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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建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訴訟代理人 陳映村

李育禹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文楷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郭子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岑 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