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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重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台南縣私立光磊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兼法定代理人 翁長生上 訴 人 宋大烟

陳林錦治黃瑞麒黃炳南徐英嘉楊震宙林麗雲張伊程黃瑞媛蔡明生徐英展顏明輝黃麗蘭王美麗王進喜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複代 理 人 蕭縈璐 律師被上 訴 人 王金足

楊張素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家明 律師

許世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