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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上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6號上 訴 人 王壽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友卿等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625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