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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勞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就閱覽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4號裁定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就閱覽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判決之評議意見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107年度勞聲字第14號駁回其聲請在案,聲請人雖聲請閱覽107年度勞聲字第14號訴訟救助事件之評議意見,惟該事件因聲請人於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尚未確定,依前揭規定,自無法准予閱覽,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評議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