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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陳龍祺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林怡君 律師藍慶道 律師複代理人 黃靜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之被上訴人,茲為核對本案於107年10月1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