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 訴 人 温榮和被上訴人 卯騏豐即卯宗民上開當事人間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年度家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起訴時訴訟客體依陸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為新臺幣(下同)5,859,880 元,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859,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被上訴人僅繳納17,632元,尚有不足款41,382 元;又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3,349,338元(計算式:5,859,880元x0000000/0000000=3,349,338 元),應繳納裁判費51,247元,上訴人僅繳納15,690元,尚有不足款35,557元。茲限兩造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被上訴人應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321元、上訴人應逕向本院補繳35,55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