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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聲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提起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以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亦未據提出委任狀。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補提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