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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建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8號被 上 訴 人即附帶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9,167,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0,413元未據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嘉義縣政府繳納,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10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