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李明三
李豐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冷明珍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號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事件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號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歸屬事件,關於當事人就H、I及F、G地上物所有權歸屬在法庭陳述之本意,有筆錄與錄音光碟核對之必要,故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易第4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係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核對筆錄,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法 官 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儒