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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聲再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李豐裕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所為104年度上易字第2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