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確定裁定提起「聲明異議及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以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亦未據提出委任狀。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