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6號上 訴 人 蘇友卿
蘇健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被上訴人 王壽美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蘇健雄壹佰陸拾陸股」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健雄壹佰陸拾柒股」。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蘇健雄166 股」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健雄167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法 官 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