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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重上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吳喜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薇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3,21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3,208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黃義成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