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臺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宋金比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林仲豪 律師被 上訴人 王朝震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加入律師公會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臺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宋金比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林仲豪 律師被 上訴人 王朝震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加入律師公會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