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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上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王福源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奕璇律師被上訴人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營運損失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裁判案由:給付營運損失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