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龍訴訟代理人 郭純純被上訴人 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國勇訴訟代理人 柯耿華
張佩珍 律師王翊瑋 律師王裕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