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 原告 何達雄
王月娥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再審 被告 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柔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