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00號抗 告 人 林進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固就附表一所示標的物裁定准許伊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然附表二所示標的物已由債務人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業公司)出售予伊,為伊所有,因於原法院聲請供擔保時漏未列入,致原裁定未一併諭知停止執行,爰請求列入受擔保之範圍,並據以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因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者,固得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然倘非屬起訴範圍之標的物者,仍不得依該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三、經查:㈠抗告人以其向原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該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0537號強制執行事件如附表一所示標的物之執行程序,經原法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106年度訴字第37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卷宗審閱結果,認如附表一所示標的物雖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拍定,惟執行法院尚未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與拍定人,亦尚未分配價金,故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免繼續執行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爰就如附表一所示標的物裁定准許抗告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等情,為抗告人所不爭執,堪可肯認。
㈡至抗告人主張如附表二所示標的物已由債務人大業公司出售
予伊,為伊所有,因伊於原法院聲請供擔保時漏未列入,致原裁定未一併諭知停止執行,爰請求列入受擔保之範圍云云,惟查,抗告人於原法院既未就附表二所示標的物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原法院未就此部分裁定准許供擔保後停止執行,自無違誤,抗告人亦未因裁定而受不利益,其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已於法不合;又依抗告人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狀所載,係僅就附表一所示標的物主張為伊所有,並未對附表二所示標的物主張有異議權(所有權),此據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抗告人既未就附表二所示標的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自無從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就附表二所示標的物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之權利。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未一併就附表二所示標的物諭知停止執行為不當,並請求將附表二所示標的物列入受擔保之範圍云云,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既未因裁定而受不利益,其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已於法不合;且抗告人於原審並未就附表二所示標的物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等訴訟繫屬,且抗告人於原法院亦未就附表二所示標的物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因此,原裁定僅就附表一所示標的物裁定准許抗告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將如附表二所示標的物列入受擔保範圍,並據以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黃義成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信邦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 │備考 │├──┼──────┼──┼──┼───────────┼─────────────┤│1 │鋼骨RC構造 │件 │1 │雲林縣○○市○○路○○號│坐落雲林縣○○市○○段0地 ││ │ │ │ │ │號上 │└──┴──────┴──┴──┴───────────┴─────────────┘附表二:
┌─┬──┬──────┬───┬────────────┬──┬─────┐│編│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拍定金額(││號│ │ │樣主要├───────┬────┤範圍│新臺幣元)││ │ ├──────┤建材及│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 │ ││ │ │建 物 門 牌 │房屋層│ │主要建材│ │ ││ │ │ │數 │合 計│及用途 │ │ │├─┼──┼──────┼───┼───────┼────┼──┼─────┤│ 2│000-│雲林縣○○市│RC造、│第一層(廁所)│(涼棚)│全部│405,000元 ││ │0 │○○段0地號 │廠房、│RC造:18.20 │鐵架造 │ │ ││ │ │------------│廁所、│合計18.20 │(30.0)│ │ ││ │ │雲林縣○○市│一層 │ │ │ │ ││ │ │○○路00號 │ │ │ │ │ │├─┼──┼──────┴───┴───────┴────┴──┴─────┤│ │備考│000建號增建部分、占用鄰地(000地號)土地面積9.67平方公尺併入計算││ │ │、其總價含圍牆及大門等附屬建物價格。所有權人:大業國際企業有限公││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