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抗 告 人 陳淑美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龔桂花等間因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裁定(105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聲明不服,依法視為提起抗告。而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5年9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雖對該裁定聲明不服,視為提起抗告,然因未依限繳納抗告裁判費,復經本院於105年12月8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本件抗告裁判費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抗告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