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交通○○○區○道○○○路局斗南收費站法定代理人 蔣淑珍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廖碧綋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21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