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廖玉枝再審相對人 魏進福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用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確定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魏進福間返還無權占用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22日所為106年度聲再字第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二、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張世展法 官 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