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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家上易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 訴 人 温榮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卯騏豐即卯宗民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9,3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247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法 官 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繳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