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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重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陳戊興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拱照間確定強制執行不成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38,71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7,22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