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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張景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7號)訴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7號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案件已再開辯論,為供下次出庭辯論參考,請准予交付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