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柯枝娥
鄭文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林憲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 年5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法 官 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