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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麗君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間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19,18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9,3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