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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撤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撤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彭貫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秀娥、林晶儀、林怡君、林千惠、林晶瑩、黃寶萱間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3,20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