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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李豐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再易字第二三號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需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107年9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之再審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核對筆錄,難謂非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