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提起「再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以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亦未據提出委任狀。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法 官 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