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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建上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訴訟代理人 吳國坤

唐治民 律師被 上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潘怡廷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洪國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