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吳采靜相 對 人 楊峯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1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爰上訴人之陪同者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1日、9月13日準備程序及同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發言,為查明是否有妨害聲請人名譽情形,作為提出告訴之用,以維護法律上之權益,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依此條文規定,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即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從該條第3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相互對照觀之,應可得佐證。故若係聲請之目的並非專供該案本身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與條文規定之意旨不符,自難准許。是以,訴訟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依其所述,係因認上訴人之陪同者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開庭過程中之發言,有涉及妨害名譽之嫌,為查明使其負起應有之法律責任,而有聲請交付之必要。則依其所述之理由,其聲請之目的,尚難認係針對本件訴訟之主張或陳述法律上意見,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而係欲供其他用途,已難認聲請交付之理由,實無與本件訴訟具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聯性,更何況該陪同者非參與上開案件之當事人或相關人(如證人或鑑定人)。另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法院就法庭錄音有應保存一定期限之規範,若聲請人欲供他案使用,應可得經由其他相關法定之調查或保全程序為處理,而非藉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方式為之。本院經斟酌上開辦法及條文規範之目的(同辦法第2條參照),認聲請人之聲請,與該辦法規定之要件尚不符合,故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