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就聲明異議事件聲請閱覽評議簿,經本院以107南分院正民閩106勞聲4字第11057號函覆,爰依法對本院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明異議事件上開函覆,對書記官第13次聲請迴避,對承審法官第12次聲請迴避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9條、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及法院書記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及法院書記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及法院書記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明異議事件,曾於107年10月4日提出民事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聲請狀,經本院以107南分院正民閩106勞聲4字第11057號函覆,有該函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聲請人固於本次聲請迴避之書狀記載其歷次向本院聲請再審、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聲請負擔無益訴訟費用、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及聲請迴避之經過及結果,並敘明其對本院相關裁判或處理之意見(本院卷第7-43頁);然綜核聲請人本次聲請迴避之書狀,聲請人並未指出本院107南分院正民閩106勞聲4字第11057號函之承審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迴避事由,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承審法官、書記官客觀上有何足疑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其僅泛稱基於人民基本權與民事訴訟著重權利保護及公平審判訴訟程序提起本件迴避之聲請,核與聲請法官及法院書記官迴避之要件不符。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