可能說沒講過吧?沒講過的話筆錄也不會記啊,那個也有錄音錄影的,你如果說沒講過的話也要調錄音帶錄影帶出來重看,大家就更費事了。你聽的懂我意思嗎?你就按原本那樣講,事實是怎樣,有記得就說,不記得就說忘記了,就說看筆錄,我之前檢察官跟調查站都問得很詳細,我也回答得很詳細,這樣就好了。當然最後他會問這個問題,那個問題是到底你是真的認為買票賣票的原因承認的,還是怕檢察官起訴你才承認的?你說我們認為有違法就承認啊,這樣就好了。不要又把事情倒到檢察官那邊去,說檢察官說我們不承認也不行,變成你承認、不是自由意願」,李淑敏稱「剛才有說到不要講到檢察官那邊去。嗯,有違法就承認啦」,林堡欽律師謂「就說認為這筆錢有收的不明不白,也對自己交代不過去,也認為他可能就是這個意思,這樣就好了,我認為是這樣我就承認。他一定問那個問題、最後一定會問那個問題,問說到底是檢察官給你壓力、他不會說給你恐嚇啦!要給你起訴你才要承認,還是說給你緩起訴」,李淑敏稱「喔,他就是要誘導去那邊」,林堡欽律師謂「對,你就簡單講,我們是因為說認為收這個真的有問題、有違法,所以我們也承認,不是因為檢察官恐嚇我們或給我們壓力,沒有壓力,好,大概這樣子」、「檢察官的意思是如果沒有改口供的話,就照原本那樣,大家不用驚惶、緊張,他也是請我來跟你們說明一下」,李淑敏稱「所以是檢察官請你來跟我們說明的?」,林堡欽律師謂「他沒有明說,他是那天出來時,他們有看到,就過來跟我說要傳這些人,他知道我會來這邊討論事情,就說我來時跟他們說一下不要緊張,收到傳票是要請你們來作證,把原本的事情說出來就好」(見附件第12頁,選訴14刑卷三第71頁反面)】等語可知,林堡欽律師當時係為提供李淑敏法律諮詢及意見供其參考,乃先告以傳喚作證之目的,並考量陳再德之學歷智識程度,透過陳再德配偶李淑敏告知陳再德先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並循陳再德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礎,解釋並喚起陳再德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提供將來法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題,緩和陳再德緊張情緒,使其不再恐懼到法院作證,並強調記憶本即會隨時間流逝,只要照實陳述即可,毋須違背自己記憶而勉強陳述,若記憶模糊即表示以先前筆錄為準,據此,林堡欽律師既僅係本其法律專業,就陳再德在本件刑事案件涉入之情形,建議其依法應有之回應,並告知具結後應照實陳述,否則其將來恐招相關法律上制裁,自屬善意提醒,並無刻意教導陳再德憑空編造事實或與李麗華一同阻止陳再德翻供之情事。另觀以林堡欽律師與康壹之對話內容為:【林堡欽律師謂「……你說8月、你拿到5千的時間應該是8月22號之前,地點是在○○我的芒仔段的那個芒果園,當時康清良有確實請我支持李全教,問題很清楚喔!他問說當時康清良確實是否有請你支持李全教?他的問題是這樣,你回答是。但是你說當時我原本、他有確實這樣跟你講,但是你當時的意思是原本你不要收,但是你推不掉,後來你就提議說不然捐給朝鳳宮蓋廟,他才同意。」,康壹稱「他是說不然捐給朝鳳宮」(見附件第20頁,選訴14刑卷三第75頁反面),林堡欽律師謂「沒有哦,那是你自己說的,你自己說的,你說是,當時我原本不要收,但是推不掉,那是你提議的,不是他提議的。」,康壹稱「當時大家就說寄附給廟」,林堡欽律師謂「對啦,你可以說當時大家共同有說,但那不是重點啦,後來你把錢收下來拿去捐,也就是同意、有同意康清良的拜託來支持李全教就是了嗎?他這樣問你,你回答是、對。但是他要我幫忙助選,啊我、另外叫我幫忙助選,你就說沒空然後拒絕他。既然你知道康清良拿錢給你,請託你、要拜託你支持李全教,你也把它收下來,後來是寄附、寄附給廟,這樣也是有罪你要不要認?你說有啦,你認罪,你有簽名。你的重點也很清楚,因為他來的時候有明講請你支持李全教,他自己都說沒說」,康壹稱「我早就支持李全教了啊,我是李全教的兄弟會啊」,林堡欽律師謂「對啦,不是在處理你跟李全教,是在處理他到底怎麼跟你說的」,康壹稱「我們就在田裡說,不然正在蓋廟,不然這些錢寄附給廟,大家就說這樣可以啊」,林堡欽律師謂「他跟你說寄附給廟之前有沒有跟你說支持李全教這件事?」,康壹稱「那時候還沒說,那時都還沒說,問我說有沒有名片?我說沒有」,林堡欽律師謂「沒有啦,他到底拿5千塊給你時有沒有跟你說這幾句話?」,康壹稱「他有說啦,對啦」,林堡欽律師謂「對啦,你不要講到其他地方去,他就是單刀直入問說到底他有沒有跟你說叫你支持李全教嘛,他會這樣問,那你知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源是誰?」,康壹稱「也不知道啊」,林堡欽律師謂「不知道?我看一下你之前調查站說的,好像不太一樣喔」,康壹稱「錢他拿給我,我也跟他說那種錢我沒有在收,我也在那邊跟他這樣說啊!從很久以前我就沒有在收這種錢了」(見附件第21頁,選訴14刑卷三第76頁),林堡欽律師謂「……(唸康壹先前偵查中供述筆錄給康壹聽)你大概這樣說」(見附件第22頁,選訴14刑卷三第76頁反面),……,林堡欽律師謂「收到5千元,那你收到這錢時康清良怎麼跟你說的?怎麼說的?是不是叫你投票支持李全教?」,康壹稱「對啊」,林堡欽律師謂「他有沒有跟你說這錢的來源是什麼?」,康壹「沒有」,林堡欽律師謂「他有沒有跟你說這錢是里長拿給他的?」,康壹稱「沒有」,林堡欽律師謂「你確實之前也都說沒有。那你認為這是不是他自己的個人意願?」,康壹稱「我也不知道」,林堡欽律師謂「你說不知道就可以了,不用去臆測,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你認為是不是買票的錢?」,康壹稱「這要怎麼說?他要寄附廟的,我要寄附廟的」,林堡欽律師謂「沒有啦,不要說寄附廟,你認為他拿5千元是不是要給你買票?」,康壹稱「如果是我的認為是不是買票,他是要給我們涼水錢、走路錢,我們要出去要跟人家說啊,我們的認為是,他5千元是不是要跟我們買票啊,是要我們幫忙出去時跟人家說拜託這次幫忙阿教仔」,林堡欽律師謂「你說這樣就可以了啦,意思就差不多了啦,買票沒有人在明講的,不是說買糖果、餅乾,就是一罐咖啡、買票都是很隱隱晦晦的,人家說的灰色地帶啦,現在是說你拿這5千塊他有確實要你支持李全教,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你的想法是不是也是要支持他的意思才會跟他拿錢,是不是有拿錢也要多少支持他的意思,他就問你這個問題。如果你講的模模糊糊,他又問你說你為什麼要認罪?」,康壹稱「這法律什麼的我也不知道啊」,林堡欽律師謂「我知道啦,但是他一定會問那個問題,既然你說這樣就是不承認的意思啊,你也不是在賣票,他來買票你也沒賣他,這樣你就沒有犯罪啊,為什麼要你要承認?」,康壹稱「他有問我要不要請律師,我說才一年不能喝酒而已何必請律師?」,林堡欽律師謂「你現在又把問題岔開了,我現在就在問你嘛,既然按你這樣講就是沒有要認罪的意思,那為什麼後來又認罪?」,康壹稱「認罪就好,我就說沒關係啊,就一年不要喝酒而已啊,我就有拿到那個錢我就有罪啊,就這樣而已」(見附件第23頁,選訴14刑卷三第77頁),……,林堡欽律師謂「因為你之前也有說過,說他拿錢給我,我不要收沒錯,但是我也推不掉,所以我們才共同提議說捐給朝鳳宮蓋廟,你的意思是他拿錢來他的意思也沒有明講要做什麼,但是他也確實有說要我支持李全教,所以我心裡稍微、多多少少就知道了,但是我也不懂。請問你是什麼學歷?」,康壹稱「國小三年級」,林堡欽律師謂「你就說,但是我國小三年級而已,我也不知道法律規定就是這樣,我認為我這樣收錢,他有說到選舉要支持誰,我覺得他講這麼明了,我就先認罪好了。第一點他也有跟你說要支持誰,這筆錢你認為正當性不足,所以檢察官跟你解釋過法律關係後,你就認罪,這樣說就好了。因為你認為檢察官說的也有道理,正當性不足,你說這筆錢要蓋廟,要蓋廟應該要用自己的錢啊,你怎麼會用別人的錢來蓋廟。你如果要捐的話應該捐自己的錢不是捐別人的錢,所以你說他的來意很清楚,就是叫你支持李全教,你認為這筆錢,因為你有點……人家說的不沾鍋,也不要沾到自己,但是也推不掉,所以你才勉強收下,但你用寄附的方式寄附給廟,那是你認為後來要怎麼處理的事情,既然是這樣,他一定會問你說既然你沒有真的想要收下來,那你為什麼要認罪?你就說因為你確實有收錢,確實這錢有收嘛,他來也有表達這是選舉的錢,我還收下,所以我認為我有問題,我有責任,所以我才跟檢察官承認。這樣就好了,你簡單說就好。」,康壹稱「我就說我沒有在收這種錢,但是不知道收下來去寄附給廟也有犯法,我也不懂」、林堡欽律師謂「對,他沒有說那麼明但是意思聽起來就是那樣,那你自己的意願呢?有受到這5千元的影響嗎?」,康壹稱「5千元犯法就犯法我們也沒辦法啊,但是對我們是沒有影響啦」(見附件第24頁,選訴14刑卷三第77頁反面),林堡欽律師謂「對啊,5千對你本質、你本來就有一個意願要投給誰了,是沒有影響,但你知道這5千元的用意就是這個,這樣就好了,簡單說就好了,所以你才會說我有責任,我有問題,所以我才會去承認罪。」,康壹稱「對啦,我有責任啦」、「我有收錢就不對了啦」,林堡欽律師謂「所以他後面還會說所以你當初知道這是跟選舉有關的錢?你也回答是」,康壹稱「對啊,回答是啊」(見附件第25頁,選訴14刑卷三第78頁)。】等語可徵,林堡欽律師當時係考量康壹之學歷智識程度,告知康壹先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並確認康壹偵查中供述之真意,再循康壹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礎,解釋並喚起康壹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再提供將來法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題,緩和康壹緊張情緒,藉此使康壹不致再恐懼至法院作證,並再三強調記憶本即係隨時間流逝,只要照實陳述即可,毋須違背自己記憶而勉強陳述或臆測,則林堡欽律師既係基於其法律專業,以白話方式解釋先前偵查中檢察官訊問重點與康壹當時之回答,並依據康壹之真意,建議康壹作證時依法得回應之方式,自屬善意提醒,並無刻意引導康壹憑空編造虛偽證詞之情形;況且由此部分譯文內容可明確得知,康壹已明確提及康清良交付金錢,係以提供涼水錢、走路錢,達到幫上訴人拉票之目的,據此可知,康壹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詞確屬符合事實之言,並非林堡欽律師教唆所致。至於證人康壹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既然你說這5千元與選舉無關,為何你於地檢署要承認犯罪?)他說看到錢就不可以了,去的時候說一年不要喝酒,我說我又沒有在喝酒,之後問我要不要請律師,我說我沒有在喝酒為什麼要請律師,那是認罪的時候問我的,之後叫去上課都是在說喝酒、吸毒的,我們都有去聽過課。(所以你的認罪是否因為檢察官跟你說收這5千元就是不對的,一定會起訴你,你如果承認,你就一年不要喝酒就讓你緩起訴,所以你才承認你犯罪?)法律我不懂,他說看到錢就不行了,因為法律我又不懂,我只有讀三年書而已,十歲就跟我父親工作到現在,這是很無奈的。」等語(見選上1號卷五第178頁),惟證人康壹此部分陳述僅係說明其認罪當時的動機或心情,尚不足認定其於認罪之前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係屬虛偽不實,更何況證人康壹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半年後檢察官又傳你去作證,檢察官又跟你確認一次『所以他拿5千元給你時,一開始他有跟你說這5千元是要請你來幫一下阿教的忙去買糖果、涼水,你說你沒有收這個錢,他就建議讓你拿去捐廟,有無此事?』,你證述『對』,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選上卷五第178-188頁),亦坦認其在偵查中所述上開證詞為實在。
上訴人辯稱:聚會當時,因林堡欽律師、李麗華對
劉陳香及其夫劉進山有如附表四(左欄)所示言詞,藉以教唆劉陳香虛偽證稱李麗華偏向國民黨(籍候選人),劉陳香果因此虛偽證稱如附表四(右欄)所示,是其證詞不可採信云云,惟查,林堡欽律師、李麗華當時與劉陳香及夫劉進山之對話內容為:【林堡欽律師謂「……(唸劉陳香先前偵查中供述筆錄給劉陳香聽)。妳大概的筆錄就這樣而已,其實原本妳們的筆錄就講得很清楚了,是他們硬要找妳們出來再重講一次,看你們會不會因為害怕所以被問倒,阿姨妳就說妳也年紀大了,老實說我們也忘記了,只是大概的過程就是這樣,詳細過程妳就說照原本那樣講就好了。大概這樣,還有其他問題嗎?」,劉進山稱「當時我也跟她說,你帶李全教來,隔天也帶王峻潭來啊,我也不知道要支持誰。」,林堡欽律師謂「我跟你說,他可能也會問你這個問題,他有沒有陪別人來?為什麼你不懷疑是別人,卻懷疑是他?」、「我的問題是這樣,我如果是律師,我一定會問這個問題,因為她沒有跟你說這是什麼錢,她放著就走了,說要給你喝涼水的,是你自己聯想說,李全教有帶他來拜票,所以認為這錢應該就是李全教,這是你自己想的還是後來你還有跟她確認過?」、「所以我問你,為什麼你直覺上就認為是李全教?」,劉陳香稱「到後來才知道的」(見附件第14頁,選訴14刑卷三第72頁反面),林堡欽律師謂「為什麼你認為知道,你後來有確認過嗎?」,劉進山稱「沒有啊」,林堡欽律師謂「我如果是律師,我一定會問你這個問題,為什麼?」,劉進山稱「是因為他在問說里長有沒有帶李全教來,我跟他說隔幾天她也是帶王峻潭來,隔幾天我是不知道啦,事實她也有帶來,但是她帶來時我就有看到啊,我在家啊」,林堡欽律師謂「對啊,他如果問你這個問題你要怎麼說?」,李麗華稱「你就跟他說李全教一次,王峻潭也一次,一人一次而已」,劉進山稱「對啊」,林堡欽律師謂「一人一次而已你怎麼知道這5千一定是李全教的,不是王峻潭的,你要怎麼回答?」,李麗華稱「大家都說我偏向國民黨的啦。」,劉進山稱「應該是……」,林堡欽律師謂「對啊你要想一下要怎麼回答,他一定會問你這個問題,既然她也有陪別人來拜票,他也有講她有陪別人來拜票,一人一次啊,那他一定會問說為什麼你不懷疑別人要懷疑李全教?這是第一點,第二個問題是你有沒有跟她確認過?」,劉陳香稱「這樣我要怎麼回應?」,李麗華稱「你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就好啦,你現在就推給我,就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就好了啦,因為我有國民黨黨證啊」,林堡欽律師謂「這也是可以這樣說,也可以說聊天的時候聽到他在講這樣就好了」,李麗華稱「你就說因為我拿國民黨的黨證,所以以為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就好了」,劉進山稱「對啦,那時候都這樣想」,林堡欽律師謂「照她的意思是,她是說她有跟你說這筆錢是總幹事發出來的」,李麗華稱「因為這筆錢不是我的」,劉陳香稱「我知道」(見附件第15頁,臺南地院選訴14刑卷三第73頁),林堡欽律師謂「她沒必要嘛」,劉陳香稱「嘿啊」,林堡欽律師謂「你也是說她沒必要啊」(見附件第16頁,選訴14刑卷三第73頁反面),……,劉進山稱「像我太太那個也可以跟他說誤認啊.……」,林堡欽律師謂「誤認反而讓檢察官撤銷你的緩起訴,然後重新起訴」,劉進山稱「沒有啦,因為他也有帶峻潭,也有帶全教他是要怎麼說確實是他…」,林堡欽律師謂「他有沒有要相信你?」,劉進山稱「他就是不要信啊」,林堡欽律師謂「他不要信,才會後來給你用一個緩起訴,算是用一個緊箍咒把你綁住,也還沒超過一年,如果到時候反而說,別說反而說,講到最後變成檢察官叫我認、我就認,我也不知道我在認什麼,那就等於沒認的意思,沒認就讓你沒認,後面就撤銷你的緩起訴,意思就是說你沒有真正的意思啦」(見附件第18頁,選訴14刑卷三第74頁反面),……,劉陳香稱「不是啦!人家現在在教你怎麼說……你就要教我們要怎麼說啊?」,林堡欽律師謂「沒啦,你就照原本說的,你說承認你有拿5千啊,你也有聽說這筆錢就是拿來用在選舉上的啊,你也認為說錢沒有拿去請義工啊,也沒有買糖果餅乾,什麼都沒有,所以你最後就認為說這就是到後面你就認為說這就是那筆錢啊,所以你才會承認啊,所以如果交代不清楚這筆錢怎麼花掉的,你就承認這樣就好。不然又撤銷,又……」,劉陳香稱「像我們這……」,劉進山稱「像我們這樣到最後他若問要怎麼跟他說?」,林堡欽律師謂「他就問你為什麼要承認嘛,他會問你兩個,像我們剛剛討論的,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為什麼一定就是李全教?剛剛她有跟你說了嘛,說她可能比較偏國民黨。你有沒有跟她確認過?這筆錢是要選給誰的?你有沒有跟她確認過嘛?你有沒有跟她確認過嘛?」,李麗華稱「你應該說有啦,在門口我就跟你說了」,劉陳香稱「忘記了啦」,林堡欽律師謂「我跟你說,忘記了你就說忘記了,不要說有」(見附件第19頁,選訴14刑卷三第75頁)】等詞可知,當時林堡欽律師係為提供劉陳香法律意見及諮詢,乃先告以傳喚作證之目的,並考量劉陳香之智識程度,告知劉陳香先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內容,並循劉陳香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礎,解釋並喚起劉陳香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再提供將來法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題,及依法作證時得回應之方式,以緩和劉陳香緊張情緒,藉以使劉陳香不致將至法院作證視為畏途,並強調照實陳述即可,毋須違背自己記憶而勉強陳述,若記憶模糊就表示忘記,是則林堡欽律師既本其法律專業,告知具結後應照實陳述,否則其將來恐招相關法律上制裁,自屬善意提醒,並無刻意教導劉陳香憑空羅織虛偽證詞或與李麗華一同教唆劉陳香偽證之情事;況且,由此部分譯文可知,劉陳香自己已言及確實係因李麗華上開陪同上訴人拜票舉動及鄰里交談間,知悉李麗華支持之對象本為上訴人,且李麗華當時有告知金錢來源係「總幹事」,並非李麗華自掏腰包而來,據上可知,劉陳香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之證述確屬真實之言,並非林堡欽律師教唆所致。至於證人劉陳香於本院審理時雖供述:「(調查員及地檢署訊問妳時,為何會去說到這5千元是與李全教的選舉有關?)他叫我們要認才不會有罪,叫我們要認。(何人叫你要認?)之前問的時候就叫我們要承認了。(叫你承認才沒有罪?)是的。(李麗華拿給妳的這5千元,與李全教選議員有無關係?)沒關係,她說要買給老人吃的茶水、餅乾而已,當時也沒有說要選舉的事情。(所以這5千元也不是為了李全教要選舉向妳買票用的?)不是。」等語(見選上1號卷五第262-263頁),惟旋復稱:「(有無人叫妳去地檢署作證時亂說話、陷害別?)沒有。妳於地檢署時有具結,檢察官問妳『李麗華拿這5千元給妳,意思是要讓妳支持李全教』,妳回答『是,拿錢當天沒有說的很清楚,但是後來向我拜票的時候有叫我支持李全教,所以這5千元應該是要叫我支持李全教的代價』,檢察官又問妳『家中有幾票』,妳說『有兩票』,檢察官又問『李麗華有無跟妳說這5千元是誰拜託她拿給妳的』,妳說『她沒有說,只是之後要叫我投給李全教』,是否實在?)實在,但是沒有說要投給李全教,錢是要給老人買茶水用的。(但是妳說『之後要叫我投給李全教』?)她後來再去時,才這麼說的。」等語(見選上1號卷五第269頁),足證證人劉陳香於偵查中所
言屬實,於本院所述認罪之動機部分,亦不足以推翻其於認罪之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之真實性,上訴人辯稱:劉陳香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所為證詞係由林堡欽律師教唆所致,不可採信云云,尚非可採。
至上訴人另辯稱:聚會當時,因林堡欽律師對康清
良有如附表五(左欄)所示言詞,藉以教唆康清良虛偽證述,康清良果為如附表五(右欄)所示之虛偽證詞,是其證詞不可採信云云,惟查,林堡欽律師為康清良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中之辯護人,其與康清良就本件刑事案件討論案情,本即無不妥;再者,林堡欽律師當時與康清良之對談內容為:【……林堡欽律師謂「……請問你什麼學歷?」康清良稱「國小啊」,……康清良稱「我就說我後來有拿錢,但是沒有出去工作,這樣就好了……選舉本來應該是拜託里長幫……」,……林堡欽律師謂「這樣就好了,因為你這樣才會符合自白的條件,因為我有承認,我針對這些犯罪的行為是有承認的,不過你說我的意思應該也沒有表達到說跟他講這是買票的錢,我絕對不可能這麼講,但是我的話是不是他自己覺得有買票的意思,這個隱隱諱諱、灰色地帶,你就說,我沒有直接說這是買票,但是我大概有跟他講說地方上選舉的事情這樣就好,聊天、閒聊總可以吧?你拿5千塊又跟他說到選舉的事情,難免就是要讓人家想到那裡去啊,阿那是人家想的,因為你不可能去做這個工作啊。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我的意思是你要講說我有跟他講,因為你之前說你都沒有跟他講說要特定支持誰,那你現在要反口供說我就是要他支持李全教,這種話,我想你說的話一定會被打槍的,你也不需要這樣講,反正你之前說沒有,你就是到底了,你也不適合說轉變太大,轉變太大對你也不好對別人也不好,你就是講說我拿錢給他,確實跟他說是茶水費或工作費,但是我也沒實際交代茶水費的項目是什麼,具體項目是什麼你都沒有說,工作費也要有一個工作費的工作項目,像他說什麼請義工的工作,你都沒有講,但是你有跟他閒聊說選舉的事情,這樣就好了。你就說你有跟他說最近誰要出來參選,這樣就好了。所謂選舉的事情,我的意思是說,你不用講說我就是要他支持誰,你就講說最近要選舉這樣就好,你稍微有講一下但是沒有講很多,像人家說言者有意,聽者也有意,原本是言者無心聽者有意,現在是言者有意聽者也有意,你說頭人家就知道尾了,像人家說的地方這麼小,你說了頭人家就知道你要做什麼了,有需要說到那麼明顯嗎?說太明顯人家還會怕耶,沒說明時人家還可以說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沒聽到,你說的很明顯時他人家還不敢收哩,人家怕你挖洞給他跳。所以要說的不明啊!要你來,要幹嘛要幹嘛,所以你就說因為我沒有跟他明講說、因為你確實也沒說要他支持誰,但是你確實有承認說交錢給他,確實有跟他們交代他們說這是茶水費跟工作費、茶水費,但是確實也沒有跟他們說茶水費、工作費的具體項目是什麼都沒說到,跟他們說話的時間也很短,有說到最近要選舉了大家很忙,這樣就好了,你就這樣講就好,這樣我跟你說,隱隱晦晦他就聽得懂了。你聽懂我意思嗎?有的用膝蓋想就知道你在說什麼了。至於說、因為你沒有說要支持誰,再來你也沒有跟他講這筆錢是誰發的?你有沒有說這錢是里長發的?也沒有、有的有說有的沒說嘛,你不用再去回憶說誰有講,你就說我有的有講有的沒講,我也忘記了。因為你也經手很多個,我也忘記了有對誰講過,你說錢是里長這邊來的,應該有講啦,從里長來的,換成是他們就會去探聽里長是支持誰的,地方上就知道了,這樣就連結起來了。,……因為我的意思是,人家說的一句話,有點黏又不能太黏,因為你現在完全反口供的話,說的像個樣子那會很奇怪,如果我是檢察官或是對方律師我也會覺得很奇怪,你原本都不是這樣,為什麼一開庭後就變卦,人家會覺得你很奇怪,所以你才會回頭來說有我確實有說這些事情,我確實有拿錢給這些人,這個你也不爭執,確實你也有,你筆錄都說有承認,確實你也講說沒說要支持誰的事情,甚至你說如果有要說支持誰的話你就不要做這個工作了,所以你現在再回頭去說,他是有說,他說他的,你說你的,那個不管他,但是你一定要表達我有拿錢給他,我也有跟他說這是里長要我發的錢,第三點是我沒有跟他說特定支持誰,我也沒說到買票這兩個字,但是我在過程中我多少有聊到選舉的事情,我的選舉不是說特定支持誰,只是說最近也在忙選舉這樣就好了,很多競選總部都在陸續造勢,我也有在聊天時聊到,這樣就好了,聊天可以吧,聊天總可以吧?這樣你就會使他們、就是要收錢的人有那個意思了啦,他就會自己去想了,他想就是他們自己的事了,跟你沒關係了,但你至少有表態說我對檢察官交代的過去,這件事是法院判的沒錯,但是檢察官的意思也很重要,你聽的懂我竟思嗎?你一定要講的有勾住,不然你也很難脫身。所以你就是要強調這幾點,你說有交錢,也有說錢是里長這邊發的,交代什麼工作費、茶水費並沒有具體的內容,第五個就是有閒聊到選舉但是沒有說支持特定人,只有聊到這次選舉很多人出來選,這次別縣市選舉很熱鬧,我們○○市都冷冷的,你也可以講這個,這個沒差吧?因為選舉4、5、6月就開始了,不是7、8月才有的,像台北市柯P早就4月就開始了,所以你說我們○○市的市長冷冷,我們這邊的議員有比較拚這樣就好了,你說這樣就有了啦,你說這樣人家就聽懂了啦,你也不用說覺得誰有危機什麼的,都不用講,因為你也要保到自己說,跟之前講的不要太離譜」】等語可知,當時林堡欽律師係為提供康清良法律意見及諮詢,乃告以傳喚作證之目的,並考量康清良之學歷智識程度,先告知康清良其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內容,並依據康清良先前於偵查中之供述作基礎,解釋並喚起康清良先前於偵查中所述之記憶,再提供將來法庭上可能被詰問之問題供康清良參考,並建議其依據之前所陳照實陳述即可,毋須違反自己記憶而勉強陳述,藉此緩和康清良緊張之情緒,使其不會恐懼至法院作證,此外,林堡欽律師係本其法律專業,告知康清良具結後應照實陳述,否則其將來恐招相關法律上制裁,亦屬善意提醒,並無刻意誘導康清良虛偽捏造事實或與李麗華一同教唆康清良偽證之情事。至於證人康清良於本院審理時雖證述:「(你交這些錢給這些人時,既然不是要買票用的,你在你自己被檢察官起訴的案子,你有無認罪?)後面我們找律師來,他是這麼建議,說這樣比較簡單,事實上我還在看守所裡時,我認為是沒有這個意思,但是後面律師是建議這樣比較單純化,所以是照律師的建議,我們走這條路是趕快結案。)你的意思是說因為律師建議你認罪可以趕快結案,所以你認罪?)對,因為這些老人都是我父執輩的人,像80幾歲請他們來法院,每個人都有家庭,事實上他們這樣跑,我是不ok的。」等語(見選上1號卷四第350頁),惟證人旋復稱:「(當時他跟你做的建議就是你認罪之後可以有緩刑,所以你才決定認罪?)沒有,當時沒有確切的答案,只是我很希望把這事情趕快做個段落。」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351頁),是依證人康清良所證,伊當時認罪之心情係希望事情趕快做個段落,並未推翻其於認罪之前在偵查中所為之供述,是上訴人辯稱:康清良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所為證詞係由林堡欽律師、李麗華教唆所致,不可採信云云,尚非可採。
證人李麗華於本院證述:「(你與林律師平常怎麼
討論案情?)我們這裡要請律師不方便,他們大家都為了我的事情,所以我才聯絡林律師來解釋看要怎麼說,林律師也沒有壞意,他說大家如果不知道,就照在法院怎麼說,就照簿子的寫就好,他沒有說什麼。」「(你跟陳再德說,你就照這樣跟他說,不要再翻口供了,不然那麼久的事情都忘記了,你為何要這樣說?)因為那麼久的事情了都忘記了,我說你不知道就照簿子講就可以了。(如果你是要照簿子講,為何要叫人家不要翻口供?)我叫他不要亂說啊,亂說又要被叫來問,我的意思是這樣而已。」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392-393頁),亦證證人李麗華告知證人陳再德「不要再翻口供」一語,亦屬善意提醒;復參以證人李淑敏於本院更證稱:「(104年時有位律師來○○里,當天去參加的人有劉陳香、康清良、李麗華、李順發、康壹、羅來好及妳這些人,是否有此事?)是的,我有去。(當天為何會去?)因為李麗華有說律師要來跟我
們說一些法律上的問題。(當天律師有無講到跟檢察官有關的事情?)沒有。(當天妳跟律師說『就說我們覺得有點問題,有點責任,所以承認的』,律師說『檢察官的意思是如果沒有改口供的話,就照原本那樣,大家不用驚惶、緊張,他也是請我來跟你們說明一下』,妳問律師『所以是檢察官請你來跟我們說明的』,律師說『檢察官沒有明說,檢察官是那天出來時,他們有看到,就過來跟我說要傳這些人,他知道我會來這邊討論事情,就說我來時跟他們說一下不要緊張,收到傳票是要請你們來作證,把原本的事情說出來就好』,此過程有無印象?)我有印象的是他在傳達叫我們老實說就是沒事。」「妳問律師「律師你說的問題點就是我們不要隨便亂答話,但我們那時檢察官、調查局有做筆錄了,以那時為準就好」,律師說「對,這樣就好了,你說時間比較久的話也忘記了,就依那個為準,他會拿筆錄給你看,你看完後就說對啊,依那時候說的為準,我記得也是這樣而已,那時候問的就最詳細,那時候說的也是最詳細,這樣就好了」,所以律師是叫你們要照之前所做的筆錄去回答,並不是照事實去講,妳有何意見?)我知道的是,不管他怎麼說,但我想的是老實說就是無罪。」等語(見選上1號卷五第286頁),亦陳明當時聽完林堡欽律師之說明後,感覺是要照實說。則上訴人辯稱:林堡欽律師係教唆偽證,益不足採。
③上訴人復辯稱:上開證人康壹、陳再德、王昌禹、郭
順吉、劉陳香、康清良俱未經合法傳喚,其調查筆錄有違反供述任意性情事;且李麗華證述伊為中間選民,康清良之調查筆錄卻記載李麗華支持上訴人云云,有刻意違反康清良供述之錯誤記載;再者,檢察官於偵訊過程,不斷以緩起訴利誘該案被告即上開證人認罪,造成證人等因為不想上法院而不得不接受檢察官緩起訴之利誘,因認上開證人於○○市調處、檢察官偵訊中所為供述,有虛偽不實情事云云。惟查:
按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
之公文書,均應有成為法院參酌之證據資料之資格,是本件在○○市調處、臺南地檢署製作之訊(詢)問筆錄,分別為○○市調處調查官、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於行使由法律交付予之刑事調查權、偵查權所製作出之筆錄,自屬為渠等依法定職務所為之公文書,自難認有何違法之處,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均得成為本院審酌之證據資料,上訴人辯稱:基於當事人對等及武器平等原則,所有證據之調查包括證人之傳喚,均應於法院為之,而非得由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自行在地檢署傳喚調查,再檢送訊問筆錄到院,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該部分顯然於法有違云云,已有誤會。
證人康壹、陳再德、王昌禹、郭順吉、劉陳香、康
清良等人均因臺南地檢署偵查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證人或被告身分傳喚到案,並經發交○○市調處、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親自偵訊等情,有上開證人之調查筆錄或偵訊筆錄中對於○○市調處或偵查庭中對於○○市調處,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告以:因偵查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以證人或被告身分傳喚到案後發交○○市調查處、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偵查是否暸解一節,均稱瞭解。」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91頁康壹部分;選偵35卷二第48頁陳再德部分;選偵35卷一第79頁王昌禹部分;選偵35卷二第72頁郭順吉部分;選偵35卷二第58頁劉陳香部分;選偵35卷一第116頁康清良部分),上訴人稱上開證人均未經合法傳喚,據以主張該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不具任意性云云,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
證人李麗華於本院雖證稱:伊沒有分黨派,伊都是
看他們在○○作事的效率而已,其他伊沒有偏向什麼人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391頁),然李麗華稱己不偏倚任何黨派,屬於中間選民,乃其自己主觀之陳述,而康清良對於李麗華政黨色彩之評價,要屬康清良長期見聞之觀察,不能以康清良關於李麗華政黨之傾向與李麗華陳述不同,遽認關於證人康清良此部分之偵訊筆錄係屬虛偽。況且上訴人質疑關於康清良於○○市調處103年11月28日之調查筆錄中陳稱:「103年約農曆7月底、8月初中秋節之前,某日李麗華與我在她家附近的路上相遇,她向我徵詢有關市議員選舉的事情,現任議員王峻潭及要參選的李全教都有拜託她幫忙,她因是現任里長,不便明確表態,我知道她是國民黨出身的,這次支持李全教,但又不能得罪現任議員,所以建議她不管是誰拜託她,都可以在檯面上幫忙,如陪同候還人掃街等,我告訴她如果她有什麼需要,我都會挺她。」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281頁)。經本院勘驗該次筆錄錄音光碟結果為:「(麗華是什麼時候去找你的?)在路上遇到的。(差不多是農曆的七月底?)七月底或是八月初。(中秋節之前?)對,在那時候。(在路上哪裡遇到的?)在他家附近路上。(他怎麼告訴你?)大略是講,類似有要出來選,他現任的里長要怎麼處理這些工作,因為他說..,潭仔出來競選,說人家如果出來拜託,要怎麼處理,徵詢一下意見。(他自己選里長嗎?)他自己選。(李全教選舉的事?)跟潭仔的事,因為潭仔是現任的,李全教是出來選的。(他有跟你說他要支持李全教,問題是王峻潭?)沒有指明要支持李全教,只是他說現任的跟要出來選,如果人家拜託,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因為他現在是現任的。(兩邊要選誰,他有困擾?)他有困擾,他說兩邊如果拜託,他有困擾,他沒有辦法,在聊這個事情。(大概在什麼時候才跟你提到他一定要支持李全教這邊,應該不是那天,因為那天還在困擾?)不是那天,其實支持李全教的動作不是很明顯,他也不是很明顯要支持李全教,但我知道他是國民黨出身的,嚴格來講在地方這麼久了,我知道是國民黨出身的,嚴格講起來,我政治色彩比較靠民進黨,他也知道,就認知理念上的結合。」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216-217頁),核上開○○市調處調查筆錄雖非如本院勘驗筆錄結果將證人康清良所述一字不漏地記錄下來,惟其關於「其實支持李全教的動作不是很明顯,他也不是很明顯要支持李全教,但我知道他是國民黨出身的」等語陳述,與○○市調處調查筆錄記載:「她因是現任里長,不便明確表態,我知道她是國民黨出身的,這次支持李全教」等語大致相符,且該筆錄並經證人康清良核閱確認無訛始簽名捺印,有該筆錄附卷可參(見選偵35卷一第118頁),足見該筆錄上文字之記載,並未違反證人原本陳述之真意,上訴人主張證人康清良此部分證詞係錯誤記載云云,益不足採。
上訴人另辯稱:刑事實務可能會發生證人為獲得緩
起訴或緩刑之寬典,而有虛偽陳述之情形,由證人李麗華、康清良、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陳再德、郭順吉、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戴其才等人之證詞,可知其等雖於本件刑事案件認罪,然其等係為獲得緩起訴或緩刑之寬典,所以才會認罪,其等於另件刑案中之證詞,自不可採云云,惟觀另件刑案偵查及審理卷可知,證人李麗華、康清良等人係於臺南地院刑事庭審理時才認罪(李麗華部分見選訴14刑卷一第28-30頁,康清良部分見選訴14刑卷一第291頁),惟上開證人於認罪之前即已多次於○○市調處、臺南地檢署偵查中供述如附表六之二、六之三及附表七之一至七之十內容等語綦詳,再經本院勘驗上訴人所指○○市調處、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詢問或偵訊時製作筆錄有缺漏或不符部分之錄音、錄影光碟結果,證人李順發、王昌禹、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等於另件刑案偵查中所述與選偵35卷內所附筆錄大致相符,而證人郭順吉部分,○○市調處調查人員並無勸諭其認罪情事,而關於李麗華、康清良、陳再德、劉陳香等人部分,○○市調處調查人員雖有勸諭證人李麗華、康清良、陳再德、劉陳香等人認罪之情事,惟觀李麗華部分調查人員係告知「檢察官都有說,最單純的選民,他5千拿出來說抱歉我收5千元,檢察官都不會為難他們,你是因為你是收到錢發出去的人,你是三年以上要關,所以你今天要保護你自己,這不是要害他們,你沒說出來,是你要關。」「茶水費這東西到時法官會認定,你有可能要冒那個風險,你今天沒說出來,你要冒那個風險,我說這些都不算,你明天還是後天你就知道我今天跟你說的,因為你一定會聽說今天來的人最後怎麼樣,你就會聽到這個,你就會知道了,你就知道我今天是為你好還是要害你的,你自己去感受,我現在說空嘴白舌,沒有用?」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195頁);證人康清良部分係告知「其實,麗華跟你說的,你把他說出來,對你來說比較輕鬆,事實也比較能釐清,事實只有一個,他記的跟你記的絕對是一樣的,說的不是事實時,兩個人變成說的不一樣,這檢察官對我們來講,你不是主要角色,前面就跟你講過了,你要讓檢察官對你有機會對你做較輕的處分,甚至是不用處分,但你事實要給他,你事實沒有,給他的時候,他變成要回頭去懷疑麗華說的是謊言。」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210頁);證人劉陳香部分告知「檢察官應該可以不用讓你再走法院,但要看檢察官怎麼處分,現在還有一個司法制度就是你來這裡配合,檢察官自己本身有權利可以讓你們緩起訴,緩起訴的意思就是暫時不起訴,差不多幾年後不要再犯罪,就沒有案底且沒有前科,因為沒有起訴沒有到法院那邊,這是最好的了,完全沒有案底。」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258頁),則調查人員顯係告知證人如據實陳述,將可依法律規定獲得緩起訴或緩刑寬典之情事作專業上之建議,而證人陳再德部分調查人員係告知「我跟你說檢察官之前有指示,把事情好好交待清楚,他也不會難這些選民,如果有,說沒有的,因她兩次的筆錄都有講到你的名字,所以檢察官才會傳你來」等語(見選上1卷四第264頁),核係告知陳再德傳訊之原因,並非勸諭證人陳再德認罪,陳再德係於檢察官訊問時才陳稱:「(因為別人給你錢,拜託你支持李全教,你也收下來,構成妨害投票罪,是否承認?)我承認。」等語(見選偵35卷二第51頁),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該等內容有何以限制證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之情形所取得,則本件在○○市調處、臺南地檢署製作之訊(詢)問筆錄,分別為○○市調處調查官、臺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於行使由法律交付予之刑事調查權、偵查權所製作出之筆錄,自屬為渠等依法定職務所為之公文書,自難認有何違法之處。揆之上揭規定及說明,自均得成為本院審酌之證據資料。上訴人辯稱:基於當事人對等及武器平等原則,所有證據之調查包括證人之傳喚,均應於法院為之,而非得由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自行在地檢署傳喚調查,再檢送訊問筆錄到院,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該部分顯然於法有違云云,已有誤會。再參證人李麗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固證陳:「(是否妳希望這個案子不要去關,法院能判妳緩刑?)不要說是我,大家都希望如此,……若你是當事人,也會希望如此」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81頁反面),然其係先證陳:「(因為妳這個案子有被檢察官起訴,妳自己的部分對於法院的判決有何期待?)當然是期待,因為坦白說,大家都會說能夠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因為我自己沒有去遵守法律,所以我也要承擔這個後果」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81頁),綜觀證人李麗華之證詞,李麗華係因自覺已為違法之事,自應坦認犯行並承擔被判刑之後果,只是在此前提下,希望能獲得緩刑之寬典,是以,其顯無為獲緩刑之諭知而偽證之情事,此外,亦查無其他具體證據得以證明上揭證人等有何為獲緩起訴或緩刑寬典,而於本件刑事案件中虛偽陳述之情事,則上訴人上揭辯詞顯係臆測之詞,不足信採。
⒋又上訴人辯稱:上揭李麗華自己或指示康清良發送李順發
等10人所為之買票行賄行為,無法排除係李麗華為自己競選里長之行為,而非為李全教助選之行為云云。然查:李麗華在本次○○里里長部分係同額競選,已如前述,其本即無為己買票的必要,又證人李順發於另件刑案審理時已證陳:該次選舉里長的部分,李麗華沒有請其支持,但伊支持她等語(見選訴14號卷二第156頁),另證人王昌禹於另件刑案審理時亦證謂:李麗華這次出來選里長,伊有支持她,她沒有特別請伊支持,但伊不用她說,就會支持她,伊沒有幫李麗華助選拜票,伊用投票的方式支持她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65頁反面),又證人陳再德於另刑案審理時證述:這次里長選舉伊有支持李麗華,但其沒有幫她助選或拜票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84頁),復以證人郭順吉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謂:李麗華這次出來選里長,沒有特別請其幫忙支持她,但伊有投票支持,因為她為人不錯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197頁),又證人康壹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述:康清良給其錢時沒有說要拜託支持里長的選舉,里長在我們隔壁而已,里長也沒有競爭等語(見選訴14刑卷二第248頁);是依上揭證人之證述,可知李麗華當時並無特別為自己買票行賄之動機或行為。況證人李麗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謂:其交錢給康清良時,有說錢是「總幹事」給的,但未說明係黃澄清等語(見選訴14號卷二第83頁),核與證人康清良於另件刑案審理時證陳:其知道這個錢不是李麗華的,李麗華拿錢給伊時,有提到一個「職稱」等語大致符合(見選訴14卷二第283頁),是以,康清良係因清楚瞭解款項並非源自李麗華,在交付金錢予如附表一編號6至10所示選民時,並未向該等選民請託支持李麗華,據此,就對如附表一編號6至10所示選民行賄部分,自難認係為李麗華競選里長所為。再者,就如附表一編號1、2、4所示之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買票行賄部分,李順發、王昌禹、劉陳香確實因李麗華親自請託支持上訴人或李麗華上開陪同李全教拜票及與鄰里交談間,知悉李麗華支持之對象為上訴人,並否認李麗華有請託里長選舉之事,已如前述,且劉陳香當時亦自承李麗華有告知金錢來源係「總幹事」,並非李麗華自掏腰包而來甚明(見附件第15頁);另就對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陳再德、郭順吉部分,因李麗華交付金錢時間已在里長登記參選結束後,里長候選人李麗華係同額競選乙節,上訴人李麗華更無為己買票之必要。再參以上訴人競選總部行政人員劉宜珮依據黃澄清提供之資料以上訴人競選總部電腦所繕打之○○區之各負責人、投票所、選民名單之檔案資料內容(詳下述;見選偵35卷一第105頁至第112頁反面),可知其中○○里部分,除王昌禹外,受行賄之李順發、劉陳香、陳再德、郭順吉、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戴其才均載明在該上訴人競選總部檔案資料內,益徵本件行賄行為並非單純僅係為李麗華競選里長無疑。據上,上訴人猶執前詞予以爭辯,委不足採。
⒌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黃澄清等3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
權之人行求或交付賄賂,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各對李順發等10人所為上述之買票行賄行為乙節,堪可認定。
㈤關於黃澄清與上訴人之關係為何?上訴人有無基於共同參
與、或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黃澄清為賄選之行為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上揭黃澄清等3人共同為使上訴人在系爭選舉當選,而各對李順發等10人所為之上開買票行賄之行為,經上訴人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節,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縱認黃澄清確有發放金錢行為,亦無以證明上訴人有事先謀議、授意或同意黃澄清發放金錢之情,是以,上訴人對於黃澄清等3人所為並不知情云云,經查: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揭黃澄清等3人共同為使上訴人在系爭
選舉當選,而各對李順發等10人所為之上開買票行賄之行為,經上訴人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語,業引用證人黃澄清於另件刑案在○○市調處供謂:「李全教競選總部係設在○○市○○區○○路000號,係在今年(103年)5月1日租屋成立,但正式掛牌運作是9月28日,競選總部設有執行長1名,由葉枝成擔任,主任委員1名,由○○市農會總幹事吳正仁擔任,另以選區(○○、○○、○○及○○)來劃分;各競選區設有總幹事數名,○○區由廖義川、吳茂周、楊子祥擔任總幹事,○○區僅由我擔任總幹事;○○區由郭日財、江欣穎、吳菊擔任總幹事,○○區由鄭樹蘭、蘇清琴、曾永長及林金慧擔任總幹事,總幹事底下再依各里設置里負責人,由該里負責人負責選舉的動員、造勢、拉票、發放文宣等事務。因為李全教競選總部係設在○○區,該區又由我擔任總幹事,因此我在這次選舉中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操盤此次選舉。……(你所負責之玉井區,里負責人有誰?)……○○里由現任里長李麗華負責;……(○○區各里負責人名單如何決定?何時決定?)我記得是在競選總部剛租屋時,我、葉枝成及李全教3人就開始陸續討論各里負責人名單,大部分都是現任里長、卸任里長或此次參選里長的候選人……(……李全教或其他人有無給你任何資金工作費及其他奧援?)李全教競選總部執行長葉枝成在8月底9月初,開始在競選總部交給我每次約30萬元至50萬元的現金要我將這些錢給○○區各里負責人,作為各里負責人下面小樁腳的工作費我再叫各里負責人向我回報下設小樁腳的人數,各里負責人跟我回報後,由我自行計算所需工作費,我再向葉枝成給我的錢轉交給各里負責人,……(此工作費的發放,之前有無先經過內部討論?由何人決定發放的機制及金額?如何決定小樁腳的金額為5千元、里負責人金額為2萬元或是5萬元)約在今年(103年)8月中旬,李全教先提出這個工作費發放機制,就再徵詢我及葉枝成的意見,之後我、葉枝成及李全教3個人開會討論細節,開會時李全教決定發放小樁腳的金額為5千元,各里負責人的金額則依有無參選、有無同額競選等條件來決定是發放2萬元或是5萬元,決定後就由葉枝成及我來負責執行……」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15頁反面、第16頁、第17頁反面、第22頁反面),核與其於另件刑案偵訊時供陳:(是否擔任本屆議員候選人李全教競選總部幹部)是,我是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
(葉枝成是擔任何職?)執行長。(競選總部總幹事有實際登記嗎?)沒有登記,是我們內部稱呼。(經查,此次議員選舉選區涵蓋○○、○○、○○、○○,這4個都是由你負責嗎?)不是,我負責○○區……○○區有10個里,有10個負責人,……○○里由李麗華負責,……(是否有支付相關費用請各里負責人辦理競選活動?)有。大概103年8月底、9月初,是由李全教提議由各里提出樁腳,由競選總部支付工作費給該樁腳,……這個提議經我和葉枝成等人討論後,認為可行,由葉枝成提供工作費由我交給各里負責人,轉交小樁腳,由小樁腳執行,……每次葉枝成會給我30萬至50萬不等的現金,我會再交給各里負責人,……由各里負責人發5千元給小樁腳……」等語一致(見選偵35卷一第24頁、第25頁),已陳明黃澄清將取得之所謂工作費交予所謂小樁腳每位5千元乙節,係上訴人開會後由上訴人決定之競選行為,復參以證人即劉宜珮於臺南地檢署偵查中證稱:「(你擔任行政人員,主要工作內容為何?)工作內容就是接電話、繕打開會資料、樁腳名冊建構、接服務案件、小零用金請款及發放(我在服務處有保管新臺幣5萬元,若快用完就去向黃澄清申請)等事情,其實行政人員工作很雜,所以我最主要是聽總幹事黃澄清的指示來工作。(競選總部有關帳務問題,除了你,還有何人專責負責會計帳務?)沒有專門會計,只要有單據的小額支出都是由我處理,大額支出我會先確認是否有此支出並驗收實際貨品,之後再向黃澄清陳報,最後再讓李全教知悉。」等語一致(見選偵35卷一第264頁、第113頁反面),可知上訴人競選總部內之各項支出均須向黃澄清申請,若係大額支出,尚且須上訴人同意,據此,黃澄清證稱每位樁腳5千元工作費之競選活動,係上訴人所提出,尚非虛妄。再參以上訴人此次參選活動,雖劃分○○、○○、○○及○○等四競選區,並分別設置總幹事,惟因上訴人之競選總部設在○○,恰為黃澄清擔任總幹事之選區,且既為競選總部,衡情亦為上訴人系爭選舉主要議事、集會、動員之場所,上訴人與黃澄清間之互動應屬頻繁,此由被上訴人王峻潭提出之黃澄清參與活動照片16張(見選21卷四第202-212頁),在上訴人多次服務選民、鄉里民俗、宣傳造勢等活動中,均有黃澄清身著「李全教選舉團隊」之天藍色背心身影,足見上訴人與黃澄清關係之緊密。且黃澄清交付予李麗華之30萬元,依黃澄清所言係作為每位樁腳5千元之「工作費」使用,已如前述,該30萬元數額顯非小額,依證人劉宜珮所述,應需陳報上訴人,則被上訴人主張上開黃澄清交付30萬元予李麗華用以向李順發等10人發放每人5千元之工作費,係上訴人授權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乙節,即非無據。
⒉又上訴人雖辯稱:黃澄清絕非負責為上訴人操盤系爭選
舉之人,負責操盤者係主任委員吳正仁,上訴人豈有可能將選舉操盤之重任交付予黃澄清云云,黃澄清等3人非競選團隊之重要輔選人員,惟查:
⑴黃澄清為上訴人競選總部之○○總幹事乙節,業經
證人黃澄清於原審審理時(見選21號卷四第190頁、選31號卷五第103頁),及本院審理時(見選上1卷四第544頁)證述在卷,並經證人康清良、李麗華、葉枝成、劉宜珮各有如附表八所示之證述內容,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又○○區在系爭選區中係為人口數最多、市區範圍最大、生活機能最好之區域乙節,亦經證人即上訴人競選總部主任委員吳正仁於原審審理時證陳確實在卷(見選21號卷四第156頁、選31號卷四第188頁),可知○○區應係屬系爭選區中最重要之區域,則黃澄清係擔任上訴人競選總部各區中最重要之總幹事職位,其重要性不可言喻,此觀之本件刑事案件扣案之上訴人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流程表(見卷附之臺南地檢署證物袋卷第11頁反面),載明「12:30-13:00/……2.候選人總部出發,由主任委員吳正仁、總幹事黃澄清率領各區負責人(重要幹部、旗隊陪同入場,……)」等情,顯然將黃澄清之地位置於上訴人競選總部各區總幹事之首位,堪認黃澄清係為上訴人競選總部之重要輔選人員無疑。再徵證人即上訴人競選總部行政人員劉宜珮於另件刑案在○○市調處供述:100年或101年上訴人參選○○市立法委員,本為上訴人服務處秘書,後來上訴人參選立法委員落選,便沒有固定工作,之後巧遇上訴人,其知道上訴人要出來選市議員,主動問上訴人是否需要幫忙,上訴人回答說好,之後其也透過上訴人秘書陳勝利及黃澄清來幫其引薦,於103年5月進入上訴人競選總部工作等語(見選偵35刑卷一第102頁),可知劉宜珮最後得以於103年5月進入上訴人服務處工作,係由黃澄清所推薦,且依劉宜珮於另件刑案偵訊時證稱:上訴人競選總部沒有專門會計,只要有單據的小額支出都是由我處理,大額支出伊會先確認是否有此支出並驗收實際貨品,之後再向黃澄清陳報,最後再讓上訴人知悉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113頁、第114頁),可知劉宜珮司職上訴人競選總部之會計業務,上訴人競選總部小額支出都是由劉宜珮處理,大額亦由劉宜珮先行確認後再層層陳報黃澄清與上訴人,顯見黃澄清對於上訴人競選總部之重要人事有重要之影響力,益徵黃澄清於上訴人競選總部之重要性。
⑵另黃澄清於另刑事案件在○○市調處詢問時供陳:玉
井區總幹事底下再依各里設置里負責人,由該里負責人負責選舉的動員、造勢、拉票、發放文宣等事務,因為上訴人競選總部設在○○,該區又由伊擔任總幹事,伊在這次選舉中係擔任上訴人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操盤此次選舉,也要與此區負責人討論動員事宜、進行民意調查;○○各里負責人名單大部分是現任里長、卸任里長或此次參選里長候選人,伊記得是在總部剛租屋時(103年5月),伊、葉枝成和上訴人就開始討論各里負責人名單了,這次選舉伊與他們不定期開會,隨時用電話保持聯繫;上訴人競選總部的競選經費都是「阿娟」和劉宜珮在處理,伊不會管帳戶裡有多少錢,只負責跟廠商詢問活動的價格,向她們報價;競選支出如果可開發票,就請「阿娟」直接付款,經過請款程式,由伊簽名後,伊或劉宜珮會通知「阿娟」直接匯款到指定帳戶,再由劉宜珮紀錄「阿娟」先行墊付的經費;劉宜珮只負責平常零用的小額支出,如買電池、吃飯、電費等。又約在103年8月中旬,上訴人提出這個工作費發放機制,之後伊、葉枝成及上訴人3人開會討論細節,開會時上訴人決定發放給小樁腳的金額為5千元,去找各里負責人,請他們提供「樁腳名單」,各里負責人會將小樁腳姓名、連絡電話給伊,伊看完確認後會把名單拿給劉宜珮等行政人員,請他們建檔在總部服務處電腦裡,其根據名單計算所需工作費;其不用特別記錄發放金額,因為一個小樁腳就是5千元,再加上各里負責人發送2萬或5萬的工作費,伊就可以很清楚知道發放的總金額等語(見選偵35刑卷一第15頁反面至第17頁、第18頁反面、第19頁、第22頁反面、第23頁),及其於另件刑案偵訊時供述:103年8月底、9月初左右,上訴人提議由各里提出樁腳,競選總部支付費用給樁腳,上訴人和伊及葉枝成討論後認為可行,就由葉枝成將工作費交給伊轉交各里負責人發放,每單位(小樁腳)5千元。執行方式是伊會要求各里負責人將小樁腳名單報上來,伊請辦公室小姐繕打報表後,依其名單計算金額,等葉枝成交付伊款項後,伊我再連同繕打名單一起交給各里負責人,請他們依名單發放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24頁反面、第25頁),核其所述上訴人競選總部關於競選經費支出流程,其中劉宜珮僅負責平常零用的小額支出,與證人劉宜珮上開證述情節相符,而關於樁腳名冊之繕打,又與劉宜珮於另件刑案偵訊時結證:「(提示如附表十四所示扣押物列印資料〈即上揭上訴人競選總部檔案資料〉,這些東西做何用途?)這些是農會總幹事黃澄清拿資料叫我製作電腦資料。(你說他拿給你的資料是什麼資料?)就是寫有人名、電話之紙張資料,我依照這些資料做成電腦資料。(這是何時的事情?)印象中從今年9月間開始,黃澄清會陸陸續續拿資料給我建檔。
(黃澄清有無說這些資料做何用途?)沒有。(既然如此,為何如附表十四所示扣案列印資料上面會寫有各里負責人、投票所等記載?)這是黃澄清跟我說的。(書面資料看起來跟選舉有關,黃澄清有無就此特別說明?)他有說這是幾號票箱,負責人何人等等。
(你除了協助處理這些人名資料外,也有處理相關帳
務事宜?)政治獻金有作登記,另外有5萬元零用金讓我作使用及記錄。(你是在何處任職?)在李全教競選總部擔任秘書,事實上兼總務。(競選總部有關帳務問題,除了你,還有何人專責負責會計帳務?)沒有專門會計,只要有單據的小額支出都是由我處理,大額支出我會先確認是否有此支出並驗收實際貨品,之後再向黃澄清陳報,最後再讓李全教知悉。(編這些名冊交給黃澄清後,黃澄清是否會要求針對名冊上面具體工作內容或執行成果作確認?)他完全沒跟我講這些東西,我只是單純設計表格做好資料交給他。」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113頁、第114頁)相合,並有自劉宜珮持有之隨身碟內下載檔案列印出之○○區各里負責人、投票所、選民名單之檔案資料內容(見選偵35卷一第105頁至第112頁反面)。足見黃澄清確有交代劉宜珮繕打名冊,再佐以證人黃澄清於原審審理時證陳:當時其有一位同學在成功大學當老師,專長是做民調,在與執行長討論後,就請該同學做民調;且總幹事之工作平時需要安排拜訪、座談、聽底下的人說大概拜訪的情形,伊也會去跑,較後期上訴人要去抽籤,抽籤完說要車隊遊行,伊也都要陪等語(見選21卷四第189頁、第195頁;選31卷五第102頁、第108頁),與上開流程表記載流程相符,復有上開流程表附卷可參。綜上,黃澄清在上訴人競選活動中,係負責與各里負責人之選舉的動員、造勢、拉票、發放文宣等事務之聯繫及執行工作,並陪同上訴人抽籤、拜票,另負責僱人製作選情民調,並負責要求各里負責人提供樁腳名單(含姓名、聯絡電話)確認後,再將名單交給上訴人競選總部劉宜珮建檔在總部服務處電腦裡,復根據名單計算所需工作費後,將名單、款項一併交給各里負責人按名單將款項一併發放等競選活動中重要之工作。
⑶又黃澄清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時亦陳謂:當時伊受調
查時,因聽聞對手在坊間耳語,說有司法案件,說伊等會敗選,或者有當選無效,所以希望趕快回家將謠言攻破安定選民的心,如果其再不回去可能會翻盤等語(見選偵35卷二第42頁),復於原審審理時亦證陳:當時心想若不趕快回去站台,一定會被講的很難聽,萬一選情有變化其也負擔不起等語(見選21卷四第193頁;選31卷五第106頁),據此,可知當時黃澄清係擔憂其倘不盡速返回上訴人競選總部以安定支持者人心並處理後續反應,上訴人恐有敗選之可能,則衡情,黃澄清自應係屬上訴人競選總部重要之輔選幹部,才會有自認如不返回競選總部穩定大局,會致上訴人遭受敗選之危險;又上訴人曾於103年11月25日21時許因選民陳情事件,當場經由黃澄清自稱上訴人競選總部的總幹事打電話聯繫上某楊姓律師後,隨即將電話交由上訴人與楊姓律師交談等情,為黃澄清所不爭執(見選21卷四第197頁;選31卷五第110頁),並經原審當場勘驗經臺南地院103年度聲監字第715號通訊監察監聽書核准監聽之通訊錄音為:「黃澄清:楊律師你好我是李全教競選總部的總幹事,我姓黃,草頭黃,對對對,黃總幹事,現在委員要跟你說一下……(電話換上訴人接聽)。楊律師:好。上訴人:楊律師,現在有一個狀況啦,我的選民跟我陳情,說分局偵查隊把一個選民,有智障的,抓去分局啦……。
」等語(見選31卷四第113頁),衡之黃澄清於晚間時刻,猶與上訴人共處並以上訴人競選總部的總幹事之身分對外替上訴人聯繫其交辦工作乙節,益徵黃澄清在上訴人競選團隊裡確屬重要人員。
⑷另按「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
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分別為通保法第13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18條之1所規定。上訴人雖辯稱:根據通保法第13、18條之1規定,監察的內容若與通訊監察的目的無關,是不得作成譯文,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在本件刑事案件中,就上揭監聽譯文沒有要拿出來用,係因被上訴人認為這與賄選無關,現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在本件訴訟提出該監聽譯文,顯已經違反通保法第13條、第18條之1及上揭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均不得作為證據云云。惟查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所提之103年11月25日之監聽內容(譯文),係由臺南地檢署以103年度聲監字1069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就黃澄清涉犯本件刑事案件向台南地院對黃澄清聲請通訊監察書後,經台南地院以103年度聲監字第715號核發通訊監察書後監聽取得等節,業經原審調閱該院103年度聲監字第715號相關卷宗無誤,是上揭監聽內容(譯文)顯係臺南地檢署基於偵查黃澄清是否涉有為系爭選舉而涉犯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規定之刑責所製作,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將之提出用於關於上訴人有無因黃澄清行賄行為而該當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當選無效事由之當選無效訴訟,自無上揭通保法第18條之1所規定用於與監察目的無關之情形,自難依據該等規定認不得將上揭監聽內容(譯文)作為本件訴訟之證據資料。上訴人此部分抗辯,委不足採。
⑸再者,上訴人係於103年4月11日將戶籍遷入○○市○
○區○○路00號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選21號卷五第40頁;選31號卷五第158頁),並有○○市玉井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2月17日南市○○戶字第1040152072號函附上訴人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回復原審明確在卷(見選21卷五第10頁、第11頁、選31卷五第130頁、第131頁),而當時該戶籍所在之房屋係為黃澄清及其兄長所共有乙節,已經證人黃澄清於原審審理時證陳在卷(見選21卷四第194頁;選31卷五第107頁),衡之常情,黃澄清應係上訴人競選團隊之重要人物,否則上訴人豈會將戶籍設於黃澄清當時所共有之房屋內?至於上訴人雖辯稱:設立戶籍係委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李基鴻代為辦理,並不知設籍處所係黃澄清所有,惟查:證人黃澄清雖另證陳:伊於上訴人將戶籍遷入該處後始知悉上訴人將戶籍遷於此處云云,然其係先證稱:伊係於葉俊甫於承租上訴人服務處房屋時知道上訴人要參選議員云云,後又另證稱:其於103年7、8月始知悉上訴人要參選議員云云(見選21卷四第193頁反面;選31卷五第106頁反面),參以上揭房屋係於103年5月承租乙情,業經證人黃澄清在本件刑事案件於○○市調處陳述明確在卷(見選偵35卷一第15頁反面),據此可知,證人黃澄清於上揭原審審理時之上揭證詞顯然不一致,且證人李基鴻於原審審理時固證述:係伊幫上訴人蒐集要遷設戶籍的資料,惟亦證稱該資料即房屋稅單,而伊取得房屋稅單後即交給上訴人等語,並確認所謂「房屋稅單」即臺南市○○戶政事務所104年12月17日南市○○戶字第1040152072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繳款書(見選21卷五第18-25頁),其上納稅義務人欄即載名「黃澄清等2人」,上訴人遷入日期為「103年4月11日」,距其服務處成立時間即103年5月1日甚近,則該房屋既為黃澄清所有,而黃澄清嗣又擔任上訴人競選總部○○區之總幹事,上訴人與黃澄清對於上訴人入籍其所有房屋處所一節,諉稱事前不知,實不合常理。另考量黃澄清本身亦為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恐有避重就輕之嫌,是其於原審審理時之上揭證詞,尚難採認;再關於上訴人將戶籍遷至○○市○○區○○路00號(即上揭火鍋店)後,李基鴻、火鍋店老闆葉高彰均曾將上訴人的信件交給黃澄清,請黃澄清將信件轉交給上訴人乙節,業經證人黃澄清於原審審理時證陳明確(見選21卷四第194頁、第200頁反面;選31卷五第107頁、第113頁反面),則衡之常情,黃澄清於代收上訴人信件時,亦應知悉上訴人設籍房屋之事。綜此,上訴人辯稱不知設籍處所係黃澄清與其兄長共有之房屋云云,要不足採。
⑹另查上揭由上訴人競選總部行政人員所繕打之檔案資
料,該資料載明各里負責人、投票所、選民名單,業如前述,其中○○里負責人明載為李麗華、聯絡人則載明為康清良(見選偵35卷一第112頁),再參以李麗華、康清良係受黃澄清指示實際行賄選民之人員,足見李麗華、康清良亦應屬上訴人競選團隊之重要輔選人員。
⑺綜上,考量黃澄清在上訴人競選總部係擔任重要職位
並負責核心競選事項、李麗華及康清良亦為上訴人競選團隊重要人員,另酌以現今社會之選舉模式,絕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通常係動員親朋好友組成競選團隊,規劃全局進行廣泛之選舉策略並各有職司之情形,應屬平常,則競選團隊之幹部、樁腳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目標下,在候選人授權、監督下從事選舉各相關事務,而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亦即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候選人對於選舉之全面策略有決定權,輔選人員或樁腳在依候選人指示執行輔選、拉票之事務,應無動機及必要在未經候選人同意及決定下,自為違反選罷法之犯行,若遭警查獲,不僅使自身涉及刑責,且可能因而拖累候選人之政治前途,而遭候選人怪罪,業如前述,則關於黃澄清指示李麗華、康清良對李順發等10人為選舉行賄之情事,自應係經上訴人授權或同意或不違背上訴人本意,否則黃澄清豈有決定指示李麗華、康清良進行賄選之必要,又豈有以金錢進行賄選之可能,況慮及上揭由上訴人競選總部行政人員所繕打之檔案資料,既係保存於上訴人競選總部內,已如前述,則益徵更難謂上訴人完全不知上揭黃澄清指示李麗華對李順發等10人所為投票行賄之事,是被上訴人主張:上揭行賄犯行,確係經上訴人授權或同意或不違背上訴人本意,應堪信實。
⒊至上訴人辯稱:競選總部係於103年9月28日成立,而發
放款項期間係103年8月底、9月初,當時上訴人之競選團隊尚未成立,嗣因○○是一個農業地區,農會即為重要機關,是雖上訴人與黃澄清不常往來,但黃澄清係農會總幹事,希望能藉由其的名氣,故請其擔任○○總幹事,故發放款項之時,黃澄清猶未擔任上訴人競選團隊內之任何職務,且其自103年4月間至10月初期間共有45天時間不在國內,又為推銷○○芒果農產品,工作、行程更是繁多,根本無暇參與上訴人之選舉事務,黃澄清豈有為上訴人賄選之可能云云,然查:
⑴黃澄清在另件刑案偵查中於○○市調處陳述:20年前
上訴人時任青年工作會會長,那時其擔任○○市黨部○○主任委員,伊與上訴人開始認識迄今,之後上訴人曾擔任3屆立委,伊則開始擔任○○農會總幹事,伊若遇見民眾向其陳情有關中央的事情,就會向上訴人反應請求幫忙,係多年好朋友,伊支持上訴人,並有幫忙助選等語(見選偵35卷一第15頁反面),核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你與李全教認識或接觸大概多久了?)大概就是他當立委的時候,因為他在中央,○○地區都是山坡地,需要很多水土保持的經費,當時的鄉公所財政預算也沒那麼多,因為水土保持局也是在農會系統裡面農委會其中的一個單位,有時候農民有需求跑來辦公室找我,我有機會的時候就會跟他反應。(你都是用何方式跟李全教反應?)基本上就是有碰到或是打個電話,他會跟我說是不是請鄉公所的人去看一下,然後把公文報到水土保持局或怎麼樣,副本再給他,基本流程大概是如此。(你所說的這個接觸大概是從何時開始?)大概是他當立委的後面這兩、三屆,第一屆那時候還好,因為很多立法委員可以找。」等語大致相符(見選21卷四第185頁;選31卷五第98頁),再酌以上訴人亦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因過去伊係立法委員,黃澄清在有服務案件時會來找伊乙節(見選21卷五第41頁反面;選31卷五第159頁反面),可見上訴人與黃澄清已認識往來多年,黃澄清亦為上訴人之支持者;又證人黃澄清於本件刑事案件在○○市調查處另證陳:伊係在競選總部剛租屋時(即103年5月),與葉枝成、上訴人就開始討論各里負責人名單等語(見選偵35偵卷一第15頁反面),又衡之上訴人競選總部行政人員劉宜珮係黃澄清於103年5月推薦進入上訴人服務處工作乙節,已如前述,可知黃澄清在正式擔任上訴人競選總部○○區總幹事之前,即與上訴人多有接觸互動;再者,上訴人亦自承:「議員的選舉本來不在我的生涯規劃裡面,會到○○選議員完全是地方上葉枝成、李基鴻、甫仔他們一批人,他們說○○從來就是藍大於綠,上一次他們自家人跟王峻潭競選,王峻潭選了九千多票、葉枝成選了八千多票,江仲祥也選了六千多票,藍的加起來比綠的至少多了五、六千票,但是地方派系已經結怨,如果再選一次,他們對方還是要各派人選,在這種情況之下,他們才說如果整合不成,要我去選,否則沒有理由我幹了這麼久的立委,我去選議員,那時也是因為要市長選舉,希望我出面輔選,我才會到地方去拜訪,先前的拜訪幾乎都是拜訪黨,拜託大家支持國民黨,……」等語(見選21卷五第45頁;選31卷五第163頁),再參酌上訴人於103年5月即已在○○成立服務處(即上訴人競選總部前身)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選21卷五第42頁、原審選31卷五第160頁),復經證人即上訴人競選總部服務人員葉李來春於原審審理時證陳確實(見選21卷四第160頁反面、第161頁、第164頁反面;選31號卷四第192頁反面、第193頁、第197頁反面),據上可知,上訴人在國民黨正式推派議員候選人之前,即已處於隨時出面代表國民黨在系爭選區競選議員之決定,而黃澄清係於103年5、6月即已知悉上訴人決定參選臺南市議員乙節,亦經證人黃澄清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選21卷四第193頁反面;選31卷五第106頁反面),又上訴人亦自承其係103年8月決定參選市議員乙節(見選21卷五第43頁反面;選31卷五第161頁反面),足徵上訴人應於103年7、8月前即已有決定參與系爭選舉之動向;再考量競選公職人員性質上係一連串之活動,參選人往往必須於正式登記參選前即長期經營地方,並與地方人士、選民有一定之互動,以獲得地方選民之支持,易言之,為獲得選民之支持,必須在登記參選前即事先進行競選活動;綜此,黃澄清既於103年5、6月即已知悉上訴人決定參選○○市議員,且其又為上訴人支持者,則縱認黃澄清於103年9月28日後始正式受聘為上訴人競選總部○○區總幹事,其於正式受聘前即實施上揭賄選行為,與常情並無不合。據此,上訴人上揭辯稱:上訴人競選總部係於103年9月28日成立,而發放款項期間係103年8月底、9月初,當時上訴人之競選團隊尚未成立,黃澄清斯時猶未擔任上訴人競選團隊內之任何職務,黃澄清豈有為上訴人賄選之可能云云,要不足採。
⑵另上訴人雖辯稱:黃澄清自103年4月間至10月初期間
共有45天時間不在國內,又為推銷○○區芒果農產品,工作、行程更是繁多,根本無暇參與上訴人之選舉事務,黃澄清豈有為上訴人賄選之可能云云,然查,黃澄清係103年8月中旬將賄款交予李麗華,已如前述,核與黃澄清於103年8月7日至103年8月26日確係在臺灣境內乙節相符,有黃澄清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1份在卷可考(見選31卷五第124頁),則縱認黃澄清自103年4月間至10月初期間共有45天時間不在國內,又為推銷○○芒果農產品而業務繁忙乙節係屬真實,其正可以指示李麗華、康清良代為上揭投票行賄行為之方式,以實施本件賄選行為,並無需親自實施賄選行為,是上訴人所執前詞予以爭辯,並不足採。
⑶上訴人又抗辯:訴外人黃澄清於103年1月1日至104年
12月31日期間,擔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臺南市○○黨部主任委員;而依據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第4項規定,該黨之區級黨部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係由區黨部委員會互選或由上級黨部遴派產生之,且依上開規程第4條第1項第6款及中國國民黨黨章第28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區級黨部委員會之任務之一即係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國民黨所提名之候選人競選,同時兼任國民黨籍市長候選人黃秀霜競選總部之○○服務處主任委員,並不受任何一位候選人之指揮監督等語,並提出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派任書、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黨章及聘書為證(見選上1卷二第385-409頁),惟此僅足證明黃澄清於系爭選舉期間身兼多職,尚不足以推翻其擔任上訴人競選團隊總幹事之重要幹部之事實。
⒋又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
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參照)。質言之,刑事訴訟對犯罪行為之認定,所採之證據法則,與民事法院有所不同;又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民事法院仍得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從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件賄選是否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須就其輔選人員之賄選情事經綜合一切情狀、證據,依調查證據及斟酌全辯論意旨之結果認定,倘上訴人涉有賄選,則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不受檢察官之未予追訴之拘束。則關於上訴人是否有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雖曾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1月5日以103年度選偵字第45號、103年度選偵字第88號、104年度選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見原審選31號卷三第93頁至第97頁),該不起訴處分之認定並不拘束本院之判斷,況上揭不起訴處分業經再議發回而尚未偵查終結確定乙節,已據被上訴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陳報明確在卷(見選31卷六第264頁、選上1卷六第18頁),復有台灣高等法院上訴人前科記錄表1份附卷可憑(置於選21卷五、選31卷六後之證物帶內),益見本院更無受該不起訴處分書拘束之餘地,是上訴人辯稱:另依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欄所載內容,明確認定上訴人對於黃澄清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之行為並不知情,更非共犯云云,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證明。
七、綜上,本件依前述事證,應認黃澄清等3人所為上揭投票行賄行為,事前已經上訴人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上訴人意願之情事,是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為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合於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無效要件等情,即屬有據。從而,被上訴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上訴人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市議會第2屆議員選舉之第8選區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洵屬有理,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双財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有投票權人│行求或交付│行求或交付│ 賄賂金額 ││ │ │ │賄賂之時間│賄賂之地點│(新臺幣)│├──┼───┼─────┼─────┼─────┼─────┤│1 │黃澄清│李順發 │103年8、9 │李麗華位於│5,000元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市○○│ ││ │ │ │ │區○○里○│ ││ │ │ │ │○00號住處│ ││ │ │ │ │ │ │├──┼───┼─────┼─────┼─────┼─────┤│2 │黃澄清│王昌禹 │103年8月至│李麗華上開│6,000元 ││ │李麗華│ │11月間 │住處廚房 │ │├──┼───┼─────┼─────┼─────┼─────┤│3 │黃澄清│陳再德 │103年11月 │陳再德位於│5,000元 ││ │李麗華│ │初某日 │○○市○○│ ││ │ │ │ │區○○里○│ ││ │ │ │ │○00號住處│ │├──┼───┼─────┼─────┼─────┼─────┤│4 │黃澄清│劉陳香 │103年7、8 │劉陳香位於│5,000元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市○○│ ││ │ │ │ │區○○里○│ ││ │ │ │ │○0號住處 │ │├──┼───┼─────┼─────┼─────┼─────┤│5 │黃澄清│郭順吉 │103年9月至│○○○○○│5,000元 ││ │李麗華│ │同年10月底│研習室旁廁│(郭順吉嗣││ │ │ │間某日 │所邊 │以匯款方式││ │ │ │ │ │退回李全教││ │ │ │ │ │之政治獻金││ │ │ │ │ │專戶) │├──┼───┼─────┼─────┼─────┼─────┤│6 │黃澄清│戴其才 │103年中秋 │戴其才位於│5,000元 ││ │李麗華│ │節前某日(│○○市○○│ ││ │康清良│ │即103年8、│區○○里○│ ││ │ │ │9月間某日 │○000之0號│ ││ │ │ │) │住處 │ │├──┼───┼─────┼─────┼─────┼─────┤│7 │黃澄清│溫財旺 │103年8、9 │溫財旺位於│5,000元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市○○│ ││ │康清良│ │ │區○○里○│ ││ │ │ │ │○000之0號│ ││ │ │ │ │住處 │ │├──┼───┼─────┼─────┼─────┼─────┤│8 │黃澄清│羅來好 │103年8、9 │羅來好位於│5,000元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市○○│ ││ │康清良│ │ │區○○里○│ ││ │ │ │ │○00號住處│ ││ │ │ │ │倉庫 │ │├──┼───┼─────┼─────┼─────┼─────┤│9 │黃澄清│康壹 │103年8、9 │康壹之芒果│5,000元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園(設於臺│ ││ │康清良│ │ │南市○○ │ ││ │ │ │ │○○里○○│ ││ │ │ │ │○段) │ │├──┼───┼─────┼─────┼─────┼─────┤│10 │黃澄清│謝萬福 │103年8、9 │謝萬福位於│5,000元 ││ │李麗華│ │月間某日 │○○市○○│(謝萬福當││ │康清良│ │ │區○○里○│場拒絕而未││ │ │ │ │○0號住處 │收受) ││ │ │ │ │後方倉庫 │ │└──┴───┴─────┴─────┴─────┴─────┘附表二:
┌────────────────┬─────────────────┐│被告所稱林堡欽律師(下同)於104 │羅來好、康壹、劉陳香、陳再德、王昌││年4月24日指示羅來好、康壹、劉陳 │禹於104年5月12日所為之證述 ││香、陳再德、王昌禹等證人,到庭應│ ││作何證述之情形 │ │├────────────────┼─────────────────┤│林堡欽:……當然最後他會問這個問│羅來好:(問:那次作筆錄,你是否有││ 題,那個問題是到底你是真│ 認罪?)到最後,我想說有跟││ 的認為買票賣票的原因承認│ 人家拿錢就是有犯法,才會認││ 的,還是怕檢察官起訴你才│ 罪。 ││ 承認的?你說我們認為有違├─────────────────┤│ 法就承認啊,這樣就好了。│康壹:(問:當時你為何要認罪?)法││ 不要又把事情倒到檢察官那│ 律上我也不是很了解,我們說要││ 邊去,說檢察官說我們不承│ 認罪,有拿這些錢就是不對,我││ 認也不行,變成你承認不是│ 想說有拿這些錢可能就是不對,││ 自由意願。 │ 所以才會認罪。 ││林堡欽:就說認為這筆錢有收的不明├─────────────────┤│ 不白,也對自己交代不過去│劉陳香:(問:妳是否知道認罪的意思││ ,也認為他可能就是這個意│ ?)認罪就是收人家的錢不對││ 思,這樣就好了,我認為是│ 。(問:妳是因為妳有向李麗││ 這樣我就承認。他一定問那│ 華收錢,妳覺得不對,所以妳││ 個問題、最後一定會問那個│ 認罪?)是。 ││ 問題,問說到底是檢察官給├─────────────────┤│ 你壓力、他不會說給你恐嚇│陳再德:(問:…你是認為你的行為或││ 啦!要給你起訴你才要承認│ 是你構成什麼犯罪,你才認罪││ ,還是說給你緩起訴。 │ 嗎?)我覺得拿這筆錢不正當││林堡欽:對,你就簡單講,我們是因│ ,所以我才認罪。(問:哪裡││ 為說認為收這個真的有問題│ 不正當?)裡面有牽涉到有說││ 、有違法,所以我們也承認│ 要支持給誰。 ││ ,不是因為檢察官恐嚇我們├─────────────────┤│ 或給我們壓力,沒有壓力,│王昌禹:(問:…你有承認這樣你的確││ 好,大概這樣子。 │ 是有收受賄賂,然後願意做緩││林堡欽:你就說…第一點他也有跟你│ 起訴處分,來地檢署上課,接││ 說要支持誰,這筆錢你認為│ 受法治教育,因為知道這樣收││ 正當性不足,所以檢察官跟│ 受賄賂是違法的?)是。(問││ 你解釋過法律關係後,你就│ :…在你的認知裡面,這樣的││ 認罪,這樣說好了。…你就│ 情形是否算是收受賄賂?)是││ 說因為你確實有收錢,確實│ 。(問:你是因為這樣的情形││ 這錢有收嘛,他來也有表達│ 才承認,因為你認罪,才同意││ 這是選舉的錢,我還收下,│ 參加檢察官給你的緩起訴和法││ 所以我認為我有問題,我有│ 治教育課程?)是。 ││ 責任,所以我才跟檢察官承│ ││ 認。這樣就好了,你簡單說│ ││ 就好。 │ ││林堡欽:對啊,5,000對你本質、你 │ ││ 本來就有一個意願要投給誰│ ││ 了,是沒有影響,但你知道│ ││ 這5,000元的用意就是這個 │ ││ ,這樣就好了,簡單說就好│ ││ 了,所以你才會說我有責任│ ││ ,所以我才會去承認罪> │ │└────────────────┴─────────────────┘附表三:
┌────────────────┬────────────────┐│被告所稱林堡欽於104年4月24日指示│陳再德於104年5月12日所為之證述 ││陳再德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 │├────────────────┼────────────────┤│林堡欽:…還問說別人給你錢,拜託│陳再德:(問:…你是認為你的行為││ 你支持李全教,你也收下了│ 或是你構成什麼犯罪,你才││ ,構成妨礙投票你承不承認│ 認罪嗎?)我覺得拿這筆錢││ ?他說承認。所以重點就是│ 不正當,所以我才認罪。(││ 這個,就是這句而已,你先│ 問:哪裡不正當?)裡面有││ 生自己講的,他說拿給我時│ 牽涉到有說要支持給誰。 ││ 有跟我說支持李全教,這就│ ││ 是重點,這句怎麼可能忘記│ ││李麗華:你就照這樣跟他說,不要再│ ││ 反口供了,不然那麼久的事│ ││ 情都忘記了 │ ││林堡欽:這是重點,……第二點知道│ ││ 她是支持李全教,而且拿錢│ ││ 給他時也是叫他支持他,這│ ││ 樣就好了。其他細節就照原│ ││ 本之前講的一樣就好 │ ││林堡欽:你就說…第一點他也有跟你│ ││ 說要支持誰,這筆錢你認為│ ││ 正當性不足,所以檢察官跟│ ││ 你解釋過法律關係後,你就│ ││ 認罪,這樣說好了。…你就│ ││ 說因為你確實有收錢,確實│ ││ 這錢有收嘛,他來也有表達│ ││ 這是選舉的錢,我還收下,│ ││ 所以我認為我有問題,我有│ ││ 責任,所以我才跟檢察官承│ ││ 認。這樣就好了,你簡單說│ ││ 就好。 │ │└────────────────┴────────────────┘附表四:
┌────────────────┬────────────────┐│被告所稱林堡欽、李麗華於104年4月│劉陳香於104年5月12日所為之證述 ││24日指示劉陳香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 ││形 │ │├────────────────┼────────────────┤│李麗華:你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劉陳香:(問:…既然如此,為何妳││ 就好啦,你現在就推給我,│ 在檢察官那裏會說妳收了這││ 就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 5000元有答應李麗華要投票││ 就好了啦,因為我有國民黨│ 支持李全教?因為妳說沒有││ 黨證啊。 │ 講到選舉的事情,是妳看到││林堡欽:這也是可以這樣說,也可以│ 李麗華陪李全教來拜票,妳││ 說聊天的時候聽到他在講這│ 才把這些事情聯想在一塊?││ 樣就好了。 │ )對。(問:檢察官換個方││劉進山:像我太太那個也可以跟他說│ 式問好了,在妳的感覺裡面││ 誤認啊…… │ ,李麗華在議員的候選人部││林堡欽:誤認的話反而讓檢察官撤銷│ 分她是支持誰?)好像是李││ 你的緩起訴,然後重新起訴│ 全教。 ││ 。 │ ││ …………………… │ ││林堡欽:沒啦,你就照原本說的你說│ ││ 承認你有拿5,000啊,你也 │ ││ 有聽說這筆錢就是拿來用在│ ││ 選舉上的啊……他就問你為│ ││ 什麼要承認嘛,他會問你兩│ ││ 個,像我們剛剛討論的,有│ ││ 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為什麼│ ││ 一定就是李全教?剛剛她跟│ ││ 你說了嘛,說她可能比較偏│ ││ 國民黨。…… │ │└────────────────┴────────────────┘附表五:
┌────────────────┬────────────────┐│被告所稱林堡欽於104年4月24日指示│康清良於104年5月12日所為之證述 ││康清良到庭應作何證述之情形 │ │├────────────────┼────────────────┤│林堡欽:這樣就好了,因為你這樣才│康清良:(問:就今天一些證人有證││ 會符合自白的條件,因為我│ 述說你給他們錢的時候有講││ 有承認,我針對這些犯罪的│ 到選舉的問題,是他們講錯││ 行為是有承認的,不過你說│ ,還是怎麼樣?)這個我不││ 我的意思應該也沒有表達到│ 清楚,或是聊天有聊到也不││ 說跟他講這是買票的錢,我│ 一定。(問:有可能聊天有││ 絕對不可能這麼講,但是我│ 可能聊到就對了?說不一定││ 的話是不是他自己覺得有買│ 就對了?)對。 ││ 票的意思,這個隱隱諱諱、│ ││ 灰色地帶,你就說,我沒有│ ││ 直接說這是買票,但是我大│ ││ 概有跟他講說地方上選舉的│ ││ 事情這樣就好,聊天、閒聊│ ││ 總可以吧?你拿5000塊又跟│ ││ 他說到選舉的事情,難免就│ ││ 是要讓人家想到那裡去啊,│ ││ 阿那是人家想的,因為你不│ ││ 可能去做這個工作啊。……│ ││ 你就是講說我拿錢給他,確│ ││ 實跟他說是茶水費或工作費│ ││ ,但是我也沒實際交代茶水│ ││ 費的工作項目,像他說什麼│ ││ 請義工的工作,你都沒有講│ ││ ,但是你有跟他閒聊說選舉│ ││ 的事情,這樣就好了。……│ ││ 所以你就說因為我沒有跟他│ ││ 講說、因為你確實也沒說要│ ││ 支持誰,但是你確實有承認│ ││ 說交錢給他,確實有跟他們│ ││ 交代說這是茶水費跟工作費│ ││ ,但是確實也沒有跟他們說│ ││ 茶水費、工作費的具體項目│ ││ 是什麼都沒說到,跟他們說│ ││ 話的時間也很短,有說到最│ ││ 近要選舉了大家很忙,這樣│ ││ 就好了,你就這樣講就好,│ ││ 這樣我跟你說,隱隱諱諱他│ ││ 就聽得懂了。你聽懂我意思│ ││ 嗎?有的用膝蓋想就知道你│ ││ 在說什麼了。…… │ ││林堡欽:……第三點是我沒有跟他說│ ││ 定支持誰,我也沒說到買票│ ││ 這兩個字,但是我在過程中│ ││ 我多少有聊到選舉的事情,│ ││ 我的選舉不是說特定支持誰│ ││ ,只是說最近也在忙選舉這│ ││ 樣就好了,很多競選總部都│ ││ 在陸續造勢,我也有在聊天│ ││ 時聊到,這樣就好了,聊天│ ││ 可以吧,聊天總可以吧?…│ ││ …第五個就是有閒聊到選舉│ ││ 但是沒有說支持特定人… │ ││林堡欽:……現在他麻煩的是他都沒│ ││ 有說到,所以他要有一些空│ ││ 間,說是聊天聊地聊南聊北│ ││ 時有說到一些選舉…… │ │└────────────────┴────────────────┘
附表六之一:黃澄清┌───┬───┬────────────────────────────────────┐│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臺南地│1. │問:李全教競還總部設於何處?何時成立?競選總部架構為何?幫忙人員有哪些人││檢署 │第15反│ ? ││103年 │面至16│答:李全教競選總部係設在○○市○○區○○路00號,係在今年5月1日租屋成立,││11月27│頁 │ 但正式掛牌運作是9月28日,競選總部設有執行長1名,由葉枝成擔任,主任委││日調查│ │ 員1名,由○○市農會總幹事吳正仁擔任,另以選區(○○、○○、○○及南 ││筆錄(│ │ 化)來劃分:各競選區設有總幹事數名,○○區由廖義川、吳茂周、楊子祥擔││103 選│ │ 任總幹事,○○區僅由我擔任總幹亭;○○區由郭日財、江欣穎、吳菊擔任總││偵35 │ │ 幹事,○○區由鄭樹蘭、蘇清琴、曾永長及林金慧擔任總幹事,總幹事底下再││號卷一│ │ 依各里設置里負責人,由該里負責人負責選舉的動員、造勢、拉票、發放文宣││) │ │ 等事務。因為李全教競選總部係設在○○區,該區又由我擔任總幹事,因此我││ │ │ 在這次選舉中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操盤此次選舉。 ││ │ │問:你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工作內容為何? ││ │ │答:我主要負責召集其他地區總幹事開會,將幹部們提供之行程部分彙整後,再安││ │ │ 排李全教競選活動行程,此外就○○區的部分,我也要與此區的里負責人討論││ │ │ 動員事宜、進行民意調查,就目前民調落後的部分來加強輔選,增加李全教的││ │ │ 得票率。 ││ │ │問:你所負責之○○區,里負責人有誰? ││ │ │答:○○區有10個里,因此有10名里負責人,○○里由現任里長(但此次里長選舉││ │ │ 未參選)楊嘉男負責:玉田里由現任里長及○○農會藍事郭茂林負責;中正 ││ │ │ 里由○○農會鄭金川及前中正村長王秀渙負責;○○里由現任里長劉木圍負 ││ │ │ 責:○○里由現任里長李麗華負責;○○里由前鄉民代表吳月香負責:○○里││ │ │ 由前任村長陳耀哲負責:○○里由現任里長邱文化負責;○○里由此次里長候││ │ │ 選人陳金敏負責:○○里由現任里長陳海永負責。 ││ │ │問:○○區各里負責人名單如何決定?何時決定? ││ │ │答:我記得是在總部剛租屋時,我、葉枝成及李全教3人就開始陸續討論各里負責 ││ │ │ 人名單,大部分都是現任里長、卸任里長或此次參選里長的候選人。 ││ ├───┼────────────────────────────────────┤│ │2. │問:你及各區總幹事替李全教助選,是否為有給職?協助他競選,所需競選經費從││ │第17頁│ 何而來? ││ │ │答:我們都是無給職,都是義務幫忙,所有的競選經費都是由李全教支出。 ││ │ │問:李全教競選總部由何人管理競選之支出經費?如何請款? ││ │ │答:李全教在○○農會有開設一個政治獻金專戶,該帳戶由總部的李全教外甥女 ││ │ │ 「阿娟」(全名不清楚)管理,競選支出經費若是可開立發票的,就請「阿娟││ │ │ 」直接付款,經過請款程序,由我簽名後,我或劉宜珮就會通知「阿娟」直 ││ │ │ 接匯款至指定的帳戶,再由劉宜珮記錄「阿娟」先行墊付的經費。劉宜珮只 ││ │ │ 負責平常的零用小額支出,像是買電池、吃飯、電費等花費。 ││ │ │問:為何大額經費係由「阿娟」先行支付? ││ │ │答:這我不清楚。 ││ │ │問:遇到競選經費短缺時,你如何通知李全教? ││ │ │答:我會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李全教的秘書陳勝利,陳勝利每次都會拿現金給││ │ │ 我,前幾個月每次給我新臺幣(下同)10萬元,這幾次因為選舉將近,都一次││ │ │ 給我50萬元。 ││ ├───┼────────────────────────────────────┤│ │3. │問:○○內共10里,每里之工作費若干?依據為何? ││ │第17頁│答:以每個里下設的鄰為單位,由各里負責人發5千元給里內小樁腳...○○里約有││ │反面至│ 20至30鄰,里內範圍較大,所選出的小樁腳較多,人數大約70人,我記得我給││ │18 頁 │ ○○里負責人李麗華約35萬元以上但又不到40萬元的工作費,其中包含給李麗││ │ │ 華的工作費2萬元。 ││ ├───┼────────────────────────────────────┤│ │4. │問:你係於何時、何地發放工作費給上述各里負責人? ││ │第18頁│答:我記得葉枝成係在103年8月底9月初第一次給我工作費,我發放的模式是,我 ││ │正反面│ 從葉枝成那裡拿到該筆工作費後,就會隨機打電話給各里負責人,若有接通,││ │ │ 我會在電話裡問他有沒有在家,向他表示我要去找他。之後,我到各里負責人││ │ │ 家中時,就向他們表示這些工作費是要請他們拿給各小樁腳的,請他們要落實││ │ │ 發放,另外給他們個人的工作費,我也有一併交代。我記得楊嘉男、郭茂林、││ │ │ 劉木圍、李麗華、吳月香、邱文化等人的工作費,係我親自前往他們家中發放││ │ │ 的。我記得鄭金川、王秀渙、陳海永及陳金敏等4人係剛好來競選總部,我就 ││ │ │ 在總部把工作費拿給他們,並向他交代事情。 ││ │ │問:前述各里內,領取工作費小樁腳人數,都是由誰回報給你的? ││ │ │答:都是由各里負責人報給我的,但○○里的負責人鄭金川及王秀渙,他們各報自││ │ │ 己的小樁腳人數給我,然後我再把工作費給他們。另外,陳耀哲較晚(記得是││ │ │ 在9月28日後)加入競選團隊,所以我曾經問葉枝成,豐林里工作費如何處理 ││ │ │ ,葉枝成就表示,他居住在豐林里,所以小樁腳人數是由他來回報給我的,且││ │ │ 因他居住在豐林里,對選情可以掌握的比較清楚,他所回報給我的小樁腳人數││ │ │ 並不多,我就再把葉枝成之前發給我的工作費,再發還給葉枝成。 ││ │ │問:小樁腳是否就是當地的具有投票權之選民?所負責之工作內容為何? ││ │ │答:是的,小樁腳所負責之工作內容為舉辦炒米粉會、茶餅會等活動、召集民眾、││ │ │ 動員參加造勢活動、催票、替候選人做政策辯護及服務基層民眾。 ││ ├───┼────────────────────────────────────┤│ │5. │問:那你如何清楚知道你所發放之總金額? ││ │第19頁│答:因為劉宜珮建檔紀錄後,就會有各里的小樁腳名單及人數,我請劉宜珮列印出││ │正反面│ 來給我計算工作費後,我就再把該張名單資料連同發放的工作費,一同放在公││ │ │ 文袋裡拿給各里負責人,我不用特別紀錄發放之金額,因為一個小樁腳就是5 ││ │ │ 千元的工作費,再加上里負責人2萬元或5萬元的工作費,我就可以很清楚知道││ │ │ 我所發放的總金額。 ││ │ │問:競選總部有幾台電腦?位於何處?何人使用?平常儲存在電腦中的資料有無存││ │ │ 放在其它地方? ││ │ │答:競選總部的一樓有2台電腦,位於一樓後半部,平常都由劉宜珮及另外2名男性││ │ │ 行政人員使用,他們的名字我暫時記不起來,因為總部隔壁的住家就是王峻潭││ │ │ 的親戚,且樓上還有房東,每天早上3、4點就會由總部一樓門口出去,所以我││ │ │ 有交代劉宜珊要把重要的資料收好,所以有一次我有看到她有使用隨身碟,也││ │ │ 有可能是將前述發放工作費的資料複製在隨身碟裡面。 ││ │ │問:該工作費之來源為何? ││ │ │答:該工作費係葉枝成發給我的,來源應該是競選總部的錢。 ││ ├───┼────────────────────────────────────┤│ │6. │問:(提示同前)據查,○○區○○里有17鄰,共計603戶,工作費如何發放給里 ││ │第20頁│ 負責人李麗華? ││ │反面 │答:(經檢視後作答)因為○○里人口數眾多且聚落分散,因此在這里李麗華有選││ │ │ 出小樁腳約70人,我記得我是在今年9月間給李麗華約35萬元,但又不到40萬││ │ │ 元的工作費,其中包含給李麗華的工作費2萬元,我是打電話確認她有在家後││ │ │ ,我就開車去她家找她,然後就把上述款項當面交給李麗華,然後再交代她 ││ │ │ 要把工作費交給小樁腳,讓他們去動員拜票。因?李麗華在當地聲望很好,也││ │ │ 有組一些婆婆媽媽團,常常煮飯給獨居老人吃,因此在10月22日第一次民調 ││ │ │ 開出來後,○○里民調大幅領先,我開會時還有特地向李麗華表示,「你們 ││ │ │ 很努力,民調開的不錯,要繼續加強」。另,我在交付工作費給李麗華時, ││ │ │ 她向我表示,「我的部分(指2萬元工作費)不用」,但我就說「那不管,你││ │ │ 自行去處理」,至於她有沒有真的發出去,我並不清楚。 ││ ├───┼────────────────────────────────────┤│ │7. │問:你發放工作費給上述各里負責人時,如何表示?如何向他們說明此工作費的用││ │第21頁│ 途? ││ │反面 │答:我都是交代他們要落實發放給小樁腳,並交代里負責人要辦茶餅會、炒米粉等││ │ │ 活動,若我們要在選區內辦造勢活動或車隊遊行,就要由各里負責人按照該活││ │ │ 動需動員人數,透過小樁腳動員民眾參加各地區的造勢活動。 ││ ├───┼────────────────────────────────────┤│ │8. │問:你前稱你發給各里負責人之工作費現金,係用公文袋包裝,那葉枝成發給你的││ │第21頁│ 工作費,係如何包裝? ││ │反面至│答:葉枝成有時給我的現金是用公文紙袋包裝,有時是用有顏色的塑膠袋裝著,裡││ │22 頁 │ 面的現金也都有白色條狀紙捆得很緊,上面還有銀行的戳記,現金都是10萬元││ │ │ 1捆,葉枝成就把那些沒有拆封的現金直接給我,只有一次不是整數,是拆散 ││ │ │ 後再用橡皮筋捆住。我印象中我有看過現金上蓋有第一銀行的戳記,但不是每││ │ │ 次都從同一家銀行,因為我看過不同銀行的戳記。 ││ │ │問:你從葉枝成那裡領到工作費後,你如何處理? ││ │ │答:我就會去找劉宜珮,問她是否已建檔各里負責人所提供之小樁腳的資料,若她││ │ │ 已建檔好,就會將小樁腳名單列印給我,我計算出工作費金額後,才將名單連││ │ │ 同工作費,交給里負責人。 ││ │ │問:葉枝成是於何時將工作費交給你? ││ │ │答:第一次是在103年8、9月份,大概1個禮拜多之後,我就把全部10個里的工作費││ │ │ 發放完畢,因為我記得中秋節(國曆9月8日)隔一天我就出國了,所以我一定││ │ │ 是在9月初中秋節前就把工作費全數發放完畢。 ││ ├───┼────────────────────────────────────┤│ │9. │問:此工作費的發放,之前有無先行經過內部討論?由何人決定發放的機制及金額││ │第22頁│ ?如何決定小樁腳的金額為5千元、里負責人的金額為2萬元或5萬元? ││ │反面 │答:約在今年8月中旬,李全教先提出來這個工作費發放機制,就再徵詢葉枝成之 ││ │ │ 意見,之後我、葉枝成及李全教決定發放給小樁腳的金額為5千元,各里負責 ││ │ │ 人的金額則依有無競選、有無同額競選等條件來決定是發放2萬元或是5萬元,││ │ │ 決定後就葉枝成及我來負責執行,當時因在芒果季節,我還在忙芒果加工的事││ │ │ 情少去總部,葉枝成見我沒有動作,就一直來催促我提供小樁腳名單好趕快去││ │ │ 找各里負責人,請他們提供樁腳名單。 │├───┼───┼────────────────────────────────────┤│臺南地│10. │問:是否擔任本屆議員候選人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 ││檢署 │第24正│答:是,我是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 ││103年 │反面 │問:葉枝成是擔任何職? ││11月28│ │答:執行長。 ││日訊問│ │問:競選總部總幹事有實際登記嗎? ││筆錄(│ │答:沒有登記,是我們內部稱呼。 ││103選 │ │問:經查,此次議員選區涵蓋○○、○○、○○、○○,這4個區都是由你負責嗎 ││偵35 │ │ ? ││號卷一│ │答:不是,我是負責○○區。 ││) ├───┼────────────────────────────────────┤│ │11. │問:李全教競選總部在○○區轉下各里負責人為何? ││ │第24頁│答:○○區有10個里,有10個負責人,○○里由現任里長楊家男負責;玉田里由郭││ │反面至│ 茂林負責,○○里由鄭金川、王秀渙負責,○○里是劉木圍負責,○○里由李││ │25 頁 │ 麗華負責,○○里由月香負責,○○里由陳耀哲負責,○○里由邱文化負責,││ │ │ ○○里是陳金敏負責,○○里是陳海永負責。 ││ │ │問:是否有支付相關費用請各里負責人辦理競選活動? ││ │ │答:有。大概103年8月底、9 月初,是由李全教提議由各里提出樁腳,由競選總部││ │ │ 部支付工作費給該樁腳,作為競選活動常見之米粉會、茶餅會、動員造勢、催││ │ │ 票等類似活動之用。這個提議經我與和葉枝成等人討論後,認為可行,由葉枝││ │ │ 成提出工作費經由我交給各里負責人,轉交小樁腳,由小樁腳去執行,小樁腳││ │ │ 原則上以鄰為單位。每次葉枝成會給我30 萬不等的現金,我會再交給各里貪 ││ │ │ 責人,葉枝成分數次交給我大概共有1、200萬元。 ││ │ │問:上開10里的工作費及計算依據為何? ││ │ │答:原則上以鄰為單位做為小樁腳。○○里部分約為10至20個鄰,由該里負責人楊││ │ │ 嘉男各發5千元給小椿腳,共約近10萬,另外還發給楊嘉男2萬元工作費。玉田││ │ │ 里部分約40至50個鄰,小樁腳有6、70人,我大約發40萬元給該里負責人郭茂 ││ │ │ 林,其中包括發給郭茂林的5萬元工作費。○○里部分約15名樁腳,由我分別 ││ │ │ 給該里負責人鄭金川、王秀渙各約4、5萬元工作費,其中包括發給他們每人2 ││ │ │ 萬元的工作費。○○里部分有20至30名小樁腳,我約付給該里負責人劉木圍 ││ │ │ 16至17萬,其中包含給劉木圍2萬元工作費。○○里部分小樁腳約70名,我約 ││ │ │ 付給該里負貴人李麗華35萬至40萬元間,包括發給李麗華2萬元工作費。另外 ││ │ │ ○○里、○○里、○○里、○○里、○○里也都依照上開標準處理,內容如我││ │ │ 警詢中所述。 ││ │ │問:如何定義小樁腳? ││ │ │答:各里負責人自行認定,原則上接近鄰長。 ││ │ │問:工作費除剛才所述之開銷,有無具體之內容或項目? ││ │ │答:就如我剛才所述的事,抓個大約數,因為造勢活動很多場。 ││ │ │問:你說資金來自葉枝成,葉枝成交付與你之時地?金額及次數? ││ │ │答:第1次是8月底、9月初,約在當周內分3至5次交付,每次金額30萬至50萬不等 ││ │ │ ,地點都是在總部。 ││ ├───┼────────────────────────────────────┤│ │12. │問:李麗華部分呢? ││ │第26頁│答:他有70個名單,我在今年9月間給她約35萬至40萬間的工作費,其中包括給他 ││ │ │ 的2萬元工作費,他說他跑部分不要拿,我說不管,你自己去處理。 ││ │ │問:你是沒有交代李麗華要做什麼事嗎?不然他為何不收工作費? ││ │ │答:我有清楚交代他要做什廢事,但他說幫委員做事,不好意思拿錢,他說的委員││ │ │ 就是指李全教。 │├───┼───┼────────────────────────────────────┤│臺南地│13. │問:依照你的供述,你有給郭茂林等人4萬元至40萬元不等的款項,這些錢做何用 ││院103 │第20頁│ ? ││年11月│ │答:郭茂林這些人都是我各里為了競選的負責人,我交給這些負責人的錢是轉給各││28 日 │ │ 里以下的樁腳供做本次競選所需的活動經費。 ││訊問筆│ │問:你給他們這些錢,有無告訴他們具體內容? ││錄( │ │答:有,我說競選中,文宣發放、找人、租車輛或是晚會等,從8月到現在整個活 ││103聲 │ │ 動的經費,都是在處理這些事情,像茶水費或喝喝小酒,在鄉下是很需要的。││羈318 │ │ ││號卷)│ │ │├───┼───┼────────────────────────────────────┤│臺南地│14. │問:你說怕不能回去,那時候市調處有對你以強暴脅迫、非法取供? ││檢署 │第43頁│答:是沒有,但是整個氣氛、肢體語言,他們有時會交頭接耳跑出去拿東西,而且││103年 │ │ 時間從10點、11點到半夜。 ││12月12│ │問:中間有無讓你休息? ││日訊問│ │答:有。 ││筆錄(│ │問:有無讓你用餐? ││103選 │ │答:有。 ││偵35號│ │問:你是何時才想到之前的社撰內容不實想要更正? ││卷二)│ │答:回去後,選舉完,知道結果,心情也不是很好,選舉完沒有很久。 ││ │ │問:想到這件事不對以後,有無以書狀,或跟律師討論要更正之前筆錄的內容? ││ │ │答:那時候心情也很亂,這幾天也在忙,法律程序我也不懂,也沒有心情跟律師討││ │ │ 論。 ││ │ │問:有無跟李全教坦白說你杜撰不實的內容害到他? ││ │ │答:選完他也很忙,見面的時候都那廢多人,還沒有跟他講。 │├───┼───┼────────────────────────────────────┤│原審民│15. │問:你有無參與李全教參選○○市第二屆市議員的競選團隊? ││事庭 │第186 │答:因為我出國好幾次,我們的水果有賣到外國,有在阿里巴巴及天貓網購賣,很││104 年│頁 │ 多客戶的問題我要親自去處理,所以我出國很多次,我記得應該是競選總部要││12月16│ │ 成立之前我剛好回國,然後葉枝成及吳正仁有到我辦公室邀請我擔任○○競 ││日民事│ │ 選服務的總幹事,大概是這樣。 ││原審準│ │問:你剛才有證述平時若有事情就會找李全教來協助你農會的業務,你擔任○○ ││備程序│ │ 的競選總幹事是李全教直接來找你,還是透過吳正仁或葉枝成來找你? ││筆錄(│ │答:是吳正仁及葉枝成他們兩人一起來找我。 ││原審 ├───┼────────────────────────────────────┤│103 選│16. │問:你擔任競選總幹事在競選活動的過程中,你負責的工作有哪些 ? ││21號卷│第187 │答:我擔任競選總幹事大概是這樣,因為鄉下人大概都是晚上在,白天去田裡,坦││四) │頁正反│ 白講李全教在○○或是其他區應該都沒有認識很多人,大概都是檯面上的這 ││ │面 │ 些人,幾乎要家家戶戶去拜訪,我有陪同,在9月28日以後的競選期間要握過 ││ │ │ 每一雙手,每一戶都要去拜訪,一定要有熟門熟路的人帶才有辦法,所以大概││ │ │ 就安排一下,有去拜訪、有去跟那些人座談,先前階段大概是如此,加強拜訪││ │ │ ,後面的階段就是這些願意協助的工作人員,可能就會去估這個地方大概誰會││ │ │ 進、誰不會進,幾乎天天就是這種事,因為一天晚上的時間沒有幾個小時,而││ │ │ 且鄉下人比較早睡,白天大家都去田裡面,因為那是大家在忙的時候,大概就││ │ │ 是做這些拜訪,還有一點很重要,鄉下人比較重情感,婚喪喜慶一定要看到候││ │ │ 選人去,他會覺得這樣比較有面子,還是要看他點主等等,因為有的人我也不││ │ │ 認識,所以就要透過底下這些願意支持的人拿帖子來,何時要請我們去他的店││ │ │ 就要安排一下,大概就是這些事情。 ││ ├───┼────────────────────────────────────┤│ │17. │問:你是否知道李全教競選總部之組織? ││ │第190 │答:組織就是主任委員吳正仁、執行長葉枝成,底下就是四個區的總幹事。 ││ │頁 │問:四個區的總幹事分別是誰? ││ │ │答:○○是郭日財、○○是蘇清琴、○○是楊子祥,○○就是我黃澄清。 ││ ├───┼────────────────────────────────────┤│ │18. │問:四區的總幹事會不會一起開會? ││ │第190 │答:這個就是由主任委員及執行長召集,大概7至10天會就一些選情的議題或百姓 ││ │頁正反│ 的議題,有時候需要做的事情來開會。 ││ │面 │問:開會的地點是在何處? ││ │ │答:在競選總部。 ││ │ │問:開會時候選人會不會來? ││ │ │答:不一定,反正鄉下在跑攤的空檔他就會跑進來,進來看到我們在那裡開會,通││ │ │ 常都是加油打氣的層面比較多,因為也沒辦法去談什麼,大概就是說大家很辛││ │ │ 苦這些加油打氣的話。 ││ ├───┼────────────────────────────────────┤│ │19. │問:你有無曾經在103年給李麗華30萬元? ││ │第190 │答:有。 ││ │頁反面│問:為何會給李麗華30萬元? ││ │至191 │答:剛才我有談到,我看她服務的熱誠及參選人的角色,我覺得她滿適合的,尤其││ │頁 │ 是端午節或很多節日,我看她都自掏腰包,鄉下人就是這樣,所以我這輩子,││ │ │ 我父親也有跟我說我千萬不要去答應人家什麼事情,我若答應人家了、支持人││ │ │ 家了,若害他落選會很難過,所以基於這個理由我有贊助她。 ││ │ │問:什麼意思? ││ │ │答:我的意思就是說李麗華平常關懷社區、積極做事情,然後到辦公室去尋求我的││ │ │ 支持,我後來又鼓勵她出來,事後我想說鼓勵人家出來,一定要幫人家當選,││ │ │ 更何況有可能她的對手都是選舉的老將,看她平日這樣,我就想說多少贊助她││ │ │ 一些經費,讓她可以當選,既然她這麼有服務熱忱,我覺得她當里長的角色扮││ │ │ 演很不錯。 ││ │ │問:你是否知道李麗華在去年有要參選? ││ │ │答:有,因為她補選有當選,所以後來她一定會想繼續連任,因為她有做兩年的經││ │ │ 驗了。 ││ │ │問:你拿錢給李麗華時有無說什麼? ││ │ │答:我跟她說我會盡量幫她的忙,這些多少補貼她,因為○○里很分散,分成5、6││ │ │ 個區塊,人數也比較多,選舉都要用到錢,有時候人情世事有的沒的一大堆,││ │ │ 所以我就拿給她了。 ││ │ │問:那李麗華怎麼說? ││ │ │答:當然這都很正常,她會推辭說不用,我心裡想說我既然鼓勵她出來了,我錢放││ │ │ 著就離開了。 ││ │ │問:這筆30萬元是否要幫李全教買票的? ││ │ │答:沒有,跟那有何關係,那是很早之前的事情,怎麼可能。 ││ │ │問:你何時拿30萬元給李麗華? ││ │ │答:應該是8月中旬,8月份那時候。 ││ │ │問:你確定這筆30萬元與李全教沒有關聯? ││ │ │答:沒有,絕對沒有關係。 ││ ├───┼────────────────────────────────────┤│ │20. │問:你說你有給李麗華30萬元,時間點是在8月中旬,你是否只給李麗華這一次的 ││ │第192 │ 錢? ││ │頁正反│答:對。 ││ │面 │問:是30萬元、35萬元或40萬元? ││ │ │答:30萬元。 ││ │ │問:是否確定是30萬元? ││ │ │答:是。 ││ │ │問:30萬元這筆錢的來源為何? ││ │ │答:我有一個好朋友陳福慶(音譯)是做混凝土的,他經營事業有成,他以前的合││ │ │ 夥人陳福能(音譯),我都叫他舅舅,因為我有一個好朋友,我們都是同班的││ │ │ ,從小一起長大,他是他的舅舅,他也是我阿嬤北寮那邊的親戚,所以我有時││ │ │ 會去他們混凝土場那裡坐,大家就變成好朋友,當時山區混凝土事業只有他們││ │ │ 在經營而已,所以多少有賺到錢,因為我擔任服務站的主任委員及擔任農會的││ │ │ 總幹事也有十幾年了,過去發生過好幾次案例,一些建商或事業有成的人若回││ │ │ 來都會跑去找我說「總幹事,你對地方較熟識,有無什麼貧困的人」,鄉下人││ │ │ 都有一個習慣,就是會買米去送人或怎樣,十幾年來也有十幾次了,他說他們││ │ │ 做生意的有得有失,就把錢託付給我,所以有時候我若想到,就會叫那些里長││ │ │ ,因為里長最清楚里上誰是弱勢,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十幾年來有十幾次這││ │ │ 種經驗,他們會拿錢給我,其他人有好幾次,他也會這樣,因為他事業有成。││ │ │問:他給你多少? ││ │ │答:十幾年來有十幾次,一次都是幾萬元或10幾萬元,不一定,就叫我幫他處理。││ │ │問:這與李麗華的30萬元有何關係? ││ │ │答:我剛才說的就跟這個一樣,因為他是在今年7、8月拿給我的? ││ │ │問:拿多少? ││ │ │答:應該也是30萬元。 ││ ├───┼────────────────────────────────────┤│ │21. │問:若他的目的是要救濟一些貧苦的人,為何你只拿給李麗華里長,沒有拿給其他││ │第192 │ 里長? ││ │頁反面│答:他也跟我說我是服務站的主任委員,當然他沒有說得很明白,他就說選舉時人││ │ │ 家若來拜託我或找我,因為還有其他里長要選,農會很多工作也是要拜託這些││ │ │ 里長去處理,捐給他們幾萬元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因為要買菸、買零食,一個││ │ │ 人會拿2、3萬元,所以在這個情形之下,我會拿給李麗華30萬元的道理很簡單││ │ │ ,因為我看她的情形與其他人的情形比較不一樣,其他人看起來都穩當選,比││ │ │ 較沒有競爭性,但她比較有競爭性,本來是要拆開的,我想說乾脆就都拿給她││ │ │ 了。 ││ ├───┼────────────────────────────────────┤│ │22. │問:你那個朋友是否認識李麗華? ││ │第192 │答:他應該不認識。 ││ │頁反面│ ││ ├───┼────────────────────────────────────┤│ │23. │問:你在偵查中曾經說過你的資金來源是葉枝成,是否如此? ││ │第193 │答:這說來話長,11月27日是第一次,我的印象在這輩子永遠都不會忘記,太深刻││ │頁 │ 了,因為當天我們在驗收冷凍庫,我記得在9點多我的電話響了,其實我在農 ││ │ │ 會樓下而已,但是一堆人進去我的辦公室,講了一堆,10點多就上我的車了,││ │ │ 因為當時的情形之下,也不會去看清楚到底是何人,但是我看他們的背心都穿││ │ │ 反的,到底是警察還是地檢署的人,還是調查處的人,我不是很清楚,他們在││ │ │ 車上就說他們有掌握到李全教賄選的證據,因為這輩子就遇到這一次而已,也││ │ │ 不曾來過法院這種地方,我也認為他們都是剛正不阿的,他還跟我說「我們是││ │ │ 要幫助李全教的」,他大概是在說賄選偵查報告的?容,在這個情形下他說「 ││ │ │ 你說工作費就沒錯了,工作費又沒事情,你說一說等一下就可以回去了」,當││ │ │ 時是11月27日,因為我印象中11月27日、28日一定都有選前的活動,我想說若││ │ │ 不趕快回去站台,一定會被講得很難聽,這個責任我也負擔不起,萬一選情若││ │ │ 有變化我也負擔不起,我想說他們既然叫我這樣說,我就說一說了,所以裡面││ │ │ 的數據都對兜不起來,因為要交代來源,所以才會這樣講,其實完全都沒關係││ │ │ 。 ││ ├───┼────────────────────────────────────┤│ │24. │問:你有無承認你在競選總部是擔任總幹事? ││ │第194 │答:有,我是○○區競選總部的總幹事。 ││ │頁反面│問:擔任競選總部總幹事的工作內容為何? ││ │ │答:安排拜訪、座談、聽他們底下的人說大概拜訪的情形,我也會去跑,較後期他││ │ │ 要去抽籤,抽籤完說要車隊遊行,我也都要陪,車子若太少台也不好看。 ││ ├───┼────────────────────────────────────┤│ │25. │問:為何照片中反而都沒看到主任委員,都只看到你站在這裡而已? ││ │第195 │答:我也不知道。 ││ │頁反面│問:第5、6頁照片中為何也都沒看到主任委員? ││ │至196 │答:這都是要選舉前一天的事情。 ││ │頁 │問:是否都是你站在台上? ││ │ │答:執行長也在那裡。 ││ ├───┼────────────────────────────────────┤│ │26. │問:地檢署提出之監聽譯文部分,在11月25日選舉前幾天晚上9時24分左右,你是 ││ │第197 │ 否有撥打電話給一位楊律師,由你先與楊律師通話,再把電話轉給李全教,由││ │頁 │ 李全教跟楊律師對話?(提示本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卷四第94頁譯文,並告以││ │ │ 要旨 ) ││ │ │答:有。 ││ │ │問:內容是否正確? ││ │ │答:是,那是楊惠娟律師(音譯)。 ││ ├───┼────────────────────────────────────┤│ │27. │問:你在12月12日此次的筆錄中是說你沒有給李麗華錢,是否記得? ││ │第197 │答:對。 ││ │頁反面│問:這部分是否實在? ││ │至198 │答:我會這樣說的原因是因為我在11月27日到12月12日這段期間有這種很痛苦的經││ │頁 │ 驗,我不想連累到其他人,我是將心比心,而且11月27日發生之後,11月28、││ │ │ 29日開始,報紙、電視把我說到讓我的小孩在學校都抬不起頭,說我去給人家││ │ │ 買票,報紙都一面倒,民視還說我有通天的本領,現在民進黨的市議員郭國文││ │ │ 去我們那邊一上台也是都這樣說,我太太也是一個標準的公務員,在那麼痛苦││ │ │ 的經驗之中,我不想再去連.累其他人,那種內心的痛苦,電視、報紙都不想 ││ │ │ 看了,我三個小孩在學校讀書,我的小孩都很會唸書,那個人格的尊嚴被踐踏││ │ │ ,後來我一個很好的老朋友,統一的副董事長跟我說我就是太單純了,我本來││ │ │ 一生這麼順,我現在看到我女兒也不知道要怎麼跟她講話,我身為一個父親。││ │ │問:你的意思是說因為你不想再連累別人,所以那天你才會說沒有拿錢給李麗華?││ │ │答:是,所有的媒體都這樣說,我也百口莫辯了,都牽扯到李全教,其實跟他一點││ │ │ 關係都沒有。 ││ ├───┼────────────────────────────────────┤│ │28. │問:○○區○○路00號這間房屋有幾人共有? ││ │第198 │答:我和我哥哥二人。 ││ │頁正反│問:李全教要遷戶籍到上開房屋,有無經過你或你哥哥簽立設籍同意書給他才遷進││ │面 │ 去? ││ │ │答:我沒有,我哥哥應該也沒有。 ││ │ │問:你是否確定有沒有? ││ │ │答:我不知道,因為我在想有一天我那間房屋的承租人就是火鋼店的老闆或是戶政││ │ │ 事務所的李主任跟我要房屋稅單或什麼,因為他之前也有跟我要過,他那一戶││ │ │ 到底有多少人我也不知道,所以我有拿給他。 ││ │ │問:李全教將戶籍設籍在○○路00號當時,還有無其他人的戶籍設籍在該處? ││ │ │答:我不清楚。 ││ │ │問:要去設籍需要剛才所說的設籍同意書及房屋稅單,你有無提供房屋稅單給何人││ │ │ ? ││ │ │答:房屋稅單是跟我租屋的人跟我拿的。 │├───┼───┼────────────────────────────────────┤│本院民│29. │問:你是否有交給李麗華30萬元? ││事庭 │第549 │答:對。 ││105年7│頁 │問:是否這輩子只有交一次30萬元給李麗華? ││月1日 │ │答:對,但○○里我們農會我給他們很多次錢。 ││準備程│ │問:你當時有無跟她說這30萬元做何用途? ││序筆錄│ │答:當時也沒有,因為我隔天就要出國,很多事情要處理,而且我記得那天是傍晚││(105 │ │ ,我放著就走了,也沒有講的很清楚,但我想她大概也知道。 ││選上1 ├───┼────────────────────────────────────┤│號卷四│30. │問:你在交30萬元給李麗華之前,有無要求她要提供名單給你? ││) │第550 │答:當時沒有。 ││ │至551 │問:你交給她30萬元是根據她名單的人數去計算出來的嗎? ││ │頁 │答:不是,剛好有那一筆錢。 ││ │ │問:你給李麗華30萬元之後,你有無同時交給她名單? ││ │ │答:沒有。 ││ │ │問:你給李麗華30萬元之後,李麗華有無給你名單? ││ │ │答:她有給我,是我跟她講說,市長競選場子需要人,名單是為了保保險,我也能││ │ │ 對上面有交待。 ││ │ │問:李麗華的確有交名單給你? ││ │ │答:有。 ││ │ │問:是否還記得交名單的時間點? ││ │ │答:大概我給她錢以後。 ││ │ │問:多久後? ││ │ │答:沒幾天,因為我需要人。 ││ │ │問:名單裡都是里鄰長,有無一般選民? ││ │ │答:她拿那些名單好像是鄰長居多。 ││ │ │問:是否記得名單上有幾人? ││ │ │答:約十幾人吧,我跟她說太少了。 ││ ├───┼────────────────────────────────────┤│ │31. │問:你在民事案子的地方法院有證述過,30萬元是陳福慶給你的? ││ │第551 │答:對。 ││ │至553 │問:陳福慶給你這30萬元,有無指定要交給李麗華? ││ │頁 │答:沒有。 ││ │ │問:他的意思是讓你去運用? ││ │ │答:對,因為多年來已經都這樣子。 ││ │ │問:既然陳福慶是讓你去運用,你為何會整筆交給李麗華,而非分散運用? ││ │ │答:他拿給我,我們王民雄理事長很關心芒果期的業務,所以他天天會來農會,總││ │ │ 幹事通常這種事情不太敢作主,就會跟他討論,「陳福慶以往都會拿來,這筆││ │ │ 錢你看怎麼樣」,因為這次我們○○有十個里的里長要改選,看一看有其他九││ │ │ 個里比較沒有問題,○○里據我所知,每次都至少有2至3人在競選,包括李麗││ │ │ 華補選的時候,從來沒有同額競選過,另外農會的業務,尤其農會推廣的業務││ │ │ 、金融業務與各里長政令的宣導,與各里長關係是很密切的,何況農會要改選││ │ │ ,○○里是我們很重要的里,45個代表他就占了6名代表,所以將來人選選舉 ││ │ │ 的選擇,各方面都要拜託里長幫我們,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在農事家政││ │ │ 的推廣上面常會看到她自掏腰包也去綁粽子或是照顧弱勢團體,她是很熱心的││ │ │ 人,有差別於以往的里長個性,我覺得這對鄉村社會很好,再來因為陳福慶他││ │ │ 想做善事,其實坦白講,因為他經營砂石行業,車子一天到晚在地方上跑來跑││ │ │ 去,○○大部分是產業道路,這幾年政府經費很拮据,○○里的地形又較特殊││ │ │ ,也就是說砂石車經常把馬路弄壞掉,事實上一個坑洞就要5千元或1萬元,那││ │ │ 時我有想,敦親睦鄰也擾民,且○○里又這麼大,又是新任的里長,如果任何││ │ │ 事情都要找區公所,對我們農業產業尤其是物流運輸商品的保存,效果比較不││ │ │ 好,因為○○里也是○○最大的農業區,所以在這幾種情況的衡量下,「理事││ │ │ 長,不如這筆錢讓他們去運用,因為他們需要照顧社區的弱勢,需要社區建設││ │ │ 」,他們也申請了農村再生計劃,一開始政府是不給錢的,要組織、動員、上││ │ │ 課,有成效提出計劃,政府才會給錢,所以一開始這些都需要我們經費去跟他││ │ │ 幫忙,當初的主要用意是在那裡。 ││ │ │問:為何陳福慶交30萬元給你,你在你自己的刑事案件,從偵查開始直到被判五年││ │ │ 都不講出來,反而是在跟你較無關的李全教選舉無效訴訟的地方法院才講出來││ │ │ ,你為何在你自己當被告的案子裡不早一點把陳福慶的30萬元來源講出來、原││ │ │ 因何在? ││ │ │答:第一點,我當時是這麼想的,我實在不想再牽扯對我贊助款的人,因為走法院││ │ │ 真的很辛苦,我為了這個事,他們也告我那麼多,我天天上法院,我知道,我││ │ │ 家裡也受苦,第二點,當時的社會輿論對我不利,我的律師甚至告訴我,眼淚││ │ │ 真的掉下來,他說承辦的法官早已心意已定、預設立場,從我們的開庭過程中││ │ │ 我也知道,我們提出很多待證事項,完全就被駁回了,完全不理不采。我請的││ │ │ 律師最後要辯論了,中途落跑,我說「大律師拜託一下,頭剃了就要洗」,他││ │ │ 說「抱歉,我之前在嘉義當律師時,我隔壁跟我很好的朋友,今天剛好一個案││ │ │ 子沒有處理好,是過失殺人,跟今天是同一個法官,我看不要了」,你看我要││ │ │ 怎麼說,104年4月24日發生林堡欽跟被告還有證人的錄音串證事情,很多都很││ │ │ 明顯了,叫他們要承認,跟人家拿錢就是不對,說難聽一點,我也對議長很抱││ │ │ 歉,自己搞混搞錯,9月28日之前跟之後,完全不相干的事情,今天搞成這樣 ││ │ │ 浪費國家社會資源。 │└───┴───┴────────────────────────────────────┘附表六之二:李麗華┌───┬───┬────────────────────────────────────┐│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市│1. │問:據查,黃澄清在今年9月間,親自拿30幾萬元現金當面交給你,請你替李全教 ││調處 │第46頁│ 助選,對此你如何解釋? ││103年 │反面至│答:絕對沒有。 ││11月27│47 頁 │問:是否該筆30幾萬元現金是要求你從事不法行為,所以你不敢承認? ││日調查│ │答:絕對沒有。 ││筆錄(│ │問:請你再確定黃澄清在今年有無親自拿現金給你,請你替李全教助選? ││103選 │ │答:有的,我記得約在市議員登記參選前,詳細日期我已忘記,記得是黃澄清打電││偵35號│ │ 話給我,向我表示李全教要出來競選市議員,要為地方服務:但○○里是民進││卷一)│ │ 黨的天下,李全教可能在○○里會輸得很難看:所以請我邀請○○里的鄰長及││ │ │ 一些比較貧困的里民召開座談會,要給這些鄰長和貧困里民一些茶水費,每個││ │ │ 人5,000元現金,並要求我抄名單給他,但我回答「我不要做這種事」,黃澄 ││ │ │ 清沒有理會我就把電話掛斷了,過幾天後我就把里內的一些鄰長及里民共17人││ │ │ 的名單(劉萬生、周財隆、林新富、江美雲、楊富、鄭其田、胡茂成、呂火炎││ │ │ 、羅來好、萬秀彩、詹文、謝真本、謝春義、萬財旺、買慶道、康壹、呂添財││ │ │ );鄰長中我有避開不可能會收錢的買天賞,拿去○○農會給總幹事黃澄清 ││ │ │ ,黃澄清當場說這樣人太少,票開不出來,叫我再多寓,我就回來翻里民通訊││ │ │ 錄(今日已遭貴處查和,扣押物編號6-7),我一一檢視有沒有家境比較貧困 ││ │ │ ,或最近需要錢的里民,我記得我又再加了20幾位里民寫在字條上,包含林坤││ │ │ 龍、王昌禹及葉鳳春等人,我再把字條拿去○○農會給黃澄清,過幾天後, ││ │ │ 黃澄清就親自開車到我家門口,他走進我家1樓客廳打招呼,當時我人在廚房 ││ │ │ 煮飯,黃澄清就拿一只裝有新臺幣近30萬元現鈔(都是一千元鈔票)的牛皮紙││ │ │ 袋放在我客廳桌上,沒有多說什麼人就走了。 ││ │ │問:為何黃澄清要請你給鄰長和貧困里民茶水費時,你回答「我不要做這種事」,││ │ │ 是否你知道發這些茶水費是違法行為,所以你有猶豫? ││ │ │答:雖然黃澄清說這是茶水費,而且發放時間是在市議員登記參選前的一、兩個月││ │ │ 前,但選舉期間發放現金很敏感,而且我當然知道發放這些茶水費是要用來支││ │ │ 持李全教,我是同額競選的里長,沒有必要惹這種事,所以我才會回答「我不││ │ │ 要做這種事」。 ││ ├───┼────────────────────────────────────┤│ │2. │問:你收到裝有新臺幣近30幾萬元現鈔後如何處理? ││ │第47頁│答:因為我怕自己處理這筆錢會出事,我就把這筆錢交給嚴王昭及康清良,跟他們││ │反面至│ 說我同額競選,不想惹這件事,拜託他們兩個幫我發錢給鄰長及里民,並有告││ │第48頁│ 訴他們這是○○農會總幹事黃澄清發下來的,因為○○的里民都知道黃澄清 ││ │ │ 是幫李全教護盤的,所以我這樣講他們就知道這筆錢是用來支持李全教,我就││ │ │ 將抄給黃澄清的40幾人名單,以口說方式指示嚴王昭及康清良轉發,他們就轉││ │ │ 發給劉萬生、周財隆、楊富、胡茂成、呂火炎等鄰長及里民,每個人5,000元 ││ │ │ 現金,我自己沒有留下任何一塊錢。 ││ │ │問:黃澄清表示你抄給他的名冊是70個人,且額外有給你2萬元現金,給你35萬元 ││ │ │ 以上的現金,是否屬實? ││ │ │答:我抄給他的里民民冊只有40幾個人,那整袋的現金袋我也沒有細數金額,我 ││ │ │ 依名單人數,換算每人5,000元的總金額交給嚴王昭及康清良分給鄰長和里民 ││ │ │ ,嚴王昭負責的里民只有10幾個,所以拿的錢比較少,康清良拿的錢比較多,││ │ │ 牛皮紙裝裡面約剩1萬多元;約過2、3天後,康清良說康壹及呂添財等人不敢 ││ │ │ 收這個錢,還有一些里民也不敢收錢,但是名字我忘了,我就把這些退回來的││ │ │ 錢,請康清良再拿去處理,我有指示康清良拿給比較貧困的里民,後來康清良││ │ │ 有把錢發完,並回報我名字,但是我忘了。而牛皮紙袋剩的1萬多元,我就再 ││ │ │ 分別再多發給李順發5,000元、王昌禹6,000元,要讓他們以後用來幫李全教造││ │ │ 勢加油,因為他們家境不好所以我就多發一點錢,雖然我沒有說要他們支持李││ │ │ 全教,但我相信他們心裡都知道。 ││ │ │問:雖然你前述黃澄清給你的近30萬元是茶水費,但為何你在抄寫名單時有刻意避││ │ │ 開不可能會收錢的買天賞,且康壹及呂添財等其他里民不敢收錢?是否該筆錢││ │ │ 實際上就是為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買票的賄款,所以有里民不敢收錢? ││ │ │答:因為我知道買天賞是民進黨候選人王峻潭的支持者,所以不可能會收錢,另外││ │ │ 康壹及呂添財都是農會的員工,所以不好意思收總幹事黃澄清的錢,對於這筆││ │ │ 近30萬元的現金是否為賈票的賄款我不做評論。黃澄清跟我說這是茶水費。 │├───┼───┼────────────────────────────────────┤│臺南地│3. │問:這些茶水費的來源為何? ││檢署 │第9頁 │答:在本屆議員登記參選前某日,黃澄清親自打電話給我,他說○○里是綠營地盤││103年 │反面至│ ,怕李全教在這邊會輸,所以請我邀請里內鄰長及較貧困的里民召開座談會,││11月27│10 頁 │ 說會資助他們茶水並要我抄名單給他,後來我抄了17個名單,大都是鄰長,但││日訊問│ │ 黃澄清拿到名單後說人數太少,這樣怕票開不漂亮,我再重寫。我就回家翻閱││筆錄(│ │ 通訊錄,選擇有無家境比較貧困、較缺錢用的,又再加上2、30個人名單,總 ││103選 │ │ 共湊了約50人的名單交給黃澄清。 ││偵35號│ │問:這份名單有實際交給黃澄清嗎? ││卷一)│ │答:我有拿給他看,他看完後就放在他身上拿走,過了約2、3天,黃澄清就開車到││ │ │ 我家,當時我在煮飯,黃澄清就將一袋牛皮紙袋裝著的千元鈔,約共30萬元,││ │ │ 他是將錢放在客廳後都沒說什麼,人就走了。 ││ │ │問:你說這是登記參選前的事情,經查本屆市議員登記參選日期為103年9月1日至 ││ │ │ 103年9月5日,所以你說的是今年8月下旬的事? ││ │ │答:應該是8月中旬左右。 ││ ├───┼────────────────────────────────────┤│ │4. │問:後來你收到黃澄清交付的30萬元後,如何處理? ││ │第10頁│答:我怕自己處理會落人話柄,所以我就將那些錢交給嚴玉昭、康清良請他們轉發││ │正反面│ 給○○里的17位鄰長及一些低收入戶,就是我交給黃澄清名單上的那些人,一││ │ │ 個人5千元。 ││ │ │問:交付每人5千元時:有無交代這筆費用性質或要求他們要做什麼事? ││ │ │答:我有說這是黃澄清交代要給他們的茶水費,請他們幫忙發文宣、糖果。 ││ │ │問:有實際要求這些人如何為具體的文宣發放嗎? ││ │ │答:沒有。 ││ │ │問:你在警詢中說,還有發放每人5千元給貧困里民,這些里民沒有參與李全教的 ││ │ │ 輔選工作? ││ │ │答:因為他們散居四處,實際他們有無去做我也不清楚。 ││ │ │問:既然如此,為何說這是茶水費,根本沒有要求他們做什麼? ││ │ │答:我大概也想得到這些錢是要買票的,但李全教有幫我們爭取一些經費,有欠他││ │ │ 一些人情,也無法拒絕,我也很無奈。 ││ ├───┼────────────────────────────────────┤│ │5. │問:具體透過康清良、嚴王昭發送上開現金之經過為何? ││ │第10頁│答:黃澄清把錢拿來後過2、3天,我就將錢拿去嚴王昭家,康清良部分,我是請康││ │反面 │ 清良過來我家,我將錢交給他。我抄給康清良的名冊較多,抄給嚴王昭的名冊││ │ │ 有10幾人,分別以5千計算;將錢交給他們2位去發送。 ││ │ │問:發送對象是否如你調查筆錄中所述劉萬生等人?(提示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 │ │答:是。另外還有包括林坤龍、王昌禹、葉鳳春等人。 ││ ├───┼────────────────────────────────────┤│ │6. │問:這些茶水費的來源為何? ││ │第11頁│答:在本屆議員登記參選前某日,黃澄清親自打電話給我,他說○○里是綠營地盤││ │正反面│ ,怕李全教在這邊會輸,所以請我邀請里內鄰長及較貧困的里民召開座談會,││ │ │ 說會資助他們茶水費,並要我抄名單給他,後來我抄了17個名單給他,大都是││ │ │ 鄰長,但黃澄清拿到名單後說人數太少,這樣怕票開不漂亮,叫我再重寫。我││ │ │ 就回家翻閱通訊錄,選擇有無家境比較貧困的、較缺錢用的,又再加上2、30 ││ │ │ 個人名單,總共湊了約50幾人的名單交給黃澄清。 ││ │ │問:這份名單有實際交給黃澄清嗎? ││ │ │答:我有拿給他看,他看完後就放在他身上拿走,過了約2、3天,黃澄清就開車到││ │ │ 我家,當時我在煮飯,黃澄清就將一袋牛皮紙袋裝著的千元鈔,約共30萬元,││ │ │ 他是將錢放在客廳,都沒說什麼,人就走了。 ││ ├───┼────────────────────────────────────┤│ │7. │問:後來你收到黃澄清交付的30萬元後,如何處理? ││ │第11頁│答:我原本說我不想做這種事,我不想拿,但他將錢放著就走,所以我後來將那些││ │反面至│ 錢交給嚴王昭、康清良請他們轉發給○○里的17位鄰長及一些低收入戶,就是││ │第12頁│ 我交給黃澄清名冊上的那些人,一個人5千元。 ││ │ │問:交付每人5千元時,有無交代這筆費用性質或要求他們要什麼事? ││ │ │答:我有說這是黃澄清交代要給他們的茶水費。 ││ │ │問:有實際要求這些人如何為具體的工作? ││ │ │答:沒有。 ││ │ │問:你剛才說,另外有發放每人5千元給貧困里民,這些里民有參與李全教的輔選 ││ │ │ 工作? ││ │ │答:因為他們散居四處,實際他們有無去做我也不清楚。 ││ │ │問:為何要幫黃澄清發送茶水費? ││ │ │答:我大概也想得到這些錢是要買票的,但李全教有幫我們爭取一些經費,有欠他││ │ │ 一些人情,也無法拒絕,我也很無奈。 ││ │ │問:你把這錢交給嚴王昭及康清良時,說這是○○農會總幹事黃澄清發下來的,因││ │ │ 為○○民都知道黃澄清是幫李全教讓盤的,所以這樣說,他們就知道這些錢 ││ │ │ 是要他們支持李全教? ││ │ │答:我只有說錢是黃澄清發下來的茶水費而已。 ││ │ │問:黃澄清有說其中有2萬元是要給你的錢? ││ │ │答:黃澄清沒有特別說,那些錢我也沒有收。我全部都發下去。 ││ │ │問:具體透過康清良、嚴王昭發送上開現金之經過為何? ││ │ │答:黃澄清把錢拿來後過2、3天,我就將錢拿去嚴王昭家,康清良部分,我是請康││ │ │ 清良過來我家,我將錢交給他。我抄給康清良的名冊較多,抄給嚴王昭的名冊││ │ │ 有10幾人,分別以一人5干計算,將錢交給他們2位去發送。 ││ │ │問:發送對象是否如你調查筆錄中所述劉萬生等人? ││ │ │答:是。另外還有包括林坤龍、王昌禹、葉鳳春等人。 │├───┼───┼────────────────────────────────────┤│臺南地│8. │問:對於前次偵訊中所述,有無補充? ││檢署 │132頁 │答:我都是說給他們的是茶水費或工作費,我都是說黃澄清要給他們的。 ││103年 │正反面│問:有親自交付6千元給王昌禹? ││11月28│ │答:有,那是要他出去幫忙李全教插旗的工作費及加油錢。 ││日訊問│ │問:後來有無拿旗子給王昌禹去插? ││筆錄(│ │答:有,他是插大支的。 ││103選 │ │問:這是何時的事? ││偵35號│ │答:8月中旬我有先給他5千元茶水費,後來插旗、加油我又給6千元。 ││卷一)│ │ ││ │ │ │├───┼───┼────────────────────────────────────┤│臺南地│9. │問:你有說為了這次選舉,黃澄清有給妳30萬至40萬的錢? ││院103 │第22至│答:30萬至32萬元。 ││年11月│23頁 │問:這筆錢要做何用? ││28 日 │ │答:黃澄清總幹事說主要給鄰長們茶水費,我有把一部分錢撥出來給生活較困難的││訊問筆│ │ 。 ││錄( │ │問:你給鄰長多少錢? ││103聲 │ │答:一個人5000元,我們那裡有17個鄰長。 ││羈318 │ │問:你跟鄰長說這些都是茶水費? ││號卷)│ │答:是的。 ││ │ │問:妳也跟他們說這些是支持李全教? ││ │ │答:沒有。我有說這筆錢是總幹事黃澄清要給他們的茶水費。 ││ │ │問:這些鄰長是否都知道黃澄清是李全教競選的總幹事? ││ │ │答:可能知道。 ││ │ │問:妳發出去的5000元,這些鄰長是否都有拿? ││ │ │答:大部份都有收。 │├───┼───┼────────────────────────────────────┤│臺南地│10. │問:妳在檢察官偵查中坦承收受黃澄清所交付之30萬元,並且將之轉交康清良、嚴││院103 │第8至 │ 王昭分給鄰里長等人,以為李全教賄選,等語是否屬實? ││年11月│10頁、│答:我不是要賄選,這只是茶水費。 ││29 日 │第14頁│問:黃澄清交給妳30萬元的時間? ││訊問筆│ │答:約今年8月中旬,日期不太確定。是他自己送來我家。 ││錄( │ │問:黃澄清是否有告訴你錢的目的做何用? ││103聲 │ │答:說要給鄰長、鄉民茶水費。 ││羈326 │ │問:妳轉交康清良、嚴王昭的金額各為若干? ││號卷)│ │答:我不清楚確實的金額多少,我1個5000元,我大概拿了10幾個給康清良。嚴王 ││ │ │ 昭約10個。因為我是中間選民,我不想要倘這混水。 ││ │ │問:妳前後總共抄了多少選民的名單給黃澄清? ││ │ │答:60個左右。 ││ │ │問:妳將錢交給康清良、嚴王昭等人時,如何告訴他們這些錢之用途? ││ │ │答:我跟康清良說這是要給他們的茶水費。 ││ │ │問:茶水費不是大家一起煮米粉泡茶一起用,怎麼會一個一個給? ││ │ │答:有分散,因為大家住的地方很分散。 ││ │ │問:妳自己本身親自交付給選民賄選的金額與人數若干? ││ │ │答:17鄰鄰長1個、16鄰1個、15鄰1個、14鄰1個、8鄰4個、1鄰2個等。 ││ │ │問:有何其他補充陳述? ││ │ │答:王昌禹的6,000元,是不同的工作,一次造勢是4,500元,有一次造勢我拿1, ││ │ │ 500元給他。 │├───┼───┼────────────────────────────────────┤│臺南地│11. │問:有無從李全教競選總幹事黃澄清那邊,拿到何款項? ││檢署 │第5頁 │答:大約30萬元,如同我之前所述,我在煮飯,他放在我家客廳。 ││103年 ├───┼────────────────────────────────────┤│12月3 │12. │問:裡面扣除康清良及嚴王昭外,其他部分對象是否都有發放他們每人五千元? ││日訊問│第5頁 │答:是,有的是我請康清良、嚴王昭去發放的,有劉萬生、劉陳香、郭順吉、劉三││筆錄(│反面 │ 旗、陳再德、林坤龍、李順發、張秀枝、溫海德、林桂華、謝玉智,目前我只││103選 │ │ 記得這麼多;其他部分是透過康清良及嚴王昭去處理。 ││偵35號│ │問:當初這些對象你是如何產生? ││卷二 │ │答:黃澄清一開始要求我提供鄰長名冊,後來我交給他,他說人數太少,要我再補││ │ │ 一些,我就再找一些經濟較貧困的人給他。後來他就給我30萬元了。 ││ ├───┼────────────────────────────────────┤│ │13. │問:分別給嚴王昭、康清良多少費用去發放? ││ │第6頁 │答:嚴王昭部分大約5萬、康清良部分大約6萬。 ││ │ │問:有無跟他們說,要如何向發放對象說明每人五千元作何用? ││ │ │答:我跟康清良、嚴王昭說,這個錢是農會總幹事給的茶水費。 ││ │ │問:有無要求他們跟發放對象說明,收到五千元要做什廢為議員候選人競選? ││ │ │答:沒有。 ││ │ │問:競選期間發放給他們每人五千元,怎麼可能都沒說目的是做什麼用? ││ │ │答:這是在候選人登記之前發放的。 │├───┼───┼────────────────────────────────────┤│臺南地│14. │問:前次所述,交付5千元予劉萬生等人之交付時間、地點、經過為何? ││檢署 │第18至│答:2、劉陳香部分,也是那段時間,我也是拿去他○○8號的住處,他是農會代表││103年 │19頁 │ ,我也是拿5千給他,跟他說這是總幹事黃澄清要給你的工作茶水費,此外沒有││12月12│ │ 多說什麼。他將錢收下也沒多問,但是我有看過,他有去協助競選並製作文宣 ││日訊問│ │ 。3、郭順吉部分,是在交付款項給劉陳香後的隔一天,我是在○○菜市場遇到││筆錄(│ │ 他,我當面拿5千元給他,並跟他說這是總幹事給你的,如果將來有要活動造勢││103選 │ │ ,拿來作為開銷之用。他就將錢收下沒多說什麼。5、陳再德部分,是跟郭順吉││偵35號│ │ 同一天,我是拿5千元去陳再德位於○○○○00號住處給他,我說這些是總幹 ││卷二)│ │ 事要給你的,你就拿去給那些老人做茶水費。7、李順發部分,他是在開計程車││ │ │ 的,我是在我住處拿5千元給他,是要他投票當天幫忙載送行動不便的里民。 ││ │ │問:交付款項給上開人等,有無特別提及收了那些錢,要做哪些具體的事情? ││ │ │答:沒有。他們收錢時也沒有多問。 ││ │ │問:事後,有將上開款項執行情形向黃澄清回報嗎? ││ │ │答:沒有。 ││ │ │問:是否後來有跟黃澄清他們開會討論民調是否提升的問題? ││ │ │答:我有參加1次,但中途離席,不知道他們有無上述會議。 ││ │ │問:後來在李全教競選活動過程中,你有找上開之人參加什廢活動嗎? ││ │ │答:沒有,因為我本身也盡量避免參與。 │├───┼───┼────────────────────────────────────┤│臺南地│15. │問:對於本件犯罪事實是否承認? ││院104 │第28至│答:那是茶水費,到頭都是這樣。我否認那是賄款。 ││年1月 │30頁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之情形? ││26日原│ │答:我有在該時間、在我家拿五千元給李順發,他是開計程車的,他有開計程車載││審刑事│ │ 老人,我給他五千元是給他加油的錢,就是要給他五千元去載老人去投票,因││訊問筆│ │ 為有些老人行動不便,算是補貼他的交通費。 ││錄( │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之情形? ││104選 │ │答:我有在該時間交六千元給王昌禹,王昌禹來我家,因為他也是都沒有在賺錢,││訴14號│ │ 李全教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有在說遊行需要一些人數,所以之前他有去做車隊││卷一)│ │ ,我要讓他加油,就是一些選舉造勢的車馬費,我是這樣跟他說。 ││ │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 ││ │ │答:我是交付給陳再德的太太本人,不是他本人。也是茶水費而已,要給陳再德他││ │ │ 們那邊有一些老人,要買餅乾給那些老人吃而已 ││ │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 ││ │ │答:我忘了,(思考後稱)有,他那邊有老人、志工,給他五千元是要叫劉陳香買││ │ │ 一些餅乾、涼的給志工他們吃。 ││ │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 ││ │ │答:那不是十月,應該是玖月。是我們○○里的研習,郭順吉都有在那邊服務,我││ │ │ 有交五千元給郭順吉,請他買一些吃的給附近的老人,那邊老人很多。 ││ │ │問:有無交壹張手寫的里民名單、現金給康清良? ││ │ │答:我可能用說的而已。有交現金給康清良過,但忘了交付多少錢,我有拿現金給││ │ │ 他,我請他拿給他們那邊的人,就是工作費,就是李全教的造勢、遊行或車馬││ │ │ 費,都需要叫人家出去,他們有沒有人去我不知道。 ││ │ │問:是否曾經交付手寫之里民名單給康清良? ││ │ │答:我記得用說的。我在桌上有寫一些人名的名單,不知道他有沒有拿去。 ││ │ │問:名單跟錢是否同一時間交給康清良? ││ │ │答:對,同一天。 ││ │ │問:你交現金給康清良,是請他去分給你寫給他的名單上的人嗎? ││ │ │答:是,我信任他,我就不管他。既然拿給他我就信任他。後來他怎麼處理就他自││ │ │ 己處理。 ││ │ │問:你交現金給康清良,是叫他將這些現金分給你寫給他的名單上的人做什麼用途││ │ │ ? ││ │ │答:工作費、茶水費。工作費就是李全教選舉造勢開車出去都要加油、還有人工的││ │ │ 錢。 ││ │ │問:是否知道黃澄清是李全教之競選總幹事? ││ │ │答:嗯。 ││ │ │問:黃澄清是否有在你住處交付大概現金參拾萬給你? ││ │ │答:是,他放著就走了。 ││ │ │問:黃澄清給你現金參拾萬要做什麼? ││ │ │答:他說是茶水費、工作費。就是要給老人吃、李全教的選舉造勢、車輛加油的錢││ │ │ 。 ││ │ │問:交名單、現金給康清良後,康清良有無跟你回報處理情形? ││ │ │答:我就信任他,他就說誰沒有拿、誰拿去捐給里附近蓋廟的香油錢,他跟我說而││ │ │ 已。 │├───┼───┼────────────────────────────────────┤│臺南地│16. │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有何意見? ││院104 │第111 │答:我承認犯罪。 ││年2月 │反面、│問:從黃澄清那邊所收受之30萬元,是否就是賄款? ││26日刑│114頁 │答:對。是賄款,但錢沒有全部發出去,有些錢做公益,那邊環境改造。 ││事準備│正反面│問:所以你意思是,承認黃澄清交付給你這30萬元是要做賄款用途,但你沒有把它││程序筆│ │ 全部拿去做賄款使用,而是挪撥一部分做公益? ││錄( │ │答:對。 ││104選 │ │問:黃澄清交付給你這30萬元是否是要作為發放給里民支持投票給李全教候選人之││訴14號│ │ 賄款用途? ││卷一)│ │答:對。 │├───┼───┼────────────────────────────────────┤│臺南地│17. │問:妳剛剛說103年8月中旬他有把妳找去,妳之前有說到他為何會把妳找去的原因││院104 │第68至│ 就是因為他有害怕李全教在那邊會選輸,是否如此? ││年4 月│70頁 │答:我不曉得,可是他是叫我過去寫名單。 ││9日刑 │ │問:寫什麼樣的名單? ││事審判│ │答:雖然他是沒有說工作費、茶水費,沒有說買票,可是我只有寫幾個,他說這樣││筆錄(│ │ 幾個人票選出來不好看。 ││10 4 │ │問:就是他叫妳寫名單? ││選訴14│ │答:對,有部份是他寫的,我寫幾個而已。 ││號卷二│ │問:他是叫妳寫妳們里的,○○里的里民名單嗎? ││) │ │答:我們鄰長的名單。 ││ │ │問:妳說妳寫了名單之後,他還說太少了,這樣怕票開得不漂亮? ││ │ │答:是,可是雖然意思不是說買票,可是他也是矛盾,他說工作費、茶水費,可是││ │ │ 他也跟我說這樣開出來的票不好看。 ││ │ │問:所謂的票開出來不好看是指李全教議員候選人的票開出來不好看? ││ │ │答:對。 ││ │ │問:妳之前也有講過,妳本來是抄了17個名單給他,後來他說人數太少,叫妳再重││ │ │ 寫,妳就回家有翻一些通訊錄,選一些比較缺錢的,又再加上2、30個人的名 ││ │ │ 單,總共湊了約50個人的名單? ││ │ │答:那個名字有的不是我寫的。 ││ │ │問:有的是他自己加上去的? ││ │ │答:對。 ││ │ │問:所以妳寫給他大部份都是妳們這一里的鄰長的名單? ││ │ │答:對。 ││ │ │問:交給他之後,妳說後來他是在某天晚上就到妳家,用牛皮紙袋裝了30萬元給妳││ │ │ ,放在妳的客廳桌上? ││ │ │答:對,我有拿去還給他們,他說這個不是,我去農會等他等到1點,等1小時多,││ │ │ 可是他說這個不是要買票,可是也是很矛盾,他說這樣票不好看,我又拿回來││ │ │ 了。 ││ │ │問:妳的意思是說他雖然有一直強調這筆錢不是要買票,可是他又說不出來這筆錢││ │ │ 到底要幹什麼? ││ │ │答:沒有具體叫那些人過去。 ││ │ │問:他是說雖然是所謂的茶水費或工作費,可是也沒有具體叫你叫拿錢給這些名單││ │ │ 上的人的時候,真的要去做什麼事情,妳的意思是這樣? ││ │ │答:對,沒有具體,只有一部份有過去而已。 ││ │ │問:因為妳也是里長,妳自己本身是否也有收錢? ││ │ │答:沒有收錢。 ││ │ │問:我的意思是說這30萬元後來妳要拿去還他,他沒有收,就叫妳拿去發,妳就全││ │ │ 部拿去發了? ││ │ │答:一部份給工作人員,一部份我是做公益,建廟、鋪路什麼,我是拿去做公益而││ │ │ 已。 ││ │ │問:妳之前有提到妳當時很困擾,因為妳覺得妳自己是同額競選,根本就沒有必要││ │ │ 去發,然後妳說妳知道黃澄清是幫議員候選人李全教操盤,妳說這種事地區居││ │ │ 民都知道,妳知道要幫他發這些茶水費就是在支持李全教,這個很多人當地的││ │ │ 居民不用說也知道,是否如此? ││ │ │答:對。 ││ │ │問:是否因為黃澄清是在李全教的競選總部工作? ││ │ │答:對。 ││ │ │問:當時因為本件搜索的時候,也有在妳的住處那邊有扣到李全教總部開會的一些││ │ │ 會議紀錄,也有在妳的住處那邊扣到所謂○○里70歲以上的人的名單,這個是││ │ │ 否代表說妳也有去李全教總部開過會? ││ │ │答:不是,我去5分鐘我就過來了,他說要催票,我過去拿催票的名單而已。 ││ │ │問:所以妳當時不算是有常常去李全教的總部? ││ │ │答:沒有。 ││ │ │問:但是據妳所知黃澄清是總部的總幹事,或是實際主要的負責人嗎? ││ │ │答:我不曉得,我過去都是他在那邊。 ││ │ │問:妳如果過去的話,黃澄清都是在那邊? ││ │ │答:對。 ││ ├───┼────────────────────────────────────┤│ │18. │問:去年8月妳拿到30萬元之後,妳是否就有先將其中的一部份交給康清良? ││ │第70頁│答:我拿30萬元的時候,我是很無奈,因為我不想淌這個混水,有的人我不敢得罪││ │ │ ,我說麻煩康清良一下,叫他拿給他而已,我不曉得這麼嚴重。 ││ ├───┼────────────────────────────────────┤│ │19. │問:是否記得妳拿多少給康清良? ││ │第70頁│答:我忘記了。 ││ │反面 │問:妳之前是說妳是請康清良去妳家,然後妳把錢和要請他發的名冊交給康清良?││ │ │答:對,只有幾個而已。 ││ │ │問:接下來就是妳有自己給的部份,王昌禹、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這四個人是││ │ │ 否都是妳們○○里的里民? ││ │ │答:對。 ││ │ │問:這四位都是? ││ │ │答:對。 ││ │ │問:因為妳之前自己也有講說妳確實有各拿30萬元中的5、6000元去給這四個人? ││ │ │答:因為王昌禹他們有出去工作,李順發是出去要載人家選舉的。 ││ ├───┼────────────────────────────────────┤│ │20. │問:當時妳有跟他說這筆錢就是要來支持李全教的? ││ │第74至│答:我忘記了,那很久了,那裡很多人,忘記了。檢察官請審判長提示本署103年 ││ │75 頁 │ 度選偵字第35號卷第119頁以下到第125頁照片予證人李麗華。審判長諭知提示││ │反面 │ 上開資料予證人李麗華。 ││ │ │問:妳有無看到通譯請妳看的照片? ││ │ │答:有看到。 ││ │ │問:妳剛剛有說妳有去過李全教的競選總部,這些照片上的地點看起來是大家圍著││ │ │ 桌子坐著開會,這個地點是否就在他的競選總部? ││ │ │答:對,那是他的競選總部還沒成立的時候,他就有用了。 ││ │ │問:妳說那個地方是他競選總部還沒成立的時候,他就用那個地方? ││ │ │答:對。 ││ │ │問:後來這個地方就變成競選總部沒錯? ││ │ │答:對,這是他叫○○里開茶水會,只有這一次,我只去這次,拍了這張。 ││ │ │問:妳有去總部開過一次○○里所謂茶水會? ││ │ │答:是,就是這次而已,同一次。P74反 ││ │ │問:請妳看第119頁,那個戴眼鏡、站著跟大家在說事情的人及第120頁在神壇前站││ │ │ 起來的人,其他人都坐著,李全教議員也坐著,那個站起來的人及第121頁也 ││ │ │ 是那個站起來的人,應該也是穿白上衣,不過這是黑白照片,所以不確定,站││ │ │ 起來的那個人是否黃澄清? ││ │ │答:對,他就是總幹事。 ││ │ │問:他都坐在李全教議員的旁邊? ││ │ │答:對。 ││ │ │問:妳再幫我確認一下,第123頁那個站起來的人以及第124頁,第124頁是李全教 ││ │ │ 議員自己站起來,黃澄清坐著,那個人都是黃澄清沒錯? ││ │ │答:對。 ││ │ │問:妳剛剛有提到,妳只有去那邊開過一次所謂的茶水會? ││ │ │答:這是我們○○里的。 ││ │ │問:這個伯什麼時候開的?是快要選舉,11月選舉? ││ │ │答:他還沒登記的時候,8月。 ││ │ │問:是8月的時候? ││ │ │答:差不多8月,還沒到9月那時 ││ │ │問:開這個會的時候,黃澄清是否拿30萬元給妳了? ││ │ │答:已經拿了。 ││ │ │問:妳是否去發了? ││ │ │答:那個都發了。 ││ ├───┼────────────────────────────────────┤│ │21. │問:所以這次黃澄清交付給妳的那30萬元就妳的認知就是因為他根本就沒有說明具││ │第77頁│ 體的名目的茶水費、工作費的內容是什麼,所以就妳的認知就是要去幫李全教││ │正反面│ 議員,讓他在○○里的票開得漂亮一點的錢,是否如此? ││ │ │答:他雖然沒有說買票,雖然是工作費,可是他有跟我說這樣票開出來不好看,我││ │ │ 就是矛盾,我很無奈,我有拿去還給他,他說這個不是要買票的,可是不是買││ │ │ 票的他說那個人選出來不好看,我也不是讀很多書,我也不曉得法律怎樣。 ││ │ │問:所以妳自己有覺得很所以妳自己有覺得很奇怪,也很矛盾? ││ │ │答:對。 ││ │ │問:妳後來因為檢察官有告訴妳這個就是在賄選,妳才知道的? ││ │ │答:對,我真的很無奈,我不知道。 ││ ├───┼────────────────────────────────────┤│ │22. │問:黃澄清到底給妳多少錢? ││ │第77頁│答:30萬元。 ││ │反面至│問:整數嗎? ││ │78頁反│答:對。 ││ │面 │問:給妳錢的時間跟地點? ││ │ │答:他先打電話過來我家。 ││ │ │問:我只是問妳時間跟地點,妳跟我講時間跟地點? ││ │ │答:他也是8月初拿的。 ││ │ │問:8月份? ││ │ │答:對。 ││ │ │問:地點呢? ││ │ │答:我家。 ││ │ │問:妳家的什麼地方? ││ │ │答:○○00號。 ││ │ │問:家裡面的什麼地方? ││ │ │答:我家客廳。 ││ │ │問:她給妳錢的時候,有無第三人在場知道? ││ │ │答:沒有第三人,有監視器。 ││ │ │問:他有無跟妳說這些錢是哪裡來的? ││ │ │答:沒有。 ││ │ │問:有無說這些錢是什麼人給他的? ││ │ │答:沒有。 ││ │ │問:他有無說他給妳錢的目的是什麼? ││ │ │答:他跟我說是工作費。 ││ │ │問:什麼的工作費? ││ │ │答:假如誰要造勢的時候,要去幫忙的時候,他說工作費,可是又沒有具體叫我們││ │ │ 的人全部出去。 ││ │ │問:他有無叫妳把這些錢轉交給什麼人? ││ │ │答:他有寫名單。 ││ │ │問:名單上面是誰? ││ │ │答:就是被告那幾個。 ││ │ │問:哪幾個? ││ │ │答:劉陳香、郭順吉、王昌禹、李順發、陳再德。 ││ │ │問:這樣五個人,還有沒有? ││ │ │答:有的是我叫康清良拿的,是幾個我們○○的人。 ││ │ │問:他叫妳轉交這些錢給那些人的目的是什麼? ││ │ │答:雖然他沒有說買票,可是他也有跟我說票開出來不好看,大家拿去就知道了。││ │ │問:他給妳的錢妳有無花完? ││ │ │答:沒有花完,拿去做公益。 ││ ├───┼────────────────────────────────────┤│ │23. │問:為何有的人妳給他6000元,有的人5000元,金額不一樣? ││ │第80頁│答:王昌禹他有去了三次,他人有出去幫忙工作,去幫忙插旗子。 ││ │ │問:妳有無跟他們說這些錢的來源為何? ││ │ │答:有,我有跟他們說這是總幹事拿的,不是我的。 ││ ├───┼────────────────────────────────────┤│ │24. │問:這個案件妳從調查局問妳,到妳,前後看起來妳不承認賄選,為何到了法院準││ │第81至│ 備程序時,妳說妳要承認賄選?這個轉折妳能否說明原因是什麼?妳從不承認││ │82頁 │ 到承認這個就是一個改變,妳能否跟我說明原因? ││ │ │答:因為我自己沒有讀書,我自己也沒有沒有遵守地方的法律,我們沒有守地方的││ │ │ 法律,有拿給人家就要承認,因為我自己沒有守規矩,我也不能怪誰,人人都││ │ │ 是佛,我也不能怪誰,因為我自己沒有遵守地方的法律,所以這一點我自己要││ │ │ 承認我真的有拿給人家,我的出發點是這樣,我就是沒有遵守地方的法律,也││ │ │ 不知道法律這麼嚴重,我真的有拿給人家就要承認。 ││ │ │問:因為妳這個案子有被檢察官起訴,妳自己的部份對於法院的判決有何期待? ││ │ │答:當然是期待,因為坦白話,大家都會說能夠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因為我││ │ │ 自己沒有去遵守法律,所以我也要承擔這個後果。 ││ │ │問:是否妳希望這個案子不要去關,法院能判妳緩刑? ││ │ │答:不要說是我,大家都希望如此,雖然律師不是當事人,若你是當事人,也會希││ │ │ 望如此。 ││ │ │問:妳有無印象在第一次羈押妳的時候,妳在法院有做過筆錄? ││ │ │答:筆錄做什麼。 ││ │ │問:我念妳的筆錄,看妳有無印象。法官有問妳「這一筆錢要做何用」,妳有回答││ │ │ 「黃澄清總幹事說主要給鄰長們茶水費,我有把一部份錢撥出去,撥出來給生││ │ │ 活較困難的」,妳有無印象妳有做過這個,跟法官說過這些話?)有。(法官││ │ │ 還有問妳「妳給鄰長多少錢」,妳說「一個人5000,我們那裡有17個鄰長」,││ │ │ 妳有無印象? ││ │ │答:我有印象。 ││ │ │問:剛才問妳的,妳的回答是否屬實? ││ │ │答:有,鄰長有的沒有,因為有些鄰長沒有拿。 ││ │ │問:有些有拿,有些沒有拿? ││ │ │答:鄰長沒有拿,鄰長有的沒有拿。 ││ ├───┼────────────────────────────────────┤│ │25. │問:妳拿錢給他的時候,妳如何跟康清良說的? ││ │第82頁│答:我跟他說這是總幹事拿的,要給他們工作費、茶水費。 ││ │反面至│問:妳有無跟他說有一些活動請他出來合作一下的話? ││ │83頁 │答:我是跟他說工作費、茶水費,若要造勢也可以出來,我跟他說那個我沒有很積││ │ │ 極,他們看著辦,這樣而已。 ││ │ │問:也有說若是造勢出來幫忙一下? ││ │ │答:是。 ││ │ │問:妳有無跟他說如果社區有事情請大家出來幫忙? ││ │ │答:有。 ││ │ │問:妳有無跟他說這是黃澄妳有無跟他說這是黃澄清給他的? ││ │ │答:我沒有說黃澄清,我是說總幹事。 ││ ├───┼────────────────────────────────────┤│ │26. │問:因為妳之前於警詢及偵查中都說這些錢是要給鄰長或是里民的茶水費,妳都沒││ │第89頁│ 有說這是要買票的用途? ││ │正反面│答:他沒有說,但是他有說票開得很難看。 ││ │ │問:妳根據這句話的理解,妳是如何理解? ││ │ │答:他就說票開得很難看,我想也知道是要做什麼。 ││ │ │問:要做什麼請妳說明白? ││ │ │答:雖然沒有說要買票,但是他就說開票開得很難看,大家一聽就知道是要做什麼││ │ │ 的。 ││ ├───┼────────────────────────────────────┤│ │27. │問:那個名單的部份,妳說妳一開始是寫13、4個名字,那是鄰長的名字? ││ │第90至│答:對。 ││ │90-1頁│問:後來黃澄清有自己加了幾個名單,妳也有再加幾個? ││ │反面 │答:對。 ││ │ │問:妳再加的都是○○里的里民,生活比較弱勢的? ││ │ │答:是。 ││ │ │問:這個名單妳說最後總共大概就是4、50個人名,這4、50個人是否都是○○里的││ │ │ 里民? ││ │ │答:都是○○里的。 ││ │ │問:都是成年人,二十歲以上,有投票權的人? ││ │ │答:對。 ││ │ │問:剛剛律師有問妳,妳也有說了幾個妳有印象的,因為妳說那份名單是手寫的,││ │ │ 不是剛剛提示給妳看的那份? ││ │ │答:對,不是。 ││ │ │問:那個手寫名單妳有無印象有無包括戴其才? ││ │ │答:有。 ││ │ │問:有無溫財旺? ││ │ │答:有,都有。 ││ │ │問:有無羅來好? ││ │ │答:有。 ││ │ │問:有無康壹? ││ │ │答:有。 ││ │ │問:有無謝萬福? ││ │ │答:有。 ││ │ │問:有無呂添財? ││ │ │答:有。 ││ │ │問:還有剛才講的王昌禹這些人? ││ │ │答:有。 ││ │ │問:除了這些人之外,妳還有印象有誰? ││ │ │答:有的都是女生,都煮米粉給老人吃。 ││ │ │問:都是妳們的里民? ││ │ │答:對。 ││ │ │問:這些人大部份都是鄰長嗎? ││ │ │答:有些不是。 ││ │ │問:像戴其才、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這些人是否鄰長? ││ │ │答:不是。 ││ │ │問:妳剛才回答律師的問題,律師有問到說因為他先拿錢來給妳,後來因為覺得名││ │ │ 單人數不夠,妳們兩個又回去添加? ││ │ │答:不是,他先拿名單給我的,再來拿錢。 ││ │ │問:再給一次名單,因為覺得第一次的人太少了? ││ │ │答:對。 ││ │ │問:剛剛妳有回答到一句說名單和錢是不符合的,檢察官跟妳確認一下,妳的意思││ │ │ 是說他拿錢給妳的時候,他其實就是要叫妳照名單,一個單位發5000元,只是││ │ │ 他最後也沒有來跟妳確認是否全部都有按照名單上的發出去? ││ │ │答:完全沒有問。 ││ │ │問:妳的意思是後續沒有問? ││ │ │答:是,我有跟他說改天選完,我再把錢拿還給他。 ││ │ │問:妳有跟黃澄清說,但是他沒有再來跟妳確認? ││ │ │答:都沒有。 ││ │ │問:妳有無跟他說妳剩下的大概25萬元妳就捐出去了? ││ │ │答:對,那時捐出去了。 ││ │ │問:妳有無跟黃澄清講? ││ │ │答:對,我有跟他說。 ││ ├───┼────────────────────────────────────┤│ │28. │問:黃澄清是否在○○當農會總幹事很久了? ││ │第91頁│答:對。 ││ │反面 │問:是否在地方上大家都知道他是農會總幹事? ││ │ │答:對。 ││ │ │問:他這次有幫李全教助選的事情地方上大家是否都知道?大家都知道他是主要幫││ │ │ 李全教助選的? ││ │ │答:我去都有看到他,他在那裡做總幹事。 ││ │ │問:我是說包括妳們○○里還是○○其他的里,妳們地方上的人都知道黃澄清這 ││ │ │ 一屆有幫忙李全教議員參選? ││ │ │答:可能我們○○的人都知道。 ││ │ │問:所以比如妳交錢給康清良或是王昌禹的時候,妳會說這是總幹事給他們,妳說││ │ │ 他們就知道差不多是什麼意思了,因為大家都知道黃澄清是幫忙李全教的? ││ │ │答:是。 ││ ├───┼────────────────────────────────────┤│ │29. │答:沒有。 ││ │第92頁│問:妳拿錢給康清良的時候,是否也有拿名單給他? ││ │反面 │答:有。 ││ │ │問:妳有無跟他說妳寫的名單上的人一個人要拿5000元給他? ││ │ │答:有,因為總幹事說5000元,我就叫他拿5000元。 ││ │ │問:妳給他的名單跟錢有無符合? ││ │ │答:有。 │├───┼───┼────────────────────────────────────┤│本院民│30. │問:你是否曾從黃澄清那邊拿過錢? ││事庭 │第369 │答:他拿來我家。 ││105年6│頁 │問:拿過幾次? ││月17日│ │答:一次而已。 ││準備程│ │問:拿多少錢? ││序筆錄│ │答:30萬元。 ││(本院│ │問:何時拿的? ││105選 │ │答:我忘記何時了,是傍晚時拿來我家放在桌上而已。 ││上1號 ├───┼────────────────────────────────────┤│卷四)│31. │問:黃澄清有無說這30萬元是要讓你買票的嗎? ││ │第370 │答:他沒有說要買票,他說是工作費、茶水費。 ││ │頁 │問:你拿到這30萬元後,你怎麼處理? ││ │ │答:有的捐給廟,有的給有出去插旗子的人,只有兩個沒有出去而已,還有買餅乾││ │ │ ,因為我們的社區蠻散的,都是部落,我就讓他們去買糖果、餅乾,不是一次││ │ │ 買完,我是陸陸續續,沒有了再補進去。 ││ ├───┼────────────────────────────────────┤│ │32. │問:你30萬元拿到之後,是何時發出去的? ││ │第373 │答:不知道是隔天還是第二天就叫他們去,因為也不想管這個,我當時還要種棗子││ │頁 │ ,我也只有跟他們這些議員出去走一次而已,我也完全都沒有出去,我是說他││ │ │ 們如果有空的話,就多少出去。 ││ │ │問:要幫誰造勢? ││ │ │答:因為是黃澄清拿的,說委員要出去造勢、插旗子,要出去幫忙,王昌禹,至於││ │ │ 李順發是我說要投票當天叫他去載山上的老人及行動不便的人來投票,我沒有││ │ │ 叫他們投給誰,因為我自己3、4個孩子都無法叫他們投給誰了,所以我都沒有││ │ │ 叫他們要投給誰,我只說那些老人行動不便去載他們來投票而已。 ││ ├───┼────────────────────────────────────┤│ │33. │問:你把這30萬元發出去時,你有無跟人家說這錢的來源? ││ │第385 │答:我有說這是總幹事拿的,要當茶水費的。 ││ │頁 │問:你有說? ││ │ │答:有,因為錢不是我的,我不可能隱瞞。 ││ │ │問:你有發錢的都有說? ││ │ │答:對,說要給工作費、茶水費,如果出去茶、餅、水,從東西給人家吃而已。 ││ │ │問:錢的來源有無告訴他們? ││ │ │答:我說總幹事拿的而已。 ││ ├───┼────────────────────────────────────┤│ │34. │問:請求提示103年選偵字第35頁卷㈡第頁與證人李麗華。 ││ │第400 │問:我上次說的都實在,我交給那些貧富對象時只有說總幹事黃澄清要給他的,地││ │至401 │ 方大家都知道,黃澄清這次是幫李全教操盤的,所以我想不用多說,他們也應││ │頁 │ 該清楚。你是否知道黃澄清是在幫李全教操盤的? ││ │ │答:我不知道,但是我們那邊地方小,大家都說他是替李全教在護總盤的。 ││ │ │問:大家都有在說? ││ │ │答:我有聽說。 ││ │ │問:你曾聽人家說黃澄清是在替李全教操盤的? ││ │ │答:對。 ││ ├───┼────────────────────────────────────┤│ │35. │問:剛才康清良說你給他5萬元,是否正確? ││ │第403 │答:那麼久了,我忘記了。 ││ │至404 │問:你有無給他名單? ││ │頁 │答:我用說的而已,如果有的話,是一張小單子而已。 ││ │ │問:有還是沒有? ││ │ │答:我忘記了。 ││ │ │問:你叫他5萬元怎麼處理? ││ │ │答:我有跟他說人,看他們那邊誰比較有空的,可以出去幫忙插旗子之類的。 ││ │ │問:插什麼旗子? ││ │ │答:造勢都需要插旗子。 ││ │ │問:造什麼勢? ││ │ │答:出去撥人數,看起來比較熱鬧。 ││ │ │問:選舉的嗎? ││ │ │答:對。 ││ │ │問:誰的選舉? ││ │ │答:看誰拿錢的,我就跟他們說是誰。 ││ │ │問:是李全教嗎? ││ │ │答:對,總幹事說這樣,說是要給他們買餅乾、插旗子的錢。 ││ │ │問:請求提示選偵字第35號卷㈠李麗華103 年11月28日之筆錄與證人。 ││ │ │問:你說,我大概也想到這些錢是買票的,但李全教有幫我們爭取一些經費,有欠││ │ │ 他一些人情,也無法拒絕,我也很無奈。是否正確? ││ │ │答:我也這樣說就是這次要選舉,雖然沒有說要買票,但是大家心知肚明,那是我││ │ │ 自己想的。 ││ ├───┼────────────────────────────────────┤│ │36. │問:你剛才說你交給別人時只有說總幹事給你茶水費? ││ │第405 │答:對。 ││ │頁 │問:別人都知道你說的總幹事是誰? ││ │ │答:(點頭)。 ││ ├───┼────────────────────────────────────┤│ │37. │問:一個人5千元是黃澄清說的? ││ │第409 │答:對。 ││ │頁 │問:他沒有跟你說這5千元是要給誰? ││ │ │答:沒有。 ││ │ │問:你自己選? ││ │ │答:沒有,就是我看的那些名單,因為有些是民進黨,有的是在忙,我是給比較窮││ │ │ 的人或是做工的人而已。 ││ ├───┼────────────────────────────────────┤│ │38. │問:黃澄清是否交30萬元給你? ││ │第412 │答:對。 ││ │至413 │問:這30萬元你給這哪些人還記得嗎? ││ │頁 │答:剛才說的這些人。 ││ │ │問:有無李順發? ││ │ │答:有。 ││ │ │問:有無王昌禹? ││ │ │答:有。 ││ │ │問:有無陳再德? ││ │ │答:有。 ││ │ │問:有無劉陳香? ││ │ │答:有。 ││ │ │問:有無郭順吉? ││ │ │答:有。 ││ │ │問:有無康清良? ││ │ │答:有,但我不知道我拿多少錢給他。 ││ ├───┼────────────────────────────────────┤│ │39. │問:請求提示選訴字第14號卷㈠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與證人。 ││ │第414 │問:你交給李順發5 千元、王昌禹6 千元、陳再德5 千元、劉陳香5千元、郭順吉5││ │頁 │ 千元,是否實在? ││ │ │答:實在,廟裡的捐獻是還有我自己的錢,並不是全部都是總幹事給我的錢。 │└───┴───┴────────────────────────────────────┘附表六之三:康清良┌───┬───┬────────────────────────────────────┐│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市│1. │問:你與李麗華平時有無金錢往來?本次選舉期間,你有無自李麗華處收取任何現││調處 │第116 │ 金或其他款項?用途為何? ││103年 │頁反面│答:有的,但因時間久遠,確切時間我有點記不清楚,如我前述,約在中秋節前,││11月28│至117 │ 我與李麗華在路上相遇,有談過李全教選舉的事,之後不久,李麗華某日打電││日調查│頁 │ 話給我,叫我到她家一趟,當天中午過後我到○○里劉陳地區的李麗華住家與││筆錄(│ │ 她碰面,當時只有她一個人在家,李麗華告訴我,她那邊有一些錢及名單,叫││103選 │ │ 我發錢給這些生活比較困苦的人,每人發新臺幣(下同)5,000元,名單上的 ││偵35號│ │ 人我們都認識彼此,只是有些人比較不熟,之後我就按照李麗華給的名單,逐││卷一)│ │ 一去接觸並將每人5,000元的款項交給對方。 ││ │ │問:據你前述,李麗華當時交給你的金額若干?如何包裝? ││ │ │答:我記得當日她交給我的金額是3萬元至5萬元之間,是用信封袋或牛皮紙袋裝著││ │ │ ,她另外也交一張A4紙給我,上面有手寫幾個人的名字(不知道何人所寫),││ │ │ 我記得有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住劉陳雜貨店旁的60餘歲男子(應該是張││ │ │ 錦元,但我不確定,他家中有一近40歲、智能障礙的女兒),羅來好及康壹等││ │ │ ,中間也包括要給我的5,000 元,都是千元鈔票,並沒有捆起來。 ││ ├───┼────────────────────────────────────┤│ │2. │問:後來你有無實際將前述款項交給名單上的對象?何時、如何交付? ││ │第117 │答:有的,我大約都是在中秋節前發給他們,但其中康壹表示他要我轉捐給劉陳的││ │頁至 │ 「朝鳳宮」,所以後來我以「無名氏」名義,幫他把5,000元捐給該廟寺。溫財││ │118頁 │ 旺、戴其才、陳新約及住在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都是我前往他們家中交付,││ │ │ 羅來好則是在他芒果園的倉庫給的,其中陳新約及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不願意││ │ │ 收,我直接把錢放在他們2人的客廳桌上,我就離開了。我拿錢給他們的時候 ││ │ │ ,都有告訴他們,是里長李麗華給的涼水費,後面如果有事情要拜託,再請他││ │ │ 們幫忙一下。 │├───┼───┼────────────────────────────────────┤│臺南地│3. │問:你說李麗華曾經拿錢給你? ││檢署 │第120 │答:是的。 ││103年 │頁正反│問:是何時? ││11月28│面 │答:應該是農曆7月底,我還在忙採收芒果的時候,大概是國曆8、9月時。 ││日訊問├───┼────────────────────────────────────┤│筆錄1 │4. │問:他當時是拿多少錢給你? ││(103 │第120 │答:3萬至5萬元左右,他當時還有拿名單給我。 ││選偵35│頁反面│問:該名單是作何使用? ││號卷一│至121 │答:寫一些人的名字。 ││) │頁 │問:你怎麼找這些人? ││ │ │答:這些人我基本上都認識,因為社區會辦理活動而認識。 ││ │ │問:你在收到這些錢之前,你曾經與李麗華談過李全教選舉的事? ││ │ │答:當時有跟李麗華談過這次選舉的事,當然也會談到李全教要出來選議員的事。││ │ │ 我認為李麗華比較偏向國民黨。 ││ │ │問:是否談過之後,李麗華就找你幫忙李全教的事? ││ │ │答:他只說拿名單去分一分。 ││ │ │問:名單上有多少人? ││ │ │答:7、8個,不過有些人沒有收。 ││ │ │問:是否就是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張錦元、羅來好、康壹、呂火炎等人? ││ │ │答:是的。 ││ │ │問:只有這些人嗎? ││ │ │答:是的,我另外有加葉榮彬、葉榮富、謝輝煙等3個人提供給李麗華,這是因為 ││ │ │ 當時還有另外3個人拒收,這3個人的錢就捐去朝鳳宮。 ││ │ │問:你給了戴其才這些人,一人多少錢? ││ │ │答:5千元。 ││ │ │問:名單還在不在? ││ │ │答:不在了。 ││ │ │問:你是何時給他們錢的? ││ │ │答:他交代給我後1、2天,我就給了。 │├───┼───┼────────────────────────────────────┤│臺南地│5. │問:你在檢察官偵查中坦承收受李麗華所交付之金錢? ││院103 │第10至│答:是。 ││年11月│11頁 │問:李麗華何時、何地將多少金額交付給你? ││29 日 │ │答:農曆7月底左右,在她家裡交5萬元給我。 ││訊問筆│ │問:李麗華交給你上揭金額的目的為何? ││錄( │ │答:她拿名單給我,叫我要給這些人,這些都是生活清苦的,也有些是熱心地方公││103聲 │ │ 益的人。 ││羈326 │ │問:上揭金額你轉交給哪些選民? ││號卷)│ │答:總共連我10人。 ││ │ │問:你在偵查中所言是否均實在? ││ │ │答:實在。 │├───┼───┼────────────────────────────────────┤│○○市│6. │問:你於103年11月28日向本處供述,你自李麗華處取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 ││調處 │第7頁 │ 萬元,並依她的指示將剩餘款項轉發給康壹、溫財旺、戴其才、陳新約、羅來││103年 │反面至│ 好、呂火炎及住劉陳雜貨店旁之60餘歲男子等人,是否屬實? ││12月3 │8頁 │答:實在,我今日願意據實陳述。 ││日調查│ │問:你實際自李麗華處取得之款項為何? ││筆錄(│ │答:我於今年農曆七月底自李麗華處取得5 萬元,確切日期我不記得,但我記得是││103選 │ │ 農曆七月底後,應該就是國曆八月下旬,離中秋節還有一段時間,因為那時我││偵35號│ │ 還在採收芒果。 ││卷二)│ │問:你自李麗華處取得之款項金額為何?如何包裝? ││ │ │答:我從李麗華那邊拿到5萬元,是50張千元鈔票,我記得是用紙袋裝著,同時她 ││ │ │ 另外也再交一張A4紙給我,紙上的字是手寫的,並不是電腦打的,A4紙上手寫││ │ │ 了一些人名,我仔細回想,上頭的人名有呂火炎、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 │ │ 羅來好、康壹、謝萬福、呂添財、張錦元及我本人等10人。 ││ │ │問:李麗華將款項交付予你時,如何說明款項之來源?如何指示發放? ││ │ │答:我沒有印象李麗華有交代或向我說明款項來源,只記得李麗華有告訴我要發給││ │ │ 名單上的人買涼水,並向我表示若有需要他們幫忙的時候,要請他們出來。 ││ │ │問:據103年11月27日李麗華調查筆錄供述,渠交付款項給你時,有告訴你「這是 ││ │ │ ○○農會總幹事黃澄清發下來的,因為○○區的居民都知道黃澄清是幫李全教││ │ │ 護盤的,所以我這樣講他們就知道這筆錢是要用來支持李全教」,李麗華供述││ │ │ 是否屬實?你有無說明?你在發給前揭5,000元款項時,有無向戴其才等人說 ││ │ │ 明投票支持李全教? ││ │ │答:我沒有印象李麗華是否有告訴我錢是黃澄清發下來的,我在轉發5千元給名單 ││ │ │ 上的人時,我就告訴他們這是要給他們喝茶水的,若是社區以後需要他們幫忙││ │ │ ,要出來幫忙。 ││ ├───┼────────────────────────────────────┤│ │7. │問:以前李麗華有無曾發5萬元款項給你,要你再去轉發給前述里民每人5千元? ││ │第8頁 │答:她之前沒有發款項給我過,所以我在領到錢時有問李麗華這筆錢要幹麼的,她││ │ │ 就回答我說,5千元是要給里民買茶水的,也是支援生活較困苦的里民。 ││ ├───┼────────────────────────────────────┤│ │8. │問:前述拒收的款項,你如何處理? ││ │第9頁 │答:我有如實跟李麗華回報前述9人的狀況,李麗華就叫我再提供名單,一定要把 ││ │ │ 錢全部轉發完。 ││ │ │問:你是不是負責○○里0-00鄰的人? ││ │ │答: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負責名單上的9人。 ││ │ │問:你除了將錢交付給前揭9人外,尚有發放給何人?金額為何? ││ │ │答:因為李麗華告訴我沒發完的款項,請我自己處理,看我要發給誰,我有報葉榮││ │ │ 彬、葉榮富及謝輝煌的名單給李麗華,他們三人並不知道我有報他們的名單給││ │ │ 李麗華,我也把他們三人合計1萬5,000元的錢,再加上我自己的5千元,一起 ││ │ │ 以我及我弟弟康清俊捐給朝鳳宮當作油香錢,指定製作石壁畫。 ││ │ │問:根據你先前供述,只有呂添財及謝萬福等2人拒收你的錢,為何你要報3個人的││ │ │ 名單給李麗華? ││ │ │答:我就是報3個人名單給她,我忘了我為什麼會報3個人名單給她。 │├───┼───┼────────────────────────────────────┤│臺南地│9. │問:103年農曆7月底左右,從李麗華那邊拿到5萬元,當時這5萬元是50張千元鈔,││檢署 │第10正│ 用紙袋裝著,另外李麗華有給你一張紙。紙上有手寫姓名包括呂火炎等10人,││103年 │反頁 │ 詳細如103年12月3日調查局詢問筆錄第2頁所記載? ││12月3 │ │答:是。 ││日訊問│ │ ││筆錄1 │ │ ││(103 │ │ ││選偵35│ │ ││號卷二│ │ ││) │ │ │├───┼───┼────────────────────────────────────┤│臺南地│10. │問:之前供稱,確實有將五千元發放與康壹、戴其才、羅來好、溫財旺等人,是否││檢署 │第192 │ 實在? ││104年1│正反頁│答:實在。 ││月22日│ │問:發放時地是否如你於103年12月3目調查筆錄中所述? ││訊問筆│ │答:。是。 ││錄( │ │問:就謝萬福、呂添財部分,是否也有交付各5千元款項給他們? ││103選 │ │答:有交,但他們沒有收。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11. │問:可否說明李麗華那時交五千元給你時,他的用語? ││院104 │第21頁│答:我記得好像請我把這五千元交給名單上這些人,用台語說的,說拿去給名單 ││年1 月│ │ 上的人買涼水,說如果社區有事情請大家出來幫忙。 ││26 日 ├───┼────────────────────────────────────┤│刑事訊│12. │問:李麗華交付名單給你時,係同時交付現金給你? ││問筆錄│第24頁│答:對,當時交給我我記得是三到五萬。 ││(104 │ │問:當時李麗華是說名單上每個人是五千元現金? ││選訴14│ │答:是。 ││號一)│ │問:有無核對名單上之人數與李麗華交給你的現金(每一人名五千元)是否吻合?││ │ │答:有,是吻合的。 │├───┼───┼────────────────────────────────────┤│臺南地│13. │問:你說選舉前李麗華有交給你一筆錢,是不是? ││院104 │第276 │答:是。 ││年5月 │頁反面│問:時間、地點跟金額你能否說明一下? ││12日刑│至279 │答:時間就是去年農曆的7月底左右。 ││事審判│頁 │問:地點在哪裡交付給你的? ││筆錄(│ │答:地點在她家。 ││104 選│ │問:在李麗華的家裡? ││訴14號│ │答:對。 ││卷二)│ │問:是客廳還是在廚房還是在二樓? ││ │ │答:客廳。 ││ │ │問:一樓客廳,是不是? ││ │ │答:對。 ││ │ │問:金額她總共交付給你多少錢? ││ │ │答:我記得大概是3到5萬中間這個金額。 ││ │ │問:你有無辦法確認? ││ │ │答:我沒有辦法確認清楚。 ││ │ │問:她把錢放在哪裡? ││ │ │答:就拿給我。 ││ │ │問:有無包裝起來?還是直接現鈔這樣子? ││ │ │答:應該是現鈔給我。 ││ │ │問:有無用牛皮紙袋包起來? ││ │ │答:這個我不太記得。 ││ │ │問:李麗華有無交付所謂的名單給你? ││ │ │答:有一份名單。 ││ │ │問:是在給你錢的時候同時交付,還是? ││ │ │答:給我錢的時候同時交付。 ││ │ │問:名單上有幾個人? ││ │ │答:我記不清楚就是說她有一份名冊給我,有些名字我不太認識。 ││ │ │問:有些人你不太認識? ││ │ │答:對。 ││ │ │問:她有名冊,有些人你不太認識,幾個人?名單上有幾個人? ││ │ │答:就是名單上我不清楚到底有幾個人,因為她只有一張名單。 ││ │ │問:名單上有無你的名字? ││ │ │答:名單上應該是沒有我的名字。 ││ │ │問:你在調查站曾經說過李麗華她是給你5萬元,名單上是10個人,然後10個人裡 ││ │ │ 面有一個是你,你在調查站有無這樣說過? ││ │ │答:當時候的記憶是會比較清楚一點。 ││ │ │問:我是說你那時候有無這樣子講? ││ │ │答:就是在那個時候的記憶是最清楚的。 ││ │ │問:有嗎? ││ │ │答:是。 ││ │ │問:李麗華拿這個名單給你,怎麼跟你講? ││ │ │答:她說請我把這些錢分給他們。 ││ │ │問:有無包括你自己? ││ │ │答:這應該有包括我自己在內。 ││ │ │問:應該是有,是不是? ││ │ │答:對。 ││ │ │問:你怎麼處理? ││ │ │答:我就照這個名冊下去分。 ││ │ │問:李麗華給你錢、給你名冊就一張紙而已,是不是? ││ │ │答:對。 ││ │ │問:有無告訴你這些錢的用途? ││ │ │答:沒有很清楚的交代。 ││ │ │問:至少有講一些話? ││ │ │答:對,就叫我把這些錢分一分。 ││ │ │問:然後呢? ││ │ │答:是社區的茶水費,如果社區上面有工作要請他們出來幫忙。 ││ │ │問:你以前也是這麼講沒有錯,是不是? ││ │ │答:對。 ││ │ │問:李麗華有無跟你講這筆錢的來源? ││ │ │答:這個部分有跟我講一個名字,但是這個名字我不認識,這個部分我不敢確定是││ │ │ 誰。 ││ │ │問:你不敢確定就對了? ││ │ │答:對。 ││ │ │問:她是講名字還是講他的職稱? ││ │ │答:就是這一點我不敢說的很清楚,我沒有辦法說很確認,因為那個時候時間很急││ │ │ 迫。 ││ │ │問:你剛剛有說李麗華跟你講分一分,有無指示你怎麼分? ││ │ │答:一個人5000元。 ││ │ │問:一個人5000元? ││ │ │答:對。 ││ │ │問:她有無說還要叫你跟這些人說什麼話? ││ │ │答:沒有。 ││ │ │問:之後你確實有把這些錢有交給一些人,是不是? ││ │ │答:是。 ││ │ │問:你有無告知你交付的人這個錢的用途是要做什麼? ││ │ │答:沒有,沒有很清楚交代。 ││ │ │問:你有無跟他們講?就是拿錢給他至少要跟他們說這個錢是要做什麼的? ││ │ │答:就跟他們講社區如果有事情要他們出來,請他們支援。 ││ │ │問:你是這樣子講,對不對? ││ │ │答:對。 ││ │ │問:你有沒有跟他們講說這個錢是誰叫你轉交的,還是怎麼樣? ││ │ │答:我是說里長轉交給我,我再轉交給你。 ││ │ │問:有無說到里長說要給他們的茶水費? ││ │ │答:有。 ││ ├───┼────────────────────────────────────┤│ │14. │問:就今天有一些證人有證述說你給他們錢的時候有講到選舉的問題,是他們講錯││ │第280 │ ,還是怎麼樣? ││ │頁正反│答:這個我不清楚,或是聊天有聊到也不一定。 ││ │面 │問:有可能聊天有可能聊到就對了?說不一定就對了? ││ │ │答:對。 ││ │ │問:就是你不清楚,是不是? ││ │ │答:是。 ││ ├───┼────────────────────────────────────┤│ │15. │問:她之前有任何一次拿類似的錢請你去轉交給里民,然後請大家多多出來幫忙這││ │第284 │ 樣過嗎? ││ │頁 │答:沒有。 ││ │ │問:就這一次,是不是? ││ │ │答:是。 ││ │ │問:而且一次就是3到5萬,請你一個人發5000元,是不是很明確? ││ │ │答:對。 ││ ├───┼────────────────────────────────────┤│ │16. │問:我再跟你確認,所以本件這個你在交錢給這個李麗華交給你名單上的這些人的││ │第290 │ 時候,也是有可能有提到說拜託他們去支持李全教這一點? ││ │頁反面│答:有人可能會問說是不是跟選舉有關係。 ││ │ │問:所以你現在的講法就是你可能有這樣子提到,但是確實跟哪些人提,你不清楚││ │ │ ? ││ │ │答:我不清楚,對,但有些可能會聊到選舉的事情,會聊到一下,不太清楚跟誰提││ │ │ 過。 │├───┼───┼────────────────────────────────────┤│本院民│17. │問:你與李麗華是好朋友的關係嗎? ││事庭 │第347 │答:對。 ││105 年│頁 │問:在之前調查站、偵查中,你都有說過,在103年選舉前的農曆7月底,國曆8月 ││6月17 │ │ ,李麗華有拿一些錢叫你去分一分,是否有此事? ││日本院│ │答:有。 ││準備程│ │問:時間是否確定在農曆7月底,國曆8、9月時? ││序筆錄│ │答:農曆7月底,因為當時我還在收芒果,所以我記得農曆的時間。 ││(本院├───┼────────────────────────────────────┤│105選 │18. │問:他有無告訴你錢要分給哪些人? ││上1號 │第348 │答:他有拿一份名單給我,叫我這幾個名字去。 ││卷四)│至349 │問:名單上面寫的是什麼人? ││ │頁 │答:戴其才、呂添財、康壹、謝曼組、溫財旺,大致上這幾個。 ││ │ │問:是否記得總共有幾人? ││ │ │答:不太記得了,但是這幾個人我記得。 ││ │ │問:所以名單上面到底有多少人你不記得? ││ │ │答:對。 ││ │ │問:名單是用手寫的還是用打字的? ││ │ │答:手寫的。 ││ │ │問:他當時跟你講怎麼去分這些錢?為何要分給他們? ││ │ │答:他叫我一個人拿5千元給他們,說是社區的活動費。 ││ │ │問:錢你有分給哪幾個人? ││ │ │答:戴其才、溫財旺、康壹還有羅來好,共四人有收,呂添財沒有收。 ││ │ │問:你交錢給他們時,你怎麼跟他說? ││ │ │答:說里長要給他的。 ││ │ │問:有無說要做什麼的? ││ │ │答:有些有講說買涼水請人家吃的,社區有活動請他們要出來幫忙。 ││ │ │問:這些就是李麗華當時跟你講的? ││ │ │答:對。 ││ ├───┼────────────────────────────────────┤│ │19. │問:里長給你多少錢? ││ │第356 │答:3萬元。 ││ │至357 │問:確定是3萬元嗎? ││ │頁 │答:有5 萬元,有的人沒有收,我要拿去還里長,他說不要,我就拿去捐給廟裡。││ │ │問:既然他沒有什麼目的的話,為何其他人沒有收,他怎麼跟你回答的,這是每個││ │ │ 人都有的? ││ │ │答:沒有每個人都有。 ││ │ │問:每個人都是不同戶? ││ │ │答:對。 ││ │ │問:里長這樣拿5萬元給你是第幾次? ││ │ │答:也是只有這一次。 ││ ├───┼────────────────────────────────────┤│ │20. │問:李麗華用什麼理由告訴你,讓你去分這些錢? ││ │第362 │答:沒有,他就說拿給這些人,社區的錢,活動費就好了。 ││ │頁 │ ││ ├───┼────────────────────────────────────┤│ │21. │問:你收到李麗華給你的錢的時間點是在你跟李麗華遇到有談到李全教選舉之前還││ │第364 │ 是之後? ││ │至365 │答:之前。 ││ │頁 │問:你說這與選舉無關,但為何他拿錢給你之後,你還要抄名單給他? ││ │ │答:我當時在他家,我拿去還給他說這名單的人我發完,有些不要的我就拿回來還││ │ │ 你,他說不然你把錢處理掉,我就補一個人5千元的名單給他。 ││ │ │問:你為何後來還要多找其他人的名單給他,當初的用意為何? ││ │ │答:他說一個人5千元,我就把名單補給他。 ││ │ │問:你只是單純錢沒有用完,所以就再找名單給他? ││ │ │答:對。 │└───┴───┴────────────────────────────────────┘附表七之一:李順發┌───┬───┬────────────────────────────────────┐│筆錄 │頁碼 │ 筆錄內容 ││案號 │ │ │├───┼───┼────────────────────────────────────┤│臺南地│1. │問:你在今年103年8月底至9月間,這段期間是否曾收受過1筆新臺幣(以下同) ││檢署 │第86頁│ 5000元的餽贈? ││103 年│ │答:我有收到一筆錢,但是我拿到錢之後直接放進褲子口袋內,我沒有細數,所以││11月28│ │ 詳細是多少錢我不知道。 ││日詢問│ │問:承上問,李麗華拿這筆錢給你,你認為她的目的為何? ││筆錄(│ │答:李麗華跟我說這是貼補給我的加油錢,因為有時候我會出來幫忙,收入減少 ││103 選│ │ 所以她要補貼我油錢。 ││偵35號│ │問:承上問,李麗華拿錢給你時有無表示這次市議員選舉希望你支持何人等語? ││卷一)│ │答:沒有。 ││ │ │問:李麗華競選里長你有無前往幫忙? ││ │ │答:我有陪同李麗華前往向○○里民拜票。 ││ │ │問:你是否知道李麗華要你這次市議員選舉支持誰? ││ │ │答:沒有說,但是我知道她是支持李全教的。 ││ │ │問:你是否有協助李麗華發放金錢給鄰里居民? ││ │ │答:沒有。 │├───┼───┼────────────────────────────────────┤│臺南地│2. │問:你剛才警詢說你知道李麗華是支持議員李全教? ││檢署 │第88頁│答:是。 ││103年 │反面 │問:你說李麗華有拿5000元給你,這是何時的事? ││11月28│ │答:103年8月或9月間,當時我在李麗華的住處,他拿5,000元我說要補貼給我的油││日訊問│ │ 錢。我本來不要,李麗華是塞到我的口袋。 ││筆錄(│ │問:李麗華要貼你什麼工錢? ││103選 │ │答:我知道李麗華有帶李全教競選總部的人到○○里來拜票次我有跟到。 ││偵35號│ │問:這是何時的事? ││卷一)│ │答:103年10月底。 ││ ├───┼────────────────────────────────────┤│ │3. │問:你是什麼時點跟李麗華拿5,000元? ││ │第89頁│答:103年8、9月左右在李麗華的住處,李麗華給我多少錢我不知道,李麗華將錢 ││ │ │ 塞入我的口袋後,跟我的錢混在一起,所以我不知道李麗華給我多少錢。 ││ │ │問:你怎麼知道李麗華是給你5000元? ││ │ │答:今天警詢時我才知道的。 ││ │ │問:李麗華將這5,000元給你,是不是要你支持李全教的意思? ││ │ │答: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李麗華是支持李全教,李麗華只有說要補貼我油錢。 │├───┼───┼────────────────────────────────────┤│臺南地│4. │問:所以你也知道李麗華此次是支持李全教議員? ││檢署 │第195 │答:當然知道,這個在地方上大家都知道。 ││104年1│頁反面│問:既然如此,你知道李麗華此次支持議員李全教,且李麗華說這些錢將來如果有││月22 │ │ 行動不便的選民要出來投票,要你過去載,衡情他應該就是要你去載一些支持││日訊問│ │ 李全教的選民,如此應可知道這些費用就是跟支持李全教有關? ││筆錄(│ │答:我了解。 ││103選 │ │問:是否願意認罪? ││偵35號│ │答:我願意認罪。 ││卷二)│ │ │├───┼───┼────────────────────────────────────┤│臺南地│5. │問:你在調查人員問你時,你有說李麗華有拿5000元給你,是要補貼你油錢,因為││院104 │第153 │ 你會出來幫忙,她並沒有向你表示這次市議員希望你支持誰,你這樣說是否屬││年5 月│頁反面│ 實? ││12 日 │ │答:屬實。 ││刑事審│ │問:你在檢察官問你時,你也說李麗華交錢給你時,是否有交待是黃澄清撥下來的││判筆錄│ │ 你已經沒有印象了,你有無說這樣的話? ││(104 │ │答:錢從何處來我不知道,這都是我們里長拿給我的。 ││選訴14│ │問:你只知道這是里長拿給你的,其他的來源你是否知道? ││號卷二│ │答:我不知道。 ││) │ │問:李麗華何時拿5000元給你? ││ │ │答:我也不太記得日期,好像是8月底還是9月中。 ││ ├───┼────────────────────────────────────┤│ │6. │問:但是後來是否快選舉時,李麗華有陪李全教去拜票? ││ │第157 │答:有,我也有參加,車子出去造勢,到○○里裡面去拜票我們都有參加。 ││ │頁反面│問:所以你先收了5000元,後來李麗華又陪李全教去跟你拜票時,你也有去參加他││ │ │ 的造勢活動的時候,你就知道這5000元是李麗華要請你支持李全教的意思? ││ │ │答:這個應該是我自己心裡想的,因為王峻潭那邊也有在叫,如果她不來跟我講,││ │ │ 我們可能也會參加。 ││ │ │問:重點是你有從李麗華這邊收那5000元,然後她有說幫忙支持一下,後來你有參││ │ │ 與李麗華所支持的李全教的競選活動,那時候你就心裡有數這5000元的意義是││ │ │ 什麼? ││ │ │答:是。 ││ │ │問:這5000元你就收下來,你並沒有再還給李麗華? ││ │ │答:是,那已經拿很久了,8月底、9月初。 ││ ├───┼────────────────────────────────────┤│ │7. │問:後來因為李麗華又有陪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來拜票,所以那時候你已經知道她││ │第158 │ 之前交給你的5000元就是要幫忙一下李全教的意思? ││ │頁 │答:應該是。競選活動就有參加去抽籤、車陣造勢。 ││ ├───┼────────────────────────────────────┤│ │8. │問:李麗華說拿5000元給你時,有請你選舉當天去載一些人如果行動不方便或是老││ │第158 │ 人出來投票? ││ │至159 │答:是。 ││ │頁 │問:這是李麗華自己跟你講的? ││ │ │答:是。 ││ │ │問:她有沒有說你一定要做,因為這個就是5000元給你的意思,就是你去當天有載││ │ │ 人的話,你才能拿這5000元,不然就不能拿? ││ │ │答:沒有講。 ││ │ │問:她只是單純拜託你? ││ │ │答:是。 ││ ├───┼────────────────────────────────────┤│ │9. │問:你剛才一直有講到,○○的人大家都知道或大部份的人都知道李麗華在這次 ││ │第161 │ ○○議員選舉的部份是支持李全教? ││ │頁反面│答:是。 ││ │ │問:就是雖然沒有明講,可是大家心知肚明? ││ │ │答:對。 │├───┼───┼────────────────────────────────────┤│本院民│10. │問:於103年選舉之前,何人拿錢給你? ││事庭 │第516 │答:里長給我的。 ││105年 │頁 │問:拿多少錢給你? ││7月1日│ │答:5千元。 ││準備程│ │問:何時給你的? ││序筆錄│ │答:忘記了,好像是9月底或是10月中。 ││(105 ├───┼────────────────────────────────────┤│選上1 │11. │問:於地檢署時,他們問你8 、9 月時李麗華有拿錢給你,你說是,時間是否正確││號卷四│第517 │ ? ││) │頁 │答:應該是,日期沒有記得很清楚,應該第一次去問的日期。 ││ ├───┼────────────────────────────────────┤│ │12. │問:你對於地方的瞭解,李麗華是比較支持李全教? ││ │第528 │答:應該是,這是我自己想的。 ││ │至530 │問:假設要載里民去投票的話,里長是同額競選,所以李麗華怎麼投都是投給她,││ │頁) │ 議員的話,依你的瞭解要載選民去投票時,是否就是幫李全教去載這些選民去││ │ │ 投票? ││ │ │答:我不知道。 ││ │ │問:你最後沒有出車載選民去投票? ││ │ │答:對。 ││ │ │問:那5千元有無還給李麗華? ││ │ │答:他們沒有再談起。 ││ │ │問:你工作沒有做成,錢又收了,這樣是否妥當? ││ │ │答:他們沒有說要討回。 ││ │ │問:所以不管你有無出車,這筆錢就是給你了? ││ │ │答:對,她也沒有要回去。 ││ │ │問:這筆錢你收了之後的代價或目的為何? ││ │ │答:我不知道。 ││ │ │問:這筆錢李麗華是要送給你的? ││ │ │答:我也不知道意思。 ││ │ │問:你收了人家的錢,你都沒有想說這筆錢為何要給你? ││ │ │答:她當初說要用我的車去載人。 ││ │ │問:你工作沒有做為何沒有還? ││ │ │答:事情都出破了,都投票完了,已經開始在走地檢署了。 ││ │ │問:你是因為走地檢署知道這筆錢的目的為何? ││ │ │答:與投票選舉有關,才會1 月22日那天拿那張單子出來就認罪了。 ││ │ │問:你是否知道李麗華有帶李全教競選總部的人來○○里拜票? ││ │ │答:知道。 ││ │ │問:你有無跟? ││ │ │答:有。 ││ │ │問:你是否跟著拜票? ││ │ │答:跟在里長後面替里長拉票,李全教他們走在前面。 ││ │ │問:你覺得5千元與這次的拜票有無關係? ││ │ │答:應該有。 ││ ├───┼────────────────────────────────────┤│ │13. │問:你當初收5 千元時,李麗華雖然沒有明講要讓你支持哪一個市議員,但是你當││ │第533 │ 時就知道她應該要請你支持市議員的部分是誰? ││ │頁 │答:對,心裡已經知道。 ││ │ │問:後來李麗華又陪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來拜票,那時你是否就很清楚她之前交給││ │ │ 你的5千元就是要幫忙李全教的意思? ││ │ │答:對,用我的車出來投票。 │├───┴───┴────────────────────────────────────┤│李麗華 │├───┬───┬────────────────────────────────────┤│○○市│1. │問:黃澄清表示你抄給他的名冊是70個人,且額外有給你2萬元現金,給你35萬元 ││調處 │第47頁│ 以上的現金,是否屬實? ││103年 │反面 │答:我抄給他的里民民冊只有40幾個人,那整袋的現金袋我也沒有細數金額,我 ││11月27│ │ 依名單人數,換算每人5,000元的總金額交給嚴王昭及康清良分給鄰長和里民 ││日調查│ │ ,嚴王昭負責的里民只有10幾個,所以拿的錢比較少,康清良拿的錢比較多,││筆錄(│ │ 牛皮紙裝裡面約剩1萬多元;約過2、3天後,康清良說康壹及呂添財等人不敢 ││103選 │ │ 收這個錢,還有一些里民也不敢收錢,但是名字我忘了,我就把這些退回來的││偵35號│ │ 錢,請康清良再拿去處理,我有指示康清良拿給比較貧困的里民,後來康清良││卷一)│ │ 有把錢發完,並回報我名字,但是我忘了。而牛皮紙袋剩的1萬多元,我就再 ││ │ │ 分別再多發給李順發5,000元、王昌禹6,000元,要讓他們以後用來幫李全教造││ │ │ 勢加油,因為他們家境不好所以我就多發一點錢,雖然我沒有說要他們支持李││ │ │ 全教,但我相信他們心裡都知道。 │├───┼───┼────────────────────────────────────┤│臺南地│2. │問:裡面扣除康清良及嚴王昭外,其他部分對象是否都有發放他們每人五千元? ││檢署 │第5頁 │答:是,有的是我請康清良、嚴王昭去發放的,有劉萬生、劉陳香、郭順吉、劉三││103年 │反面 │ 旗、陳再德、林坤龍、李順發、張秀枝、溫海德、林桂華、謝玉智,目前我只││12月3 │ │ 記得這麼多;其他部分是透過康清良及嚴王昭去處理。 ││日訊問│ │ ││筆錄(│ │ ││103 選│ │ ││偵35 │ │ ││號卷二│ │ ││) │ │ │├───┼───┼────────────────────────────────────┤│臺南地│3. │問:前次所述,交付5千元予劉萬生等人之交付時間、地點、經過為何? ││檢署 │第18頁│答:7、李順發部分,他是在開計程車的,我是在我住處拿5千元給他,是要他投票││103年 │正反面│ 當天幫忙載送行動不便的里民。 ││12月12│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4.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之情形? ││院104 │第28頁│答:我有在該時間、在我家拿五千元給李順發,他是開計程車的,他有開計程車載││年1 月│ │ 老人,我給他五千元是給他加油的錢,就是要給他五千元去載老人去投票,因││26 日 │ │ 為有些老人行動不便,算是補貼他的交通費。 ││刑事訊│ │ ││問筆錄│ │ ││(104 │ │ ││選訴14│ │ ││號卷一│ │ ││) │ │ ││ │ │ │├───┼───┼────────────────────────────────────┤│臺南地│5. │問:接下來就是妳有自己給的部份,王昌禹、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這四個人是││院104 │第70頁│ 否都是妳們○○里的里民? ││年4 月│反面 │答:對。 ││9日刑 │ │問:這四位都是? ││事審判│ │答:對。 ││筆錄(│ │問:因為妳之前自己也有講說妳確實有各拿30萬元中的5、6000元去給這四個人? ││104 選│ │答:因為王昌禹他們有出去工作,李順發是出去要載人家選舉的。 ││訴14 ├───┼────────────────────────────────────┤│號卷二│6. │問:李順發是否開計程車的? ││) │第71頁│答:對。 ││ │反面至│問:當時李全教議員在競選的時候,李順發有無在總部幫忙開車或是載人? ││ │73 頁 │答:他是沒有。 ││ │ │問:他也是開他的計程車? ││ │ │答:對。 ││ │ │問:就李順發的部份,李順發自己說也是8 、9月的時候某一天,在妳的住處那邊 ││ │ │ 妳就把5000元塞到他的口袋,跟他說就是補貼油錢的,是否如此? ││ │ │答:對,他也是生活不好,我是叫他當天選舉那天有弱老行動不方便的,幫忙載那││ │ │ 些老人。 ││ │ │問:這個是否妳自己想的? ││ │ │答:我自己想的,我跟他說這樣子。 ││ │ │問:妳會這樣跟他講是因為其實妳也知道這些錢當時黃澄清給妳的時候,就沒有交││ │ │ 待要真的做什麼具體的工作內容? ││ │ │答:沒有特別說。 ││ │ │問:妳是自己想說因為李順發是開計程車的,所以妳跟他說如果這樣的話,選舉當││ │ │ 天如果有老弱婦孺不方便的,就麻煩他去載? ││ │ │答:對。 ││ │ │問:他有無答應妳? ││ │ │答:他有答應。 ││ │ │問:實際上選舉投票當天他是否真的有去載? ││ │ │答:當天我就沒有在家了,我不曉得。 ││ │ │問:黃澄清其實也不知道妳有這樣要求李順發,是否如此? ││ │ │答:對。 ││ │ │問:當然李全教議員也不會知道妳有無要求李順發說你拿了這5000元,選舉當天要││ │ │ 去載人? ││ │ │答:對,他也不曉得。 ││ │ │問:他們兩位都不曉得,這只是妳自己跟李順發講的,但李順發後來有無去載妳也││ │ │ 不知道? ││ │ │答:我當天不在家。 ││ │ │問:妳雖然有這樣講,但是妳的想法也就是不管他有無去載,反正妳就是趕快把要││ │ │ 給他的5000元給他就對了? ││ │ │答:他會載。 ││ │ │問:我的意思是說妳當時把這5000元給李順發的時候,妳只是希望說。 ││ │ │答:請檢察官再說一次。 ││ │ │問:妳當時拿5000元給李順發的時候,事實上不是黃澄清或是李全教議員本人叫妳││ │ │ 要去做什麼具體的工作,妳只是自己想到因為他是司機,所以就自己說如果選││ │ │ 舉當天有老弱婦孺不便,請他去幫忙載,是否如此? ││ │ │答:對。 ││ │ │問:至於後來有無去載,妳也不知道? ││ │ │答:我在仁德,我不曉得。 ││ ├───┼────────────────────────────────────┤│ │7. │問:妳剛才有說妳有將這些錢交給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康││ │第79頁│ 清良,妳一個人給他們多少錢? ││ │反面 │答:他們一個人有的5000元,有的拿去添油香。 ││ │ │問:我是問說妳給他們一個人多少錢,他們拿去哪裡我不管,我問說妳給他們一個││ │ │ 人多少錢? ││ │ │答:5000元。 │├───┼───┼────────────────────────────────────┤│本院民│8. │問:要幫誰造勢? ││事庭 │第373 │答:因為是黃澄清拿的,說委員要出去造勢、插旗子,要出去幫忙,王昌禹,至於││105年 │頁 │ 李順發是我說要投票當天叫他去載山上的老人及行動不便的人來投票,我沒有││6月17 │ │ 叫他們投給誰,因為我自己3、4個孩子都無法叫他們投給誰了,所以我都沒有││日準備│ │ 叫他們要投給誰,我只說那些老人行動不便去載他們來投票而已。 ││程序筆├───┼────────────────────────────────────┤│錄(本│9. │問:有無拿給李順發? ││院105 │第381 │答:有,他在開計程車的,我叫他回來載老人去投票。 ││選上1 │頁 │ ││號卷四├───┼────────────────────────────────────┤│) │10. │問:這30萬元你給這哪些人還記得嗎? ││ │第412 │答:剛才說的這些人。 ││ │頁 │問:有無李順發? ││ │ │答:有。 ││ ├───┼────────────────────────────────────┤│ │11. │問:請求提示選訴字第14號卷㈠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與證人。 ││ │第414 │問:你交給李順發5 千元、王昌禹6 千元、陳再德5 千元、劉陳香5千元、郭順吉5││ │頁 │ 千元,是否實在? ││ │ │答:實在,廟裡的捐獻是還有我自己的錢,並不是全部都是總幹事給我的錢。 │└───┴───┴────────────────────────────────────┘附表七之二:王昌禹┌───┬───┬────────────────────────────────────┐│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臺南地│1. │問:李全教參選○○市第8選區市議員選舉,為求勝選,於近期有透過李麗華將現 ││檢署 │第79頁│ 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代價向你買票,是否確有其事? ││103 年│反面至│答:我記得李麗華約在今(103)年9月初左右,當日晚上我經過李麗華家中並進入││11月28│80 頁 │ 他的家裡坐了一下,在場還有其他的人,但因為當時我喝醉酒,所以在場的人││日調查│ │ 有誰我記不清楚了,李麗華當時把我拉到旁邊,並拿了幾張千元鈔票給我向我││筆錄2 │ │ 表示該筆金錢是要給我喝涼水用的,我將該筆金錢收下就放入我的口袋了,至││(103 │ │ 於金額若干我因為喝醉酒所以記不清楚了,後來就將這筆錢花掉了。 ││選偵35│ │問:李麗華前述交付給你的千元鈔票共計幾張?金額若干? ││號卷一│ │答:我只記得都是千元鈔票,但我當時已記不清楚總共多少錢了,因為該筆款項我││) │ │ 跟我口袋其他的金錢混在一起,所以我也無法確定他到底拿多少錢我了。 ││ │ │問:李麗華將前開6,000元金錢支付給你時,是否有向你表示該筆金錢用途為何? ││ │ │ 是否有向你表示要支持李全教競選市議員等語? ││ │ │答:因為當時我喝醉酒、所以記憶不清楚,我只記得當時李麗華有告訴我該筆錢是││ │ │ 要給我喝涼水的,當天我因喝醉酒所以不記得李麗華是否有向我表示要支持李││ │ │ 全教。 │├───┼───┼────────────────────────────────────┤│臺南地│2. │問:李麗華是否有於103年9月初,交付你6千元現金? ││檢署 │第81頁│答:金額多少我忘記了,當天我在附近喝酒,之後經過他家,他就叫我進去坐一下││103 年│反面 │ ,當時他家人有在,他就把我拉到裡面廚房,然後拿了幾張千元鈔給我,我順││11月28│ │ 手就放進口袋。 ││日訊問│ │問:李麗華當時是怎麼說該筆現金做何用途? ││筆錄(│ │答:他說要給我喝茶水並作為造勢加油用。 ││103選 │ │問:幫誰造勢加油? ││偵35號│ │答:他只說幫一號加油。 ││卷一)│ │問:1號是誰? ││ │ │答:是指李全教。 ││ │ │問:除叫你幫1號加油外,還有要你做何具體助選行為嗎? ││ │ │答:沒有,我拿了錢就走了。 ││ │ │問:事後,李麗華有無要你要配合參與助選或造勢活動? ││ │ │答:沒有這麼要求。 ││ │ │問:還記得總共拿多少錢給你嗎? ││ │ │答:我只知道好幾張一千的,那些錢我花掉了。 ││ │ │問:李麗華交付現金給你並要你替1號加油,你也有收錢,涉及刑法投票受賄罪, ││ │ │ 是否認罪? ││ │ │答:我願意認罪。 │├───┼───┼────────────────────────────────────┤│臺南地│3. │問:她陪李全教去拜票,你有無陪她一起去? ││院104 │第166 │答:有。 ││年5月 │頁 │問:你有陪李麗華和李全教去拜票? ││12日審│ │答:是。 ││判筆錄│ │問:有無陪王峻潭? ││(104 │ │答:沒有。 ││選訴 ├───┼────────────────────────────────────┤│14號卷│4. │問:我剛才有問過你,第一次到第三次你說都沒有人去找你,也沒有人拿錢給你,││二) │第167 │ 也沒有人拜託你要支持誰,但是第四次你講的就不一樣,你說李麗華於103年 ││ │頁正反│ 9月初左右有拿6000元給你,但是李麗華說她於8月中旬就將錢發完了,時間你││ │面 │ 有無記錯? ││ │ │答:那麼久了,我也不知道。 ││ │ │問:你不知道? ││ │ │答:不太清楚。 ││ │ │問:李麗華總共給你幾次錢? ││ │ │答:兩次。 ││ │ │問:第一次是何時?給你多少錢? ││ │ │答:不記得。 ││ │ │問:時間不記得了?錢呢? ││ │ │答:錢我也不知道。 ││ │ │問:第二次給你多少錢? ││ │ │答:我沒有算,我拿了就放進口袋。P166反-167 ││ │ │問:在何時給你的? ││ │ │答:在她家。 ││ │ │問:都是一樣地方? ││ │ │答:是。 ││ │ │問:李麗華拿這些錢給你,有無跟你說錢是要做何用途? ││ │ │答:要造勢加油、買涼水給大家喝、吃便當。 ││ ├───┼────────────────────────────────────┤│ │5. │問:你看一下第82頁到第83頁,筆錄你說當時你總共從李麗華那邊拿了6000元,她││ │第173 │ 說要給你喝茶水、造勢加油用的,檢察官問你「幫誰造勢加油」,你說「李麗││ │頁 │ 華說幫一號加油」,你說「一號就是指李全教」,檢察官有問你「除了叫你幫││ │ │ 一號加油外,有無叫你做任何具體的助選行為」,你說沒有,你錢拿了就走了││ │ │ 。你是這樣回答的? ││ │ │答:是。 ││ │ │問:這樣是否屬實? ││ │ │答:屬實。 ││ ├───┼────────────────────────────────────┤│ │6. │問:你剛才有回答律師的問題,就是李麗華總共拿了6000元給你的時候,是大約去││ │第173 │ 年8、9月份的時候沒有錯? ││ │頁正反│答:是。 ││ │面 │問:你說你都沒有算,就是大約總共6000元? ││ │ │答:是。 ││ │ │問:你說李麗華當時初拿給你的時候,她就有說要幫忙助勢加油? ││ │ │答:是。 ││ │ │問:一開始就有講要幫忙助勢加油,只是沒有講特定的人? ││ │ │答:是。 ││ │ │問:因為你一開始就有說本來里長的部份你就會支持李麗華,所以你從李麗華那裡││ │ │ 拿到這6000元的時候,她也有跟你說幫忙助勢加油一下,當時你自己認為李麗││ │ │ 華在請你幫忙助勝加油的對象是否就是指議員李全教? ││ │ │答:是。 ││ │ │問:所以你拿到這6000元的時候,你就知道雖然李麗華沒有明講請你支持李全教,││ │ │ 但是你有知道李麗華在給你這筆錢,要請你幫忙助勢加油的對象就是指議員候││ │ │ 選人李全教? ││ │ │答:是。 ││ ├───┼────────────────────────────────────┤│ │7. │問:據你所知,李麗華里長她這次的議員候選人是支持誰? ││ │第175 │答:支持誰我不太清楚。 ││ │頁正反│問:她支持誰你不太清楚,但是她拿這6000元給你的時候,有跟你說要幫一號候選││ │面 │ 人助勢、加油? ││ │ │答:是。 ││ │ │問:剛剛你的回答,包括檢察官在反詰問的時候,你表示李麗華當時6000元給你,││ │ │ 有跟你說是要幫給你喝茶水,而且要幫一號加油? ││ │ │答:是。 ││ │ │問:李麗華很清楚的跟你說要幫一號加油? ││ │ │答:是。 ││ │ │問:你說李麗華拿這些錢給你時,時間你是否很明確可以講出來? ││ │ │答:不清楚。 ││ │ │問:在你的筆錄,不管是檢察官那次還是第四次的司法警察筆錄,你都說103年9月││ │ │ 初,對這一點有何意見? ││ │ │答:沒有。 ││ │ │問:你是否知道這次的里長及議員選舉何時抽籤? ││ │ │答:不清楚。 ││ │ │問:根據選委會,是10月27日抽籤,如果這樣,9月初李麗華拿錢給你,當時籤都 ││ │ │ 還沒有抽好,李麗華有何通天的本領跟你說李全教是抽到一號? ││ │ │答:她這是事後。 ││ │ │問:你現在又改成這樣? ││ │ │答:我當時筆錄就有說,是事後她才跟我說的。 ││ │ │問:請你再說一次,事後如何? ││ │ │答:當時她拿錢給我那天,我喝酒,快要醉了,我完全不太清楚。 ││ ├───┼────────────────────────────────────┤│ │8. │問:你這次就是李麗華拿錢給你的整個過程,是否就是她拿錢給你的時候,她有跟││ │第177 │ 你說幫忙造勢、加油,後來號次抽籤出來之後,她有具體的跟你說去幫忙一號││ │頁 │ 候選人李全教造勢加油? ││ │ │答:是。 ││ │ │問:拿錢的時候雖然還沒有特定講,但是你心裡也知道她要叫你助勢、幫忙加油的││ │ │ 對象是李全教? ││ │ │答:是。 ││ │ │問:後來李麗華又有具體的跟你講,就是請你幫一號李全教議員候選人助勢加油?││ │ │答:是。 │├───┼───┼────────────────────────────────────┤│本院民│9. │問:你有無參加過選舉的造勢活動? ││事庭 │第534 │答:有。 ││105 年│至535 │問:你有無幫候選人發過文宣? ││7月1日│頁 │答:有。 ││民事準│ │問:有無幫候選人插過旗子? ││備程序│ │答:有。 ││筆錄(│ │問:你因何原因去幫候選人插旗子? ││本院 │ │答:人家拜託,我就去了。 ││105選 │ │問:插候選人的旗子有無表示你是支持該候選人? ││上1號 │ │答:沒有。 ││卷四)│ │問:於103年時,李麗華有無拿錢給你過? ││ │ │答:有,叫我去插旗子、茶水費、油費、便當錢。 ││ │ │問:給你多少錢? ││ │ │答:忘記了。 ││ │ │問:她是一次給你還是分成好幾次? ││ │ │答:分成三次。 ││ │ │問:這三次給你錢的時候,是你工作前給你還是工作後才給你? ││ │ │答:還沒工作,因為要加油,車子沒有油要怎麼出門。 ││ ├───┼────────────────────────────────────┤│ │10. │問:請求提示103 年11月28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倒數第二頁與證人。 ││ │第539 │問:檢察官問你李麗華是否有在103 年9 月交給你6000元的現金,你當初證述金額││ │至540 │ 忘記了,當天我在附近喝酒,之後經過她家,她就叫我進去坐一下,當時她家││ │頁 │ 有人在,她拉我進廚房之後就拿幾千元給我,我順手就放入口袋,是否實在?││ │ │答:實在。 ││ │ │問:檢察官問你李麗華當時是怎麼告訴你這筆現金要做何用途,你證述她要讓我喝││ │ │ 茶水且當造勢加油用的,檢察官問你替誰造勢,你說她只有說要幫一號加油,││ │ │ 一號是指李全教,是否實在? ││ │ │答:實在。 │├───┴───┴────────────────────────────────────┤│李麗華 │├───┬───┬────────────────────────────────────┤│○○市│1. │問:你前述除茶水費除發給鄰長外,還有發給一些貧困的里民,該等里民有無參與││調處 │第47頁│ 李全教的輔選工作? ││103年 │ │答:他們都沒有李全教的輔選及造勢活動,只有王昌禹及康清良有去參加一次造勢││11月27│ │ 活動,因為黃澄清要求我動員,我只好拜託他們兩個,另外鄰長中只有呂火炎││日調查│ │ 及羅來好去參加造勢活動,至於其他人有沒有去造勢輔選我不清楚。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一)│ │ ││ ├───┼────────────────────────────────────┤│ │2. │問:黃澄清表示你抄給他的名冊是70個人,且額外有給你2萬元現金,給你35萬元 ││ │第47頁│ 以上的現金,是否屬實? ││ │反面 │答:我抄給他的里民民冊只有4日幾個人,那整袋的現金袋我也沒有細數金額,我 ││ │ │ 依名單人數,換算每人5,000元的總金額交給嚴王昭及康清良分給鄰長和里民 ││ │ │ ,嚴王昭負責的里民只有10幾個,所以拿的錢比較少,康清良拿的錢比較多,││ │ │ 牛皮紙裝裡面約剩1萬多元;約過2、3天後,康清良說康壹及呂添財等人不敢 ││ │ │ 收這個錢,還有一些里民也不敢收錢,但是名字我忘了,我就把這些退回來的││ │ │ 錢,請康清良再拿去處理,我有指示康清良拿給比較貧困的里民,後來康清良││ │ │ 有把錢發完,並回報我名字,但是我忘了。而牛皮紙袋剩的1萬多元,我就再 ││ │ │ 分別再多發給李順發5,000元、王昌禹6,000元,要讓他們以後用來幫李全教造││ │ │ 勢加油,因為他們家境不好所以我就多發一點錢,雖然我沒有說要他們支持李││ │ │ 全教,但我相信他們心裡都知道。 │├───┼───┼────────────────────────────────────┤│臺南地│3. │問:發送對象是否如你調查筆錄中所述劉萬生等人?(提示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檢署 │第10頁│答:是。另外還有包括林坤龍、王昌禹、葉鳳春等人。 ││103年 │反面 │ ││11月27│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一)│ │ │├───┼───┼────────────────────────────────────┤│臺南地│4. │問:有親自交付6千元給王昌禹? ││檢署 │第132 │答:有,那是要他出去幫忙李全教插旗的工作費及加油錢。 ││103年 │頁正反│問:後來有無拿旗子給王昌禹去插? ││11月28│面 │答:有,他是插大支的。 ││日訊問│ │問:這是何時的事? ││筆錄(│ │答:8月中旬我有先給他5千元茶水費,後來插旗、加油我又給6千元。 ││103選 │ │ ││偵35號│ │ ││卷一)│ │ │├───┼───┼────────────────────────────────────┤│臺南地│5. │問:有何其他補充陳述? ││院103 │第14頁│答:王昌禹的6,000元,是不同的工作,一次造勢是4,500元,有一次造勢我拿1, ││年11月│ │ 500元給他。 ││29 日 │ │ ││訊問筆│ │ ││錄( │ │ ││103聲 │ │ ││羈326 │ │ ││號卷)│ │ │├───┼───┼────────────────────────────────────┤│臺南地│6.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之情形? ││院104 │第28頁│答:我有在該時間交六千元給王昌禹,王昌禹來我家,因為他也是都沒有在賺錢,││年1 月│ │ 李全教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有在說遊行需要一些人數,所以之前他有去做車隊││26 日 │ │ ,我要讓他加油,就是一些選舉造勢的車馬費,我是這樣跟他說。 ││刑事訊│ │ ││問筆錄│ │ ││(104 │ │ ││選訴14│ │ ││號卷一│ │ ││) │ │ │├───┼───┼────────────────────────────────────┤│臺南地│7. │問:接下來就是妳有自己給的部份,王昌禹、李順發、陳再德、劉陳香這四個人是││院104 │第70頁│ 否都是妳們○○里的里民? ││年4 月│反面 │答:對。 ││9日刑 │ │問:這四位都是? ││事審判│ │答:對。 ││筆錄(│ │問:因為妳之前自己也有講說妳確實有各拿30萬元中的5、6000元去給這四個人? ││104 選│ │答:因為王昌禹他們有出去工作,李順發是出去要載人家選舉的。 ││訴14 ├───┼────────────────────────────────────┤│號卷二│8. │問:檢察官是說妳確實有拿5、6000元給這些人,那這些人他們自己在偵查中也說 ││) │第70頁│ ,就王昌禹的部份他是說他去年9月初某日他經過妳家,妳把他拉到裡面廚房 ││ │反面至│ ,然後拿了幾張千元鈔給他,他就放進口袋,他說是要給他喝茶水的,妳有跟││ │71 頁 │ 他說要幫1號加油,然後他拿了錢就走了。就王昌禹的部份是否如此?妳交錢 ││ │面 │ 給他的過程是否如此? ││ │ │答:不是,他來我家,那是造勢的時候我拿給他,回來的時候我拿給他的。 ││ │ │問:妳有跟他說要幫1號加油? ││ │ │答:對,造勢的時候是1號。 ││ │ │問:妳拿錢給他的時候,有跟王昌禹說要幫1號加油? ││ │ │答:對。 ││ │ │問:1號就是指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因為他的抽籤號次是1號? ││ │ │答:對。 ││ │ │問:王昌禹說妳給他錢之後,妳沒有要求他要配合參與助選或造勢的活動? ││ │ │答:沒有特別。 ││ │ │問:妳沒有跟他講? ││ │ │答:對。 ││ │ │問:他事實上有無在李全教的總部工作? ││ │ │答:不是。 ││ │ │問:他是做什麼的? ││ │ │答:他造勢的時候都會跑過去。 ││ │ │問:他只是造勢的時候去看?我的意思是說他並不是總部的工作人員? ││ │ │答:不是。 ││ ├───┼────────────────────────────────────┤│ │9. │問:為何有的人妳給他6000元,有的人5000元,金額不一樣? ││ │第80頁│答:王昌禹他有去了三次,他人有出去幫忙工作,去幫忙插旗子。 ││ │ │問:妳有無跟他們說這些錢的來源為何? ││ │ │答:有,我有跟他們說這是總幹事拿的,不是我的。 ││ ├───┼────────────────────────────────────┤│ │10. │問:妳說妳有拿錢給王昌禹錢,妳到底拿多少錢給他?拿幾次給他? ││ │第83頁│答:我一次拿6000元給他,因為他去了好幾趟。P83-83反 ││ │反面 │問:妳給他一次,還是給他兩次? ││ │ │答:兩次。 ││ │ │問:妳之前在法官要收押時,有跟法官說王昌禹的6000元是不同的工作,一次造勢││ │ │ 妳是給他4500元,還有一次造勢妳拿1500元給他,是否如此? ││ │ │答:對,給他加油,這樣沒錯,6000元是兩次。 │├───┼───┼────────────────────────────────────┤│本院民│11. │問:有無拿給王昌禹? ││事庭 │第381 │答:有,他出去插旗子三次。 ││105年 ├───┼────────────────────────────────────┤│6月17 │12. │問:是以人為單位還是以戶為單位? ││準備程│第401 │答:像王昌禹我拿6 千元給他,因為他出去三次,就是油錢跟工錢。 ││序筆錄│頁 │ ││(本院├───┼────────────────────────────────────┤│105選 │13. │問:這30萬元你給這哪些人還記得嗎? ││上1號 │第412 │答:剛才說的這些人。 ││卷四)│頁 │問:有無王昌禹? ││ │ │答:有。 ││ ├───┼────────────────────────────────────┤│ │14. │問:你交給李順發5 千元、王昌禹6 千元、陳再德5 千元、劉陳香5千元、郭順吉5││ │第414 │ 千元,是否實在? ││ │頁 │答:實在,廟裡的捐獻是還有我自己的錢,並不是全部都是總幹事給我的錢。 │└───┴───┴────────────────────────────────────┘附表七之三:陳再德┌───┬───┬────────────────────────────────────┐│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市│1. │問:李麗華於103年12月3日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坦承,她在今(103)年公職人員 ││調處 │第48頁│ 選舉期間有發放新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給你,你如何處理該筆款項? ││103年 │反面 │答:我記得李麗華在投票前的某一天(詳細日期我忘了)到我家,拿5,000元給我 ││12月12│ │ ,並向我表示因為我平常參與○○里社區及關懷中心服務工作,所以這5,000 ││日調查│ │ 元是給我作茶水費,供應我到關懷中心服務時,給老人聚會時茶水之費用,我││筆錄(│ │ 就收下,作為平常服務社區時的花費。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2. │問:是否有收過李麗華所交付的5千元? ││檢署 │第50頁│答:有。 ││103年 │正反面│問:是選舉前多久收的? ││12月12│ │答:不知道,沒有記。 ││日訊問│ │問:那時候候選人開放登記了沒? ││筆錄(│ │答:不記得,但是李麗華有跟我說請我支持李全教。 ││103選 │ │問:他是先拿5千塊給你,還是先請你支持李全教? ││偵35號│ │答:拿給我的時候有跟我說請我支持李全教。 ││卷二)│ │問:在拿給你5千塊之前,有無跟你說過選舉的事? ││ │ │答:有,有拜託我支持李全教。 ││ │ │問:拜託你支持李全教,是否指請你投李全教一票的意思? ││ │ │答:是。 ││ ├───┼────────────────────────────────────┤│ │3. │問:李麗華交5千塊給你時,是在哪裡交? ││ │第50頁│答:家門口。 ││ │反面 │ ││ ├───┼────────────────────────────────────┤│ │4. │問:這5千塊用到哪裡? ││ │第50頁│答:他是里長,拿給我的時候是說茶水費,沒有說錢是怎麼來,但是有叫我支持李││ │反面至│ 全教。5千塊我暫時收著,但是錢陸續花到社區茶水。 ││ │51 頁 │答:現在沒有,但是以前都有。我收到5千塊以後還沒有去送茶水,因為我們志工 ││ │ │ 活動是一陣一陣的,現在還沒有志工活動。 ││ │ │問:你們說前一次的志工活動要花多少茶水費? ││ │ │答:應該也不多,幾百塊。 ││ │ │問:你擔任哪裡的志工? ││ │ │答:我沒有正式掛名為志工,但是會去幫忙,例如種花、擺地磚。 ││ │ │問:既然你沒有正式掛名為志工,之前那些茶水費需要你出嗎? ││ │ │答:我之前沒有請過大家喝茶水,只有幫忙鋪地磚。 ││ │ │問:李麗華拿給你茶水費以後,你才想要請茶水? ││ │ │答:是,因為有多餘的錢。 ││ │ │問:既然你之前都沒有請過大家喝茶水,為何李麗華要給你茶水費? ││ │ │答:我想說他是里長。 ││ │ │問:你既非正式志工,之前也沒有請過茶水,為何要收這個茶水費? ││ │ │答:因為人家拿給我們就拿,而且他是里長。 ││ │ │問:你除了幫忙鋪地磚,有無出過錢? ││ │ │答:沒有。 ││ │ │問:你既然沒有出過錢,李麗華在選舉期間拜託你支持特定的候選人,並拿給你5 ││ │ │ 千塊,茶水費是不是一個藉口、名義,實際上是買票? ││ │ │答:我沒有想到這個。 ││ │ │問:沒有出過錢,也不是正式志工,一次茶水費不過幾百塊,一次別人要給你5千 ││ │ │ 塊茶水費,會不會覺得奇怪? ││ │ │答:會。 ││ ├───┼────────────────────────────────────┤│ │5. │問:因為別人給你錢,拜託你支持李全教,你也收下來,構成妨害投票罪,是否承││ │第51頁│ 認? ││ │正反面│答:我承認。 ││ │ │問:告以緩起訴相關規定要旨是否願意接受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期間││ │ │ 內並應遵守命令事項? ││ │ │答:願意。 ││ ├───┼────────────────────────────────────┤│ │6. │問:是否有收過李麗華所交付的5千元? ││ │第51頁│答:有。 ││ │反面至│問:李麗華交給你5千元時,是否有拜託你支持哪位候選人? ││ │52 頁 │答:有,李全教。 ││ │ │問:所謂的支持哪位候選人投他一票,是指什麼意思? ││ │ │答:投他一票。 ││ │ │問:有無再請你幫忙拉票? ││ │ │答:沒有。 ││ │ │問:他在何時交錢給你? ││ │ │答:選前大約1個月。 ││ │ │問:交付給你5千元地點? ││ │ │答:家門口。 ││ │ │問:那時候家埋有無其他人在? ││ │ │答:有我太太,但是我太太在家裡面,我在門口,他沒有聽到。 │├───┼───┼────────────────────────────────────┤│臺南地│7. │問:李麗華於選舉前有無拿過錢給你? ││院104 │第179 │答:有。 ││年5 月│反面至│問:拿多少錢? ││12 日 │180頁 │答:5000元。 ││刑事審│ │問:在何時? ││判筆錄│ │答:沒有印象。 ││(104 │ │問:在何處? ││選訴14│ │答:在我家門口。 ││號卷二│ │問:你說李麗華有拿錢給你,她拿錢給你有無跟你交待何事? ││) │ │答:她有說買涼水錢。 ││ │ │問:有無說是什麼涼水錢? ││ │ │答:沒有說給我瞭解。 ││ │ │問:你以前曾經在調查處有做過筆錄,在103年12月12日有做過筆錄,你說李麗華 ││ │ │ 於投票前某日有到你家拿給你,並向你表示因為你平時參與○○里社區及關懷││ │ │ 中心服務工作,這5000元是給你做茶水費,給你到關懷中心服務時給老人茶水││ │ │ 的費用,你就收下來,你收下來是要做平時服務社區時的花費,你有這樣說,││ │ │ 是否有這些事? ││ │ │答:有。 ││ │ │問:照你剛才的意思,這5000元是要給老人茶水的費用?剛才你的回答是否這個意││ │ │ 思? ││ │ │答:我認為是這樣。 ││ ├───┼────────────────────────────────────┤│ │8. │問:你還說當時你並沒有認為這些錢有任何違法的地方,如果李麗華當時有對你說││ │第180 │ 5000元是別人提供的,你一定會拒收,而且你並不知道這5000元和選舉有關係││ │至181 │ ,如果你知道,你一定也會拒收,你是否有如此陳述? ││ │頁 │答:有。 ││ │ │問:你的意思是否如此? ││ │ │答:是。 ││ │ │問:你是否還說這筆茶水費你並沒有把費用使用在李全教任何輔選的活動,你與李││ │ │ 全教完全沒有關係? ││ │ │答:我不太清楚,以筆錄為主。 ││ │ │問:你有無講過這句話? ││ │ │答:沒有記憶那麼多。 ││ │ │問:是否需要請審判長提示筆錄給你看? ││ │ │答:好。 ││ │ │問:辯護人李孟哲律師請審判長提示偵二卷第49頁陳再德103年12月12日市調處筆 ││ │ │ 錄予證人陳再德。 ││ │ │問:問你「你前稱該筆款項是茶水費,你有無將該筆款項使用在李全教任何輔選活││ │ │ 動」,你說「沒有,我與李全教完全沒有關係」,是否如此? ││ │ │答:是。 ││ │ │問:你有無講這些話? ││ │ │答:我上次有無講這樣我也不記得了。上次講怎樣,我沒有印象了。 ││ │ │問:你看過,有記起來來了嗎? ││ │ │答:我看過,可是我不記得了。 ││ │ │問:你還說你之前有幫○○里社區鋪設地磚、整理花園等工作,都是自掏腰包的,││ │ │ 「我以為李麗華是以茶水費用名義補貼我這些開銷,並作為日後供應老人聚會 ││ │ │ 之茶水費」。你是否也有講這句話? ││ │ │答:我認為是這樣。 ││ ├───┼────────────────────────────────────┤│ │9. │問:剛才調查人員問你的筆錄,內容我剛才有念給你聽了,既然如此,為何當天在││ │第181 │ 檢察官問你時,你有翻口供,你說李麗華給你5000元時,有跟你說請你支持李││ │頁反面│ 全教?為何你會這樣說? ││ │至182 │答:不是,她如果有來拜託,都會叫我們支持。 ││ │頁 │問:你的支持是什麼意思? ││ │ │答:就是支持給李全教。 ││ │ │問:你所謂的支持是如何支持?是幫他造勢嗎? ││ │ │答:不是,一般支持就是投給他的意思。我不瞭解,就是我知道支持。 ││ │ │問:她有無跟你說叫你票要投給李全教? ││ │ │答:沒有,說支持。 ││ │ │問:你於檢察官那裡時,你是有認罪,如果照你剛才所述,就是第一次說的,這是││ │ │ 和選舉沒有關係的錢,是要給老人的茶水費用,而你卻認罪,你是認為你的行││ │ │ 為或是你構成什麼犯罪,你才認罪嗎? ││ │ │答:我覺得拿這筆錢不正當,所以我才認罪。 ││ │ │問:哪裡不正當? ││ │ │答:裡面有牽涉到有說要支持給誰。 ││ ├───┼────────────────────────────────────┤│ │10. │問:你覺得李麗華交給你或是你太太5000元與有無把票投給李全教有何關係? ││ │第184 │答:我不知道。她說支持而已,我不知道。 ││ │頁 │問:我是說一開始,你說支持是後面說的嗎? ││ │ │答:她每次來拜訪都有說。 ││ │ │問:是交錢之前,還是交錢之後? ││ │ │答:沒有印象了。 ││ ├───┼────────────────────────────────────┤│ │11. │問:你幫檢察官看一下第50頁背面,大概上面第一個問題,你有說她拿給你的時候││ │第185 │ ,就跟你說請你支持李全教? ││ │頁正反│答:對。 ││ │面 │問:中間檢察官問你說「在哪裡交給你」,你說「在家門口」,是否如此? ││ │ │答:是。 ││ │ │問:檢察官問你「5000元用在哪裡」,你說「她是里長,拿給我的時候說是茶水費││ │ │ ,沒有說錢要用在哪裡,但是有叫我支持李全教」,是否如此? ││ │ │答:是。 ││ │ │問:隔壁那一頁,你說你不是什麼正式的志工,那個關懷協會你沒有出過錢,是否││ │ │ 如此? ││ │ │答:還沒。 ││ │ │問:檢察官問說「茶水費不過幾百塊,一次別人給你5000元茶水費,會不會覺得很││ │ │ 奇怪」,你說「會」? ││ │ │答:會。 ││ │ │問:你剛剛也回答律師,就你所知,雖然她沒有特定拿給你的時候,說要把票,印││ │ │ 章要投給李全教,但是你知道,你心裡有數所謂支持李全教的意思就是要把票││ │ │ 投給他? ││ │ │答:對。 ││ │ │問:你也知道你收了這個錢跟要支持某個特定候選人,把票投給他的行為有關係,││ │ │ 有牽涉到的話,你有知道這個就是買票或是收受賄賂? ││ │ │答:是。 ││ │ │問:你是否因為這樣子,在你本人的收受賄賂案件你有認罪,並同意檢察官作緩起││ │ │ 訴處分,請你到地檢署做法治教育? ││ │ │答:對。 ││ │ │問:你因為這個案子在地檢署那邊,檢察官面前做的筆錄,你剛才也回答律師,都││ │ │ 是你自己自由意志下陳述的? ││ │ │答:對。 ││ ├───┼────────────────────────────────────┤│ │12. │問:但是她在拿5000元給你的時候,你剛才說她很低調,說這是茶水費,這是否幫││ │第186 │ 她自己? ││ │頁 │答:不太確定。 ││ │ │問:你覺得不是? ││ │ │答:不太確定。 ││ │ │問:你說她拿給你之後,每一次來跟你講都有要請你支持李全教? ││ │ │答:是。 ││ │ │問:她拿給你的當時,也有跟你說拜託議員的部份支持李全教? ││ │ │答:是。 ││ │ │問:所以你很確定的是李麗華交給你的時候,有拜託你支持議員候選人李全教沒錯││ │ │ ? ││ │ │答:是。 │├───┴───┴────────────────────────────────────┤│李麗華 │├───┬───┬────────────────────────────────────┤│臺南地│1. │問:裡面扣除康清良及嚴王昭外,其他部分對象是否都有發放他們每人五千元? ││檢署 │第5頁 │答:是,有的是我請康清良、嚴王昭去發放的,有劉萬生、劉陳香、郭順吉、劉三││103年 │反面 │ 旗、陳再德、林坤龍、李順發、張秀枝、溫海德、林桂華、謝玉智,目前我只││12月3 │ │ 記得這麼多;其他部分是透過康清良及嚴王昭去處理。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 │ │ │├───┼───┼────────────────────────────────────┤│臺南地│2. │問:前次所述,交付5千元予劉萬生等人之交付時間、地點、經過為何? ││檢署 │第18頁│答:陳再德部分,是跟郭順吉同一天,我是拿5千元去陳再德位於○○○○00號 ││103年 │正反面│ 住處給他,我說這些是總幹事要給你的,你就拿去給那些老人做茶水費。 ││12月12│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 │ │ │├───┼───┼────────────────────────────────────┤│臺南地│3.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 ││院104 │第28至│答:我是交付給陳再德的太太本人,不是他本人。也是茶水費而已,要給陳再德他││年1 月│29頁 │ 們那邊有一些老人,要買餅乾給那些老人吃而已 ││26日原│ │ ││審刑事│ │ ││訊問筆│ │ ││錄( │ │ ││104選 │ │ ││訴14號│ │ ││卷一)│ │ ││ │ │ │├───┼───┼────────────────────────────────────┤│臺南地│4. │問:另外就陳再德的部份,他說他也是在家門口妳有拿5000元交給他,然後他說妳││院104 │第73頁│ 是里長,拿給他的時候說5000元是茶水費,但是又沒有說錢要怎麼用,但是他││年4 月│ │ 說妳有跟他具體的說請他支持李全教,就陳再德的部份交付的情形是否如此?││9日刑 │ │答:對。 ││事審判├───┼────────────────────────────────────┤│筆錄(│5. │問:妳剛才有說妳有將這些錢交給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康││10 4 │第79頁│ 清良,妳一個人給他們多少錢? ││選訴14│反面 │答:他們一個人有的5000元,有的拿去添油香。 ││號卷二│ │問:我是問說妳給他們一個人多少錢,他們拿去哪裡我不管,我問說妳給他們一個││) │ │ 人多少錢? ││ │ │答:5000元。 ││ │ │問:都一樣嗎? ││ │ │答:王昌禹6000元。 ││ │ │問:其他人5000元? ││ │ │答:是。 │├───┼───┼────────────────────────────────────┤│本院民│6. │問:有無拿給陳再德? ││事庭 │第381 │答:有,他住在公館那邊,我也是叫他拿給老人買餅乾吃,我也沒有叫他投給誰,││105年6│頁 │ 也是要給他們當工作費,如果出去買餅乾給人家吃而已,我沒有說什麼。 ││月17 ├───┼────────────────────────────────────┤│日準備│7. │問:你拿錢給陳再德時,你有無跟陳再德說錢的來源? ││程序筆│第387 │答:我應該有跟他說是總幹事要讓他買餅乾給人家吃的。 ││錄(本│至388 │問:請求提示選偵字第35號卷㈡第48頁反面與證人李麗華。 ││院105 │頁 │問:問:李麗華拿5 千元給陳再德時,有無說錢的來源與用途?陳再德答:沒有說││選上1 │ │ 這5千元的來源。他說的是否實在? ││號卷四│ │答:其實我有說總幹事要讓你們去買茶餅,給你們這個地方的人吃,我不知道他有││) │ │ 沒有聽清楚,其實我是有跟他說的。 ││ │ │問:請求提示選訴字第14號卷㈢第160頁與證人李麗華。 ││ │ │問:問:他跟你說是茶水費,沒有說是誰的錢?陳再德答:嘿。有何意見? ││ │ │答:他在裡面坐,我在門外面而已,我跟他說他可能沒有聽到。 ││ │ │問:你拿錢給劉陳香時,你有無跟他說這是總幹事的? ││ │ │答:有。 ││ ├───┼────────────────────────────────────┤│ │8. │問:黃澄清是否交30萬元給你? ││ │第412 │答:對。 ││ │至413 │問:這30萬元你給這哪些人還記得嗎? ││ │頁 │答:剛才說的這些人。 ││ │ │問:有無陳再德? ││ │ │答:有。 ││ ├───┼────────────────────────────────────┤│ │9. │問:請求提示選訴字第14號卷㈠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與證人。 ││ │第414 │問:你交給李順發5 千元、王昌禹6 千元、陳再德5 千元、劉陳香5千元、郭順吉5││ │頁 │ 千元,是否實在? ││ │ │答:實在,廟裡的捐獻是還有我自己的錢,並不是全部都是總幹事給我的錢。 │└───┴───┴────────────────────────────────────┘附表七之四:劉陳香┌───┬───┬────────────────────────────────────┐│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市│1. │問:李麗華於103年12月12日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坦承,她在今(103)地方公職人││調處 │第58頁│ 員選舉期間有發放新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給你,你如何處理該筆款項? ││103年 │反面至│答:我忘記什麼時候,但是在登記參選前的某天晚上,我出門倒垃圾回程在家門口││12月12│59頁反│ 遇到李麗華,我問李麗華:「里長,你怎麼來了?」,李麗華說:「你進去就││日調查│面 │ 知道了,要給你喝涼水。」,隨後她就離開,我進去我家看到我家客廳桌上放││筆錄(│ │ 了5張1千元的現金,我就知道這是李麗華給我的,那時我先生在後面吃飯,他││103選 │ │ 應該不知道李麗華有來,我拿到5,000元現金後,有告訴我先生說,這是里長 ││偵35號│ │ 要給我們喝涼水的,就拿給我先生了。 ││卷二)│ │問:李麗華平白無故拿了5,000元之現金給你,卻沒有解釋該筆款項來源及用途, ││ │ │ 而你也沒有詢問錢的來源及用途,明顯與常理不符,你是否因為知道收下該筆││ │ │ 5,000元現金有違法之虞,所以無法坦白說明?對此你有何解釋? ││ │ │答:當初李麗華拿5,000元現金給我,也沒有說什麼要選舉之類的話,只說要喝涼 ││ │ │ 水,而且她是同額競選,應該沒必要拿這個錢出來,是後來李麗華陪李全教競││ │ │ 選團隊拜票,要我支持李全教,雖然她沒有說,但我心裡就知道那5,000元現 ││ │ │ 金是要支持李全教了。 ││ │ │問:近日是否有李全教競選團隊相關人員告訴你,賄選案件只要不承認就沒事? ││ │ │答:有的,地方上有在傳言,賄選只要不承認就沒事,叫我們不要承認。 ││ │ │問:你是否認識○○農會總幹事黃澄清?你是否知悉黃澄清於本次(103年)臺 ││ │ │ 南市議員選舉期間,是負責處理李全教在○○之競選事項及人員部署? ││ │ │答:我是○○農會的農會代表,我認識農會總幹事黃澄清。我去過一次李全教兢 ││ │ │ 選總部,有看到黃澄清在服務處幫忙。 ││ │ │問:經查,本次103年○○市第8選區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為求勝選,由黃澄清指示││ │ │ 李麗華發放5,000元給選民,作為支持李全教之代價,你是否知悉? ││ │ │答:我有收到李麗華給的5,000元現金,但當時不知道是誰贊助的,因為李麗華是 ││ │ │ 同額競選,不需要拿出5,000元茶水費,直到李麗華陪李全教輔選我才知道這 ││ │ │ 是李全教贊助的,但我不知道這是黃澄清指示李麗華發放的,是最近查賄選,││ │ │ 地方上在講我才知道。 ││ │ │問:你前稱該筆款項係「茶水費」,你是否確實有將該筆款項使用在李全教任何輔││ │ │ 選活動? ││ │ │答:我只有去過李全教總部一次,由我先生開車,陪同掃街拜票。之後我都沒空,││ │ │ 再也沒參加過任何競選活動。 ││ │ │問:李麗華發放5,000元現金給你後,李麗華、黃澄清及李全教有無要求你參與或 ││ │ │ 舉辦任何有關李全教之兢選活動? ││ │ │答:沒有,我都要在家照顧2個孫子,無法離開家。 ││ │ │問:既然你收取該筆5,000元未使用在李全教輔選活動,且李麗華、黃澄清及李全 ││ │ │ 教均未要求你參與或舉辦任何競選活動,顯然該筆5,000元款項就是要跟你買 ││ │ │ 票之代價,對此你有何解釋? ││ │ │答:她當初的名義是「茶水費」,不是工作費,沒說到選舉要支持誰,沒去兢選總││ │ │ 部幫忙,但我心理知道這是李全教要買票的錢,這個不用他說,他們也沒有明││ │ │ 說。 │├───┼───┼────────────────────────────────────┤│臺南地│2. │問:你在詢問筆錄有說,你收了李麗華給你的5千元,這筆錢要你支持哪些候選人 ││檢署 │第60頁│ ? ││103年 │反面 │答:他拿錢給我時,是說要給我買茶水喝的,那時沒說要我支持誰。後來李麗華有││12月12│ │ 再來找我拜票,要我支持他本身和李全教,因為李麗華有選里長。 ││日訊問│ │問:你收到李麗華給你的5千元是在何時? ││筆錄1 │ │答:拿錢給我時還沒作選舉登記,李麗華當時是里長,但他沒有說他不選。 ││(103 │ │問:投票日是103年11月29日,李麗華是何時拿5千元給你? ││選偵35│ │答:我記得大約是103年7、8月間。 ││號卷二│ │問:你怎麼確定你拿錢那時,還沒有選舉登記? ││) │ │答:因為我沒聽說有開始選舉登記了。我沒有記到底是什麼時候,我剛剛說7、8月││ │ │ 間也不確定。 ││ │ │問:你收到5千元後,有無答應李麗華要投票支持誰? ││ │ │答:李全教。李麗華叫我要支持李全教,我有說好。 ││ ├───┼────────────────────────────────────┤│ │3. │問:是否坦承本件投票受賄罪? ││ │第60頁│答:我承認。我願意繳回這5千元。 ││ │反面 │ ││ ├───┼────────────────────────────────────┤│ │4. │問:李麗華於103年12月12日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坦承,他在今(103)年地方公職││ │第61頁│ 人員選舉期間有發放新台幣5千元現金給你,有無此事? ││ │ │答:有這件事,時間大約是103年7、8月間,但正確時間我不確定,因為我沒在記 ││ │ │ 時間,地點是李麗華來我家,他將5千元放在我家客廳桌上,我後來把這5千元││ │ │ 交給我先生花掉了。 ││ │ │問:李麗華拿這5千元給你,意思是要你支持李全教? ││ │ │答:是。拿錢給我的當天是沒講這麼清楚,但是後來他向我拜票時,有叫我支持李││ │ │ 全教,所以這5千元應該是要叫我支持李全教的代價。 ││ ├───┼────────────────────────────────────┤│ │5. │問:李麗華有說這5千元是誰拜託他拿給你的嗎? ││ │第61頁│答:他沒有說,只有在之後叫我要投給李全教。 ││ ├───┼────────────────────────────────────┤│ │6. │問:你與李麗華有無金錢往來? ││ │第61頁│答:沒有。我認為他給我這5千元是跟選舉有關,平常他不會拿錢給我。 ││ │正反面│問:李麗華拿這5千元給你時,現場還有哪些人? ││ │ │答:只有我和李麗華。 │├───┼───┼────────────────────────────────────┤│臺南地│7. │問:當時李麗華拿給你5千元時,確實有提到該筆款項是要你支持李全教? ││檢署 │第63頁│答:當時沒有明講,只有說這個是要給我的茶水費。 ││103年 │正反面│問:李麗華有無說,該筆費用是總幹事黃澄清交付? ││12月12│ │答:我已無印象。 ││日訊問│ │問:之前李麗華會給你錢嗎? ││筆錄2 │ │答:活動中心辦活動時,他曾經拿錢給我去買飲料,但不會私下給我錢。 ││(103 │ │問:當時李麗華給你這筆錢,你應該知道可能跟選舉有關吧? ││選偵35│ │答:當時沒想那麼多,只想說有錢就先收了。後來李麗華有和李全教來向我拜票,││號卷二│ │ 我才知道當初那筆錢是要我支持李全教我有說好。 ││) ├───┼────────────────────────────────────┤│ │8. │問:本件投票受賄罪,你願意認罪並繳交收受的5千元? ││ │第63頁│答:我願意認罪。 ││ │反面 │ │├───┼───┼────────────────────────────────────┤│臺南地│9. │問:李麗華稱她有陪王峻潭拜票,也有陪李全教拜票,妳也有跟李麗華陪同兩位議││院104 │第187 │ 員候選人拜票嗎? ││年5 月│頁 │答:有。 ││12 日 │ │問:兩位妳都有陪同? ││刑事審│ │答:是。 ││判筆錄├───┼────────────────────────────────────┤│(104 │10. │問:李麗華在選前有無拿錢給妳? ││選訴14│第187 │答:有。 ││號卷二│頁反面│問:拿多少錢? ││) │至188 │答:拿5000元。 ││ │頁 │問:何時間? ││ │ │答:103年7月還是8月那時候。 ││ │ │問:在何處? ││ │ │答:到我家。 ││ │ │問:拿這些錢給妳,有無跟妳講什麼話? ││ │ │答:講說要給我買涼水的。 ││ │ │問:妳在檢察官問妳時,妳有說李麗華拿錢給妳時,有說要給妳買茶水喝的,那個││ │ │ 時候並沒有要妳支持誰,是否如此? ││ │ │答:對,那時候是沒有。 ││ │ │問:根據妳於檢察官那邊所說的意思,李麗華給妳這5000元有無說要跟妳買票? ││ │ │答:那時候是沒有。 ││ │ │問:妳還說李麗華拿錢給妳當天是沒有說要妳支持李全教,但是後來李麗華向妳拜││ │ │ 票時,有叫妳支持李全教,所以妳認為這5000元應該是要叫妳支持李全教的代││ │ │ 價,妳有無說這些話? ││ │ │答:那個時候我才知道可能要選舉了。 ││ │ │問:妳自己個人是如此感覺? ││ │ │答:對。 ││ │ │問:她有無明講,說妳拿錢就是要投給李全教? ││ │ │答:沒有。 ││ ├───┼────────────────────────────────────┤│ │11. │問:她叫妳支持李全教時,妳說她後來有叫妳支持李全教,她講這些話時,有無跟││ │第188 │ 妳說妳當時有收錢,妳要投給他這些話? ││ │頁正反│答:沒有。 ││ │面 │問:在檢察官問妳時,妳有認罪? ││ │ │答:有,我有說我收這些錢 ││ │ │問:妳是否知道認罪的意思? ││ │ │答:認罪就是有收人家的錢不對。 ││ │ │問:妳是因為妳有向李麗華收錢,妳覺得不對,所以妳認罪? ││ │ │答:是。 ││ ├───┼────────────────────────────────────┤│ │12. │問:妳幫我看一下第61頁筆錄,在檢察官去年問妳的時候,妳有說選前就是103年 ││ │第191 │ 7、8月的時候,李麗華來妳家交給那5000 元? ││ │頁反面│答:是。 ││ │至193 │問:然後她跟妳說要買茶水喝的,後來李麗華就有再來找妳拜票,說要支持李全教││ │頁 │ ? ││ │ │答:有。 ││ │ │問:妳看第61頁筆錄的最下面,檢察官問妳說「妳跟李麗華平常有無金錢往來」,││ │ │ 妳說「沒有」,妳說妳認為她給妳的這5000元跟選舉有關,因為她平常也不會││ │ │ 拿什麼錢給妳,就是除了關懷老人的錢是當場花掉之外,平常私底下李麗華是││ │ │ 否的確不會拿錢給妳? ││ │ │答:你說什麼。 ││ │ │問:李麗華平常私底下私下間會不會拿錢給妳,資助妳或是單純的送妳錢? ││ │ │答:沒有,是要買給老人家。 ││ │ │問:就算是妳剛才說的那種情形,也是當場她拿給妳,妳就會拿去買,就花掉了?││ │ │答:對。 ││ │ │問:妳看同一次筆錄,妳是否有說她這5000元她叫妳支持李全教,妳有跟她說「好││ │ │ 」? ││ │ │答:對。 ││ │ │問:妳這次筆錄也有說後來這5000 元妳有交給妳先生,沒有交給李麗華? ││ │ │答:沒有。 ││ │ │問:後來這5000元妳就自己花掉了? ││ │ │答:是。 ││ │ │問:後來妳因為自己這個案件,檢察官認為有收受賄賂的部份,妳有再把這5000元││ │ │ 繳出來? ││ │ │答:是。 ││ │ │問:妳會再繳出來的原因就是妳也知道因為她後來有再拜託妳,那5000元是要請妳││ │ │ 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李全教,妳覺得這樣很怪,這樣是違法的,所以妳才願意再││ │ │ 繳出來,因為這是犯法的,是否如此? ││ │ │答:是。 ││ │ │問:妳剛才回答律稱說妳拿5000元去買糖果、餅乾給老人吃,妳花用大約一半左右││ │ │ ,當時拿給妳也沒有提到選舉的事情,既然如此,為何妳在檢察官那裡會說妳││ │ │ 收了這5000元有答應李麗華要投票支持李全教?因為妳說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情││ │ │ ,是妳看到李麗華陪李全教來拜票,妳才把這些事情聯想在一塊? ││ │ │答:對。 ││ │ │問:既然如此,妳剛才也說當初拿錢給妳,也都沒有講說跟投票、選舉有關係的,││ │ │ 可是為何妳會在檢察官的筆錄反而說妳收到5000元,因為妳有答應要支持李全││ │ │ 教? ││ │ │答:那是後來她又說。 ││ │ │問:到後來說,妳是把這兩件事情做連結? ││ │ │答:是。 ││ │ │問:這5000元妳在地檢署是跟檢察官說妳將5000元交給妳先生花掉了,但是妳剛才││ │ │ 又說妳將這5000元花了將近2500元去買餅乾、飲料給社區的老人,到底是如何││ │ │ ? ││ │ │答:我是說交給他,沒有說花掉了。 ││ │ │問:事實上妳有無拿那些錢去買? ││ │ │答:有,大約買一半而已,偶爾買一些。 ││ ├───┼────────────────────────────────────┤│ │13. │問:她有無說支持李全教? ││ │第193 │答:有。 ││ │頁 │ ││ ├───┼────────────────────────────────────┤│ │14. │問:到底這5000元是要支持誰?還是單純買餅乾給老人吃? ││ │第193 │答:我就買去給活動中心的老人吃。 ││ │頁反面│問:到底這5000元和支持誰有何關係?是支持李麗華,還是王峻潭還是李全教?有││ │ │ 無關係? ││ │ │答:我也不知道。 ││ ├───┼────────────────────────────────────┤│ │15. │問:檢察官換個方式問好了,在妳的感覺裡面,李麗華在議員的候選人部份她是支││ │第194 │ 持誰? ││ │頁 │答:好像是李全教。 ││ ├───┼────────────────────────────────────┤│ │16. │問:只有在她拿這筆5000元給妳的時候,妳後來有自己聯想到她是在幫李全教助選││ │第194 │ ? ││ │頁反面│答:是。 ││ │至196 │問:所以後來妳才會在妳自己收受這5000元的部份有願意做承認買票的違法,然後││ │頁 │ 才願意把這5000元繳到國庫,做緩起訴? ││ │ │答:是。 ││ │ │問:妳剛才一直有說妳收這5000元有留一半,準備要拿去買茶水餅乾? ││ │ │答:是。 ││ │ │問:妳實際上真的有買嗎? ││ │ │答:有,買一半去而已。 ││ │ │問:妳有拿去給那些老人嗎? ││ │ │答:有,每天都有老人在那裡。 ││ │ │問:為何剛剛給妳看的那份筆錄,妳說妳都交給妳先生花掉了? ││ │ │答:沒有。 ││ │ │問:所以是說有一半妳真的有拿去買? ││ │ │答:是。 ││ │ │問:妳拿去買後,有無把發票拿給李麗華? ││ │ │答:我們也沒有叫他開發票。 ││ │ │問:妳有無跟李麗華說妳有買? ││ │ │答:有。 ││ │ │問:是否從這5000元拿錢去買的? ││ │ │答:是。 ││ │ │問:妳如果真的有買的話,妳當時在地檢署做筆錄時,妳怎麼沒有跟檢察官講? ││ │ │答:那時候沒有想到。 ││ │ │問:所以李麗華當時在給妳這筆5000元的時候,她到底是怎麼跟妳講的?她是說這││ │ │ 個是要給妳買茶水喝的,就議員候選人的部份支持一下李全教?後來她是否有││ │ │ 跟妳這樣講? ││ │ │答:拿給我的時候沒有講。 ││ │ │問:後來她有拜票的時候,妳自己有把它們連結在一起? ││ │ │答:對。 ││ │ │問:她拿給妳的時候,說這些要給妳買茶水喝的,有無說要給那些老人買糖果、餅││ │ │ 乾? ││ │ │答:有。 ││ │ │問:有茶水和糖果、餅乾? ││ │ │答:是。 ││ │ │問:但是照妳的說法,雖然妳之前沒有講過,妳今天的說法是妳也有拿中間的一些││ │ │ 錢去買,但是沒有發票?有無其他人知道? ││ │ │答:有,都老人在那裡吃糖果。 ││ │ │問:有老人在那邊吃,所以他們可能知道? ││ │ │答:是。 ││ │ │問:可是也沒有全部,還是有一些錢妳是自己收著? ││ │ │答:是。 ││ │ │問:後來直到選舉完都沒有還給李麗華沒錯? ││ │ │答:是。有時間我們去那邊照顧老人的時候,還要去買給他們吃。 ││ │ │問:那是妳們社區自己的志工就會這樣去做關懷? ││ │ │答:是。 ││ │ │問:之前妳們志工這樣關懷的錢都是從哪裡來? ││ │ │答:都是里長李麗華買來的。 ││ │ │問:但是今天問的時候,一開始妳有回答檢察官,平常妳們去做這些關懷,做這些││ │ │ 志工,每次買的糖果、茶水的金額大概不會超過1000元,是幾百塊? ││ │ │答:是。 │├───┼───┼────────────────────────────────────┤│本院民│17. │問:於103年選舉前,李麗華是否曾拿5千元給妳? ││事庭 │第262 │答:有,她說是活動中心做志工讓老人買茶水,要買餅乾給老人吃的。 ││105年 │至263 │問:她有拿給妳,拿給妳的時候是告訴妳要讓活動中心的志工買茶水及餅乾吃的?││7月22 │頁 │答:是的。 ││日民事│ │問:她何時拿錢給妳? ││準備程│ │答:好像是國曆7月還是8月左右。 ││序筆錄│ │問:當時她拿給妳就是說你們活動中心的志工要使用的? ││(本院│ │答:是的。 ││105選 ├───┼────────────────────────────────────┤│上1號 │18. │問:於選舉前,李麗華是否曾去向妳拜票? ││卷五)│第263 │答:有的,選舉前有。 ││ │至265 │問:李全教有無去向妳拜票? ││ │頁 │答:有的。 ││ │ │問:王峻潭有無去向妳拜票? ││ │ │答:都有。 ││ │ │問:為何地檢署訊問妳時,妳說後來聯想到是跟李全教選舉有關係,為何妳會這樣││ │ │ 說? ││ │ │答:那時是這想的,她也沒有說選舉的事情。 ││ │ │問:為什麼會這樣想? ││ │ │答:那時想說要出來選舉了,她就這樣說。 ││ │ │問:妳怎麼沒有想到這是與王峻潭有關係,為何是跟李全教有關係? ││ │ │答:那時都忘記要說什麼了。 ││ │ │問:妳是說調查站、檢察官在問的時候,妳忘記要說什麼? ││ │ │答:是的。 ││ │ │問:請求提示鈞院勘驗劉陳香調查站光碟譯文(本院卷㈣第257-258頁)與證人。 ││ │ │問:當時調查員跟你說「妳如果照實說,檢察官就會承諾妳,妳如果承認把錢交出││ │ │ 來,就會緩起訴,就不會去法院那邊」,調查員又說「妳就交出來就好了,檢││ │ │ 察官如果認為這有違法,等一下檢察官會再問妳,我們會寫,需要的時候妳就││ │ │ 願意交出來就好了」,調查員是否告訴妳如果承認就沒事,錢交出來就好了,││ │ │ 妳是因為這樣才在地檢署承認妳有拿5 千元、與李全教選舉有關? ││ │ │答:是的。 ││ ├───┼────────────────────────────────────┤│ │19. │問:請求提示103 年12月12日檢察官偵訊筆錄第3 頁(103 年度選偵字第35號卷㈡││ │第269 │ )與證人。 ││ │至270 │問:妳於地檢署時有具結,檢察官問妳「李麗華拿這5 千元給妳,意思是要讓妳支││ │頁 │ 持李全教」,妳回答「是,拿錢當天沒有說的很清楚,但是後來向我拜票的時││ │ │ 候有叫我支持李全教,所以這5 千元應該是要叫我支持李全教的代價」,檢察││ │ │ 官又問妳「家中有幾票」,妳說「有兩票」,檢察官又問「李麗華有無跟妳說││ │ │ 這5 千元是誰拜託她拿給妳的」,妳說「她沒有說,只是之後要叫我投給李全││ │ │ 教」,是否實在? ││ │ │答:實在,但是沒有說要投給李全教,錢是要給老人買茶水用的。 ││ │ │問:但是妳說「之後要叫我投給李全教」? ││ │ │答:她後來再去時,才這麼說的。 ││ │ │問:幾天後說的? ││ │ │答:我忘記了。 ││ │ │問:所以李麗華拿5千元給妳以後,才叫妳支持? ││ │ │答:很久了,很久以前才又去的。 ││ │ │問:妳也有說到這5千元是要投給李全教的代價? ││ │ │答:她是有這麼說沒有錯,但是她之前就有說要讓我買涼水給老人吃的。 ││ │ │問:之前她有無拿過5千元讓妳買過涼水? ││ │ │答:有的,但是沒有拿那麼多。 ││ │ │問:之前都拿多少? ││ │ │答:大約2 千多元,有時會拿多一點,她如果沒有買就是交待我們買。 ││ │ │問:後來李麗華請妳支持李全教,妳就想說這5 千元就是要投給李全教的代價,有││ │ │ 無這樣想? ││ │ │答:沒有這麼想,我忘記了。 ││ │ │問:後來妳有說到「我認為這5 千元與選舉有關,她平常不會拿錢給我」,是否實││ │ │ 在? ││ │ │答:我忘記了,我知道她是要拿給老人買涼水的,我也忘記我之前說過什麼了。 ││ ├───┼────────────────────────────────────┤│ │20. │問:妳之前說的都是實在的? ││ │第271 │答:是的。 ││ │頁 │ ││ ├───┼────────────────────────────────────┤│ │21. │問:妳剛才說這5千元是要買糖果、餅乾、茶水的? ││ │第275 │答:是的。 ││ │至278 │問:之前李麗華有無拿錢讓妳買糖果、餅乾、茶水? ││ │頁 │答:之前也有過。 ││ │ │問:約多少錢? ││ │ │答:約2千多元,有時會比較多,因為我在那邊當志工,都是買給老人吃,她如果 ││ │ │ 有買就買來,如果沒有買來就是交待我們。 ││ │ │問:都是2千多元? ││ │ │答:是的,買涼水、糖果、餅乾這樣子。 ││ │ │問:妳確定? ││ │ │答:是的。 ││ │ │問:請求提示原審刑事卷104年5月22日上午審理筆錄第91頁(104年度選訴字第14 ││ │ │ 號卷㈡)與證人。 ││ │ │問:檢察官問妳「平常妳做關懷、做志工,買糖果、茶水都會超過1 千元,都是幾││ │ │ 百元」,妳說「是」,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 ││ │ │答:我沒有說到這個。 ││ │ │問:這是妳作證的? ││ │ │答:但是我沒有說這個。 ││ │ │問:妳拿這5千元買完之後,還剩多少錢? ││ │ │答:我分成兩次買,都是買涼水整箱的。 ││ │ │問:有沒有買完? ││ │ │答:有的,慢慢買就買完了。 ││ │ │問:全都買完了? ││ │ │答:是的。 ││ │ │問:妳以前的有無買完? ││ │ │答:有的,老人每天都有去。 ││ │ │問:李麗華有無叫妳要開發票? ││ │ │答:沒有。 ││ │ │問:請求提示原審判決附件第122頁與證人。 ││ │ │問:當天妳先生回答律師「當時我也跟他說,妳帶李全教來,隔天也帶王峻潭來,││ │ │ 我也不知道要支持誰」,律師說「我跟你說,他可能也會問你這個問題,他有││ │ │ 沒有陪別人來,為什麼你不懷疑別人,卻懷疑是李全教」,後來律師還跟妳先││ │ │ 生強調「我如果是律師我一定會問你這個問題,為什麼」,妳先生回答「是因││ │ │ 為他在問說里長有沒有帶李全教來,我跟他說隔幾天她也是帶王峻潭來,隔幾││ │ │ 天我是不知道,事實她也有帶來,但是她帶來時我就有看到,我在家」,律師││ │ │ 問「對啊,他如果問你這個問題你要怎麼說」,後來李麗華有說「大家都說我││ │ │ 偏向國民黨」,妳先生說「他可能到最後會問說你怎麼會承認,你承認李全教││ │ │ ,里長有帶王峻潭也有帶李全教」,妳就問「這樣我要怎麼回應」,李麗華說││ │ │ 「你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就好,你現在就推給我,就說我比較偏向國民黨││ │ │ 這樣就好了,因為我有國民黨黨證」,律師就說「也是可以這樣說,也可以說││ │ │ 聊天的時候聽到他在講這樣就好了」,李麗華又說「你就說因為我拿國民黨的││ │ │ 黨證,所以以為我比較偏向國民黨這樣就好了」,剛才對方律師問妳為何妳要││ │ │ 說這5 千元與李全教有關而不說5 千元與王峻潭有關,這問題於妳當日與律師││ │ │ 討論時已經討論好了,此過程有無意見? ││ │ │答:我忘記了,也不知道怎麼會說比較偏國民黨,可能是里長,我們是沒有。 ││ │ │問:這是里長在妳要去法院作證之前,有跟妳說這些話? ││ │ │答:那是里長說的,我想說她可能有國民黨黨證,我們是沒有。 ││ ├───┼────────────────────────────────────┤│ │22. │問:妳剛才說於7 、8 月間,李麗華叫妳拿這5 千元去買茶水給社區老人吃的? ││ │第279 │答:是的。 ││ │頁 │ │├───┴───┴────────────────────────────────────┤│李麗華 │├───┬───┬────────────────────────────────────┤│臺南地│1. │問:裡面扣除康清良及嚴王昭外,其他部分對象是否都有發放他們每人五千元? ││檢署 │第5頁 │答:是,有的是我請康清良、嚴王昭去發放的,有劉萬生、劉陳香、郭順吉、劉三││103年 │反面 │ 旗、陳再德、林坤龍、李順發、張秀枝、溫海德、林桂華、謝玉智,目前我只││12月3 │ │ 記得這麼多;其他部分是透過康清良及嚴王昭去處理。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2. │問:前次所述,交付5千元予劉萬生等人之交付時間、地點、經過為何? ││檢署 │第18頁│答:劉陳香部分,也是那段時間,我也是拿去他○○8號的住處,他是農會代表, ││103年 │ │ 我也是拿5千給他,跟他說這是總幹事黃澄清要給你的工作茶水費,此外沒有 ││12月12│ │ 多說什麼。他將錢收下也沒多問,但是我有看過,他有去協助競選並製作文宣││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3.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 ││方院 │第29頁│答:我忘了,(思考後稱)有,他那邊有老人、志工,給他五千元是要叫劉陳香買││104年1│ │ 一些餅乾、涼的給志工他們吃。 ││月26日│ │ ││刑事訊│ │ ││問筆錄│ │ ││(104 │ │ ││選訴14│ │ ││卷一)│ │ ││ │ │ │├───┼───┼────────────────────────────────────┤│臺南地│4. │問:就劉陳香的部份,她說交付的情形也就是選前某天晚上她去倒垃圾出來在她家││方院 │第73 │ 門口遇到妳,她問說「里長妳怎麼會來」,妳就回答說「妳進去就知道了,要││104年4│至74頁│ 給妳喝涼水」,她進去她家客廳之後就發現客廳桌上有五張1000元現金,後來││月9日 │ │ 她再具體問,妳就說要給她買茶水的,後來妳有跟李全教一起去拜票,那時候││刑事原│ │ 她就知道那個5000元就是要拜託她支持李全教議員的費用,交付給劉陳香的情││審審判│ │ 形是否如此? ││筆錄證│ │答:我去劉陳香她家,她是農會的代表,我過去是要跟她說這是誰拿給她的,那個││述(10│ │ 錢不是我的,我有跟她說是誰拿的。 ││4選訴 │ │問:妳跟她說是誰拿的? ││14號卷│ │答:我說這是農會總幹事拿的。 ││二) │ │問:妳說就是黃澄清? ││ │ │答:對。她在家,我拿給她說幫忙,那裡是30號還是35號,說那邊有很多老人,我││ │ │ 叫她買東西給老人吃。 ││ │ │問:妳說妳有跟劉陳香說可以去買東西給那附近的老人吃? ││ │ │答:對。 ││ │ │問:妳有說這筆5000元是總幹事要給她的? ││ │ │答:是,因為錢不是我的,我不能搶功勞是我的。 ││ │ │問:劉陳香說就是在那天之後,妳有跟她說要支持李全教,是否如此?她說妳們有││ │ │ 一起去拜票? ││ │ │答:對,一次。 ││ │ │問:妳剛剛說到要請她去買糖果給老人,她後來有無確實去買?妳有無去追查? ││ │ │答:應該是有,她也是很熱心。 ││ │ │問:妳也不確定? ││ │ │答:對。 ││ │ │問:劉陳香說之前因為妳也是蠻熱心里上事務的,她說之前活動中心辦活動的時候││ │ │ ,妳有曾經拿錢請她去買飲料過,但是妳也不會無緣無故為了選舉私下給她錢││ │ │ ,是否如此? ││ │ │答:沒有。 ││ │ │問:所以這5000元妳當時就有跟劉陳香說是總幹事要給她的茶水費? ││ │ │答:對。 ││ │ │問:但是這個茶水費到底要用做買什麼也不是黃澄清交待的,是妳自己跟劉陳香講││ │ │ 的? ││ │ │答:對,我說要買給老人吃的。 ││ ├───┼────────────────────────────────────┤│ │5. │問:他有無叫妳把這些錢轉交給什麼人? ││ │第78 │答:他有寫名單。 ││ │頁反面│問:名單上面是誰? ││ │ │答:就是被告那幾個。 ││ │ │問:哪幾個? ││ │ │答:劉陳香、郭順吉、王昌禹、李順發、陳再德。 ││ ├───┼────────────────────────────────────┤│ │6. │問:妳剛才有說妳有將這些錢交給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康││ │第79頁│ 清良,妳一個人給他們多少錢? ││ │反面 │答:他們一個人有的5000元,有的拿去添油香。 ││ │ │問:我是問說妳給他們一個人多少錢,他們拿去哪裡我不管,我問說妳給他們一個││ │ │ 人多少錢? ││ │ │答:5000元。 ││ │ │問:都一樣嗎? ││ │ │答:王昌禹6000元。 ││ │ │問:其他人5000元? ││ │ │答:是。 │├───┼───┼────────────────────────────────────┤│本院民│7. │問:有無拿給劉陳香? ││事庭 │第381 │答:有,他是在○○里本部落。 ││105年6│頁 │ ││月17 ├───┼────────────────────────────────────┤│日準備│8. │問:你拿錢給劉陳香時,你有無跟他說這是總幹事的? ││程序筆│第388 │答:有。 ││錄(本│頁 │ ││院105 ├───┼────────────────────────────────────┤│選上1 │9. │問:黃澄清是否交30萬元給你? ││號卷四│第412 │答:對。 ││) │至413 │問:這30萬元你給這哪些人還記得嗎? ││ │頁 │答:剛才說的這些人。 ││ │ │問:有無劉陳香? ││ │ │答:有。 ││ ├───┼────────────────────────────────────┤│ │10. │問:請求提示選訴字第14號卷㈠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與證人。 ││ │第414 │問:你交給李順發5 千元、王昌禹6 千元、陳再德5 千元、劉陳香5千元、郭順吉5││ │頁) │ 千元,是否實在? ││ │ │答:實在,廟裡的捐獻是還有我自己的錢,並不是全部都是總幹事給我的錢。 │└───┴───┴────────────────────────────────────┘附表七之五:郭順吉┌───┬───┬────────────────────────────────────┐│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市│1. │問:李麗華於103年12月3日及12月12日均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坦承在今(103)年 ││調處 │第72頁│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有發放新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給你,你如何處理 ││103年 │反面至│ 該筆款項? ││12月12│73 頁 │答:該5,000元現金,我因不想收而當場拒絕了2、3次,最後才想要用政治獻金的 ││日調查│ │ 方式退回,在隔幾天後即103年11月5日,就自己再貼600元,總計5,600元,在││筆錄(│ │ ○○農會信用部匯款方式匯至李全教的政治獻金專戶(帳號已忘記),當日 ││103選 │ │ 就前往李全教競選總部向櫃台小姐表示我有小額捐款,並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偵35號│ │ 、地址及聯絡方式,幾天後我就收到李全教競選總部寄給我的「擬參選人政治││卷二)│ │ 獻金受贈收據」,我願提供該收據供貴處參考。 ││ │ │問:承上,李麗華將5,000元交付予你時間及地點為何?她如何說明這款項來源及 ││ │ │ 用途? ││ │ │答:我記得是在103年10月底某日和李麗華一同前往○○參加農村再造講習時,她 ││ │ │ 在南瀛綠都心的地下停車場的廟所旁的廁所旁交付5,000元給我,當時沒有其 ││ │ │ 他人在場,她向我表示這次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我能幫忙支持,此外││ │ │ 就沒有要求我再做什麼事。 ││ ├───┼────────────────────────────────────┤│ │2. │問:李麗華有無告知你,該筆5,000元款項來源為何? ││ │第73頁│答:沒有。 ││ │ │問:李麗華既無告知你款項來源,你如何知道要捐回給李全教? ││ │ │答:她拿錢給我時,有要求我市議員要支持李全教,所以我認為這筆錢應該是李全││ │ │ 教的。 ││ │ │問:你是否認識○○區農會總幹事黃澄清?你是否知悉黃澄清於本次(103年)臺 ││ │ │ 南市議員選舉期間,是負責處理李全教在○○區之競選事項及人員部署? ││ │ │答:我認識黃澄清,他是○○區農會的總幹事,我也知道他有在幫李全教助選,但││ │ │ 我不知道他在競選總部的職稱及業務內容為何。李麗華在拿錢給我的時候,只││ │ │ 有說是要請託幫忙李全教,沒有提到黃澄清或款項來源。 ││ │ │問:你前稱李麗華拿5,000元給你,係要你幫忙支持李全教,意指為何?你應如何 ││ │ │ 幫忙支持? ││ │ │答:我認為意思就是要投票給李全教,但我沒有答應李麗華,最後也把這筆錢退回││ │ │ 去。 ││ ├───┼────────────────────────────────────┤│ │3. │問:有無補充意見? ││ │第73頁│答:李麗華當時拿錢給我的時候我就不想收,也當面拒絕2、3次,但是她一直堅持││ │反面 │ 要拿給我,我才會在事後以政治獻金的方式退回這筆錢,我完全沒有參與任何││ │ │ 輔選活動。 │├───┼───┼────────────────────────────────────┤│臺南地│4. │問:經查,李麗華有於103年8、9月間發放新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給你,有無 ││地署 │第75頁│ 此事?你如何處理該筆款項? ││103年 │反面 │答:有這件事,但日期我忘了。該5,000元現金,我因不想收而當場拒絕了2、3次 ││12月12│ │ ,最後推不掉才想說用政治獻金的方回,在隔幾天後即103年11月5日,就自己││日訊問│ │ 再貼600元,總計5,600元,在○○農會信用部以賄款方式匯至李全教的政治 ││筆錄(│ │ 獻金專戶(帳號已忘記),當日就前往李全教競選總部向櫃台小姐表示我有小││103選 │ │ 額捐款,並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幾天後我就收到李全教競選總││偵35號│ │ 部寄給我的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我願提供該收據供貴處參考。 ││卷二)│ │問:提示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受收據 ││ │ │答:是否是這張收據? ││ │ │問:捐贈方式是交現金嗎? ││ │ │答:我是到農會以匯款方式匯到政治獻金專戶。 ││ │ │問:你說你拒絕2、3次,有無印象第一次是何時何地? ││ │ │答:都是同一天,當時我有跟李麗華說我沒能力幫忙,我會想辦法退還這筆款項。││ │ │問:李麗華將5,000元交付予你時,時間及地點為何?她如何說明該筆款項來源及 ││ │ │ 用途? ││ │ │答:我記得大約是在103年10月底某日和李麗華一同前往○○加農村再造講習時, ││ │ │ 她在南瀛綠都心的研習室旁的廁所交付5,000元給我,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 ││ │ │ 她向我表示這次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我能幫忙支持,此外就沒有要求││ │ │ 我再做什麼事。 ││ ├───┼────────────────────────────────────┤│ │5. │問:當時李麗華有無說這些錢是要給你做茶水費? ││ │第76頁│答:沒有。當時他提到要我幫忙支持議員,經我拒絕後,她就沒再說什麼了。 ││ ├───┼────────────────────────────────────┤│ │6. │問:你是否認識○○區農會總幹事黃澄清?你是否知悉黃澄清於本二欠(103年) ││ │第76頁│ ○○市議員選舉期間,是負責處理李全教在○○區之競選事項及人員部署? ││ │正反面│答:我知道黃澄清是○○區農會的總幹事,我也知道他有在幫李全教助選,但我不││ │ │ 知道他在競選總部的職稱及業務內容為何。李麗華在拿錢給我的時候,只有說││ │ │ 是要請託幫忙李全教,沒有提到黃澄清或款項來源。 ││ │ │問:當時李麗華有無說要如何幫忙議員候選人李全教? ││ │ │答:沒有。後來我們也都沒有聯絡。 ││ │ │問:後來為何收下該筆款項? ││ │ │答:我推不掉,剛好有人過來,我就說我會想辦法退還,後來李麗華就走了,之後││ │ │ 我知道李全教的捐款帳號,我才去李全教競選總部做小額捐款。 ││ │ │問:所以當時李麗華確實有跟你說,希望你支持李全教,並給你5 千元? ││ │ │答:是,我有婉拒,但後來才暫時先收下。不過我真的有跟李麗華說,這筆錢我會││ │ │ 想辦法退還。 ││ │ │問:有無補充意見? ││ │ │答:李麗華當時拿錢給我的時候我就不想收,也當面拒絕2、3次,但是她一直堅持││ │ │ 要拿給我,且當時在廁所旁,也有人在那邊,推卻也不方便,我才會在事後以││ │ │ 政治獻金的方式退回這筆錢;我完全沒有參與任何輔選活動。 ││ ├───┼────────────────────────────────────┤│ │7. │問:經查,李麗華有於103年8、9月間發放新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給你,有無││ │第76頁│ 此事?你如何處理該筆款項? ││ │反面至│答:有這件事,但日期我忘了。該5,000元現金,我因不想收當場拒絕了2、3次, ││ │77頁反│ 最後推不掉才想說用政治獻金的方式退回,在隔幾天後即103年11月5日,就自││ │面 │ 己再貼600元,總計5,600元,在○○區農會信用部以匯款方式匯至李全教的政││ │ │ 治獻金專戶(帳號已忘記);當日就前往李全教競選總部向櫃臺小姐表示我有││ │ │ 小額捐款,並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幾天後我就收到李全教││ │ │ 競選總部寄給我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我願提供該收據供貴處參││ │ │ 考。 ││ │ │問:是否是這張收據? ││ │ │答:是。 ││ │ │問:捐贈方式是交現金嗎? ││ │ │答:我是拿現金到農會跟櫃臺小姐說要小額捐款到李全教,農會那邊設有各候選人││ │ │ 的捐款專戶。 ││ │ │問:你說你拒絕2、3次,有無印象第一次是何時何地? ││ │ │答:都是同一天,當時我有跟李麗華說我沒能力幫忙,我會想辦法退還這筆款項。││ │ │問:李麗華將5,000元交付予你時,時間及地點為何?她如何說明該筆款項來源及 ││ │ │ 用途? ││ │ │答:我記得大約是在103年10月底某日和李麗華一同前往○○參加農村再造講習時 ││ │ │ ,她在南瀛綠都心的研習室旁的廁所邊交付5,000元給我,當時沒有其他人在 ││ │ │ 場,她向我表示這次議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我能幫忙支持,此外就沒有││ │ │ 要求我再做什麼事。 ││ │ │問:李麗華交付5,000元給你後,有無要求你幫忙參與或協助任何李全教的競選事 ││ │ │ 務或活動? ││ │ │答:都沒有。 ││ │ │問:李麗華有無告知你,該筆5,000元款項來源為何? ││ │ │答:沒有,我們就在那邊推來推去。 ││ │ │問:他有無提及款項是來自於李全教競選總部或總幹事交付? ││ │ │答:沒有,也沒說要做什麼用途。 ││ │ │問:當時李麗華有無說這些錢是要給你做茶水費? ││ │ │答:沒有。當時他提到要我幫忙支持議員,經我拒絕後,她就沒再說什麼了。她也││ │ │ 沒問我家有幾票 ││ │ │問:你是否認識○○區農會總幹事黃澄清?你是否知悉黃澄清本次(103年)臺南 ││ │ │ 市議員選舉期間,是負責處理李全教在○○區之競選事項及人員部署? ││ │ │答:我知道黃澄清是○○區農會的總幹事,我也知道他有在幫李全教助選,但我不││ │ │ 知道他在競選總部的職稱及業務內容為何。李麗華在拿錢給我的時候,只有說││ │ │ 是要請託幫忙李全教!沒有提到黃澄清或款項來源。 ││ │ │問:當時李麗華有無說要如何幫忙議員候選人李全教? ││ │ │答:沒有。後來我們也都沒有聯絡。也沒有人來找我參與競選活動。 ││ │ │問:後來為何收下該筆款項? ││ │ │答:我推不掉,剛好有人過來,我就說我會想辦法退還,後和麗華就走了,之後我││ │ │ 知道李全教的捐款帳號,我才去農會匯款到李全教競選總部。 ││ │ │問:所以當時李麗華確實有跟你說,希望你支持李全教,並繳5千元? ││ │ │答:是,我有婉拒,還說我沒能力也沒興趣,但後來推不掉還是暫時先收下。不過││ │ │ 我真的有跟李麗華說,這筆錢我會想辦法退還。 ││ │ │問:有無補充意見? ││ │ │答:李麗華當時拿錢給我的時候我就不想收,也當面拒絕2、3次,但是她一直堅持││ │ │ 要拿給我,且當時在廁所旁,也有人在旁邊,推卻也不好看,我才會在事後以││ │ │ 政治獻金的方式退回這筆錢,我完全沒有參與任何輔選活動。 ││ │ │問:有無補充? ││ │ │答:沒有。其實李麗華拿錢給我要我幫忙時,經我婉拒,大家心知肚明,之後他們││ │ │ 就沒再來找我。 │├───┼───┼────────────────────────────────────┤│臺南地│8. │問:李麗華拿5000元給你時,有無跟你說這些錢的來源? ││院104 │第199 │答:沒有聽清楚。 ││年5 月│反面 │問:後來這5000元你如何支用? ││12日刑│ │答:這些錢要買涼水,當時我就說我對社區有貢獻,我不缺這些錢,我一直在推辭││事審判│ │ ,之後放著,我一直保管著,後來發現錢拿了丟臉,我就自己添加去小額捐款││筆錄(│ │ 。 ││104選 ├───┼────────────────────────────────────┤│訴14號│9. │問:請你看筆錄第76頁背面,最後一個問題,你說「具體收這5000元的時間我忘了││卷二)│第201 │ ,我因為不想收,當場拒絕了二、三次,最後推不掉,就想說用政治獻金的方││ │反面至│ 式返還」。是否如此? ││ │202頁 │答:是,因為二、三次是說我是當初要給我的,我沒有說政府獻金,我是說我會想││ │ │ 辦法,政府獻金我絕對沒有講。 ││ │ │問:第77頁,因為你後來就有講,你就說用小額捐款的方式,捐給李全教? ││ │ │答:我沒有說小額捐的,我是說退回去。 ││ │ │問:請你看同一次第77頁中間,打勾的部份,檢察官當時問你說「李麗華交5000元││ │ │ 給你時,如何說明款項來源和用途」,你回答說你記得大概就是去年,某一次││ │ │ 跟她前往○○參加農村再造講習的時候,在南瀛綠都心研習室旁廁所交5000元││ │ │ 給你,當時已經沒有其他人在場,她向我表示這次選舉李全教有參選,希望我││ │ │ 能幫忙支持,之後此外就沒有要求我再做什麼事,是否正確? ││ │ │答:有談到選舉要幫忙,對。有無指名我忘記了。 ││ │ │問:你這次筆錄是有具結的,而且檢察官下一個問題就立刻問你說「交5000元給你││ │ │ 後,有無要求你幫忙參與或協助任何李全教的競選事務活動」,你說「沒有 ││ │ │ 」,再問你「有無告訴你5000元怎麼來的」,你說「沒有」,你們就在那邊推││ │ │ 來推去。最後一個問題「李麗華有沒有說這些錢是要給你茶水費」,你回答「││ │ │ 沒有,當時她提到要我幫忙支持議員,我拒絕之後,她就沒有再說什麼了,她││ │ │ 也沒有問我我們家幾票」。是否如此? ││ │ │答:對。 ││ ├───┼────────────────────────────────────┤│ │10. │問:你看這個筆錄最後的兩個問題,檢察官沒有特定問題問你,只是問你有無補充││ │第202 │ 意見,你說當時拿錢給你時,你就不想收,也當面拒絕二、三次,但他一直堅││ │頁正反│ 持要拿給我,也在廁所旁,當時一開始有人在看,你就在事後用捐款的方式退││ │面 │ 回那筆錢,你沒有參與任何輔選活動? ││ │ │答:對。 ││ │ │問:再最後問你有無補充,你又自己補充說其實李麗華拿錢給你要幫忙的時候,你││ │ │ 有婉拒,大家都心知肚明,後來她就沒有再來找你,是否如此? ││ │ │答:對。 ││ │ │問:你這次有無作偽證? ││ │ │答:因為當初我們一開始見面的時候,我當初是社區一起研習,原因我是這樣想,││ │ │ 我說這個錢我會想辦法退回去,我沒有說要政府獻金,因為我自己在想。 ││ │ │問:你自己想那筆錢是另外一個問題,重點是李麗華當時在拿這筆5000元給你的時││ │ │ 候,是否就有告訴你或是事後有告訴你說議員選舉部份就幫忙支持一下李全教││ │ │ 議員,然後你才覺得拿這5000元不太妥當,你才用小額捐款方式把它捐回去?││ │ │答:對。 ││ │ │問:依照你這次的筆錄,你回答是這樣子沒錯? ││ │ │答:我沒有說政府獻金,我沒有想到什麼辦法要退回。 ││ │ │問:對,你就是要退回去,所以最後檢察官沒有起訴你,你就認為你要退回去? ││ │ │答:對,原先第一次接觸我就想說為何要給我。 ││ │ │問:你就有覺得很奇怪了? ││ │ │答:對。 ││ ├───┼────────────────────────────────────┤│ │11. │問:她以前有無一次拿過5000元的數字給你過? ││ │第203 │答:沒有,所以我才一接到東西,我心裡就不知道怎麼踏實。 ││ │頁 │ ││ ├───┼────────────────────────────────────┤│ │12. │問:所以你當時覺得拿5000元你剛剛講的不踏實,後來要用捐款的方式要再把它捐││ │第203 │ 出去,你所謂的不踏實是因為她後來就有跟你講到這筆錢是要請你支持議員李││ │反面至│ 全教的沒錯? ││ │204頁 │答:我那時候忘記了,她說選舉的時候叫我幫忙一下。 ││ │反面 │問:誰選舉的時候請你幫忙一下? ││ │ │答:李麗華說。 ││ │ │問:李麗華應該是跟你說市議員選舉時請你幫忙一下? ││ │ │答:因為我們談完,接著就馬上進來,我說既然已經說了,我推不掉,我就想辦法││ │ │ 說我會退回去,我沒有說政府獻金。 ││ │ │問:意思是說你有跟李麗華講說我既然收了,我會想辦法把你退回去? ││ │ │答:對。 ││ │ │問:你有跟李麗華這樣講? ││ │ │答:對。所以推二、三次的意思是這樣,是當場我就表明。 ││ │ │問:一定是李麗華有跟你講,因為李麗華自己也講了,李麗華說她有拜託你說這 ││ │ │ 5000元就是請你在議員部份支持李全教,你才會說你不想,你覺得這樣很奇怪││ │ │ ,所以你才會說不管怎樣,我一定會用一個方式把你退回去,你有這樣跟李麗││ │ │ 華講? ││ │ │答:對,原先是說要給我社區有時候買東西,原先第一次交談是這樣。以後就選舉││ │ │ 就說我原先就不要收,我就說我要想辦法退回去。 ││ │ │問:原先是跟你說請你買些東西,但是她有無要求你買什麼東西要告訴她,要買給││ │ │ 誰、對象是誰有無要告訴她? ││ │ │答:沒有。 ││ │ │問:你說後來她又自己跟你說在選舉時再幫忙一下? ││ │ │答:是,要走進上課的時候。 ││ │ │問:同一天嗎? ││ │ │答:是。 ││ │ │問:這跟你今天講的一樣,所以你就覺得不踏實,你就把它再匯到李全教的小額捐││ │ │ 款專戶裡面? ││ │ │答:是。 ││ │ │問:所以你有認為她給你這5000元就是跟要幫忙李全教選舉幫忙的意思是有關的?││ │ │答:我自己的意思是這麼想的。 ││ ├───┼────────────────────────────────────┤│ │13. │問:她有無說拜託你幫忙李全教? ││ │第205 │答:她沒有說名字,只說議員。 ││ │反面至│問:剛才最後一個問題你說她沒有說名字,只說幫忙議員,她指的議員是否指李全││ │206頁 │ 教? ││ │ │答:當時真的不知道,事後觀察,我是自己想是這樣。 ││ │ │問:你從觀察李麗華平常支持的對象,她會說這句話你覺得她是在跟你拜託,請你││ │ │ 支持議員李全教的意思? ││ │ │答:對。從那天去○○,我們也都沒有再接觸,我也不參加活動。 ││ │ │問:你有說後來她就沒有再找你了? ││ │ │答:對,我沒有主動去參加。 ││ │ │問:但是她也沒有跟你要回那筆錢? ││ │ │答:都沒有。 │├───┼───┼────────────────────────────────────┤│本院民│14. │問:於103年11月選舉之前,李麗華到底有無交給你5千元? ││事庭 │第188 │答:有,大概是8月份,時間我忘記了,5千元是有收到,說社區收5千元。 ││105 年│至189 │問:8月份,說5千元給你5千元? ││7月15 │頁 │答:是的。 ││日民事│ │問:這5千元她當時給你說,就說是社區的? ││準備程│ │答:是的。 ││序筆錄│ │問:社區用途? ││(本院│ │答:社區活動或是掃地時買涼水給人吃的。 ││105選 ├───┼────────────────────────────────────┤│上1號 │15. │問:後來問到李麗華拿給你,叫你要支持李全教,後來你說「是」,是否因為訊問││卷五)│第195 │ 太久,你到後來到底與什麼有關係已經分不太清楚,你也不想再跟他盧來盧去││ │至196 │ 時,你說「對」,經過是否如此? ││ │頁 │答:一開始他說誰拿錢給我,我去卡到賄選的事情,一直重覆的問,起先我也是說││ │ │ 沒有,後來就說那5千元花一花,買剩的我就把5千元寄放(台譯寄付),讓他去││ │ │ 為民服務這樣而已。 ││ ├───┼────────────────────────────────────┤│ │16. │問:請求提示上開筆錄第111頁與證人。 ││ │第198 │問:為了這個問題,檢察官又向你確認兩次,檢察官問你「剛才最後一個問題,你││ │至199 │ 說她沒有說名字,只有說幫忙議員,她指的議員是否指李全教」,你回答「當││ │頁 │ 時真的不知道,事後觀察我自己想的是這樣」,檢察官問你「你觀察李麗華平││ │ │ 時支持的對象,她會說這句話,你覺得她是在跟你拜託,請你支持議員李全教││ │ │ 的意思」,你回答「對,從那天去○○之後,我們也都沒有接觸,我也沒參加││ │ │ 活動」,是否屬實? ││ │ │答:自己想的沒錯。 ││ │ │問:是否屬實? ││ │ │答:是的,是我自己觀察這樣想的。 ││ │ │問:有無這樣說? ││ │ │答:是我自己想的沒錯。 ││ ├───┼────────────────────────────────────┤│ │17. │問:後來錢你怎麼處理? ││ │第202 │答:我想說我有這筆錢,就一起捐給李全教讓他去服務而已。 ││ │頁 │ │├───┴───┴────────────────────────────────────┤│李麗華 │├───┬───┬────────────────────────────────────┤│臺南地│1. │問:裡面扣除康清良及嚴王昭外,其他部分對象是否都有發放他們每人五千元? ││檢署 │第5頁 │答:是,有的是我請康清良、嚴王昭去發放的,有劉萬生、劉陳香、郭順吉、劉三││103年 │反面 │ 旗、陳再德、林坤龍、李順發、張秀枝、溫海德、林桂華、謝玉智,目前我只││12月3 │ │ 記得這麼多;其他部分是透過康清良及嚴王昭去處理。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2. │問:前次所述,交付5千元予劉萬生等人之交付時間、地點、經過為何? ││院103 │第18頁│答:郭順吉部分,是在交付款項給劉陳香後的隔一天,我是在○○菜市場遇到他,││年12月│正反面│ 我當面拿5千元給他,並跟他說這是總幹事給你的,如果將來有要活動造勢, ││12 日 │ │ 拿來作為開銷之用。他就將錢收下沒多說什麼。 ││訊問筆│ │ ││錄( │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3.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 ││院104 │第29頁│答:那不是十月,應該是玖月。是我們○○里的研習,郭順吉都有在那邊服務,我││年1 月│ │ 有交五千元給郭順吉,請他買一些吃的給附近的老人,那邊老人很多。 ││26日原│ │ ││審刑事│ │ ││訊問筆│ │ ││錄( │ │ ││104選 │ │ ││訴14號│ │ ││卷一)│ │ │├───┼───┼────────────────────────────────────┤│臺南地│4. │問:郭順吉也是妳們的里民? ││院104 │第74頁│答:是。 ││年4 月│ │問:郭順吉的部份妳也有拿5000元給他,他說是在有一次在研習的埸合,在南瀛綠││9日刑 │ │ 都心的活動中心那邊,活動結束妳就拿5000元給他,妳跟他說這次李全教有參││事審判│ │ 興,希望他幫忙支持,他一直要退妳,推不掉,是否有這件事? ││筆錄(│ │答:我有拿給他,對,可是沒有推那麼多次。 ││104 選│ │問:就是他有推來推去,他有說不要? ││訴14 │ │答:對。 ││號卷二│ │問:因為後來他有把這筆錢再捐到李全教的政治獻金專戶了? ││) │ │答:那我不曉得。 ││ │ │問:這妳不知道,這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所以就他的部份我們是認為沒有收賄。但││ │ │ 是我的意思是說當時你確實也有再拿5000元給郭順吉,是否如此? ││ │ │答:對。 ││ ├───┼────────────────────────────────────┤│ │5. │問:他有無叫妳把這些錢轉交給什麼人? ││ │第78頁│答:他有寫名單。 ││ │反面 │問:名單上面是誰? ││ │ │答:就是被告那幾個。 ││ │ │問:哪幾個? ││ │ │答:劉陳香、郭順吉、王昌禹、李順發、陳再德。 ││ ├───┼────────────────────────────────────┤│ │6. │問:妳剛才有說妳有將這些錢交給李順發、王昌禹、陳再德、劉陳香、郭順吉、康││ │第79頁│ 清良,妳一個人給他們多少錢? ││ │反面 │答:他們一個人有的5000元,有的拿去添油香。 │├───┼───┼────────────────────────────────────┤│本院民│7. │問:你只有拿給康清良? ││事庭 │第381 │答:還有一個郭順吉,因為我也是要給社區的,郭順吉是我拿的,我在○○遇到,││105年6│頁 │ 因為他是在○○里那邊,我叫他買給社區的老人吃。 ││月17 ├───┼────────────────────────────────────┤│日準備│8. │問:你拿錢給郭順吉時,你有無跟他說錢的來源? ││程序筆│第389 │答:我是在○○街上給他的,有沒有說我忘記了,因為活動中心有老人,我有叫他││錄(本│頁 │ 買給他們吃。 ││院105 ├───┼────────────────────────────────────┤│選上1 │9. │問:這30萬元你給這哪些人還記得嗎? ││號卷四│第412 │答:剛才說的這些人。 ││) │至413 │問:有無郭順吉? ││ │頁 │答:有。 ││ ├───┼────────────────────────────────────┤│ │10. │問:請求提示選訴字第14號卷㈠104年2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與證人。 ││ │第414 │問:你交給李順發5 千元、王昌禹6 千元、陳再德5 千元、劉陳香5千元、郭順吉5││ │頁 │ 千元,是否實在? ││ │ │答:實在,廟裡的捐獻是還有我自己的錢,並不是全部都是總幹事給我的錢。 │└───┴───┴────────────────────────────────────┘附表七之六:戴其才┌───┬───┬────────────────────────────────────┐│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臺南地│1. │問:今(103)年中秋節前是否有人拿錢給你? ││檢署 │第55頁│答:我母親今(103)年3月份過世,里長李麗華和康清良有來我家向我母親拈香致││103 年│反面至│ 意,我母親出殯後有拜託里長幫我請低收入戶補助,惟因資格不符無法順利申││11月28│56 頁 │ 請到低收入戶補助,於中秋節前夕,康清良拿臺幣5,000元給我,說是里長李 ││日詢問│ │ 麗華拜託他代為轉交,做為我的家庭生活費補貼。 ││筆錄(│ │問:康清良當時是於何處拿新臺帶5,000元給你?作何用途?旁邊有無其他人在場 ││103選 │ │ ? ││偵35號│ │答:康清良當時將該5,000元放入一個牛皮信封內,拿到我家給我,當時只有我和 ││卷一)│ │ 他在場,且沒有說明給我該筆錢的原因,我當時認為應該是里長李麗華知道我││ │ │ 的低收入戶補助未通過,要給我補貼家用的。 ││ │ │問:為何康清良會拿新臺幣5,000元給你?有無指示你這次選舉要支持哪位候選人 ││ │ │ ? ││ │ │答:康清良說是里長李麗華託他交給我的,並無指示我這次選舉要支持哪位候選人││ │ │ 。 │├───┼───┼────────────────────────────────────┤│臺南地│2. │問:康清良當時拿5,000元給你時,有無說明這5,000元用途? ││檢署 │57頁反│答:康清良當時沒有講,只有說李麗華叫他過來。 ││103年 │面 │問:你把5,000元拿去何用? ││11月28│ │答:辦我母親的喪葬費用。 ││日訊問├───┼────────────────────────────────────┤│筆錄(│3. │問:後來李麗華有無來問你有無收到錢? ││103選 │第57頁│答:沒有,只有最近來我家請我投票給她,我想說欠她人情,當然會幫忙。 ││偵35號│反面至│問:李麗華有無提到其他候選人? ││卷一)│58 頁 │答:她最後有拜託我投給李全教。 ││ │ │問:李麗華來給你拜託時有無提到5,000元的事? ││ │ │答:沒有,她只有說拜託而已。 ││ │ │問:除了這5,000元以外,還有無拿到其他的錢? ││ │ │答:沒有,只有這筆5,000元。 ││ │ │問:除了錢之外,還有無其他好處? ││ │ │答:也沒有,我要工作沒有時間去幫人家助選。 ││ │ │問:康清良拿給你5,000元之前,李麗華有無拿表給你填寫,說是要申請錢用的? ││ │ │答:沒有。 ││ │ │問:你會因為這5,000元就要投票給李麗華及李全教? ││ │ │答:會,因為我欠李麗華人情,當然要投給她。 │├───┼───┼────────────────────────────────────┤│臺南地│4. │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若有何意見? ││院104 │第73頁│答:我承認犯罪。 ││年2 月│反面 │ ││26日刑│ │ ││事準備│ │ ││程序(│ │ ││104選 │ │ ││訴14號│ │ ││卷一)│ │ │├───┼───┼────────────────────────────────────┤│臺南地│5. │問:所以康清良給你這個5000元時,他有無說要做什麼的用途? ││院104 │第265 │答:他都沒有說。 ││年5月 │頁反面│問:他有無跟你說那是李麗華叫他拿過來的? ││12日刑│ │答:對,他有說。 ││事審判│ │問:他是否有說這樣? ││筆錄(│ │答:有說。 ││104選 ├───┼────────────────────────────────────┤│訴14號│6. │問:你之前就是說這個5000元是選舉之前康清良拿去你家給你的? ││卷二)│第267 │答:對。 ││ │頁 │問:康清良拿給你的時候有跟你說這是李麗華給你的,是不是? ││ │ │答:他說這個是李麗華交代的。 ││ ├───┼────────────────────────────────────┤│ │7. │問:我唸一段筆錄給你聽,這是你之前在檢察官那裡製作的筆錄,你有無印象是否││ │第267 │ 曾經說過這些話,就是檢察官問你說你收了這個5000元之後,後來李麗華也有││ │頁反面│ 來跟你拜託,檢察官問你說「你是否會因為這個5000元就會投票投給李麗華和││ │至268 │ 李全教?」,你說「會,因為你有欠李麗華人情,你本來就要投給她,李全教││ │頁 │ 的部分是後來她有跟我拜託」,是否這樣? ││ │ │答:李全教他沒有來拜託我。 ││ │ │問:我不是說李全教本人,我是說李麗華有來跟你拜託說議員的部分請你要支持李││ │ │ 全教,是否這樣? ││ │ │答:對。 ││ │ │問:後來你就知道這個5000元跟李全教的選舉有關係,對不對? ││ │ │答:對。 ││ │ │問:所以你自己的案子你才會認罪,對不對? ││ │ │答:對。 ││ │ │問: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是到最後才知道這個是跟選舉有關係,對不對? ││ │ │答:對。 ││ ├───┼────────────────────────────────────┤│ │8. │問:之前在檢察官那裡製作筆錄時,他有問你說「李麗華來跟你拜託時,有無講到││ │第269 │ 5000元的事情?」你回答說「沒有,她只有說拜託而已」,所以你之前在檢察││ │頁反面│ 官那邊說的筆錄有無依照你自己的意思陳述? ││ │ │答:有。 ││ │ │問:是否屬實? ││ │ │答:是,都屬實。 ││ ├───┼────────────────────────────────────┤│ │9. │問:檢察官跟你確認一下,康清良拿這5000元給你,後來李麗華有來拜託你在議員││ │第270 │ 的部分支持李全教,對不對?這是事實,對不對? ││ │頁反面│答:對。 ││ │ │問:所以你後來就有知道說你收這5000元是跟選舉有關的,對不對? ││ │ │答:對。 │├───┼───┼────────────────────────────────────┤│本院民│10. │問:你於103年時,有無從康清良那裡拿到錢? ││事庭 │第494 │答:有,他有發錢。 ││105 年│至496 │問:他拿多少錢給你? ││7月1日│頁 │答:他用袋子裝著5千元。 ││民事準│ │問:康清良拿錢給你時,有無告訴你這5千元做何用途? ││備程序│ │答:當時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事後才知道是要選議員的。 ││筆錄(│ │問:何時知道的? ││本院 │ │答:過一陣子才知道的。 ││105 選│ │問:知道什麼? ││上1 號│ │答:我去運動時才知道是要選舉的。 ││卷四)│ │問:你是如何得知的? ││ │ │答:選舉怎麼會不知道,人家出來運動、拜託,我怎麼會不知道。 ││ │ │問:你怎麼知道這5千元是與選舉有關? ││ │ │答:他們後來在說是有人發出來的。 ││ │ │問:誰在說? ││ │ │答:有拿到的人都在說。 ││ │ │問:誰有拿到? ││ │ │答:我怎麼知道誰有拿到,反正我就是有。 ││ │ │問:那你怎麼會說有拿到的人都在說,是否有人跟你說這5 千元跟選舉有關? ││ │ │答:當時康清良發出來時跟我說的。 ││ │ │問:康清良何時告訴你的? ││ │ │答:他拿給我,就說那是選舉的,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錢,我問他,他才說是選舉的││ │ │ ,不是要包白包的。 ││ │ │問:何時告訴你的? ││ │ │答:選舉那時。 ││ │ │問:投票之前還是投票之後? ││ │ │答:投票之前。 ││ │ │問:他怎麼告訴你的? ││ │ │答:說是選舉的錢。 ││ │ │問:什麼意思? ││ │ │答:一個買5千元。 ││ │ │問:他這麼告訴你的? ││ │ │答:對。 ││ ├───┼────────────────────────────────────┤│ │11. │問:請求提示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卷㈡第266頁與證人。 ││ │第497 │問:問你這5 千元完全跟選舉投票都沒有關係就對了,你回答對,所以你這5千元 ││ │至498 │ 跟選舉沒有關係是事實? ││ │頁 │答:我都承認了,錢也都交出去了。 ││ │ │問:你現在說事實就可以了,這5千元與選舉有無關係? ││ │ │答:有,有關係。 ││ │ │問:有何關係? ││ │ │答:買票的。 ││ ├───┼────────────────────────────────────┤│ │12. │問:選舉期間李麗華有無向你買票? ││ │第500 │答:沒有。 ││ │至502 │問:你有無賣票給李麗華? ││ │頁 │答:沒有。 ││ │ │問:李全教有無向你買票? ││ │ │答:他拿議員的,我不知道誰的。 ││ │ │問:你有無賣票給李全教? ││ │ │答:我有拿5千元。 ││ │ │問:你拿5千元與選舉有無關係? ││ │ │答:剛才都說完了,後來都說有關係。 ││ │ │問:以前你認為沒有關係? ││ │ │答:以前我不知道,我認為是沒有關係。 ││ │ │問:康清良當初交5千元給你,他到底是怎麼告訴你的? ││ │ │答:當時我家裡在辦喪事,他拿去,我以為是要包白包,後來我才知道不是,白包││ │ │ 沒有那麼大包,他才跟我說是選舉的。 ││ │ │問:是何人的選舉? ││ │ │答:當時在選議員,我怎麼知道是誰的選舉。 ││ │ │問:李麗華後來有無拜託你要支持誰? ││ │ │答:她沒有。 ││ │ │問:請求提示答:於103 年11月28日之偵訊筆錄與證人。 ││ │ │問:當時地檢署問你,李麗華有無提起其他的候選人,你說,她最後有拜託我投給││ │ │ 李全教,證述是否正確? ││ │ │答:對,她選里長是沒有競選,她跟我說拜託。 ││ │ │問:所以李麗華有拜託你投給李全教? ││ │ │答:對。 ││ │ │問:這5千元你剛才說與議員的選舉有關係,你覺得這是要投給誰? ││ │ │答:她叫我投給李全教,我說好。 │├───┴───┴────────────────────────────────────┤│康清良 │├───┬───┬────────────────────────────────────┤│○○市│1. │問:後來你有無實際將前述款項交給名單上的對象?何時、如何交付? ││調處 │第117 │答:有的,我大約都是在中秋節前發給他們,但其中康壹表示他要我轉捐給劉陳的││103年 │頁 │ 「朝鳳宮」,所以後來我以「無名氏」名義,幫他把5,000元捐給該廟寺。溫財││11月28│ │ 旺、戴其才、陳新約及住在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都是我前往他們家中交付,││日調查│ │ 羅來好則是在他芒果園的倉庫給的,其中陳新約及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不願意││筆錄(│ │ 收,我直接把錢放在他們2人的客廳桌上,我就離開了。我拿錢給他們的時候 ││103選 │ │ ,都有告訴他們,是里長李麗華給的涼水費,後面如果有事情要拜託,再請他││偵35號│ │ 們幫忙一下。 ││卷一)│ │ │├───┼───┼────────────────────────────────────┤│臺南地│2. │問:你給了戴其才這些人,一人多少錢? ││檢署 │第120 │答:5千元。 ││103年 │頁反面│問:名單還在不在? ││11月28│至121 │答:不在了。 ││日訊問│頁 │問:你是何時給他們錢的? ││筆錄1 │ │答:他交代給我後1、2天,我就給了。 ││(103 │ │ ││選偵35│ │ ││號卷一│ │ ││) │ │ │├───┼───┼────────────────────────────────────┤│臺南地│3. │問:將這些錢交給戴其才等人時你是怎麼說的? ││檢署 │第127 │答:我說這些是里長要給你們做社區發展上使用的費用。 ││103年 │頁 │問:這是李麗華里長交代的嗎? ││11月28│ │答:是。 ││日訊問│ │ ││筆錄2 │ │ ││(103 │ │ ││選偵35│ │ ││號卷一│ │ ││) │ │ │├───┼───┼────────────────────────────────────┤│○○市│4. │問:你於103年11月28日向本處供述,你自李麗華處取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 ││調處 │7頁反 │ 萬元,並依她的指示將剩餘款項轉發給康壹、溫財旺、戴其才、陳新約、羅來││103年 │面 │ 好、呂火炎及住劉陳雜貨店旁之60餘歲男子等人,是否屬實? ││12月3 │ │答:實在,我今日願意據實陳述。 ││日調查├───┼────────────────────────────────────┤│筆錄(│5. │問:你交付給呂火炎、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呂添財││103選 │第8頁 │ 、張錦元款項分別為何?如何交付? ││偵35號│反面 │答:我有按照名單上去發錢,我幾乎都是以「這是李麗華里長要你去當茶水費,如││卷二)│ │ 果以後社區有事要出來幫忙」等語告訴前述9人。我某日晚間去戴其才家中發 ││ │ │ 5千元給他,也告訴他相同的話,把5千元放在一樓客廳桌子上給他,戴其才沒││ │ │ 有跟我說什麼,我就轉身離開了。 │├───┼───┼────────────────────────────────────┤│臺南地│6. │問:之前供稱,確實有將五千元發放與康壹、戴其才、羅來好、溫財旺等人,是否││檢署 │第192 │ 實在? ││104年1│頁 │答:實在。 ││月22 │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7. │問:是否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六)之情形? ││院104 │第20頁│答:有,我有在該時地交付現金五千元給戴其才,我當時有跟戴其才表示該筆錢是││年1月 │ │ 李麗華交的,但沒有說李麗華事後會去向戴其才拜票這句話。 ││26日刑│ │問:為何會交五千元給戴其才? ││事訊問│ │答:是里長李麗華交待我交的,說這個是給他們的茶水費,就是有一些活動請他們││筆錄(│ │ 出來協助一下。 ││104 選│ │ ││訴14號│ │ ││卷一)│ │ │├───┼───┼────────────────────────────────────┤│本院民│8. │問:他有無告訴你錢要分給哪些人? ││事庭 │第348 │答:他有拿一份名單給我,叫我這幾個名字去。 ││105 年│頁 │問:名單上面寫的是什麼人? ││6月17 │ │答:戴其才、呂添財、康壹、謝曼組、溫財旺,大致上這幾個。 ││日本院├───┼────────────────────────────────────┤│準備程│9. │問:錢你有分給哪幾個人? ││序筆錄│第349 │答:戴其才、溫財旺、康壹還有羅來好,共四人有收,呂添財沒有收。 ││(本院│頁 │問:你交錢給他們時,你怎麼跟他說? ││105選 │ │答:說里長要給他的。 ││上1號 │ │問:有無說要做什麼的? ││卷四)│ │答:有些有講說買涼水請人家吃的,社區有活動請他們要出來幫忙。 ││ ├───┼────────────────────────────────────┤│ │10. │問:你當時說有三個人拒收,所以名單是7、8個人還是10個人? ││ │第366 │答:戴其才、康壹、溫財旺、羅來好有收。 ││ │頁 │ │└───┴───┴────────────────────────────────────┘附表七之七:溫財旺┌───┬───┬────────────────────────────────────┐│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臺南地│1. │問:康清良有無交錢給你? ││檢署 │第98頁│答:有,康清良大約在2、3月前,有交給5張1000元鈔票給我。 ││103年 │反面 │問:康清良?什麼要給你? ││12月28│ │答:康清良說是社區要喝茶的。 ││日詢問│ │問:之前康清良有無跟你借貸往來? ││筆錄(│ │答:沒有。 ││103選 │ │問:之前康清良有無交付茶水費給你? ││偵35號│ │答:沒有。 ││卷一) │ │問:為何這次要交付茶水費給你? ││ │ │答:說是社區茶水費。 │├───┼───┼────────────────────────────────────┤│臺南地│2. │問:康清良有於2、3月前交給你5,000元,地點在何處? ││檢署 │第101 │答:在我家。 ││103年 │頁 │ ││11月28│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一)│ │ │├───┼───┼────────────────────────────────────┤│臺南地│3. │問:對之前警詢及偵訊中所做陳述,有無補充? ││檢署 │第189 │答:沒有,我確實有收到康清良交給我的5千元。 ││104年1│頁 │ ││月22日│ │ ││訊問筆│ │ ││錄( │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 │ │ ││ │ │ │├───┼───┼────────────────────────────────────┤│臺南地│4. │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若有何意見? ││院104 │第73頁│答:我承認犯罪。 ││年2 月│反面 │ ││26日準│ │ ││備程序│ │ ││筆錄(│ │ ││104 選│ │ ││訴14號│ │ ││卷一)│ │ │├───┼───┼────────────────────────────────────┤│臺南地│5. │問:在去年議員選舉前,103年11月之前,康清良確實有到你家交5000元給你,是 ││院104 │第273 │ 不是? ││年5 月│頁反面│答:是。 ││12 日 │至274 │問:確實有這件事情? ││刑事審│頁反面│答:是。 ││判筆錄│ │問:他交給你的時候,有無跟你說什麼? ││(104 │ │答:他是說茶水費,他沒有說選舉的。 ││選訴14│ │問:他沒有說選舉的,是說茶水費? ││號卷二│ │答:社區的。 ││) │ │問:是誰要給你的? ││ │ │答:說是社區的。 ││ │ │問:他有無講出是誰給他這5000元的? ││ │ │答:沒有。 ││ │ │問:有無講到李麗華里長? ││ │ │答:也沒有,說是社區的。 ││ │ │問:在這件事情之前,康清良有無拿過錢給你? ││ │ │答:沒有。 ││ │ │問:所以就是說快要選舉了,有一天他就拿錢給你,說茶水,也沒有說什麼具體的││ │ │ 內容就對了? ││ │ │答:是。 ││ │ │問:你有無去買什麼茶水給誰? ││ │ │答:沒有,要去做才有,我都沒有空都沒有去。 ││ │ │問:去做才有,去跟誰做? ││ │ │答:幫社區做事情,我就沒有空。 ││ │ │問:你沒有空,就把這筆錢收起來就對了? ││ │ │答:是。 ││ ├───┼────────────────────────────────────┤│ │6. │問:這樣你認為這5000元是收什麼的? ││ │第275 │答:就跟人家拿錢,本來說是社區,後來想一想好像不是,這樣是不對的。 ││ │頁 │問:這樣據你所知,議員的部分李麗華是支持誰? ││ │ │答:我也不在,也沒有看,不知道。 ││ │ │問:我是說據你的認知裡面,李麗華或康清良他們這次議員的選舉,他們是支持誰││ │ │ ?是李全教還是王峻潭? ││ │ │答:都有,我也不知道。 ││ │ │問:康清良交給你的時候,有無跟你說這個李麗華社區給他的? ││ │ │答:沒有,他說是社區的,對。 ││ │ │問:社區的5000元就對了? ││ │ │答:是。 ││ │ │問:是否沒有具體跟你說這個5000元要做什麼? ││ │ │答:是。 ││ │ │問:實際上你就收下來了這樣? ││ │ │答:是。 │├───┼───┼────────────────────────────────────┤│本院民│7. │問:當時叫你去問,是否問你康清良有無於103年拿錢給你? ││事庭 │第503 │答:是。 ││105 年│至505 │問:103年康清良真的有拿錢給你? ││7月1日│頁 │答:對。 ││民事準│ │問:何時給你的? ││備程序│ │答:我忘記了。 ││筆錄(│ │問:你是種什麼的? ││本院 │ │答:種芒果。 ││105 選│ │問:康清良拿給你時,當時芒果是否在收成? ││上1號 │ │答:是。 ││卷四)│ │問:芒果大約何時收成? ││ │ │答:農曆五月。 ││ │ │問:拿多少給你? ││ │ │答:5千元。 ││ │ │問:他拿給你時有無告訴你什麼? ││ │ │答:他沒有說。 ││ │ │問:只有拿5千元給你,沒有說這5千元做何用途? ││ │ │答:說是社區要喝涼的。 ││ │ │問:他拿5千元給你時說是社區要喝涼的? ││ │ │答:對。 ││ ├───┼────────────────────────────────────┤│ │8. │問:康清良交給你的5千元,到底與李全教要選議員有無關係? ││ │第507 │答:說是社區要喝涼的而已。 ││ │頁 │ ││ ├───┼────────────────────────────────────┤│ │9. │問:假如現在再讓你決定,你是否認罪? ││ │第511 │答:認罪就要說認罪。 ││ │頁 │ ││ ├───┼────────────────────────────────────┤│ │10. │問:你說康清良拿5 千元給你時,他說社區要喝涼用的? ││ │第513 │答:對。 ││ │至514 │ ││ │頁 │ │├───┴───┴────────────────────────────────────┤│康清良 │├───┬───┬────────────────────────────────────┤│○○市│1. │問:後來你有無實際將前述款項交給名單上的對象?何時、如何交付? ││調處 │第117 │答:有的,我大約都是在中秋節前發給他們,但其中康壹表示他要我轉捐給劉陳的││103年 │頁 │ 「朝鳳宮」,所以後來我以「無名氏」名義,幫他把5,000元捐給該廟寺。溫財││11月28│ │ 旺、戴其才、陳新約及住在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都是我前往他們家中交付,││日調查│ │ 羅來好則是在他芒果園的倉庫給的,其中陳新約及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不願意││筆錄(│ │ 收,我直接把錢放在他們2人的客廳桌上,我就離開了。我拿錢給他們的時候 ││103選 │ │ ,都有告訴他們,是里長李麗華給的涼水費,後面如果有事情要拜託,再請他││偵35號│ │ 們幫忙一下。 ││卷一)│ │ │├───┼───┼────────────────────────────────────┤│○○市│2. │問:你於103年11月28日向本處供述,你自李麗華處取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 ││調處 │第7頁 │ 萬元,並依她的指示將剩餘款項轉發給康壹、溫財旺、戴其才、陳新約、羅來││103年 │反面 │ 好、呂火炎及住劉陳雜貨店旁之60餘歲男子等人,是否屬實? ││12月3 │ │答:實在,我今日願意據實陳述。 ││日調查├───┼────────────────────────────────────┤│筆錄(│3. │問:你交付給呂火炎、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呂添財││103選 │第8頁 │ 、張錦元款項分別為何?如何交付? ││偵35號│反面 │答:我有按照名單上去發錢,我幾乎都是以「這是李麗華里長要你去當茶水費,如││卷二)│ │ 果以後社區有事要出來幫忙」等語告訴前述9人。某日白天時間,我要去溫財 ││ │ │ 旺家找他,結果在他家門前就遇到溫財旺,就開玩笑地向他表示,「這是李麗││ │ │ 華里長要給你的,拜託你買涼水到果園來探我的班」,溫財旺說這筆錢真的還││ │ │ 假的,我就又跟他說這是里長要給你們買茶水,若社區有事要出幫忙等語,溫││ │ │ 財旺就把錢收下來了。 │├───┼───┼────────────────────────────────────┤│臺南地│4. │問:名單上有多少人? ││檢署 │第120 │答:7、8個,不過有些人沒有收。 ││103年 │頁反面│問:是否就是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張錦元、羅來好、康壹、呂火炎等人? ││11月28│至121 │答:是的。 ││日訊問│頁 │問:只有這些人嗎? ││筆錄1 │ │答:是的,我另外有加葉榮彬、葉榮富、謝輝煙等3個人提供給李麗華,這是因為 ││(103 │ │ 當時還有另外3個人拒收,這3個人的錢就捐去朝鳳宮。 ││選偵35│ │問:你給了戴其才這些人,一人多少錢? ││號卷一│ │答:5千元。 ││) │ │問:名單還在不在? ││ │ │答:不在了。 ││ │ │問:你是何時給他們錢的? ││ │ │答:他交代給我後1、2天,我就給了。 │├───┼───┼────────────────────────────────────┤│臺南地│5. │問:之前供稱,確實有將五千元發放與康壹、戴其才、羅來好、溫財旺等人,是否││檢署 │第192 │ 實在? ││104年1│頁 │答:實在。 ││月22 │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 │ │ │├───┼───┼────────────────────────────────────┤│臺南地│6. │問:可否說明李麗華那時交五千元給你時,他的用語? ││院104 │第21頁│答:我記得好像請我把這五千元交給名單上這些人,用台語說的,說拿去給名單 ││年1 月│ │ 上的人買涼水,說如果社區有事情請大家出來幫忙。 ││26 日 │ │問:有無在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七)之情形? ││刑事訊│ │答:我有在該時地交付五千元現金給溫財旺。 ││問筆錄│ │問:為何交五千元現金給溫財旺? ││(104 │ │答:我起初是跟他開玩笑說這個是里長給你的,叫你買涼水去探我的班,那時還在││選訴14│ │ 收成芒果。 ││號卷一│ │問:這五千元是李麗華叫你交給溫財旺的? ││) │ │答:對。 ││ │ │問:李麗華把這五千元叫你交給溫財旺時,有無對你表示什麼? ││ │ │答:他當時錢拿給我時,就這個名單,我就開玩笑跟溫財旺說去探我採芒果的班,││ │ │ 然後買一點涼水。 │├───┼───┼────────────────────────────────────┤│本院民│7. │問:他有無告訴你錢要分給哪些人? ││事庭 │第348 │答:他有拿一份名單給我,叫我這幾個名字去。 ││105 年│頁 │問:名單上面寫的是什麼人? ││6月17 │ │答:戴其才、呂添財、康壹、謝曼組、溫財旺,大致上這幾個。 ││日本院├───┼────────────────────────────────────┤│準備程│8. │問:錢你有分給哪幾個人? ││序筆錄│第349 │答:戴其才、溫財旺、康壹還有羅來好,共四人有收,呂添財沒有收。 ││(本院│頁 │問:你交錢給他們時,你怎麼跟他說? ││105選 │ │答:說里長要給他的。 ││上1號 │ │問:有無說要做什麼的? ││卷四)│ │答:有些有講說買涼水請人家吃的,社區有活動請他們要出來幫忙。 ││ ├───┼────────────────────────────────────┤│ │9. │問:你當時說有三個人拒收,所以名單是7、8個人還是10個人? ││ │第366 │答:戴其才、康壹、溫財旺、羅來好有收。 ││ │頁 │ │└───┴───┴────────────────────────────────────┘附表七之八:羅來好┌───┬───┬────────────────────────────────────┐│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臺南地│1. │問:你是在什麼情況下見到康清良? ││檢署 │第70頁│答:他到我位於○○市○○區○○的倉庫,那時約是芒果大收成的季節,約是農曆││103年 │正反面│ 6月間,時間是晚上,幾點我不記得了。 ││11月28│ │問:康清良到你倉庫跟你說什廢? ││日訊問│ │答:他說我的芒果顧的很好,問我怎麼顧,其他我不記得了,之後康清良走了以後││筆錄3 │ │ ;我發現在倉庫內放芒果的桌子上有5000元。天亮後我才知道社區有給我5000││(103 │ │ 元要買飲料給義工喝。 ││選偵35│ │問:你所謂的社區是誰? ││號卷一│ │答:社區就是里長李麗華在管理的。 ││) │ │問:所以你知道上開5000元是李麗華給你的? ││ │ │答:有給我錢,但不是給我的,是給義工買飲料喝的。 │├───┼───┼────────────────────────────────────┤│臺南地│2. │問:你在選前敏感時刻,無緣無故收受李麗華交付之五千元,未問清該筆款項用途││檢署 │第184 │ 的情形下即予收受並花用,顯然知道該筆費用係作為行賄投票李全教款項,是││104年1│頁反面│ 否承認投票受賄罪? ││月22日│至185 │答:我承認我有拿5千元,事後我也有聽人家說那些錢是里長用來選舉的,但我已 ││訊問筆│頁 │ 經花掉也無從退回,我願意承認投票受賄罪。這次選舉我是支持李全教,因為││錄( │ │ 我認為另一位候選人做的不好。 ││103選 │ │問:剛才所述是否均實在? ││偵35號│ │答:實在。 ││卷二)│ │問:確實有收受康清良交付的5千元? ││ │ │答:是。 ││ │ │問:時間地點是否如前次偵訊中所述? ││ │ │答:是,是在103年農曆6月間,在我家倉庫。 ││ │ │問:事後是否得知該筆款項條跟選舉有關? ││ │ │答:是,我事後有聽人家說,該筆款項是里長用來選舉的。 │├───┼───┼────────────────────────────────────┤│臺南地│3. │問:這次的選舉康清良有無拿錢給你? ││院104 │第241 │答:他起先有拿,但我也不知道放在哪裡,到後來他才跟我說放在哪裡,我的資料││年5 月│頁正反│ 都有寫。 ││12 日 │面 │問:拿多少給你? ││刑事審│ │答:到最後我裝完芒果之後去看,有5000元在那裡,我也不知道。 ││判筆錄│ │問:所以他沒有直接交給你,把錢放在桌子上,是否這樣? ││(104 │ │答:對。 ││選訴14│ │問:放在哪裡的桌子上? ││號卷二│ │答:我在裝芒果,我們那裡是倉庫,就放在桌子上,就隨便放。 ││) │ │問:倉庫的桌子上? ││ │ │答:是,倉庫的桌子上。 ││ ├───┼────────────────────────────────────┤│ │4. │問:康清良確實有給你5000元? ││ │第242 │答:有。 ││ │頁正反│問:你起先在地檢署103年11月28日當天有兩次、三次,前三次的筆錄你都說沒有 ││ │面 │ 這5000元,到最後第四次時你才說有,這是什麼原因? ││ │ │答:他到最後有來對質,我才知道那個5000元是他放的,不然我也不知道。 ││ │ │問:你說誰來對質? ││ │ │答:康清良。 ││ │ │問:康清良有跟你對質? ││ │ │答:是。 ││ │ │問:你才知道那5000元是他放的? ││ │ │答:是,他說他放在那裡的,我也不知道,我是種芒果的,我一天要摘很多,放在││ │ │ 那裡暗暗的,我也不知道。 ││ ├───┼────────────────────────────────────┤│ │5. │問:那天康清良,你之前有說那天他來找你,你在顧芒果,你是說他回去的時候,││ │第244 │ 你才發現說在那個倉庫裡面的桌子上有5000元,是否這樣? ││ │頁正反│答:對,他回去了,我把芒果裝完之後,在整理東西時,怎麼會有錢放在這裡,我││ │面 │ 也不知道。 ││ │ │問:後來你就知道那個是康清良給你的,對不對? ││ │ │答:是,到最後也沒有人去,只有他去而已,不然怎麼會有錢放在那裡,也只有他││ │ │ 而已。 ││ │ │問:後來你就知道那是康清良拿給你的? ││ │ │答:是。 │├───┼───┼────────────────────────────────────┤│本院民│6. │問:103年時你有無從康清良那邊拿到錢? ││事庭 │第169 │答:我沒有去找他,是他有去我的山坪寮找我,來我的倉庫,我在用芒果,我也不││105 年│至170 │ 知道他去做什麼,我沒有拿到錢,他說放在我的山坪寮的某一個地方,隔幾日││7月15 │頁 │ 之後,我想說怎麼會有這筆錢放在那裡,我也不知道那是要做什麼的,之後才││日民事│ │ 說是要給社區的,我當鄰長,他說要買涼水給義工這樣而已。 ││準備程│ │問:誰跟你說那些錢是要買涼水給義工的? ││序筆錄│ │答:康清良跟我說的。 ││(本院│ │問:康清良是隔幾天後告訴你的? ││105選 │ │答:我沒有記幾天,錢我也是隔了幾天之後才看見的,我倉庫裡的東西都亂放,我││上1號 │ │ 也不知道。 ││卷五)│ │問:多少錢? ││ │ │答:我太太跟我說是5千元。 │├───┴───┴────────────────────────────────────┤│康清良 │├───┬───┬────────────────────────────────────┤│○○市│1. │問:後來你有無實際將前述款項交給名單上的對象?何時、如何交付? ││調處 │第117 │答:有的,我大約都是在中秋節前發給他們,但其中康壹表示他要我轉捐給劉陳的││103年 │頁 │ 「朝鳳宮」,所以後來我以「無名氏」名義,幫他把5,000元捐給該廟寺。溫財││11月28│ │ 旺、戴其才、陳新約及住在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都是我前往他們家中交付,││日調查│ │ 羅來好則是在他芒果園的倉庫給的,其中陳新約及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不願意││筆錄(│ │ 收,我直接把錢放在他們2人的客廳桌上,我就離開了。我拿錢給他們的時候 ││103選 │ │ ,都有告訴他們,是里長李麗華給的涼水費,後面如果有事情要拜託,再請他││偵35號│ │ 們幫忙一下。 ││卷一)│ │ │├───┼───┼────────────────────────────────────┤│○○市│2. │問:你於103年11月28日向本處供述,你自李麗華處取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 ││調處 │第7頁 │ 萬元,並依她的指示將剩餘款項轉發給康壹、溫財旺、戴其才、陳新約、羅來││103年 │反面 │ 好、呂火炎及住劉陳雜貨店旁之60餘歲男子等人,是否屬實? ││12月3 │ │答:實在,我今日願意據實陳述。 ││日調查├───┼────────────────────────────────────┤│筆錄(│3. │問:你交付給呂火炎、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呂添財││103選 │第8頁 │ 、張錦元款項分別為何?如何交付? ││偵35號│反面 │答:我有按照名單上去發錢,我幾乎都是以「這是李麗華里長要你去當茶水費,如││卷二)│ │ 果以後社區有事要出來幫忙」等語告訴前述9人。某日晚間8、9點,我去羅來 ││ │ │ 好的果園倉庫找他,就交5千元給他,因為我和他不算很熟,我就先開玩笑地 ││ │ │ 他寒喧表示,這些錢是要來跟他請教種芒果技巧的,他就回答「你的技術還比││ │ │ 我的,不用問我啦」,後來我就跟他說這是李麗華里長要給你們買茶水,若社││ │ │ 區有事要出來幫忙等語,羅來好沒有多說什麼,我就把5千元在裝芒果的箱子 ││ │ │ 上面就轉身離開了,羅來好有看到我把錢放在那邊。 │├───┼───┼────────────────────────────────────┤│臺南地│4. │問:之前供稱,確實有將五千元發放與康壹、戴其才、羅來好、溫財旺等人,是否││檢署 │第192 │ 實在? ││104年1│頁 │答:實在。 ││月22 │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5. │問:有無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八)之情形? ││院104 │第21至│答:我有去羅來好的倉庫交付給他,那個時間應該是在拿那筆錢的前後幾天之間,││年1月 │22頁 │ 我記得是103年農曆七月底左右。 ││26日刑│ │問:為何拿五千元現金給羅來好? ││事訊問│ │答:里長李麗華交代的,同樣那個名單上的人。同樣也是叫他們去買涼水的,我前││筆錄(│ │ 面有跟他說我要跟他拜師學藝,他也在照顧芒果。 ││104 選│ │ ││訴14號│ │ ││卷一)│ │ │├───┼───┼────────────────────────────────────┤│本院民│6. │問:錢你有分給哪幾個人? ││事庭 │第349 │答:戴其才、溫財旺、康壹還有羅來好,共四人有收,呂添財沒有收。 ││105 年│頁 │問:你交錢給他們時,你怎麼跟他說? ││6月17 │ │答:說里長要給他的。 ││日本院│ │問:有無說要做什麼的? ││準備程│ │答:有些有講說買涼水請人家吃的,社區有活動請他們要出來幫忙。 ││序筆錄├───┼────────────────────────────────────┤│(本院│7. │問:你當時說有三個人拒收,所以名單是7、8個人還是10個人? ││105選 │第366 │答:戴其才、康壹、溫財旺、羅來好有收。 ││上1號 │頁 │ ││卷四)│ │ │└───┴───┴────────────────────────────────────┘附表七之九:康壹┌───┬───┬────────────────────────────────────┐│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臺南地│1. │問:據本處接獲線報調查,○○市議員第四選區候選人李全教為求勝選,透過○○││檢署 │第91頁│ 里里長李麗華於103年中秋節前,透過其樁腳康清良以現金新台幣(下同) ││103 年│反面至│ 5,000元代價向你買票,你收到後如何處置? ││11月28│92 頁 │答:有的,康清良確實有拿5,000元給我,要求我投票支持李全教,並要我去買糖 ││日調查│ │ 果、香菸來請朋友,但我有說我會將這5,000元捐給「朝鳳宮」當香油錢,所 ││筆錄(│ │ 以我先收下來,隔文就自己拿這5,000 元去「朝鳳宮」以「無名氏」名義捐贈││103選 │ │ 。 ││偵35 │ │問:承前,康清良交付賄款給你時,你如何回應?是否要你投票支持?當場尚有何││號卷一│ │ 人? ││) │ │答:康清良拿這5,000元給我時,要求我投票支持李全教,當時只有我與他兩人, ││ │ │ 並沒有其他人在場,我向康清良表示我不收這種錢,但我會投票李全教,並告││ │ │ 訴他我會將5,000元捐給「朝鳳宮」當香油錢。 ││ │ │問:康清良於交付賄款時,有無同時分發競選傳單? ││ │ │答:沒有,他只拿這5,000元給我,並口頭告訴我要我投票支持李全教。 │├───┼───┼────────────────────────────────────┤│臺南地│2. │問:康清良何時拿5千塊給你? ││檢署 │第93頁│答:忘記了。 ││103年 │反面 │問:是否在今年中秋節前? ││11月28│ │答:是。 ││日訊問│ │問:拿5千給你如何跟你講? ││筆錄(│ │答:說拜託我幫阿教幫忙,買糖果、香菸請朋友。 ││103選 │ │問:阿教是否就是李全教? ││偵35號│ │答:是。 ││卷一)│ │問:5千元裡面多少錢要給你,多少錢買糖果? ││ │ │答:如沒有說要給我多少,叫我去買糖果。 ││ │ │問:5千元拿給你的時候,有無請你投票給李全教? ││ │ │答:有。 ││ ├───┼────────────────────────────────────┤│ │3. │問:康清良叫你分糖果香菸的用意? ││ │第94頁│答:請朋友。 ││ │ │問:有無叫朋友支持誰、幫忙拉票? ││ │ │答:本來他就說是要幫忙阿教。 ││ │ │問:是否要拜託大家投李全教一票? ││ │ │答:就是要替阿教幫忙。 ││ │ │問:你所謂的幫忙是否就是指要投李全教一票? ││ │ │答:也可以這樣說。 ││ ├───┼────────────────────────────────────┤│ │4. │問:為何不想收這種錢? ││ │第94頁│答:本來這種錢我不想收。 ││ │反面 │問:是否覺得這是買票錢? ││ │ │答:是不是買票錢我不知道。 ││ │ │問:是不是覺得怪怪的? ││ │ │答:是。 ││ │ │問:怎樣怪? ││ │ │答:因為有拿別人的錢,就要幫別人幫忙。 ││ │ │問:你所謂的幫忙是否就是要投他一票的意思? ││ │ │答:如果拿了別人的錢來花,就是要投他一票。 ││ ├───┼────────────────────────────────────┤│ │5. │問:康清良是否有拿5千塊給你? ││ │第95頁│答:有。 ││ │ │問:是否是跟康清良一起工作的時候? ││ │ │答:是。 ││ │ │問:拿5千元給你如何跟你講? ││ │ │答:說拜託我幫阿教幫忙,買糖果、香菸請朋友,我說我沒時間。 ││ │ │問:阿教是否就是李全教? ││ │ │答:是。 ││ ├───┼────────────────────────────────────┤│ │6. │問:所謂的幫忙是否就是要投李全教一票? ││ │第95頁│答:當然是他請我們幫忙就是要投阿教一票。 ││ │反面至│問:你為何不把錢退回給他? ││ │96 頁 │答:他說你拿了就看你怎麼用,我說我要去捐。 ││ │ │問:你存錢到○○農會戶名? ││ │ │答:○○朝奉宮的戶名,管理人是我。 ││ │ │問:康清良叫你分糖果香菸的用意? ││ │ │答:請朋友,有抽煙的就給他抽煙,沒有抽煙的吃糖果,請他們給李全教幫忙。 ││ │ │問:所謂的幫忙是否是投票給李全教? ││ │ │答:是。 ││ │ │問:拿5千塊給你,有無請你也幫忙投李全教一票? ││ │ │答:有,但是我想說兩邊(另外一邊是王俊潭)都是我的朋友,所以我不想收。 │├───┼───┼────────────────────────────────────┤│臺南地│7. │問:103年11月28日於檢察官偵訊中所述,是否均實在? ││檢署 │第173 │答:實在。 ││104年1│頁正反│問:康清良實際交付給你五千元的時間地點? ││月20 │面 │答:時間我忘了,但是我捐給朝奉宮的時間是103年8月22日之前。地點是在我位於││日訊問│ │ ○○市○○區○○里芒仔芒段的芒果園。 ││筆錄(│ │問:當時康清良確實有請你要支持李全教? ││103選 │ │答:是。當時我原本不想收,因為推不掉,後來我就提議將錢給朝奉宮蓋廟。康清││偵35 │ │ 良也同意。 ││號卷二│ │問:你後來將錢收下拿去捐,也就是有同意康清良的請託,要支持李全教就對了?││) │ │答:是。但是他要我幫忙助選的部分,我以沒空為由婉拒掉。 ││ │ │問:你既然知道康清良拿錢給你請託支持李全教,你也予以收受,仍舊構成投票受││ │ │ 賄罪,是否認罪? ││ │ │答:我認罪。 ││ │ │問:有無補充? ││ │ │答:其實當時我是不想收這種錢的,但是康清良說,這是人家交代下來的。 ││ │ │問:所以當時你也知道這是跟選舉有關的錢? ││ │ │答:是。 │├───┼───┼────────────────────────────────────┤│臺南地│8. │問:你現在可能忘記你說什麼,可是我的意思是說當時你回答問題的時候,是 ││院104 │第252 │ 否照事實講?你有無說謊? ││年5 月│頁反面│答:沒有,我沒有說謊。 ││12 日 │至254 │問:當時你回答檢察官的時候,都沒有說謊? ││刑事審│頁 │答:是。 ││判筆錄│ │問:你回答檢察官的問題的時候,是否按照你當時了解的事實,照實說出來,對不││(104 │ │ 對? ││選訴14│ │答:可能是這樣,對。 ││號卷二│ │問:因為當時你就是有回答檢察官說康清良拿5000元給你的時候,他有跟你說要幫││) │ │ 一下「阿教」的忙,買糖果、涼水、香菸請朋友,你有這樣回答? ││ │ │答:我有這樣回答,對。 ││ │ │問:你當時的回答有無說謊? ││ │ │答:沒有,我沒有說謊。 ││ │ │問:是否這樣? ││ │ │答:對,買糖果那個我有講。 ││ │ │問:你也有說康清良拿5000元給你的時候就有說要幫一下「阿教」的忙? ││ │ │答:那個我忘記了。 ││ │ │問:你忘記的意思是否表示說你忘記你有沒有說? ││ │ │答:是。 ││ │ │問:可是據你所知道的,你回答檢察官的時候,你沒有說謊,都是照實講,對不 ││ │ │ 對? ││ │ │答:是,我都是照實講的。 ││ │ │問:你剛才有說就是康清良拿給你,他說要捐給廟宇? ││ │ │答:是。 ││ │ │問:假如他這5000元是要捐給廟宇,他就自己拿去捐給廟宇添油香就好了,他為何││ │ │ 要透過你? ││ │ │答:他要拿給我,我說不要,那種錢我也沒有在拿,選舉這麼久了,我沒有在給人││ │ │ 家收那種選舉錢。 ││ │ │問:所以據你講的就是說他拿給你的時候,他一定有說這個跟選舉有關係,你才說││ │ │ 你不要拿,對不對? ││ │ │答:對,我跟他說我不要拿。 ││ │ │問:所以你才決定說你要捐給廟宇,是否這樣? ││ │ │答:不是,我說我不要拿,康清良說不然拿去捐給廟宇,我算是廟宇的管理人。 ││ │ │問:檢察官確認一下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說康清良拿給你的時候,他有跟你說請││ │ │ 你支持「阿教」,你想說你沒有在拿這種錢,從選舉以來你就沒有在拿這種錢││ │ │ ,他就跟你說「不然你拿去捐給廟宇」,是否如此? ││ │ │答:對,他說拿去捐給廟宇。 ││ │ │問:康清良是在你不願意收的時候跟你建議說「不然你拿去捐給廟宇也好」,是不││ │ │ 是? ││ │ │答:對。 ││ │ │問:所以他拿這個5000元給你,一開始他有跟你說這個5000元是要請你來幫一下「││ │ │ 阿教」的忙,去買糖果、涼水,你說你沒有在收這種錢,他就建議你說「不然││ │ │ 你拿去捐給廟宇」,是否如此? ││ │ │答:對。 ││ │ │問:過程是否這樣沒有錯? ││ │ │答:是,沒有錯。 ││ │ │問:後來你就想說這個5000元真的拿去捐給廟宇就對了? ││ │ │答:是,我們也有公告在我們的公告欄,第一次問,我說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時候││ │ │ 我不了解,就要看我們的公告欄。 ││ │ │問:你是否說捐給廟宇的時間? ││ │ │答:是。 ││ │ │問:確認一下,就是過程是否如同剛才說的那樣? ││ │ │答:對。 ││ │ │問:所以他拿5000元給你的時候,確實有跟你說要幫一下「阿教」的忙,對不對?││ │ │答:當時我還不知道,是後來才說大家幫一下「阿教」的忙。 ││ │ │問:也是有聽康清良在講? ││ │ │答:是,很多人這樣說。 │├───┼───┼────────────────────────────────────┤│本院民│9. │問:103時你有無從康清良那裡拿到錢? ││事庭 │第176 │答:他算是我的侄子,在田附近他說「叔叔,這5 千元是社區活動的茶水費」,我││105 年│至177 │ 說「我沒有時間跟你們活動,我不收這5千元」,他就說「這5 千元,我們剛 ││7月15 │頁 │ 好在蓋廟」,因為我是廟的負責人,錢都是我在收,收入或支出都要公告在公││日民事│ │ 布欄也有記入帳冊,這應該與選舉是無關的,要傳我們來訊問,我也沒辦法,││準備程│ │ 錢就在這裡,也沒有買什麼東西給這些人吃,廟是共有物,大家都會來添香油││序筆錄│ │ 錢,錢是我在收,我小弟在做會計,出入都有記載,我今天也有帶來,第一次││(本院│ │ 來的時候我也不知道是何時,我就回去看公布欄,當時埕剛做好,車子就把我││105選 │ │ 們載來了,載到永康時,我就說錢我沒有在收,就不要了,載到永康時就說還││上1號 │ │ 要不要再載過來,後來又載我們去,我們實在是很無奈,這種事就是這樣,錢││卷五)│ │ 就是在這裡,我們也沒有拿誰的錢來吃到肚子裡。 ││ ├───┼────────────────────────────────────┤│ │10. │問:請求提示104年5月12日黃澄清審理筆錄第28頁(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卷㈡) ││ │第181 │ 與證人。 ││ │至183 │問:半年後檢察官又傳你去作證,檢察官又跟你確認一次「所以他拿5千元給你時 ││ │頁 │ ,一開始他有跟你說這5千元是要請你來幫一下阿教的忙去買糖果、涼水,你 ││ │ │ 說你沒有收這個錢,他就建議讓你拿去捐廟,有無此事」,你證述「對」,是││ │ │ 否實在? ││ │ │答:實在,他有捐給廟。 ││ │ │問:阿教是否就是指李全教? ││ │ │答:是的。 ││ │ │問:剛才你拿的那張收據上寫7月27日一個無名氏有捐錢,「7月27日」是指農曆還││ │ │ 是國曆? ││ │ │答:農曆7月,國曆是8月22日。 ││ │ │問:所以上面記載的都是農曆? ││ │ │答:是的,都有帳冊的,因為我不知道這筆是什麼錢,所以我就寫無名氏。 ││ │ │問:記載的這天是康清良拿給你的當天還是他之前就給你了? ││ │ │答:當天給我的,人家當天給我,我當天就會入帳了。 ││ │ │問:所以是8月22日當天給你的? ││ │ │答:是的。 ││ │ │問:當時是否在採收芒果的時候? ││ │ │答:當時芒果快完了。 ││ │ │問:芒果何時採收的? ││ │ │答:愛文大約是6月到6月底就結束了,6月底或7月底芒果差不多就結束了。 ││ │ │問:7月22日那時還有芒果可以採收嗎? ││ │ │答:當時如果有的話,就只有9月芒果而已,我是沒有。 │├───┴───┴────────────────────────────────────┤│康清良 │├───┬───┬────────────────────────────────────┤│○○市│1. │問:後來你有無實際將前述款項交給名單上的對象?何時、如何交付? ││調處 │第117 │答:有的,我大約都是在中秋節前發給他們,但其中康壹表示他要我轉捐給劉陳的││103年 │頁 │ 「朝鳳宮」,所以後來我以「無名氏」名義,幫他把5,000元捐給該廟寺。溫財││11月28│ │ 旺、戴其才、陳新約及住在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都是我前往他們家中交付,││日調查│ │ 羅來好則是在他芒果園的倉庫給的,其中陳新約及劉陳雜貨店旁的男子不願意││筆錄(│ │ 收,我直接把錢放在他們2人的客廳桌上,我就離開了。我拿錢給他們的時候 ││103選 │ │ ,都有告訴他們,是里長李麗華給的涼水費,後面如果有事情要拜託,再請他││偵35號│ │ 們幫忙一下。 ││卷一)│ │ │├───┼───┼────────────────────────────────────┤│臺南地│2. │問:名單上有多少人? ││檢署 │第120 │答:7、8個,不過有些人沒有收。 ││103年 │頁反面│問:是否就是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張錦元、羅來好、康壹、呂火炎等人? ││11月28│至121 │答:是的。 ││日訊問│頁 │問:只有這些人嗎? ││筆錄1 │ │答:是的,我另外有加葉榮彬、葉榮富、謝輝煙等3個人提供給李麗華,這是因為 ││(103 │ │ 當時還有另外3個人拒收,這3個人的錢就捐去朝鳳宮。 ││選偵35│ │問:你給了戴其才這些人,一人多少錢? ││號卷一│ │答:5千元。 ││) │ │問:名單還在不在? ││ │ │答:不在了。 ││ │ │問:你是何時給他們錢的? ││ │ │答:他交代給我後1、2天,我就給了。 │├───┼───┼────────────────────────────────────┤│○○市│3. │問:你於103年11月28日向本處供述,你自李麗華處取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 ││調處 │第7頁 │ 萬元,並依她的指示將剩餘款項轉發給康壹、溫財旺、戴其才、陳新約、羅來││103年 │反面 │ 好、呂火炎及住劉陳雜貨店旁之60餘歲男子等人,是否屬實? ││12月3 │ │答:實在,我今日願意據實陳述。 ││日調查├───┼────────────────────────────────────┤│筆錄(│4. │問:康壹於調查筆錄供稱,你拿5千元給他時,你有向他表示這5千元是要請他投票││103選 │第8頁 │ 支持李全毅,他當場向你表示他不收這種錢,會把5千元捐給朝鳳宮當香油錢 ││偵35號│正反面│ ,你如何解釋? ││卷二)│ │答:我沒有這樣說,我只有跟康壹說,這是李麗華里長要給你當茶水費的。 ││ │ │問:你交付給呂火炎、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呂添財││ │ │ 、張錦元款項分別為何?如何交付? ││ │ │答:我有按照名單上去發錢,我幾乎都是以「這是李麗華里長要你去當茶水費,如││ │ │ 果以後社區有事要出來幫忙」等語告訴前述9人。某日白天,我是在路上碰巧 ││ │ │ 遇到康壹,我就一樣是告訴他李麗華里長要給你們買茶水,如果真的社區有事││ │ │ 要出來幫忙等語,康壹說他不要收這種錢,他要捐給朝鳳宮,我忘記我有沒有││ │ │ 再和他說什麼,但我給他錢後,我就離開了。 │├───┼───┼────────────────────────────────────┤│臺南地│5. │問:之前供稱,確實有將五千元發放與康壹、戴其才、羅來好、溫財旺等人,是否││檢署 │第192 │ 實在? ││104年1│頁 │答:實在。 ││月22 │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 │ │ │├───┼───┼────────────────────────────────────┤│臺南地│6.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九)之情形? ││院104 │第21頁│答:我有在該時地交付五千元給康壹。 ││年1 月│ │問:為何交五千元現金給康壹? ││26 日 │ │答:那個時間點就是里長列的那個單子,我是在大概幾天內把這些錢全部交給李麗││刑事訊│ │ 華給我的名單上的人。也是給他買涼水用的。 ││問筆錄│ │ ││(104 │ │ ││選訴14│ │ ││號卷一│ │ ││) │ │ │├───┼───┼────────────────────────────────────┤│臺南地│7. │問:康壹在檢察官那邊作證的時候,有明確講到說這個你交5000元給康壹的時候,││院104 │第289 │ 你也有同時跟康壹表示說請他支持李全教,你對於康壹這樣子的證詞,認為有││年5 月│頁反面│ 沒有錯? ││12 日 │至290 │答:這個我想有時候會聊天會聊到這個問題,我真的也不太記得。 ││刑事審│頁 │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或許聊天的時候有提到? ││判筆錄│ │答:對。 ││(104 │ │問:所以你對於康壹這樣子講,你也不否認? ││選訴14│ │答:沒有,也不否認。 ││號卷二│ │ ││) │ │ │├───┼───┼────────────────────────────────────┤│本院民│8. │問:錢你有分給哪幾個人? ││事庭 │第349 │答:戴其才、溫財旺、康壹還有羅來好,共四人有收,呂添財沒有收。 ││105 年│頁 │問:你交錢給他們時,你怎麼跟他說? ││6月17 │ │答:說里長要給他的。 ││日本院│ │問:有無說要做什麼的? ││準備程│ │答:有些有講說買涼水請人家吃的,社區有活動請他們要出來幫忙。 ││序筆錄├───┼────────────────────────────────────┤│(本院│9. │問:你當時說有三個人拒收,所以名單是7、8個人還是10個人? ││105選 │第366 │答:戴其才、康壹、溫財旺、羅來好有收。 ││上1號 │頁 │ ││卷四)│ │ │└───┴───┴────────────────────────────────────┘附表七之十:謝萬福┌───┬───┬────────────────────────────────────┐│筆錄 │編號 │ 筆錄內容 ││案號 │頁碼 │ │├───┼───┼────────────────────────────────────┤│臺南地│1. │問:在本次選舉期間,康清良有去拜訪過你嗎? ││檢署 │第80 │答:他有去我家,叫我在選舉期間幫個忙,請我投給李全教當時有回覆說可以。 ││103年 │頁反面│問:當時他是自己一個人來嗎? ││12月12│ │答:是。 ││日詢問│ │問:當時你家除了你之外,尚有何人在場? ││筆錄1 │ │答:只有我和康清良。 ││(103 │ │問:是大概何時康清良去找你? ││選偵35│ │答:哪一天我忘記了,我只記得是下午。 ││號卷二│ │問:康清良要離去時,有留下任何東西給你嗎? ││) │ │答:沒有。 │├───┼───┼────────────────────────────────────┤│臺南地│2. │問:在本次選舉期間,康清良有去拜訪過你並要拿錢給你嗎? ││檢署 │第82頁│答:有。 ││103年 │ │問:詳細情形? ││12月12│ │答:他當時請我這次議員選舉支持李全教,並且說可以拿「一些」給妳,你可以在││日詢問│ │ 拜託選民時買個糖果、餅干或香菸等等,我回覆說我沒有在收人家這種東西,││筆錄2 │ │ 當時他還沒拿出錢,但有做出掏錢的動作,我還是強調我沒有在收的,所以他││(103 │ │ 最後沒有拿出來,也沒有說什麼就走了。 ││選偵35│ │問:當時你對於要支持李全教如何答覆? ││號卷二│ │答:我直接說好。每個人來拜託我都說好。 │├───┼───┼────────────────────────────────────┤│臺南地│3. │問:本次九合一選舉前,也就是在103年11月29日前,李麗華、康清良有無找你, ││檢署 │第83至│ 要你支持特定候選人? ││103年 │84頁 │答:投票前10幾天,李麗華有到我家來拜票,那次是一群人一起來,李麗華拜託支││12月12│ │ 持她選里長,那天她有拜託我支持候選人李全教,當天李麗華沒有拿錢給我,││日訊問│ │ 李麗華也有說會拿錢給我。投票前約2個月,康清良有到我家找我,地點是在 ││筆錄1 │ │ 我家後面的倉庫,他拜託我支持李全教,康清良本來要拿錢給我,說要讓我去││(103 │ │ 買糖買餅請人,我說不用,我沒有收這種錢,他沒有具體說要給我多少錢。 ││選偵35│ │問:康清良說他有交錢給你? ││號卷二│ │答:沒有。我願意和他對質。 ││) │ │問:康清良當天本來要拿錢給你,請你市議員選舉支持李全教,你當場如何回應?││ │ │答:我說錢我不收,但你拜託我,我會幫你拜託、拉票,我有說好。 ││ │ │問:選舉期間,你有無聽說康清良拿錢給其他的鄰居或選民? ││ │ │答:我沒有聽說。 ││ │ │問:當天康清良拜託你支持李全教,並且想拿錢給你,有無說是誰拜託他來找你?││ │ │答:他沒有說,我也不知道是誰拜託他的。 ││ ├───┼────────────────────────────────────┤│ │4. │問:康清良當天有無跟你說要買3票? ││ │第84頁│答:他沒有說買票的話,只有說要拿一些錢讓我去買一些餅乾糖果去請人、拜託,││ │ │ 但我沒有收。 ││ │ │問:選舉前,還有無其他人去找你,並且要拿錢給你? ││ │ │答:沒有。 ││ │ │問:你為何會記得康清良去找你的時間是投票日前2個月? ││ │ │答:那是投票前很久,當時才在說誰要選議員,我沒有特別在記時間,2個月是大 ││ │ │ 概的印象,最少都有2個月。 │├───┼───┼────────────────────────────────────┤│臺南地│5. │問:在去年103年11月29日投票之前,康清良有無到你家去找你? ││院104 │第258 │答:有,當時不知道是誰登記要選議員的時候,很早,他有來我家。 ││年5 月│頁正反│問:你是否知道那個時間是什麼時候? ││12 日 │面 │答:我沒有記時間,因為我在務農,他就突然來,我也不知道他要來。 ││刑事審│ │問:他找你要做什麼? ││判筆錄│ │答:當時他來的時候是說這次的選舉要支持李全教,問說好不好。 ││(104 │ │問:還有無說什麼話? ││選訴14│ │答:我跟他說好,他只有說這樣而已,我跟他說好。 ││號卷二│ │問:你是否可以將他那天全部說的話說給我們聽? ││) │ │答:當天全部就說要支持李全教而已,現在他說的話,我沒有記那些,我沒有記那││ │ │ 些,重點是說他來拜託,我們是鄰居,他跟我說,我就跟他說好,不要說什麼││ │ │ ,就算是王峻澤或什麼人來,我也會跟他說好,我們不能跟人家拒絕,我不會││ │ │ 跟人家拒絕那個,不管是誰,我都會跟他說好。 ││ │ │問:他有無說要拿一些給你? ││ │ │答:他起初跟我說,到最後的時候,他有說不然某人,不然我拿一些給你,如果要││ │ │ 拜託人,買糖果、餅乾,讓你拜託人時可以給人家吃,我跟他說不要,我跟他││ │ │ 說選舉我沒有在拿這種錢,你不要拿這種,我說你不要。 ││ │ │問:所以他就是沒有拿錢給你? ││ │ │答:他沒有拿錢給我。 ││ │ │問:你有無看到他拿錢出來? ││ │ │答:我沒有看到錢。 ││ ├───┼────────────────────────────────────┤│ │6. │問:康清良是否本來要拿錢給你? ││ │第259 │答:他有說要拿一些給我買涼水去跟人家拜託。 ││ │至260 │問:他本來有說要拿一些給你,麻煩你去買什麼? ││ │頁反面│答:要去拜託人家,買涼水、糖果、餅乾、香菸可以請人。 ││ │ │問:他跟你說本來是要給你錢,要用這個用途就對了,是不是? ││ │ │答:是,他的意思是這樣沒錯。 ││ │ │問:他的意思是否這樣? ││ │ │答:是。 ││ │ │問:所以他的意思有無說拿錢給你,麻煩你那一票蓋給某某人,有無這樣? ││ │ │答:他當時叫我支持李全教,但是他要拿錢給我,我跟他說不要,「阿良,不要,││ │ │ 因為我沒有在收這個錢,你不要拿這個錢」,我跟他說那樣。 ││ │ │問:可是他的用途是跟你說什麼?錢的用途? ││ │ │答:他的用途,他是支持李全教,當然他如果有拿錢,他也是要叫我支持李全教,││ │ │ 用途也是要買票,也是要支持李全教。 ││ │ │問:他有無講出來? ││ │ │答:怎麼沒有,他就說要支持李全教。 ││ │ │問:你剛才說他有說麻煩你去買糖果、涼水、香菸去拜託別人幫他拉票,這樣請人││ │ │ ,是不是? ││ │ │答:他就是要拿錢,他說好要離開時說「某某人,不然我拿一些給你去買一些糖果││ │ │ 、餅乾請人」,我跟他說不用,我沒有在拿這種錢,我說這些而已。 ││ │ │問:所以是說到這個部分就對了? ││ │ │答:是。 ││ │ │問:拜託李全教是否更早之前的事情? ││ │ │答:李全教怎樣? ││ │ │問:你說他有麻煩你支持李全教,那是否更早之前的事情? ││ │ │答:對。 ││ │ │問:你剛才回答熊律師是說他早期是跟你說請你支持李全教? ││ │ │答:對。 ││ │ │問:可是之後他還有再去找你,他說可以買一些東西、買一些糖果、餅乾請人這樣││ │ │ ? ││ │ │答:他去我家一次而已。 ││ │ │問:據你的了解,拿這個錢單純是要請你買糖果、餅乾請人而已? ││ │ │答:是,他是說如果有,買糖果、餅乾請人,我沒有跟他拿錢,口頭這樣講,可是││ │ │ 我沒有跟他拿錢。 ││ │ │問:所以並不是他拿錢給你,你沒有收,我知道,你的意思是說他要拿錢出來給你││ │ │ ,也不是說要叫你支持誰,有無這樣說? ││ │ │答:他要拿錢給我就是說,他當時來是說要叫我支持李全教,他當時拿錢給我,他││ │ │ 說的意思,不用說,他也是說要支持李全教的意思,哪有可能說他拿錢給我,││ │ │ 叫我支持別人。 ││ │ │問:最主要是去買糖果、餅乾請人,是否這樣? ││ │ │答:是,他也是這樣說,但是他說一說,我就說我沒有在拿這種錢。 ││ │ │問:檢察官跟你確認一個問題就好,你剛才說就是康清良去找你,他請你支持李全││ │ │ 教,後來本來要拿錢給你,說去買糖果、餅乾請人,你沒有拿,這是否同一天││ │ │ 發生的事情? ││ │ │答:是,都是那一天來,只來那一次而已。 ││ │ │問:就是那一次而已嗎? ││ │ │答:沒有再來了。 ││ │ │問:你之前在檢察官那裡作筆錄,關於這件案件是否實在? ││ │ │答:實在。 │├───┼───┼────────────────────────────────────┤│本院民│7. │問:103年11月選舉之前,有無康清良要拿5千元給你的事情? ││事庭 │第205 │答:他有去我家,但是叫我拜託誰,但是誰來拜託我,我都是跟他說好,但是我是││105年 │至207 │ 沒有在跟人家拿這個錢的。 ││7月15 │頁 │問:康清良要拿5千元給你的事情是何時的事? ││日民事│ │答:很久了,我忘記了。 ││準備程│ │問:選舉是11月29日,是離選舉多久之前的事? ││序筆錄│ │答:很久了,還沒登記時,只有說誰要出來選而已,我沒有記日期,所以時間我不││(本院│ │ 知道。 ││105選 │ │問:康清良是怎麼跟你說的? ││上1號 │ │答:他說這次選舉拜託選給誰。 ││卷五)│ │問:他有無跟你說選給誰? ││ │ │答:有,他說選給李全教。 ││ │ │問:他說這些時,他就是要拿5千元給你? ││ │ │答:他說完之後就說,要不要拿一點去買涼水或是香菸請人,我說我沒有在跟人家││ │ │ 拿這種錢,我也沒有看見他拿5 千元出來,他是這樣說而已。 ││ │ │問:所以當時他是說買涼水請客人? ││ │ │答:是的,說是去跟人家拜託這樣子。 ││ │ │問:是要拜託你去跟別人拜託? ││ │ │答:是的。 ││ │ │問:康清良跟你說的意思是要拜託你再去跟別人拜託來支持李全教,所以5千元要 ││ │ │ 讓你去買涼水? ││ │ │答:是的。 ││ │ │問:你說你沒有收? ││ │ │答:是的,我沒有在收這個,我也不參與選舉的事情。 ││ ├───┼────────────────────────────────────┤│ │8. │問:請求提示104年5月12日下午2時30分筆錄(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卷㈡)與證人││ │第208 │ 。 ││ │至209 │問:律師問你「可是他的用途是跟你說什麼,錢的用途」,你當時證述「他的用途││ │頁 │ ,他是支持李全教,當然他如果有拿錢,也是要叫我支持李全教,用途也是要││ │ │ 買票,也是要支持李全教的」,律師又再問你一次「他有說出來嗎」,你證述││ │ │ 「怎麼會沒有,他就說要支持李全教」,當時證詞是否正確? ││ │ │答:對,他有說要支持李全教。 ││ │ │問:他有這麼說? ││ │ │答:有的。 ││ │ │問:康清良要交給你,你沒有收,我們都知道,康清良當時要交給你時,是怎麼告││ │ │ 訴你的,能否敘述一下? ││ │ │答:他就說,我要不要拿多少讓你去買糖果、餅乾,就這樣跟人家拜託。 ││ │ │問:與你剛才所述不同,你剛才證述他有說到要支持李全教,請你再回想一下,他││ │ │ 當時是怎麼說的? ││ │ │答:對,當時他就是跟我說要支持李全教的。 ││ │ │問:那句話是怎麼說的? ││ │ │答:他突然去我家,他是很少來我家的。 ││ │ │問:他有講到叫你支持李全教? ││ │ │答:康清良是有。 ││ │ │問:你是否康清良要拿多少給你? ││ │ │答:他當時沒有說要拿多少,後來我有聽說他拿5 千元給人家,但是他去我家時沒││ │ │ 有說要拿多少給我,只有說拿一些去買糖果、餅乾,我就跟他說我沒有在跟人││ │ │ 家收這個,我也沒有看到他拿錢出來。 ││ │ │問:所以康清良是告訴你,叫你買糖果、餅乾去請? ││ │ │答:他說去跟人家拜託時,買一些香菸、糖果、餅乾請人家跟人家拜託,我說不用││ │ │ ,我沒有在收這種錢。 ││ ├───┼────────────────────────────────────┤│ │9. │問:請求提示103年度選偵字第35號卷㈡第84頁與證人。 ││ │第209 │問:檢察官問你「康清良當天有無跟你說要買三票」,你回答「他沒有說買票的話││ │至210 │ ,只有說要拿一些錢讓我去買糖果、餅乾去請人跟人家拜託,但是我沒有收」││ │頁 │ ,證述是否屬實? ││ │ │答:是的。 │├───┴───┴────────────────────────────────────┤│康清良 │├───┬───┬────────────────────────────────────┤│○○市│1. │問:(提示:以康清良為連絡人之李麗華○○里架構表)據調查,李全教陣營以 ││調處 │第117 │ 你為聯絡人之○○里選民架構內,你負責接洽交付款項之對象應有張秀枝、溫││103年 │頁反面│ 海德、林桂華、謝玉智、呂火炎、蔡文展、戴其才、陳新約、你本人康清良、││11月28│ │ 溫財旺、羅來好、陳丁富、康壹、謝萬福、葉榮彬、葉榮富、謝輝煌、呂添財││日調查│ │ 、張錦元、萬秀彩、廖金治、潘正雄、謝萬頂、詹文、謝真本、陳炎煌、謝春││筆錄(│ │ 義、萬財旺、卓俊齊及買慶道等30人,你有無實交付款項予該30人? ││103選 │ │答:(經檢視後作答)經我仔細回想,除前述我及戴其才等共7人外,名單的呂火 ││偵35號│ │ 炎也有收5,000元,我也是在中秋節前拿去他家給他;另外謝萬福及呂添財2人││卷一)│ │ 拒收,我叫他們2人自己去找李麗華處理,並沒有拿錢給他們2人。 │├───┼───┼────────────────────────────────────┤│○○市│2. │問:你交付給呂火炎、戴其才、陳新約、溫財旺、羅來好、康壹、謝萬福、呂添財││調處 │第8頁 │ 、張錦元款項分別為何?如何交付? ││103年 │反面至│答:我有按照名單上去發錢,我幾乎都是以「這是李麗華里長要你去當茶水費,如││12月3 │9頁 │ 果以後社區有事要出來幫忙」等語告訴前述9人。某日傍晚,我去謝萬福家中 ││日調查│ │ 要發5千元給他,並告訴他同樣的話,他就告訴我「里長的心意他收到了、他 ││筆錄(│ │ 心領了」等話,因為我已忘記他確切字眼為何,但他是這樣向我表示拒絕的,││103選 │ │ 我把錢收回來後就離開了。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3. │問:就謝萬福、呂添財部分,是否也有交付各5千元款項給他們? ││檢署 │第192 │答:有交,但他們沒有收。 ││104年1│頁反面│問:經過為何? ││月22 │ │答:謝萬福部分,我是要拿5千元給他,但他說里長的心意他領了,意思就是拒絕 ││日訊問│ │ ,所以我將錢收回後就離開了;呂添財部分情形也一樣,他也不願意收,所以││筆錄(│ │ 我也是將錢收回就離開。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 │ │├───┼───┼────────────────────────────────────┤│臺南地│4. │問: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十)之情形? ││院104 │第22頁│答:我有去謝萬福那邊交五千元要給他,但是謝萬福沒有收。謝萬福意思是說不用││年1 月│ │ ,如果有事情要叫他幫忙的話他會去。時間點也是在李麗華給我名單的時間差││26 日 │ │ 不多。謝萬福也是名單上的人。原本要給他的這五千元也是要給謝萬福買涼水││刑事訊│ │ 用的。 ││問筆錄│ │ ││(104 │ │ ││選訴14│ │ ││號卷一│ │ ││) │ │ │├───┼───┼────────────────────────────────────┤│臺南地│5. │問:謝萬福講說,謝萬福在偵查中還有本院審理中作證的時候,有提到說你有要拿││院104 │第290 │ 錢現金給這個謝萬福,但是同時你拿現金給謝萬福的時候,有跟謝萬福講說拜││年5 月│頁正反│ 託他支持李全教,然後謝萬福當時他講說他不要收這個錢,所以他最後也沒有││12 日 │面 │ 收,你對於謝萬福這樣子講,你有沒有意見? ││刑事審│ │答:應該沒有意見,因為跟他的對話並不太長。 ││判筆錄│ │問:所以你對於謝萬福這樣的證詞,你是沒有意見,表示說你那時候有可能,就是││(104 │ │ 說那時候的情形像謝萬福作證這樣講的? ││選訴14│ │答:有可能會聊到。 ││號卷二│ │問:就是有可能會聊到,所以你也不否認謝萬福這樣的證詞就對了? ││) │ │答:對。 │└───┴───┴────────────────────────────────────┘附表八┌──┬───┬────────────────────────────────────┐│編號│頁碼 │ 筆錄內容 │├──┴───┴────────────────────────────────────┤│黃澄清 │├──┬───┬────────────────────────────────────┤│1 │○○市│問:李全教競還總部設於何處?何時成立?競選總部架構為何?幫忙人員有哪些人││ │調處 │ ? ││ │103年 │答:李全教競選總部係設在○○市○○區○○路00號,係在今年5月1日租屋成立,││ │11月27│ 但正式掛牌運作是9月28日,競選總部設有執行長1名,由葉枝成擔任,主任委││ │日調查│ 員1名,由○○市農會總幹事吳正仁擔任,另以選區(○○、○○、○○及○ ││ │筆錄(│ ○)來劃分:各競選區設有總幹事數名,○○區由廖義川、吳茂周、楊子祥擔││ │103選 │ 任總幹事,○○區僅由我擔任總幹亭;○○區由郭日財、江欣穎、吳菊擔任總││ │35號卷│ 幹事,○○區由鄭樹蘭、蘇清琴、曾永長及林金慧擔任總幹事,總幹事底 ││ │一第 │ 下再依各里設置里負責人,由該里負責人負責選舉的動員、造勢、拉票、發 ││ │160頁 │ 放文宣等事務。因為李全教競選總部係設在○○區,該區又由我擔任總幹事,││ │反面至│ 因此我在這次選舉中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操盤此次選舉。 ││ │161頁 │問:你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工作內容為何? ││ │) │答:我主要負責召集其他地區總幹事開會,將幹部們提供之行程部分彙整後,再安││ │ │ 排李全教競選活動行程,此外就○○區的部分,我也要與此區的里負責人討論││ │ │ 動員事宜、進行民意調查,就目前民調落後的部分來加強輔選,增加李全教的││ │ │ 得票率。 ││ ├───┼────────────────────────────────────┤│ │○○市│問:李全教競選總部由何人管理競選之支出經費?如何請款? ││ │調處 │答:李全教在○○農會有開設一個政治獻金專戶,該帳戶由總部的李全教外甥女 ││ │103年 │ 「阿娟」(全名不清楚)管理,競選支出經費若是可開立發票的,就請「阿娟 ││ │11月27│ 」直接付款,經過請款程序,由我簽名後,我或劉宜珮就會通知「阿娟」直接││ │日調查│ 匯款至指定的帳戶,再由劉宜珮記錄「阿娟」先行墊付的經費。劉宜珮只負責││ │筆錄(│ 平常的零用小額支出,像是買電池、吃飯、電費等花費。 ││ │103選 │ ││ │35號卷│ ││ │一第 │ ││ │162頁 │ ││ │) │ │├──┼───┼────────────────────────────────────┤│2 │臺南地│問:是否擔任本屆議員候選人李全教競選總部幹部? ││ │檢署 │答:是,我是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 ││ │103年 │ ││ │11月28│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一第│ ││ │169頁 │ ││ │) │ ││ │ │ ││ │ │ │├──┼───┼────────────────────────────────────┤│3 │○○市│問:李全教此次參選103年○○市第8選區市議員,你是否支持並為其助選? ││ │調處 │答:他是我多年的好朋友,所以我支持李全教,並有幫忙助選,我在這次選舉中係││ │103年 │ 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操盤此次選舉。 ││ │12月12│問:你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工作內容為何? ││ │日調查│答:我主要負責召集其他地區總幹事開會,此外就○○區的部分,我也要選區的里││ │筆錄(│ 負責人討論動員事宜、進行民意調查,就目前民調落後的部分來加強輔選,增││ │103選 │ 加李全教的得票率。 ││ │偵35號│ ││ │卷二第│ ││ │132反 │ ││ │頁) │ │├──┼───┼────────────────────────────────────┤│4 │臺南地│問:你在李全教競選總部擔任總幹事,竟然杜撰出對李全教不利的工作費、組織負││ │檢署 │ 責人跟發放金額等不實事項,難道不會擔心反而你講的當選無效會成真? ││ │103年 │答:那時候也沒想到那麼多,只想到趕快回去,安定軍心也好。 ││ │12月12│ ││ │日訊問│ ││ │筆錄2 │ ││ │(103 │ ││ │選偵35│ ││ │號卷二│ ││ │第136 │ ││ │反至 │ ││ │137頁 │ ││ │) │ │├──┼───┼────────────────────────────────────┤│5 │臺南地│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有何意見?(告以要旨) ││ │院104 │答:我沒有犯罪。理由:我沒有擔任他的總幹事,因我87年當總幹事以來,就習慣││ │年2月 │ 上人家稱我這樣,事實上我不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也沒有拿錢給李麗華,││ │26日準│ 也沒有叫他去分錢,其他請辯護人替我陳述。 ││ │備程序│ ││ │筆錄(│ ││ │104 選│ ││ │訴14號│ ││ │卷一第│ ││ │303頁 │ ││ │) │ ││ ├───┼────────────────────────────────────┤│ │臺南地│問:你於103年11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有承認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總幹事,當時是 ││ │院104 │ 否確實有這樣回答?(提示偵一卷第24頁) ││ │年2 月│答:這個的回答,我應該是這樣解釋,因為從一開始。 ││ │26 日 │問:當時是否確實有這樣回答? ││ │準備程│答:我確實有這樣回答,但坦白講,我這樣回答是錯誤的。因為在鄉下人家都叫我││ │序筆錄│ 總幹事,我也習慣這個樣子,事實上我們這次選舉沒有設總幹事,只有一個主││ │(104 │ 任委員而已,四個區就會有一個負責人,我們的負責人當過鄉長、選過議員,││ │選訴14│ 他對地方上比較熟悉,且他又是聯絡人總幹事,一開始工作人員都叫我總幹事││ │號卷一│ ,我都認為我是農會總幹事,所以當時他們叫我總幹事,所以當時問我我誤會││ │第305 │ 了。 ││ │頁正反│ ││ │面) │ │├──┼───┼────────────────────────────────────┤│6 │臺南地│問:你有無擔任李全教去年市議員選舉競選總部任何職位? ││ │院104 │答:沒有。 ││ │年7月7│ ││ │日審判│ ││ │筆錄1 │ ││ │(104 │ ││ │選訴14│ ││ │卷四第│ ││ │193頁 │ ││ │) │ │├──┼───┼────────────────────────────────────┤│7 │原審民│問:你剛才有證述平時若有事情就會找李全教來協助你農會的業務,你擔任○○ ││ │事庭 │ 的競選總幹事是李全教直接來找你,還是透過吳正仁或葉枝成來找你? ││ │104年 │答:是吳正仁及葉枝成他們兩人一起來找我。 ││ │12月16│ ││ │日準備│ ││ │程序筆│ ││ │錄(原│ ││ │審103 │ ││ │選21號│ ││ │卷四第│ ││ │186頁 │ ││ │) │ │├──┼───┼────────────────────────────────────┤│8 │本院民│問:你所知道的是否為李全教聘你為○○區的總幹事? ││ │事庭 │答:9月28日前一周是主任委員吳正仁與執行長葉枝成聘我的,不是李全教聘我的 ││ │105 年│ 。 ││ │7月1日│ ││ │準備程│ ││ │序筆錄│ ││ │(本院│ ││ │卷四第│ ││ │544頁 │ ││ │) │ ││ ├───┼────────────────────────────────────┤│ │本院民│問:你到底是不是李全教競選總部的總幹事? ││ │事庭 │答:不是。 ││ │105 年│問:我當時問你,你有無承認你在競選總部是擔任總幹事,你說有,我是○○競 ││ │7月1日│ 選總部的總幹事,再問你擔任競選總部總幹事的工作內容為何,你答,安排拜││ │準備程│ 訪、座談等的內容,再問你實際上李全教的競選總部你有在幫忙,你答有,因││ │序筆錄│ 為我是總幹事,你講的這些是否為不實在的? ││ │(本院│答:這是9月28日以後,我有陪這些事情是有,這是事實。 ││ │卷四第│問:你到底有無擔任李全教競選總部的總幹事? ││ │559至 │答:沒有。 ││ │560頁 │ ││ │) │ │├──┴───┴────────────────────────────────────┤│康清良 │├──┬───┬────────────────────────────────────┤│1 │○○市│問:你是否知道黃澄清是李全教競選本次(103年)○○市市議員在○○區主要操 ││ │調處 │ 盤人? ││ │103年 │答:我知道他應該掛名為競遙總部的總幹事。 ││ │12月3 │ ││ │日調查│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第│ ││ │47反頁│ ││ │) │ │├──┴───┴────────────────────────────────────┤│李麗華 │├──┬───┬────────────────────────────────────┤│1 │臺南地│問:對於前次即103年11月27日本署偵訊中所做陳述,有何補充?(告以要旨) ││ │檢署 │答:上次說的都實在,我交付給那些貧戶對象時,只有說這是總幹事黃澄清要給他││ │103年 │ 們的,在地方上大家都知道黃澄清這次是幫李全教操盤,所以我想不用多說,││ │12月3 │ 他們也應該清楚。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二第│ ││ │44頁)│ │├──┼───┼────────────────────────────────────┤│2 │臺南地│問:是否知道黃澄清是李全教之競選總幹事? ││ │院104 │答:嗯。 ││ │年1月 │ ││ │26日訊│ ││ │問筆錄│ ││ │(104 │ ││ │選訴14│ ││ │號卷一│ ││ │第30頁│ ││ │) │ │├──┼───┼────────────────────────────────────┤│ │臺南地│問:但是據妳所知黃澄清是總部的總幹事,或是實際主要的負責人嗎? ││ │院104 │答:我不曉得,我過去都是他在那邊。 ││ │年4 月│ ││ │9日審 │ ││ │判筆錄│ ││ │(104 │ ││ │選訴14│ ││ │號卷二│ ││ │第70頁│ ││ │) │ ││ ├───┼────────────────────────────────────┤│ │臺南地│問:請妳看第119頁,那個戴眼鏡、站著跟大家在說事情的人及第120頁在神壇前站││ │院104 │ 起來的人,其他人都坐著,李全教議員也坐著,那個站起來的人及第121頁也 ││ │年4 月│ 是那個站起來的人,應該也是穿白上衣,不過這是黑白照片,所以不確定,站││ │9日審 │ 起來的那個人是否黃澄清? ││ │判筆錄│答:對,他就是總幹事。 ││ │(104 │ ││ │選訴14│ ││ │號卷二│ ││ │第75頁│ ││ │) │ ││ │ │ ││ ├───┼────────────────────────────────────┤│ │臺南地│ ││ │院104 │問:妳有無跟他們說這些錢的來源為何? ││ │年4月9│答:有,我有跟他們說這是總幹事拿的,不是我的。 ││ │日審判│ ││ │筆錄(│ ││ │104選 │ ││ │訴14號│ ││ │卷二第│ ││ │80頁)│ ││ ├───┼────────────────────────────────────┤│ │臺南地│問:妳拿錢給他的時候,妳如何跟康清良說的 ? ││ │院104 │答:我跟他說這是總幹事拿的,要給他們工作費、茶水費。 ││ │年4月9│問:你有無跟他說這是黃澄清給他的? ││ │日審判│答:我沒有說黃澄清,我是說總幹事。 ││ │筆錄(│ ││ │104選 │ ││ │訴14號│ ││ │卷二第│ ││ │82頁反│ ││ │面至83│ ││ │頁) │ │├──┴───┴────────────────────────────────────┤│葉枝成 │├──┬───┬────────────────────────────────────┤│1 │臺南地│問:黃澄清是何職務? ││ │院103 │答:總幹事。 ││ │年12月│ ││ │12 日 │ ││ │訊問筆│ ││ │錄( │ ││ │103聲 │ ││ │羈337 │ ││ │號卷第│ ││ │18頁)│ │├──┴───┴────────────────────────────────────┤│劉宜珮 │├──┬───┬────────────────────────────────────┤│1 │○○市│問:你擔任行政人員,主要工作內容為何? ││ │調處 │答:工作內容就是接電話、繕打開會資料、椿腳名冊建構、接服務案件、小零用金││ │103年 │ 請款及發放(我在服務處有保管新臺幣5萬元,若快用完就去向黃澄清申請) ││ │11月28│ 等事情,其實行政人員工作很雜,所以我最主要是聽總幹事黃澄清的指示來工││ │日調查│ 作。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一第│ ││ │264頁 │ ││ │反面)│ │├──┼───┼────────────────────────────────────┤│2 │臺南地│問:競選總部有關帳務問題,除了你,還有何人專責負責會計帳務? ││ │檢署 │答:沒有專門會計,只要有單據的小額支出都是由我處理,大額支出我會先確認是││ │103年 │ 否有此支出並驗收實際貨品,之後再向黃澄清陳報,最後再讓李全教知悉。 ││ │11月28│ ││ │日訊問│ ││ │筆錄(│ ││ │103選 │ ││ │偵35號│ ││ │卷一第│ ││ │113頁 │ ││ │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