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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容綺律師

參 加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被上訴人 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啟智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