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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龍訴訟代理人 郭純純被上訴人 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國勇訴訟代理人 柯耿華

張佩珍 律師王翊瑋 律師王裕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