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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賴堂顯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賴文等間請求確認奉祀關係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5,98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黃義成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