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33號上 訴 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上 訴人 顏淑如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