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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32號上 訴 人 王天佑視同上訴人 方信文

劉敏純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視同上訴人 雅品軒商行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視同上訴人 蔡明哲

楊弼涵被 上 訴人 張益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逾新臺幣捌拾萬捌佰柒拾參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佰柒拾參元本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