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賴五常法定代理人 賴山上 訴 人即參加 人 賴昱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雪江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不服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