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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重家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郭振堃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郭燕昭等間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44,0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9,257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