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就閱覽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4號裁定之評議意見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固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4號訴訟救助評議意見。惟查該事件因聲請人於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而尚未確定,依前揭規定,自無法准予閱覽,業經本院以107年10月25日107南分院正民健107勞聲14字第10979號函覆在案。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明定除該條但書所列聲請外,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是聲請人前揭閱覽評議意見之聲請,無論本院是否准許,依上開規定不徵費用,即無應准予訴訟費用救助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