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林建宏被上訴人 林永祥
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被上訴人 李介明
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部分訴之變更,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人公司)、李介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就上訴人華人公司、李介明上訴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上訴人就本件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等訴訟,在原審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適用民法第838條之1、第876條規定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主張適用或類推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請求確認有法定租賃權存在;經核其前後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依上說明,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林有土所有,林有土與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堡公司)、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晉公司)成立合建契約,約定由大晉公司出資興建住宅大樓,林有土及其親屬可分得百分之38之建物所有權,大晉公司則可分得百分之62之土地所有權,嗣林有土將系爭土地部分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媳婦黃瑞珠等9人,林有土及黃瑞珠等9人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大晉公司申請建造執照興建建物,尚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大晉公司即因經營不善倒閉,嗣黃瑞珠先後經法院拍賣程序拍定取得附表二、三所示等建物,劉宥輿則經法院拍賣程序承受取得附表四所示之建物(下爭系爭建物),嗣黃瑞珠於101年4月5日將系爭土地、附表二、三等建物、劉宥輿將系爭建物、張陳瓊素將附表五所示之建物出賣予國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國龍公司),嗣於102年間伊因拍賣程序拍定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由附表一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更易時序簡表所示,系爭土地與其上建物間有同屬於一人之情形,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之規定,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之規定,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間存有租賃關係,則伊自得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於系爭土地出賣時,主張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詎林永祥未依法通知伊是否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系爭土地,即於102年12月11日逕與華人公司負責人林柏傑簽訂系爭買賣契約,顯違反前揭土地法之規定,伊就林永祥出售系爭土地予華人公司時自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因被上訴人否認之,伊自得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並塗銷華人公司、李介明、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汗公司)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命林永祥與伊訂立契約,移轉土地,天汗公司將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及變更聲明:(一)確認上訴人所有坐落系爭土地上之系爭建物對於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權存在。(二)確認上訴人對於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三)被上訴人華人公司應將系爭土地於102年12月26日經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四)被上訴人李介明應將系爭土地於104年11月12日經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五)被上訴人天汗公司應將系爭土地於105年2月3日經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六)被上訴人林永祥應就系爭土地,按價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與上訴人補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上訴人給付上開價金同時,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七)被上訴人天汗公司應將系爭土地於103年7月3日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上訴人方面:
(一)被上訴人林永祥、天汗公司則均以:本件並無房屋及土地同屬於一人之情形,自無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又合建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上訴人不得執合建契約約定,對系爭土地承買人林永祥以次至天汗公司,主張有使用土地之權利,亦無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適用之餘地。上訴人既非法定租賃權人,即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適用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二)被上訴人李介明、華人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為訴外人林有土於80年7月17日因買賣取得所有權(見原審卷第103頁)。
(二)林有土與另一訴外人大堡公司、大晉公司於81年3月25日簽訂系爭合建契約。該契約第8條約定:「地主保留戶之產權移轉登記也於建方保存登記完成後,與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辦理。」(見原審法院95年度執字第626號執行卷第54頁)。復於系爭合建契約第1條、第3條約定由林有土提供系爭土地委由大堡公司、大晉公司投資興建包括系爭建物在內之之住宅大樓,且大堡公司、大晉公司興建包括系爭建物在內之住宅大樓所需之全部資金(包括設計費、工程管理費,以及工程施工所需一切費用、水電工程費及所需之設備費用)均由大堡公司、大晉公司負責,不得以物價波動等任何理由要求林有土補貼(見原審卷第369至375頁)。
(三)系爭建物原係大晉公司所有,經原審法院95年度執字第16294號債權人林有土等與債務人大晉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將債務人大晉公司所有之系爭建物查封拍賣,於97年1月3日由劉宥輿承受,並經原審於97年8月5日發給劉宥輿97年8月5日雲院隆95執庚字第16294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嗣經原審102年度司執字第4901號債權人孫蓮芳等與債務人劉宥輿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將劉宥輿所有之系爭建物查封拍賣,於102年12月6日由上訴人聲明應買,繳足全部價金,並經原審發給上訴人104年4月7日雲院通102司執子字第4901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見原審卷第40至52頁)。
(四)系爭土地係林有土於80年7月17日因買賣取得所有權,林有土於81年8月1日將系爭土地之部分應有部分因贈與移轉登記予林東逸、林坤明、黃瑞珠、林大翔、林卓緯、林政緯、金琮傑、賴素芬、金琮凱,嗣林有土死亡,被上訴人林永祥於102年3月4日因買賣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華人公司於102年12月26日因買賣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李介明於104年11月12日因買賣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天汗公司於105年2月3日因買賣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見原審卷第103至119頁)。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上訴人在起訴時第1項聲明係請求確認其所有之系爭建物對系爭土地之法定地上權存在,於第二審變更為請求確認系爭建物對系爭土地之法定租賃權存在,是否合法?如認合法,則上訴人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等規定,請求確認對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權,有無理由?
(二)上訴人依土地法第104條,請求確認其對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塗銷如上訴聲明(三)至(五)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上訴聲明(六)命被上訴人林永祥與上訴人訂立契約、移轉系爭土地,塗銷如上訴聲明(七)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在起訴時係請求確認其所有之系爭建物對系爭土地之法定地上權存在,於第二審變更為請求確認系爭建物對系爭土地之法定租賃權存在,經核其前後請求基礎事實同一,理由詳如壹、二所述,應屬合法。
(二)上訴人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等規定,請求確認對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權,有無理由?
1.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為保護現有基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典權人、地上權人、承租人等權益而立法修正如上。又「土地法第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並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945號判例參照);另「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必須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1號民事判決參照)。
2.上訴人主張:黃瑞珠經法院拍賣程序拍定附表二、三等建物,國龍公司於101年4月5日買受系爭土地及黃瑞珠、劉宥輿、張陳瓊素拍定或承受之建物時,已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原同屬一人所有之情形云云。查,黃瑞珠於85、86年經法院拍定附表二、三等建物時,系爭土地為林有土及黃瑞珠等9人共有,此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至15頁,原審卷第103至105頁);國龍公司雖於101年4月5日與黃瑞珠等人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由國龍公司買受黃瑞珠等9人土地及黃瑞珠、劉宥輿、張陳素瓊經法院拍賣程序拍定或承受之建物,惟國龍公司並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僅取得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此時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黃瑞珠等9人,有買賣契約書、地籍異動索引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6至18頁,原審卷第103至119頁)。由上觀之,黃瑞珠拍定附表二、三之建物,國龍公司買受系爭土地及前述拍定或承受之建物時,系爭土地及建物並非同屬於一人所有或相同之數人所共有,自無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上訴人主張黃瑞珠拍定部分建物、國龍公司買受系爭土地及部分建物時,已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原同屬一人所有之情形,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所定之租賃關係存在,要屬無據。
3.上訴人又主張:建屋時已取得「基地利用權」,嗣因房地之一出賣均致異其主時,雖非房地同屬一人,但得否類推適用,尚值深究;又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之法律關係應為租賃;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興建建物,建物經第三人拍定,雖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規定未盡相符,然可否類推尚待研求;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應包含於民法第425條之1所定「所有權讓與」之範圍內云云,並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73年5月8日73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為據。查,依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二)、(四)所示,系爭土地原為林有土所有,於81年3月25日與大堡、大晉公司合建契約,約定由林有土提供系爭土地委由大堡、大晉公司投資興建包括系爭建物在內之住宅大樓,約定林有土及其親屬可分得百分之38之建物所有權,大晉公司則可分得百分之62之土地所有權,有該合建契約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69至375頁)。林有土及嗣取得系爭土地部分應有部分所有權之黃瑞珠等9人共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見本院卷二第50頁),供大晉公司申請建造執照,就此而言,係基於履行合建契約之意思而為移轉,並基於合建契約之約定而取得以自有土地為基地之建物所有權,且無其他權利義務之調整,而係單純在合建契約下取得部分建物並保有系爭土地部分所有權,至大晉公司之取得系爭土地之產權,係基於合建契約之約定,自無成立租賃關係之效果意思,亦無類推適用法定租賃權之餘地,否則即不合於該合建契約之目的,與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衡平亦有違背,此外,上訴人除援引上開判決及決議所稱類推適用法定租賃權規定外,並無提出其他足以佐證確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論據,其主張尚屬無據。
4.上訴人主張:關於房屋及土地分別或先後出售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續行使用土地云云,並引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民事判例為據。惟上開判例是關於房地分別或先後出售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續行使用土地之情形,於使用借貸之場合,因該契約為債之關係,僅契約當事人相互間有效力,第三人並不當然受拘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民事判決參照)。查系爭土地原地主林有土與大晉公司簽立合建契約,准大晉公司使用土地興建房屋,應有使用借貸性質,而該等契約僅拘束契約兩造,第三人即土地受讓人並不當然受拘束,據此亦應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
5.上訴人另主張:大晉公司原始取得建物所有人,於基地已取得使用權,嗣部分建物經法院拍賣程序讓與事實上處分權予上訴人,如同承租人將土地上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之規定云云。
(1)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所謂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係指: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之情形而言,倘土地及房屋並非同屬一人所有,並無上開判例之適用。本件上訴人之系爭房屋係購自姜金方,而被上訴人對基地之所有權則購自莊貴有之繼承人,系爭土地及房屋,從未同屬一人所有,上訴人引上開判例為利己之抗辯,即非有理。又合建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土地所有人如已將土地出賣並移轉其所有權於他人,則房屋所有人或其承受人,不得再執合建契約之約定,對土地承買人主張其有使用土地之權利。本件系爭房屋係由地主莊貴有與葉濟傑合建後再輾轉由林維漢、姜金方讓與上訴人,系爭土地則由被上訴人向莊貴有之繼承人買受而來,上開合建契約,僅存在於契約之當事人,上訴人執該合建契約之約定,對抗本件土地承買人之被上訴人,主張其有使用土地之權利,自非有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參照)。
是合建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地主如已售地並移轉登記,其房屋所有人或其承受人,不得再執合建契約對土地承買人主張有使用土地之權利。
(2)查本件系爭土地地主為林有土,建物為大晉公司出資興建並原始取得所有權,其房地本異其主在先;林有土與大晉公司之合建契約僅有債上效力,上訴人已不得再執合建契約約定,對系爭土地承買人林永祥以次至天汗公司主張有土地使用權,自亦無類推適用民法第426條之1之規定之餘地。
(三)上訴人依土地法第104條,請求確認其對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塗銷如上訴聲明(三)至(五)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上訴聲明(六)命被上訴人林永祥與上訴人訂立契約、移轉系爭土地,塗銷如上訴聲明(七)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有無理由?經查,上訴人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等規定,請求確認對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權,並無理由,從而,上訴人亦不可據此主張享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存在。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就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關係,而請求確認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對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權存在,係屬無據,上訴人此部分變更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條,請求確認就系爭土地具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塗銷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上訴人林永祥應以同一條件與其訂約,並於其給付價金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所有,塗銷天汗公司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核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薇潔【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系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更易時序簡表 │├─────┬──────┬─────────┬────────────────────┤│ │ │ 土 地 │ 建 物 ││ 日期 │ 事件 ├─────────┼────────────┬───────┤│ │ │ 所有人(前後手) │讓與未保存登記建物事實上│所有人(前後手)││ │ │ │處分權之建號 │ │├─────┼──────┼─────────┼────────────┼───────┤│80.07.17 │林有土購入系│林有土(見原審卷第1│ │ ││ │爭土地 │03頁,公務謄本) │ │ │├─────┼──────┼─────────┼────────────┼───────┤│81.08.01 │林有土贈與所│黃瑞珠、林東逸、林│ │ ││ │有權移轉予黃│坤明、林大翔、林卓│ │ ││ │瑞珠等人 │緯、林政緯、金琮傑│ │ ││ │ │、賴素芬、金琮凱( │ │ ││ │ │下稱黃瑞珠等9人) (│ │ ││ │ │見原審卷第103、105│ │ ││ │ │頁公務謄本) │ │ │├─────┼──────┼─────────┼────────────┼───────┤│85.10.04 │黃瑞珠在雲院│黃瑞珠等9人 │000、000 │前手:大晉公司││ │85執1359號執│ │(見本院卷一第14頁權利移 │後手:黃瑞珠 ││ │行事件拍得大│ │轉證書附表) │ ││ │晉公司建物 │ │ │ │├─────┼──────┼─────────┼────────────┼───────┤│87.06.18 │黃瑞珠在雲院│黃瑞珠等9人 │000、000、000 │前手:大晉公司││ │86執1094號執│ │(見本院卷一第15頁,雲院 │後手:黃瑞珠 ││ │行事件拍得大│ │洋民執庚決字第00-0000號 │ ││ │晉公司建物 │ │權利移轉證書附表) │ ││ │ │ │ │ │├─────┼──────┼─────────┼────────────┼───────┤│97.08.05 │劉宥輿在雲院│黃瑞珠等9人(見原審│000、000、000、000、000 │前手:大晉公司││ │95執16294號 │卷第107頁以前,地 │、000、000、000、000、00│後手:劉宥輿 ││ │執行事件承受│籍異動索引) │0、000、000、000、000、0│ ││ │大晉公司建物│ │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 │ │ │(即附表二所示37筆,見原 │ ││ │ │ │審卷第40至45頁移轉證書附│ ││ │ │ │表) │ │├─────┼──────┼─────────┼────────────┼───────┤│100.08.29 │分割繼承 │前手:林有土應有部│ │ ││ │ │ 分 │ │ ││ │ │後手:林坤明 │ │ ││ │ │(見原審卷第107頁,│ │ ││ │ │地籍異動索引) │ │ │├─────┼──────┼─────────┼────────────┼───────┤│101.04.05 │黃瑞珠及國龍│前手:黃瑞珠等9人 │黃瑞珠拍得部分:000、000│前手:黃瑞珠 ││ │公司簽訂不動│債上後手:國龍公司│、000、000、000 │後手:國龍公司││ │產買賣契約 │(未登記) │(見本院卷一第181頁契約文│ ││ │ │(見本院卷一第181至│義) │ ││ │ │183頁,買賣契約書)│ │ │├─────┼──────┼─────────┼────────────┼───────┤│101.04.05 │劉宥輿及國龍│前手:劉宥輿 │劉宥輿承受部分:即附表四│前手:劉宥輿 ││ │公司簽訂不動│債上後手:國龍公司│所示37筆 │後手:國龍公司││ │產買賣契約 │(未登記) │(見本院卷一第186頁契約文│ ││ │ │(見本院卷一第184至│義) │ ││ │ │189頁,公證書及買 │ │ ││ │ │賣契約書) │ │ │├─────┼──────┼─────────┼────────────┼───────┤│102.03.04 │黃瑞珠等9人 │前手:黃瑞珠等9人 │ │國龍公司 ││ │移轉登記土地│後手:林永祥 │ │ ││ │所有權全部予│(見原審卷第111頁,│ │ ││ │林永祥 │公務謄本) │ │ │├─────┼──────┼─────────┼────────────┼───────┤│102.12.06 │上訴人林建宏│- │ │林建宏(尚未領 ││ │在雲院102司 │ │ │得權利移轉證書││ │執4901號事件│ │ │) ││ │拍定系爭建物│ │ │ │├─────┼──────┼─────────┼────────────┼───────┤│102.12.26 │林永祥移轉登│前手:林永祥 │ │林建宏(尚未領 ││ │記土地所有權│後手:華人公司 │ │得權利移轉證書││ │全部予華人公│(見原審卷第115頁公│ │記) ││ │司 │務謄本) │ │ │├─────┼──────┼─────────┼────────────┼───────┤│104.04.07 │上訴人林建宏│ │林建宏拍得部分:即上訴聲│前手:劉宥輿 ││ │取得系爭建物│ │明記載之37筆(實質同附表 │後手:林建宏 ││ │權利移轉證書│ │四所示37筆) │ ││ │ │ │(見原審卷第46至50頁移轉 │ ││ │ │ │證書附表) │ │├─────┼──────┼─────────┼────────────┼───────┤│104.11.12 │華人公司移轉│前手:華人公司 │同上 │林建宏 ││ │登記土地所有│後手:李介明 │ │ ││ │權全部予李介│(見原審卷第119頁,│ │ ││ │明 │公務謄本) │ │ │├─────┼──────┼─────────┼────────────┼───────┤│105.02.03 │李介明移轉登│前手:李介明 │同上 │林建宏 ││ │記土地所有權│後手:天汗公司 │ │ ││ │全部予天汗公│(見原審卷第119頁,│ │ ││ │司 │公務謄本) │ │ │└─────┴──────┴─────────┴────────────┴───────┘┌───────────────────────────────────────────┐│附表二:黃瑞珠拍得建物部分(基地坐落:均○○縣○○鎮) ││ (雲林地院85年10月4日雲院洋民執庚決字第00-0000號權利移轉證書附表) │├─┬──┬────────┬───┬───────────────┬──┬──────┤│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 ││編│建號│----------------│建材及│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權利│ 拍定價格 ││號│ │ 建 物 門 牌 │房屋層│合 計 │要建材及用│範圍│ (新臺幣元) ││ │ │ │數 │ │途 │ │ │├─┼──┼────────┼───┼─────────┼─────┼──┼──────┤│1 │000 │○○段000-0地號 │RC造 │地面層:44.31 │陽台 │全部│730000元 ││ │ │--------------- │ │第2層:44.00 │4.50 │ │ ││ │ │雲林縣斗南鎮民族│ │騎樓地平面:12.60 │ │ │ ││ │ │路(未編門牌) │ │合計:100.91 │ │ │ ││ │ │ │ │ │ │ │ │├─┼──┼────────┼───┼─────────┼─────┼──┼──────┤│2 │000 │○○段000-0地號 │RC造 │地面層:45.28 │ │全部│900000元 ││ │ │--------------- │ │第2層:57.16 │ │ │ ││ │ │雲林縣斗南鎮民族│ │騎樓地平面:16.65 │ │ │ ││ │ │路(未編門牌) │ │合計119.09 │ │ │ │└─┴──┴────────┴───┴─────────┴─────┴──┴──────┘┌───────────────────────────────────────────┐│附表三:黃瑞珠拍得建物部分(基地坐落:均○○縣○○鎮) ││ (雲林地院87年6月18日雲院洋民執庚決字第00-0000號權利移轉證書附表) │├─┬──┬────────┬───┬───────────────┬──┬──────┤│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 ││編│建號│----------------│建材及│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權利│ 拍定價格 ││號│ │ 建 物 門 牌 │房屋層│合 計 │要建材及用│範圍│ (新臺幣元) ││ │ │ │數 │ │途 │ │ │├─┼──┼────────┼───┼─────────┼─────┼──┼──────┤│1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地面層:34.65 │RC造陽台 │全部│853650元 ││ │ │--------------- │合住宅│第2層:57.75 │0.99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騎樓地平面:12.60 │ │ │ ││ │ │編門牌) │ │合計:105.00 │ │ │ │├─┼──┼────────┼───┼─────────┼─────┼──┼──────┤│2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地面層:43.68 │RC造陽台 │全部│0000000元 ││ │ │--------------- │合住宅│第2層:74.65 │4.93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騎樓地平面:13.44 │ │ │ ││ │ │編門牌) │ │合計131.77 │ │ │ │├─┼──┼────────┼───┼─────────┼─────┼──┼──────┤│3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第2層:49.77 │RC造陽台 │全部│508250元 ││ │ │--------------- │合住宅│合計:49.77 │0.99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 │ │ │ ││ │ │編門牌) │ │ │ │ │ │└─┴──┴────────┴───┴─────────┴─────┴──┴──────┘┌───────────────────────────────────────────┐│附表四:訴外人劉宥輿拍得系爭建物部分 ││ (雲林地院97年8月5日雲院隆95執庚字第16294號權利移轉證書附表) │├───────────────────────────────────────────┤│95年度執字第16294號財產所有人: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基地坐落:均○○縣○○鎮 │├─┬──┬────────┬───┬───────────────┬──┬──────┤│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編│ │ 基地坐落 │樣主要├─────────┬─────┤權利│ 拍定金額 ││號│建號│----------------│建材及│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範圍│ (新臺幣元) ││ │ │ 建物門牌 │房屋層│合 計 │要建築材料│ │ ││ │ │ │數 │ │及用途 │ │ │├─┼──┼────────┼───┼─────────┼─────┼──┼──────┤│1 │0000│○○段000-0地號 │鋼筋混│地下室:773.42 │ │全部│0000000元 ││ │ │----------------│凝土造│合計:773.42 │ │ │ ││ │ │無 │、共用│ │ │ │ ││ │ │ │部分 │ │ │ │ ││ ├──┼────────┴───┴─────────┴─────┴──┴──────┤│ │備考│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保存登記之公共設施 │├─┼──┼────────┬───┬─────────┬─────┬──┬──────┤│2 │0000│○○段000-0地號 │鋼筋混│電梯樓梯間:101.49│ │全部│438000元 ││ │ │----------------│凝土造│騎樓:34.30 │ │ │ ││ │ │無 │、共用│合計:135.79 │ │ │ ││ │ │ │部分 │ │ │ │ ││ ├──┼────────┴───┴─────────┴─────┴──┴──────┤│ │備考│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保存登記之公共設施 │├─┼──┼────────┬───┬─────────┬─────┬──┬──────┤│3 │0000│○○段000-0地號 │鋼筋混│電梯樓梯間:195.66│ │全部│631000元 ││ │ │----------------│凝土造│合計:195.66 │ │ │ ││ │ │無 │、共用│ │ │ │ ││ │ │ │部分 │ │ │ │ ││ ├──┼────────┴───┴─────────┴─────┴──┴──────┤│ │備考│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保存登記之公共設施 │├─┼──┼────────┬───┬─────────┬─────┬──┬──────┤│4 │0000│○○段000-0地號 │鋼筋混│機械室:79.02 │ │全部│387000元 ││ │ │----------------│凝土造│水塔:79.02 │ │ │ ││ │ │無 │、共用│合計:158.04 │ │ │ ││ │ │ │部分 │ │ │ │ ││ ├──┼────────┴───┴─────────┴─────┴──┴──────┤│ │備考│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保存登記之公共設施 │├─┼──┼────────┬───┬─────────┬─────┬──┬──────┤│5 │0000│○○段000-0地號 │鋼筋混│2層:23.63 │ │全部│611000元 ││ │ │----------------│凝土造│3層:23.63 │ │ │ ││ │ │無 │、共用│4層:23.63 │ │ │ ││ │ │ │部分 │5層:23.63 │ │ │ ││ │ │ │ │6層:23.63 │ │ │ ││ │ │ │ │7層:23.63 │ │ │ ││ │ │ │ │8層:23.63 │ │ │ ││ │ │ │ │9層:23.63 │ │ │ ││ │ │ │ │十層:23.63 │ │ │ ││ │ │ │ │合計:212.67 │ │ │ ││ ├──┼────────┴───┴─────────┴─────┴──┴──────┤│ │備考│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保存登記之公共設施 │├─┼──┼────────┬───┬─────────┬─────┬──┬──────┤│6 │0000│○○段000-0地號 │鋼筋混│2層:27.06 │ │全部│0000000元 ││ │ │----------------│凝土造│3層:43.25 │ │ │ ││ │ │無 │、共用│4層:43.34 │ │ │ ││ │ │ │部分 │5層:43.34 │ │ │ ││ │ │ │ │6層:43.35 │ │ │ ││ │ │ │ │7層:43.35 │ │ │ ││ │ │ │ │8層:43.35 │ │ │ ││ │ │ │ │9層:42.94 │ │ │ ││ │ │ │ │十層:42.94 │ │ │ ││ │ │ │ │合計:372.92 │ │ │ ││ ├──┼────────┴───┴─────────┴─────┴──┴──────┤│ │備考│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保存登記之公共設施 │├─┼──┼────────┬───┬─────────┬─────┬──┬──────┤│7 │0000│○○段000-0地號 │鋼筋混│第9樓層:90.25 │陽台8.80 │全部│313000元 ││ │ │----------------│凝土造│合計:90.25 │ │ │ ││ │ │無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保存登記之公共設施 │├─┼──┼────────┬───┬─────────┬─────┬──┬──────┤│8 │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3樓層:91.03 │陽台8.06 │全部│275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1.03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9 │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3樓層:90.58 │陽台10.88 │全部│278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0.58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0│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5樓層:91.03 │陽台8.06 │全部│314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1.03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1│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6樓層:91.03 │陽台8.06 │全部│314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1.03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2│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2樓層:90.25 │陽台14.80 │全部│263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0.2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3│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3樓層:85.27 │陽台7.93 │全部│256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85.27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4│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3樓層:90.25 │陽台11.80 │全部│278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0.2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5│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5樓層:90.25 │陽台11.80 │全部│316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0.2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6│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6樓層:90.58 │陽台11.83 │全部│320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0.58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7│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6樓層:86.02 │陽台7.93 │全部│297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86.02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8│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6樓層:88.23 │陽台4.43 │全部│296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88.23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19│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6樓層:90.25 │陽台11.80 │全部│319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0.2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0│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7樓層:91.04 │陽台6.84 │全部│310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1.04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1│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7樓層:86.37 │陽台9.34 │全部│300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86.37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2│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7樓層:88.23 │陽台4.43 │全部│296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88.23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3│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8樓層:91.04 │陽台6.84 │全部│310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1.04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4│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8樓層:88.23 │陽台4.43 │全部│296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88.23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5│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9樓層:48.75 │陽台2.25 │全部│164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48.7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6│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9樓層:75.97 │陽台4.73 │全部│257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75.97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7│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9樓層:44.97 │陽台2.72 │全部│153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44.97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8│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9樓層:40.65 │陽台5.34 │全部│145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40.6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29│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48.75 │陽台8.04 │全部│177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48.7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30│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75.97 │陽台4.73 │全部│257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75.97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31│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44.97 │陽台2.72 │全部│153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44.97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32│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40.65 │陽台5.34 │全部│145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40.6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33│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90.65 │陽台5.20 │全部│306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90.6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34│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89.29 │陽台19.60 │全部│333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89.29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35│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30.80 │陽台3 │全部│108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30.80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36│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28.31 │ │全部│93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28.31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37│000 │○○段000-0地號 │10層樓│第10樓層:24.59 │ │全部│81000元 ││ │ │--------------- │鋼筋混│合計:24.59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凝土造│ │ │ │ ││ │ │編門牌) │、住家│ │ │ │ ││ │ │ │用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附表五:張陳瓊素承受建物部分(基地坐落:均○○縣○○鎮) ││ (雲林地院87年9月29日雲院洋民執庚決字第00-0000號權利移轉證書附表) │├─┬──┬────────┬───┬───────────────┬──┬──────┤│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 ││編│建號│----------------│建材及│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權利│ 承受價格 ││號│ │ 建 物 門 牌 │房屋層│合 計 │要建材及用│範圍│ (新臺幣元) ││ │ │ │數 │ │途 │ │ │├─┼──┼────────┼───┼─────────┼─────┼──┼──────┤│1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第6層:86.37 │ │全部│360000元 ││ │ │--------------- │合住宅│合計:86.37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 │ │ │ ││ │ │編門牌) │ │ │ │ │ │├─┼──┼────────┼───┼─────────┼─────┼──┼──────┤│2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第7層:90.58 │ │全部│394000元 ││ │ │--------------- │合住宅│合計:90.58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 │ │ │ ││ │ │編門牌) │ │ │ │ │ │├─┼──┼────────┼───┼─────────┼─────┼──┼──────┤│3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第7層:86.02 │ │全部│373000元 ││ │ │--------------- │合住宅│合計:86.02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 │ │ │ ││ │ │編門牌) │ │ │ │ │ │├─┼──┼────────┼───┼─────────┼─────┼──┼──────┤│4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第8層:86.37 │ │全部│377000元 ││ │ │--------------- │合住宅│合計:86.37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 │ │ │ ││ │ │編門牌) │ │ │ │ │ │├─┼──┼────────┼───┼─────────┼─────┼──┼──────┤│5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第9層:90.65 │ │全部│439000元 ││ │ │--------------- │合住宅│合計:90.65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 │ │ │ ││ │ │編門牌) │ │ │ │ │ │├─┼──┼────────┼───┼─────────┼─────┼──┼──────┤│6 │000 │○○段000-0地號 │RC造集│第9層:89.29 │ │全部│429000元 ││ │ │--------------- │合住宅│合計:89.29 │ │ │ ││ │ │同地號上建物(未 │ │ │ │ │ ││ │ │編門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