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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勞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重勞再字第一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一○五年五月九日、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及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1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5年3月28日、105年5月9日、105年9月26日準備程序及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庭期,書記官筆錄記載是否與開庭內容一致,為釐清筆錄內容事實,為本案訴訟攻防之需要,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之再審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釐清庭期筆錄之內容,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