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李樹全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奕璇律師被 上 訴人 呂明長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91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台中分局嘉義檢疫站(下稱嘉義檢疫站)主任,伊為該站技正。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上午8時許,在嘉義檢疫站辦公室內,以「他媽的,你什麼東西都不記得,只記得吃飯」等言詞辱罵伊,使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損害伊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就該部分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原審為伊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超過上開事項、金額之請求,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未據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均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先前曾指示站內同仁要去找尋臨時人員以支援禽流感疫情之業務,於前開時地詢問辦理結果時,適走至上訴人座位旁,因上訴人當場答稱不記得有該事,伊乃隨口對上訴人開玩笑表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話語,當時雖不自覺夾雜口頭禪「他媽的」,惟音量極小,並非針對性語氣,且之後有另位同仁一同參與討論,大家有說有笑,氣氛融洽,並無火爆激烈之衝突,上訴人亦認伊無侮辱之意,始與伊及另名同事繼續有說有笑討論,伊實無貶損上訴人名譽之意思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就其於前揭時地有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語乙情,固不爭執,惟否認有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意思及行為,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他媽的」乙詞,究係陳述人之口頭禪或侮辱、貶損對方在
社會上評價之用語,應視陳述人與現場周遭一切環境,綜合研判,尚難一概而論。一般而言,若陳述人係與人發生爭執,或處於氣憤、不滿之情緒下,以高於平常之語調為上開言語,因該言語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人情緒激動、異常,則可認屬具攻擊性之侮辱言語,足以貶損對方之社會上評價;然倘如於熟識之人間以玩笑嘻笑方式,口出上開言語,且彼此均可理解陳述人僅係玩笑或口頭禪,尚難認有侮辱對方之意思,即無貶損對方在社會上之評價可言。
㈡被上訴人係嘉義檢疫站主任,為上訴人之主管,其為如附表
所示內容話語之時間係甫上班之時間,地點為辦公室,當時討論之內容乃係被上訴人基於主管身分詢問有關招聘臨時人員乙事,而上訴人當時在座位上吃早餐,並就被上訴人詢問交辦招募臨時人員之事,回以「不記得,真的嗎」之話語,則被上訴人於此場景之下,出言「他媽的,你什麼東西都不記得,只記得吃飯」等詞,與雙方爭執劇烈、針鋒相對之情形不同,實難認被上訴人係與之發生爭執,或處於氣憤、表達憤怒、不滿之情緒下所為之言語,尚難據此逕認有何侮辱上訴人之意思。
㈢又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口出上開言語後,乃笑著接話稱:「真
的不記得」,被上訴人並接著陳述:「我上次不是講一個臨時人員的大概3萬元,就是針對這次禽流感的…」等語,其後兩造並繼續討論臨時人員之薪資及有無差旅費之事宜,從而,觀諸上開現場整個對話情境,兩造間之對話氣氛尚屬融洽,並無火爆激烈之衝突,更足徵被上訴人主觀上應無侮辱上訴人之意思。
㈣綜上,上訴人指訴被上訴人所為「他媽的」之言語,使其在
社會上之評價已構成貶損云云,惟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言語雖有失單位主管與下屬間言談應有之對話禮節,且其使用「他媽的」之不雅用語,容易造成上訴人心理上不悅,然審酌兩造對話之時地,以及其等討論之內容,對話之現場氣氛,被上訴人所為之上開言詞,並無侮辱上訴人之意思,亦無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自不對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50萬元本息之慰撫金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立論之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附表:
┌─────┬─────┬──────────────────────┐│原判決編號│時間、地點│ 內 容 │├─────┼─────┼──────────────────────┤│ 10 │104年2月26│(前略) ││ │日8時許, │(呂)啊,你們兩個咧,不是叫你們去路邊選人?││ │在上訴人辦│(李)選什麼人? ││ │公桌附近 │(呂)臨時那個啊。 ││ │ │(李)啊? ││ │ │(呂)臨時那個啊,就跟你們講,都忘記了喔? ││ │ │(李)臨時?什麼臨時? ││ │ │(呂)我上次不是跟你講,有一個臨時人員的缺要││ │ │ 給我們嗎?有嗎? ││ │ │(李)我不記得了,真的嗎? ││ │ │(呂)他媽的(音量不大),你什麼東西都不記得,││ │ │ 只記得吃飯。 ││ │ │(李)(笑)真的不記得。 ││ │ │(呂)有啊,我上次不是講一個臨時人員的大概3 ││ │ │ 萬塊的,就是針對這次禽流感的啊。 ││ │ │(李)…… ││ │ │(呂)管他,反正公所到時候他們分配,管他的。││ │ │(李)3萬喔,確定哦? ││ │ │(呂)應該是這樣。沒有啦,先把這個消息放出去││ │ │ ,看有沒有人,有人的話那個是要公告的嘛││ │ │ ,那個還需要公告。 ││ │ │(李)薪資最重要。 ││ │ │(呂)薪資就是大概3萬嘛,我不曉得有沒有差旅 ││ │ │ 費,搞不好有,照理說應該有,應該是有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