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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家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邱寶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皇人、陳林宜伸、姜慶雲、程瓊代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家上字第五一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明瞭相對人之陳述內容,確認如附表所示筆錄之正確性,以便確認訴外人李碧真有無親至原審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事務所,在見證人姜慶雲、程瓊代前為公證遺囑,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51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附表:

本院106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本院107年5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本院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